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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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2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一)报送信息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

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一)清理核销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

现金核销表模板

现金核销表模板

现金核销表模板以下是一个现金核销表的简单模板示例:现金核销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号日期摘要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1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 ... ... ...总计收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总计支出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余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1. 在“序号”一栏中,按照表格的行数进行编号。

2. 在“日期”一栏中,填写每次发生现金核销的日期。

3. 在“摘要”一栏中,写明每次核销的具体事项或原因。

4. 在“收入金额”一栏中,填写每次核销的收入数额,如有多项收入可进行累加。

5. 在“支出金额”一栏中,填写每次核销的支出数额,如有多项支出可进行累加。

6. 根据每次核销的收入和支出金额计算余额,并填写在“余额”一栏中。

7. 在表格底部,汇总所有收入金额并填写在“总计收入金额”一栏中,汇总所有支出金额并填写在“总计支出金额”一栏中。

8. 计算余额,即总计收入金额减去总计支出金额,并填写在“余额”一栏中。

核销表样本

核销表样本

填表人:复核人:企业公章填表说明:1、此表中的“料件备案项号”、“料件名称”、“成品名称”、“成品备案项号”应与手册备案时一致。

2、“进口数量”、“出口数量”应与料件汇总表、成品汇总表中对应项号的合计数量一致。

若同一成品项下有多个料号且耗用的进口料件不同或单耗不同,请在“备注”中注明。

3、“单耗”、“净耗”、“工艺损耗”定义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4、工艺损耗率=工艺损耗/单耗。

5、“料件耗用量”是指同一进口料件项下,某一项出口成品所耗用的料件数量,料件耗用量=单耗*出口数量=(净耗+工艺损耗)*出口数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工艺损耗不参与核算,需单列。

6、“料件总耗用量”是指同一进口料件项下,所有出口成品所耗用的料件数量。

如进口料件A的总耗用量=A1+A2+…+An 。

7、余料量=进口数量-料件总耗用量。

鉴于余料结转或余料内销征税应在手册报核前完成,因此“余料量”一栏应为0或负数(使用国产料件或一般贸易料件)。

8、“自核意见”是指对余料情况作出说明。

9、工艺损耗量=工艺损耗*出口数量。

每一进口料件项下的工艺损耗量需要填报“合计”。

工艺损耗中的有形损耗,如作为边角料退运或内销,其合计数应与边角料汇总表中有关数字相一致,其他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无形损耗,也应填报“合计”,并在“备注”中注明产生原因。

10、“非工艺损耗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六条规定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进口料件耗用量。

每一进口料件项下的非工艺损耗量需要填报“合计”,同时在“备注”中注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11、请严格按照格式填报,不得擅自更改。

其他需说明事项填报在“备注”栏内。

医院财政票据情况说明

医院财政票据情况说明

1.关于财政票据的使用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

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财政票据办证、领票、核旧领新程序:一、附表1《财政票据购领证》申办程序《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财政票据购领流程图财政票据核销流程图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年月日第一联:财政部门存用票单位负责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核销经办人:核销复核人: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用票单位名称(公章):核销单号:第一联:财政部门存用票单位负责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核销经办人:核销复核人:填票说明:1、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应将开具的项目明细进行归集,在“摘要”栏内填列。

2、“非财政票据”相关栏次填列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无缴款人的捐赠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3、“资金上缴财政情况”如不够填列,请另行附表。

财政票据撤销核销申请表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第一联:财政部门存档财政票据销毁流程图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本表一式三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用票单位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本清单作为《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的附件)用票单位负责人: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公章):经办人:复核人:本表一式三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用票单位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B13-2《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管理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管理操作手册财政票据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对于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财政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

1、非税收入类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特定的非税收入项目使用,如罚没票据等。

2、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

3、其他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接受捐赠时开具。

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

二、财政票据的领用1、提出申请使用单位需填写《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并加盖单位公章。

2、资格审核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单位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3、发放票据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按照申请数量发放票据,并建立领用台账。

三、财政票据的开具1、真实准确开具票据时,必须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2、项目齐全填写票据时,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单位等信息填写齐全。

3、加盖印章票据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顺序使用按照票据号码的顺序依次开具,不得跳号、断号。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1、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工作,确保票据安全。

2、存放环境票据应存放在防火、防潮、防盗的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中。

3、定期盘点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核对票据数量和号码。

五、财政票据的核销1、按时核销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

2、提交资料核销时需提交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作废票据、相关报表等资料。

3、审核确认财政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销。

六、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财政票据结报单

财政票据结报单

财 政 票 据 结 报 单
结报申请单位(章): 单位名称:
序号 票据样式 份数 起始号码
单位代码: 申请单号:终止号Fra bibliotek 开具金额(元)
制单人: 财务主管:
其中:缴入财政专户
制单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财政核销情况


**
**
**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反映本表所结报票据的情况以及所对应的资金状况。医疗票据和社团会费票据可以不填写资金项目栏。 2、本表票据结报应将一般缴款书相应联和非税收入票据财政联装订成册后一并到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3、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在本表填写结报,应另行填写专用结报单。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1.进入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系统网站。

Enter the financial electronic ticket clearing system website.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Enter your username and password to log into the system.3.选择票据核销操作功能。

Select the ticket clearing operation function.4.输入票据号码和金额。

Enter the ticket number and amount.5.确认核销信息无误。

Confirm that the clearing information is correct.6.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核销按钮。

After confirming the accuracy, click the confirm clearing button.7.系统提示核销成功。

The system will prompt that the clearing was successful.8.生成核销凭证。

Generate the clearing voucher.9.打印核销凭证。

Print the clearing voucher.10.在财政处盖章确认。

Have the clearing voucher stamped and confirmed by the finance department.11.将核销凭证交至相关部门。

Submit the clearing voucher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12.完成核销操作。

Complete the clearing operation.13.核销电子票据后,记得及时提交纸质票据。

After clearing the electronic ticket, remember to submit the paper ticket in a timely manner.14.检查核销凭证是否齐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3. 定义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4.2 票据的储存4.3 票据的使用4.4 票据的核销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7. 附则1. 引言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财政票据的管理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3. 定义3.1 财政票据: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各种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凭证。

3.2 票据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财政票据,并用于办理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单位。

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售。

4.2 票据的储存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票据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

4.3 票据的使用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票据,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销毁财政票据。

4.4 票据的核销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核销情况。

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附件:1. 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2. 财政票据核销报告表说明:1. 附件1为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用于票据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医院票据核销申请报告

医院票据核销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医院财务部门领导:根据我国《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我院近期发生的医疗票据进行核销申请,请予以审批。

现将具体申请事项报告如下:一、申请核销票据的基本情况1. 核销票据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核销票据数量:共计1000张。

3. 核销票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核销票据的具体原因1. 票据合规性:本次申请核销的票据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票据内容真实、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2. 票据支付情况:本次申请核销的票据已全部支付完毕,且支付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3. 票据管理情况:我院对票据管理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确保票据安全、准确。

4. 票据核对情况:本次申请核销的票据已与相关科室、部门核对无误,不存在争议。

三、申请核销票据的流程及措施1. 流程:票据核销申请报告→财务部门审核→医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2. 措施:(1)财务部门对申请核销的票据进行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2)医院领导对审核通过的票据进行审批,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核销手续,并将核销结果通知相关科室、部门。

(4)对核销后的票据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票据完整、有序。

四、申请核销票据的意义1. 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通过核销手续,确保医院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 优化医院内部流程:简化票据核销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院运营成本。

3. 保障医院资金安全:对核销后的票据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医院资金安全。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次申请核销的票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管理规定,具备核销条件。

为保障医院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特此申请核销。

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报告!医院名称:报告人:报告时间:2022年1月10日附件:1. 票据核销申请表2. 票据明细表3. 相关科室、部门核对情况说明4. 领导审批意见5. 财务部门核销手续办理证明。

财政票据管理系统

财政票据管理系统

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一.引言如今,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已经成为各个城市政府的重要一环,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地管理政府资产的安全和公平,对于加强政府对于资产的掌控和监管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系统的流程介绍、系统的实现技术等方面来详细阐述一个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实现。

二.系统流程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一般包括票据申领、票据核销、票据审核这三个环节,以下是详细的系统流程:1.票据申领:申领人需要在系统中填写票据信息、申领数量等信息,完成提交后需要进行财务审核。

2.票据核销:核销人需要在系统中填写票据信息、核销数量等信息,核销后需要进行财务审核。

3.票据审核:审核人需要审核票据信息、票据数量等信息,对于系统中未正确填写信息的票据进行驳回。

三.系统实现技术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实现技术需要我们对于Web页面开发、数据库设计、系统架构等方面有足够的掌控力。

1.Web页面开发在Web页面开发方面,我们需要使用目前流行的Web前端开发技术如Vue.js、React.js等技术来完成系统的开发,前端技术能够直观地显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以及系统操作,对于用户使用系统时的体验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2.数据库设计在数据库设计方面,我们需要使用目前流行的关系型数据库如MySQL、Oracle等数据库来存储系统的数据信息,对于系统中需要高效查询的信息我们可以采用分库分表的方式,提高系统的查询速度,避免数据量过大导致系统瓶颈问题。

3.系统架构在系统架构方面,我们需要采用目前流行的分布式系统架构如微服务架构、SOA架构等技术,将系统的不同功能模块分拆到不同的服务之中,从而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以及稳定性。

四.系统安全性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安全性是装置系统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系统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系统的数据加密、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备份等方面的功能,对于系统的安全性能从系统设计端进行保证。

五.系统开发的风险系统开发的过程中,需要提前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风险评估能够帮助我们识别系统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早解决尽量降低风险的发生可能性,例如对于系统的软件自身问题采取反向工程模式进行解决,使得系统能够更加安全稳定。

中山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购领办事指南

中山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购领办事指南

首次购领
份数
材料说明
1、《中山市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表》
1 份 按要求填写表格、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
此项材料仅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 1份
团体。
3、《中山市社会团体财政票据购领表》
1 份 按要求填写表格、签名盖章。
4、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或会费标准) 1 份
5、会员名册
3、对社会团体使用会费票据有哪些要求? 使用社团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财政收费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财会人员健全的社会团体,其所属非 独立核算的单位(含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票据,一律由社会团体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2)使用财政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上述问题, 就立即停止使用该本票据,并及时送市民政局处理。 (3)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开具票据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书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 社团公章或收费专用章和开票人签章。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包括代开票据)、擅自销毁和拆散(整 本)票据及重复使用。 (4)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在对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具“作废”印章。作废票据 要与存根联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丢弃。已填用的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5 年, 保管期需要销毁的票据,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 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批准。 (5)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 金额、入国库(或专户)金额、票据起止号码、社会团体名称(加该公章),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 社会团体财务复核(签章),填写《中山市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核销表》送市民政局查验核销。 (6)若购领的会费票据遗失,社会团体应及时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作废声明,写出书面报告,并于 事发后 15 日内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7)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应于每年 12 月(12 月 31 日前)向中山市民政局填报《中山市社会团 体财政票据领用计划表》。 (8)中山市民政局对使用会费票据的单位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会费票据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社会团体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 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使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财政票据(网络版)电子化系统开票端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网络版)电子化系统开票端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网络版)电子化系统开票端操作说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目录1.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基本编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人员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密码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收发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下文是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东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票据核销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票据核销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
票据核销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渝财非税〔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票据核
销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有关要求,现将居民缴纳部分使用财政票据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定额财政票据用于居民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是临时性过渡性措施,在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之前使用。

二、城市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审核委托代征单位报送的定额财政票据存根、《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票据使用登记表》(含电子文档)及其在电子税务局上打印的缴款凭证,通过批量导入登记表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用于核销。

三、《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票据使用登记表》原则上由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统计汇总生成,确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手工统计汇总,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附件:1.居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票据使用登记表
2.定额财政票据编码一览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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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
说明
、所有票据应按照领用的时间顺序编列填写;、起止号码若为连号,应合并为行填写;、手工、定额票据以本为单位,电脑票据以箱为单位;、凡涉及非税收入、属于“集中汇缴”的收费票据,核销时必须附上单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用票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市财政票据核销表
核销时间: 月 日
领用
日期
票据名称
核销
数票面金额
填用
作废
空白
遗失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在核销中发现以下问题,请贵单位在今后的票据使用中予以改正: □书写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印章使用不当;□作废票据处理不当;□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混用、串用票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票据管理员更换未提交档案资料;□票据保管不当导致污损、缺损;□其它需改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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