上海试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草案
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学校与教职工依法确立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聘用合同是学校与教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制是用聘用合同形式来确立和调节学校与受聘教职工聘用的关系,促进聘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一种人事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聘用教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与社会接轨)实施上海市人事局建立的聘用合同制职工《聘用手册》制度,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聘用合同制签订、履行与管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法人代表)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并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的订立)(一)聘用教职工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二)经上级任命的校级党政领导以任命文件代替聘用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具备经下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合同除上述必备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新进教职工的初期聘用合同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
接受军转干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学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条(合同中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上海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上海市实验学校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上海市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情况,修订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为实验学校在编职工,包括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制工勤人员及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录用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实验学校聘用职工,应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凡在单位编制数内依法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即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
(非在编人事代理、员工派遣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五条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
第六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等党政工专职负责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书、聘任书或批复可作为聘用合同内容之一,其确定的任职期限即为聘用合同期限。
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原合同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且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当事人同意,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实验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聘用合同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经济补偿;(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上海市实验学校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上海市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情况,修订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为实验学校在编职工,包括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制工勤人员及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录用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实验学校聘用职工,应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凡在单位编制数内依法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即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
(非在编人事代理、员工派遣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五条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
第六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等党政工专职负责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书、聘任书或批复可作为聘用合同内容之一,其确定的任职期限即为聘用合同期限。
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原合同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且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当事人同意,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实验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聘用合同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经济补偿;(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办法科技管理学校
聘用合同办法(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改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总公司委员会党校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总公司委员会党校(下简称学校)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学校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学校根椐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校的应聘人员优先聘用。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本校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学校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小组由本校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十条聘用程度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根据具体情况,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引言概述:上海实验学校作为一所重点中学,向来致力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师的专业发展,并促进学校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特制定了《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一、教师培训与提升1.1 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针对不同教师的专业需求和发展方向,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包括课程培训、研讨会参预等形式。
1.2 提供专业发展资源:学校将建立专业发展资源库,为教师提供最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以及案例分析和教学实践分享。
1.3 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教师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专业认知。
二、教学评估与反馈2.1 建立多元化评估机制:学校将建立多元化的教学评估机制,包括同行评课、学生评教、家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全面评估教师的教学水平。
2.2 提供个性化反馈: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将提供个性化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匡助教师发现问题、改进教学方法,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
2.3 建立教学档案:学校将建立完善的教师教学档案,记录教师的教学成果、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依据。
三、教学研究与创新3.1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校将鼓励教师积极参预教学研究项目,开展教学实践和探索,推动教学创新。
3.2 支持教师教学创新项目:学校将提供资金支持和资源保障,支持教师开展教学创新项目,推广优秀的教学经验和成果。
3.3 建立教学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学校将建立教学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定期举办教学成果展示和交流活动,分享教学创新的经验和成果。
四、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4.1 设立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学校将制定教师职称评定标准,明确各级职称的评定条件和标准,激励教师提高专业水平。
4.2 提供职称评定指导:学校将提供职称评定指导和辅导服务,匡助教师了解评定流程和要求,提升通过评定的机会。
4.3 推动优秀教师晋升:学校将建立优秀教师晋升机制,通过评定和考核,推动优秀教师获得更高级别的职称和职务。
教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教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提高教工素质,保证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的提高。
我园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市教委《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曹王幼儿园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于九七年一月起受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二、实施原则和方法:(一)聘用范围:曹王幼儿园在编教职工和新进教职工均属聘用对象。
1、本幼儿园录用在编教工,由园长室向区教育局人事部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进编手续。
2、本幼儿园在聘用非在编教工时,须经面试和体检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可聘用。
3、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1)未满18周岁者;(2)政府规定不得聘用者;(3)主管领导审查、面试、未通过者等;(4)经主管领导审查有关证件不实者;(5)经指定医院实施体检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二)聘用原则:1、须在曹王幼儿园核定人员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数之内进行聘用,有明确的聘用要求。
2、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幼儿园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严格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
凡签订聘用合同制者,同时还得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实行二级聘任制。
4、受聘人员必须能履行岗位责任,学年两次考核必须合格及其以上者。
(三)聘用方法:1、经上级任命的行政正副职领导及由学校选举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代聘用合同。
任期满后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仍按本办法签定聘用合同。
2、单位其他教工与幼儿园法人代表签定聘用合同。
3、受聘上岗人员的国家职级或资格的变动,仍按上级规定程序进行(四)聘用合同期限:1、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学校和受聘人协商确定。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引言概述:上海实验学校作为一所重点实验性学校,向来致力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推进和规范。
为了进一步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制定了《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本文将从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内容、评价和支持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该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1.1 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该章程旨在通过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和资源,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增强专业知识和能力,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
1.2 建设学习型教师团队:章程要求教师通过自主学习和反思,不断完善自身教学能力,并与同事进行合作与交流。
学校将提供学习平台和资源,鼓励教师参预教研活动,促进教师团队的专业成长。
1.3 培养教育创新能力:该章程强调教师应具备教育创新的能力,能够灵便运用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创造力。
学校将组织创新教学研讨和培训,鼓励教师参预教育科研项目,提升教师的创新能力。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2.1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章程要求教师不仅要掌握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具备有效的教学能力。
学校将提供学科培训和教学方法培训,匡助教师提高学科教学水平。
2.2 教育教学研究与创新:教师应积极参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将组织教研活动和创新教学实践,为教师提供研究平台和支持。
2.3 教师职业发展与素质提升:章程要求教师要关注自身职业发展,不断提升个人素质。
学校将提供职业发展指导和培训,匡助教师规划职业发展路径,提高职业素质。
三、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3.1 教师绩效评价:学校将建立科学的教师绩效评价体系,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成果。
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参考和依据。
3.2 学生评价和家长评价:学生和家长的评价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参考。
学校将建立有效的学生评价和家长评价机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的改进和发展。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
案
引言概述:
上海实验学校一直以来致力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的专业发展,学校制定了《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份草案的内容。
一、教师专业发展目标
1.1 确立教师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1.2 制定具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指标
1.3 设定教师专业发展的时间节点
二、教师专业发展路径
2.1 设计不同阶段的教师专业发展路径
2.2 制定教师专业成长规划
2.3 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和支持
三、教师专业发展评估
3.1 设立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机制
3.2 确定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3.3 定期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和反馈
四、教师专业发展激励机制
4.1 设定教师专业发展的奖励制度
4.2 确立教师专业发展的晋升机制
4.3 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五、教师专业发展监督与管理
5.1 设立教师专业发展监督机构
5.2 确保教师专业发展的合规性
5.3 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和指导
结语: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希望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这份草案能够顺利实施,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市学校聘用合同书
上海市学校聘用合同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合同,如建筑合同、房屋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贸易合同、金融合同、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其他合同等等,想了解不同合同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tore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contracts, such a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housing contracts, labor contracts, sales contracts, service contracts, trade contracts, financial contract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decoration contracts, and other contracts. If you want to know different contrac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上海市学校聘用合同书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XX]4号)及《上海水产大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如下。
2024年实小教师聘用制度(三篇)
2024年实小教师聘用制度为更好地落实学校办学任务,切实做好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1、校长负责原则。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
学校党组织在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学校工会在聘任工作中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同时通过教代会对聘任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学校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3、按编聘用的原则。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
在聘用人员时,不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4、资格准入原则。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5、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学校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
学校将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三、聘用对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学校教职工三、聘用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____和____的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
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____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
案
引言概述:
上海实验学校一直致力于提升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为此制定了《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该章程的具体内容,包括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培训机制、评估体系、激励措施以及支持服务。
正文内容:
1. 教师专业发展目标
1.1 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1.2 培养教师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1.3 增强教师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2. 培训机制
2.1 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
2.2 提供多样化的培训形式
2.3 建立师徒制度,促进教师互相学习
3. 评估体系
3.1 建立教师绩效评估机制
3.2 采用多元化评估方法
3.3 鼓励教师参与专业组织评估
4. 激励措施
4.1 设立教师荣誉奖项
4.2 提供教师职称晋升机会
4.3 开展教师学术交流活动
5. 支持服务
5.1 提供教师教育教学资源
5.2 设立教师发展基金
5.3 建立教师交流平台
总结:
综上所述,《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旨在提升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
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评估体系、激励措施以及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该章程将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相信通过这一章程的实施,上海实验学校的教师队伍将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上海 学校 招聘 合同3篇
上海学校招聘合同3篇篇1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学校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学校地址]乙方(应聘者):_________________[应聘者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应聘者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___[应聘者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招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招聘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诚信合作,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二、工作内容及岗位1. 乙方应聘的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岗位名称]。
2. 乙方的工作内容、职责等详见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与地点1.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工作地点:上海市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
四、薪酬待遇与福利1. 薪资标准: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月。
2.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 薪资及福利待遇的调整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五、招聘流程1. 乙方需通过甲方的初步筛选和面试,具体流程详见甲方招聘网站或相关通知。
2. 乙方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材料,如存在虚假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乙方通过面试后,需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环节。
4. 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署本合同。
六、试用期1. 试用期为_____个月。
试用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2. 试用期结束后,经甲方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员工。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 (2)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
案
引言概述:
上海实验学校向来致力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章程。
本文将介绍《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的内容和要点。
一、教师入职要求:
1.1 拥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1.2 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1.3 通过学校的面试和专业测试。
二、教师培训和发展:
2.1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提高专业技能;
2.2 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教育交流活动,拓展专业视野;
2.3 学校设立专门的教师发展基金,资助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三、教师评价和晋升:
3.1 学校将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价,包括教学水平、科研成果等方面;
3.2 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晋升的重要依据;
3.3 学校设立了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审批教师的职称晋升。
四、教师激励政策:
4.1 学校将根据教师的绩效表现,赋予相应的奖励;
4.2 鼓励教师参预科研项目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4.3 学校设立了教师荣誉墙,表彰优秀教师的贡献和成就。
五、教师退出机制:
5.1 教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自愿离职;
5.2 学校将为离职教师提供相应的离职补偿和福利待遇;
5.3 学校将建立教师离职档案,保留其专业成果和贡献记录。
结语:
《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将为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希翼该章程能够得到泛博教师的认可和支持,共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上海市实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要点) .doc
上海市实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要点)依据国家、本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和市、区、局有关工作要求、工作方案和工作步骤,特拟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上海市实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徐红马季荣组员:瞿祖芳曹志豪徐宝龙唐惠康陈兴冶王文高杨燕上海市实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曹志豪、唐惠康组员:王佳梅、吴雯君、王昌国二、工作安排(一)宣传动员、学习讨论工作内容和要求: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宣传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和政策。
使全校教职员工了解有关工作要求和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责任人:徐红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协助部门:工作小组(二)摸底调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对全校现有岗位和教职工情况进行排摸,并列出每一位教职工的任职等情况,供领导小组参考。
责任人:曹志豪唐惠康责任部门:人事室协助部门:工作小组(三)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工作内容和要求:依据工作流程图和学校具体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要点,上报区领导机构。
责任人:唐惠康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协助部门:工作小组(四)制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形成学校岗位的设置初步方案;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全面、客观地掌握教职工对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修改、确定岗位设置方案,上报相应领导机构。
责任人:马季荣曹志豪徐宝龙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协助部门:党委校办工作小组(五)制定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先入轨,后完善”的要求,制定学校岗位设置实施初步方案,听取群众意见,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
全面、客观地掌握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确定岗位实施方案,上报相应领导机构待批。
责任人:徐红马季荣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协助部门:党委校长室工作小组(六)完成岗位聘任工作(修订或重订聘任书)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与全校教职工签订聘任书。
上海市学校聘用合同书
上海市学校聘用合同书合同编号:聘用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学校”)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以下简称“教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学校工作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作职责1.1 乙方聘为甲方学校的教师,按照学校的安排,承担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1.2 乙方应当遵守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规章制度,履行所负有的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1.3 乙方有义务积极推动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提高教学水平,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用工期限2.1 本聘用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满止。
如有需要延长用工期限,需提前三个月予以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续签合同。
2.2 乙方有权享受与正式教师相同的待遇与权益。
第三条用工薪酬及福利待遇3.1 乙方用工薪酬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学校自身情况以及乙方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3.2 学校为教师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3.3 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工作条件4.1 为了保障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学校将提供合理的教学设备、硬件设施,并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
4.2 学校将提供教师合理的工作空间和办公设备。
4.3 学校将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乙方在工作期间可能接触到学校的业务秘密和相关机密信息,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试卷等。
乙方应当保守学校的商业秘密和业务机密,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对其予以保密。
5.2 乙方不得擅自披露学校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学校的机密信息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获取和谋取。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能按照工作职责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教委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的精神,现就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专职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教师的聘用1.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应由校长(或董事会)自行聘任。
可以向本市教育系统或外系统招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也可向外省市引进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引进条件的优秀骨干教师。
凡被聘任的教职工应实行聘用合同制,由学校(在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未举行法人法册登记前,由行政任命的校长或负责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办法可参照沪教人〔95〕第67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在聘用期间,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所在区县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学校支付管理费。
代管内容为:按规定记录代管人员的基本待遇中的档案工资和按规定支付学校委托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等。
2.为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在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范围内,经区县教育局人事科同意,民办学校可向公办学校协商借用教师,借用人员实行有效期聘用合用制,实施办法参照第一条;在聘用期间,原学校仅保留其编制和代管其人事档案,并由民办学校支付管理费。
代管内容为:按规定记录代管人员的基本待遇中的档案工资和按规定支付民办学校委托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等。
二、教师的待遇根据《教师法》的精神,要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应有的待遇。
民办教师原国拨工资部分作为档案工资保存。
三、教师的考核民办学校应按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教师考核工作。
要建立教师的业务考绩档案,认真收集有关材料、作好记录,以此作为评定职称、进修、奖励和计算教龄等依据之一。
四、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职务条例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评聘职务的要求,委托所属区县教育局代为评定中级教师职务资格,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由所属区县教育局推荐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评定。
上海教职工聘用合约书
上海教职工聘用合约书上海教职工聘用合约书甲方(雇主):上海XXXXX学校乙方(被聘用人):姓名:XXX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职称:XXXX鉴于甲方需要聘用教育专业人才,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聘用合约。
第一条聘用岗位和职责1. 甲方聘用乙方为教育的专业人才,聘用岗位为XXXX。
2. 乙方在岗期间,应认真、负责任地履行职责,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教学任务由甲方安排并告知乙方。
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4. 乙方需在工作中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等,做好学生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形象。
第二条时间限制1.本聘用合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聘用期为XX个月/年。
2.聘用期满,视情况双方可能对合约进行续签、解除或解除合约等处理。
第三条工资和福利1.乙方每月薪资为XXXX元(税前),奖金、补贴等另计。
2.甲方会根据相关政策,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以及住房公积金。
3.乙方享受学校其他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节假日福利、卫生室医疗保健等。
第四条保密和知识产权1.乙方应当维护学校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学校的任何机密。
2.乙方在岗期间,所研究和开发的技术成果、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奖项、专利、商标等,归学校所有。
3.乙方不得将学校的技术成果用于转让给其它任何个人、机构和单位。
第五条合约解除1.乙方因不遵循学校管理规定,致使事业损失严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在服务期内无故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者履行职责严重不当、不称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自愿提出书面辞职,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予以解除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可解除合约。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如发生解释、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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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上海市实验学校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上海市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情况,修订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为实验学校在编职工,包括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制工勤人员及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录用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实验学校聘用职工,应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凡在单位编制数内依法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即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
(非在编人事代理、员工派遣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五条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
第六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等党政工专职负责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书、聘任书或批复可作为聘用合同内容之一,其确定的任职期限即为聘用合同期限。
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原合同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且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当事人同意,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实验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聘用合同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经济补偿;(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九条聘用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实验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2年(含2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3年(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在本单位或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实验学校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订立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平原则的;(四)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五)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十二条在实施聘用合同制中,对自愿离岗而保留人事关系的人员,愿意回学校继续工作,且能就工作岗位等事项与学校达成一致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不愿意回学校继续工作或岗位安排不能与学校达成一致的,学校可以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仍不能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学校按辞退办理。
第十三条经规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长病假条件的职工,在长病假期间仍与实验学校保持人事关系,并由学校按长病假政策进行管理,长病假期间的待遇,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实施聘用合同制中,实验学校可以与下列人员暂缓签订聘用合同:(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必须经专门医疗机构鉴定后有明确结论的);(二)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长期由外单位借用、劳务输出、带薪上学、公派出国和由单位外派工作等非在岗但保持人事关系的人员,经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可缓签,缓签期可延续至前述情况到期;(三)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四)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缓签期可延续至前述情况到达政策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条在实施聘用合同制中,对不愿意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可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职工仍不能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学校按辞退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受聘人人事档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履行、考核。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履行期间,实验学校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的,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实验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实验学校被撤销、解散的;(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五)实验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某种岗位,受聘人员不愿调整岗位安排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规定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实验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验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严重违反《上海市实验学校教职工守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五)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验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实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实验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学校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学校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验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实验学校:(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五)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实验学校协商一致,又不属于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验学校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实验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五)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七)学校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第二十八条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实验学校应当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