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财综[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财政票据办证、领票、核旧领新程序:一、附表1《财政票据购领证》申办程序《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财政票据购领流程图财政票据核销流程图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年月日第一联:财政部门存用票单位负责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核销经办人:核销复核人: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用票单位名称(公章):核销单号:第一联:财政部门存用票单位负责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核销经办人:核销复核人:填票说明:1、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应将开具的项目明细进行归集,在“摘要”栏内填列。

2、“非财政票据”相关栏次填列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无缴款人的捐赠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3、“资金上缴财政情况”如不够填列,请另行附表。

财政票据撤销核销申请表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第一联:财政部门存档财政票据销毁流程图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本表一式三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用票单位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本清单作为《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的附件)用票单位负责人: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公章):经办人:复核人:本表一式三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用票单位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B13-2《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财综[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一、前言财政票据是财政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本报告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制度,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二、自查范围本次自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级财政机构以及各单位负责票据管理的部门,共计涉及XX个单位。

三、自查内容1.财政票据的发行及存放情况。

2.财政票据的盘点与核对情况。

3.财政票据的使用与核销情况。

4.财政票据的销毁与收回情况。

5.财政票据的跟踪与监督情况。

6.其他与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相关的事项。

四、自查方法1.集中查阅相关资料和台账,了解票据的使用和流转情况。

2.到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实财政票据的存放、使用和销毁情况。

3.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逐一追踪处理。

五、自查结果1.财政票据的发行及存放情况良好,各单位存放票据的仓库环境整洁,票据密封完好。

但个别单位在票据的入库时没有做好登记和备案。

2.财政票据的盘点与核对情况较好,各单位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盘点并及时报备。

但个别单位在盘点过程中存在数据不准确的情况。

3.财政票据的使用与核销情况基本符合规定,各单位均按照程序核销票据并做好记录。

但发现个别单位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报销不规范的情况。

4.财政票据的销毁与收回情况较好,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

但部分单位在销毁过程中没有确保票据彻底销毁的措施。

5.财政票据的跟踪与监督情况一般,各单位存在一些票据流转记录不完整的情况。

同时,个别单位在票据使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

六、自查总结从本次自查中可以看出,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整体上比较规范,各项制度基本落实,对于票据的发行、存放、使用和销毁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大部分单位按照规定操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票据入库登记和备案不规范、盘点过程中数据不准确、票据使用不规范、票据销毁没有确保彻底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1.加强财政票据发行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每张票据的流转过程清晰可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5施行日期2006.04.25文号闽财综[2006]25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领用(一)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4.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靳璐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非税收入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有利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行为,促进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一、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中原区审计局局在本级审和对部分延伸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有些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和规范。

(一)票管部门问题1.票据发放超范围。

根据最新颁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的领购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和依据等才能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但是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领票资格时把关不严,为某些不属于领购范围的单位发放了财政票据,造成领票单位的范围管理混乱。

这种超范围供票的行为,使不具备领购财政票据资格的单位披上了使用财政票据的合法外衣,为其违法违纪提供了方便。

如2015年,某协会虽不属于中原区行政事业单位,却在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本。

在审计时,该协会已开出12份,涉及金额34万元,主要用于收取会费和区属单位拨付的工作经费。

审计期间,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已收回此本财政票据,并予以核销。

2.票据核销不规范。

中原区大部分财政票据还不能实现自动核销,仍需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在手工核销票据过程中,区财政部门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容易让违纪违规行为有机可乘。

一是核销内容不全面。

部分票据核销时只销票数,不核金额,特别是对于票据数量较大的,只实行抽查的办法。

二是核销工作不及时。

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员兼职负责多项工作,任务繁重,票据核销工作处于被动消极状态,部分票据核销不及时,导致有些单位领用票据后长期不验票、核销,跨年度使用过期票据。

3.票据传递不及时。

区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与代收银行、执收执罚单位、缴款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交流和票据传递不及时的情况,造成区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非税收入实际上缴情况,导致市级返还非税收入时,区级与市级之间结算出错,影响了当年区级国库的入库金额。

财政管理一体化预算单位集中支付操作手册

财政管理一体化预算单位集中支付操作手册

福建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操作手册(预算单位集中支付)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五年八月第1页目录第一章、总体概述 (4)第二章、登录准备 (4)第三章、门户 (5)1、系统环境初始化 (5)2、门户登录 (8)3、待办事项、登录安全提示及公告信息 (10)第四章、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10)一、系统登录 (10)二、计划管理 (13)1、单位用款计划录入 (13)2、单位调减计划录入 (14)3、单位调剂计划录入 (15)4、单位用款计划录入(基本支出) (16)5、单位用款计划审核 (17)6、调剂计划审核 (18)7、计划申请表打印 (19)8、用款计划批复单登记 (19)9、额度到账通知书登记 (20)三、直接支付管理 (21)10、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录入 (21)11、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审核 (22)12、直接支付上报单生成/打印 (22)13、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登记 (23)14、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登记 (24)四、授权支付管理 (25)15、授权支付申请录入 (25)16、授权支付申请审核 (26)17、单位授权支付凭证生成 (26)18、授权支付凭证打印 (27)19、授权支付凭证回单登记 (28)20、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登记 (29)五、公务卡管理 (30)21、公务卡信息维护 (30)22、公务卡还款账户管理 (30)23、公务卡分组管理 (31)24、确认公务卡报销 (32)25、公务卡支付申请生成 (34)26、公务卡支付申请审核 (35)27、公务卡支付凭证生成 (35)28、公务卡支付凭证打印 (36)六、离线端管理 (37)29、下载离线端数据 (37)30、切换离线系统 (38)31、单位用款计划录入 (39)32、单位直接支付录入 (40)33、单位授权支付录入 (42)第五章、预算单位实体资金账户管理 (44)一、系统登录 (44)二、账户开立 (46)1、单位开户申请录入 (46)2、单位开户申请审核 (47)三、账户撤销 (48)3、单位销户申请录入 (48)4、单位销户申请审核 (49)四、同行账户变更 (49)5、单位同行账户变更申请录入 (49)6、单位同行账户变更申请审核 (50)五、异行账户变更 (51)7、单位异行账户变更申请录入 (51)8、单位异行账户变更申请审核 (52)第六章、附录 (53)一、数据维护 (53)1、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53)第一章、总体概述“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是福建省财政厅在财政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基础上开发的,以控制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为核心,以预算编制、执行为主要依据,和财政管理职能相适应的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平台一体化系统”。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模板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模板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和核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记载财政收支业务的书面凭证,包括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保证财政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第四条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等。

第五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用于记载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记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情况。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记载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情况。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购买和使用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购买财政票据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给《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建立台账,记载财政票据的编号、号码、金额、领用单位、使用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财政票据的背面注明开票日期、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保管和核销第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防止财政票据丢失、损毁或者被盗用。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后,将财政票据交回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交回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一、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基本职责二、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三、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四、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五、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六、广西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七、甘肃省财政厅票据中心主要职能八、海南省票据建帐监管中心职能九、湖北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一、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基本职责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提供票据监管服务,负责中央级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监管工作。

通过票据监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

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印制、审验、发放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发放、存贮安全;(二)核销、稽查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查处财政票据违法违纪行为,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提供基础保障;(三)配合相关机构研究制定财政票据综合性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财政票据单项管理制度;(四)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伪造、贩售虚假财政票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五)负责财政票据相关情况的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六)负责设计、监制、维护财政票据电算化管理软件,并负责该软件的相关推广及培训工作;(七)组织协调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关于财政票据监管业务的培训工作。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财综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1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

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

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内容(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课件

《财政票据管理》课件

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概念
支票
一种支付工具
银行汇款单
一种电子支付方式
汇票
用于跨行支付
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
税收法规
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财政纪律法规
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国家财政法规
用于监督国家财政收支
01 财政部门设置
划分财务管理职责
02 财政监管机构
监督财政票据使用
03 内部审计部门
审计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财政票据管理
创作者: 时间:2024年X月
目录
第1章 课程介绍 第2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 第3章 财政票据管理流程 第4章 财政票据管理中的风险防控 第5章 财政票据管理的优化与创新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01
第1章 课程介绍
财政票据管理的 重要性
财政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资金 安全和监督资金使用至关重要。
银行汇款单的特点
资金划转凭证
通过银行机构进行 转账
迅速转账
适用于大额资金支 付
安全性高
保证资金安全
● 03
第3章 财政票据管理流程
票据开具
财政部门在使用票据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票据, 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开具票据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任何一个细节的错误都可能导致财务混乱。在开具票据的 过程中,财政部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票据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
● 06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本课程总结
在财政票据管理课程学习中,我们重点讲解了票据管理的 实践重要性。通过课程内容的总结,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财 政票据管理的核心要点,为未来实践提供指导。
本课程总结
财政票据管理 要点
重点掌握课程内容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依法采用的一种债权凭证,包括发票、凭证、结算单据等,用于记录和确认收支事项。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规格、格式、印制、分发、兑现、限制、撤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落实票据的制作、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规范和合法。

第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政发票管理第八条财政发票是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开具的用于确认应纳税额或扣除税额的凭证。

第九条财政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票填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第十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领取财政发票,遵守开票、开具、分发、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发票的领取、使用和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二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票的开具、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财政发票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发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财政凭证管理第十五条财政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确认资金收支的一种凭证,主要包括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财政凭证的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和合法的信息,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闽财非税[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财政票据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制度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具体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及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引言单位财政票据是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济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财政票据必须依法合规发行、使用和注销。

2.严格防范原则:加强财政票据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和盗用。

3.规范记录原则:对单位的财政票据必须进行规范的记录和分类归档。

4.流程规范原则:财政票据的流转和使用必须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并有明确的审批记录。

5.责任明确原则:各个部门和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中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1.发票:用于记载单位的货物、劳务、资产转让等交易行为,作为税收和财务核算的依据。

2.收据:用于单位收入的确认和核实,可以作为单位间的结算凭证。

3.支票:用于单位对外支付款项,可以通过银行结算或者现金支付。

4.汇票:用于单位之间的结算和支付,以及应收账款的清算。

5.其他票据:包括债券、借据、存折等。

五、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1.发票的领用和使用应由指定的人员进行,必须经过正规渠道获取,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使用。

2.支票的签发必须经过授权,并在支票上填写明确的用途和金额。

签发支票的人员必须保持谨慎和慎重的态度。

3.汇票的出票要按照实际需求和合同约定明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方信息,并在汇票上加盖单位公章。

4.财政票据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包括票据的号码、种类、金额、领用人、发票用途等。

六、财政票据的保管和归档1.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室或票据保管箱,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保管。

票据保管室或箱内必须设密码或锁具,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2.财政票据保管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票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定期盘点,确保票据不缺失。

3.财政票据归档应按照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并在票据上注明归档时间和位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0.18•【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

根据管理需要,收费票据可划分为纳入预算内行政性收费票据、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分别印制和发放。

统一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制定或委托地市财政部门印制。

专用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

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驻闽中央属单位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按财政部规定制定。

省属单位和重要的行业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制定或委托地市财政部门印制。

地市以下所属单位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委托地市财政部门印制。

经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专用收费票据,除个别特殊部门,由省财政厅委托部门发放外,一律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发放。

财政部关于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财综[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15]3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单位:驻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陕西等6省(市)使用中央财政票据的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检查票据:上述中央单位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等中央财政票据。

二、检查内容(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财政电子票据操作手册(单位端)7.2

财政电子票据操作手册(单位端)7.2

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六月1日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74.7.71:18001/agency-web一.初次登录系统1.1首次登录电子票据系统需安装相关插件1).“财政UKey用户工具”2).“财政票据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1.2安装Ukey驱动(1)、将财政下发的ukey插入电脑,打开我的电脑,安装ukey 驱动,双击出现安装界面,一路下一步直至安装完成。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桌面会出现如下图标:1.3财政票据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打开电脑输入网址后出现如下界面安装完毕后,任务栏右下角会显示客户端综合管理组件的图标二、日常操作1、登录系统执收单位用户通过财政发放的CA卡登录系统,登录网址http://125.74.7.71:18001/agency-web1).插入CA卡2).登录方式选择CA登录3).输入pin码,也就是UK初始化密码,默认为1111112.、票据管理2.1 票据申领单位向财政申领票据2.1.1 填写申领信息【票据管理】—>【票据申领】➢增加申领人、票据类型、数量等信息2.1.2 申领上报2.2 票据入库单位或开票点领回票据后,须进行入库操作。

【票据管理】—>【票据入库】➢在界面上会直接显示未入库或者可进行查询➢确认入库3、开具电子票据单位在办理电子票据汇缴业务时,确认已收取到资金后,开具电子票据给缴款人。

【开票管理】—>【开电子票】✧选择需要开具的电子票据种类✧ 1.点击新增✧2选择票据种类3.1填写票面信息填写交款人、手机号码、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备注,然后选择项目编码,输入数量、标准即可得到金额,点击保存后表示开具成功电子票据。

3.2 开票通知通过现场打印电子票告知单的方式将电子票据信息告知给缴款人。

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绑定手机号码即可将电子票据信息告知缴款人。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检查监督,建立长效监管约束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1.科学编报预算。

预算单位全部收支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

每年8月份,各预算单位(处室)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结合本单位财力实际和相关政策依据,全面梳理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下一个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厅科技与财务处汇总初审,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事项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等批复依据。

2.严格预算执行。

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复,各预算单位(处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财政资金都要要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对标绩效开展对标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

新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期:年 月 日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文
罚没处罚的法律依据 缴罚款协议书》 程》 (民发[2007]167号)文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须经会 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政厅的《社会团体会费收 》和该次大会会议纪要。 提供由总会出具的不再重 会员会费或管理费的证明
”→“非税收入”栏目中下 。3.材料请送省财政厅收费 询服务电话:0591-87097111
பைடு நூலகம்
《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全称
日期: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票据准 购证号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事业单 位法人 证书号 社会力 量办学 许可证号 财务 负责人 票据 专管员
收费许 可证号 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 记证书号 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13.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文 件依据 □14.有权机关执行罚没处罚的法律依据 □15.《委托代理收缴罚款协议书》 □16.《社团组织章程》 □17.社会团体依据(民发[2007]167号)文 件精神,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须经会 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提供已报备省民政厅的《社会团体会费收 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该次大会会议纪要。 □18.社团分支机构提供由总会出具的不再重 复收取分支机构的会员会费或管理费的证明 □19.其他材料
注:1.此表可在的“办事大厅”→“表格下载”→“非税收入”栏目中下 载。2.请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有效的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并加盖公章。3.材料请送省财政厅收费 票据管理所受理(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43号旧财政厅办公楼二楼)。咨询服务电话:0591-87097111 、87097732、87097282、87097460。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号 基金会法人登 记证书号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1.书面申请报告(详述所申领的财政票据 及用途) □2.有关机构成立的批文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附本复印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附本复印件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附本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附本复印 件 □8.《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附本复印件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1.单位介绍信 □12.票据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 片1张 发证 办证员意见 单位 审批 审批意见 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