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财政票据核销表-深圳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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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优点、市场规模及医疗电子票据推广情况(2021年)

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优点、市场规模及医疗电子票据推广情况(2021年)

用票端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百亿市场全面启动1、财政电子票据提升政府收费效率,提高监管效能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与电子发票由税务部门主管不同,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发行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它是政府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主要有三大类型: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类票据,其中其他类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罚没票据等。

表2:财政票据种类传统纸质票据包括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其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不便于监督检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应用。

以医疗场景为例,虽然通过自助一体机、微信、支付宝等终端实现医疗费用电子支付已经普及,但要获取具有法律效应的票据,患者仍需要去人工窗口排队打印,不仅影响就诊效率,纸质票据也易丢失、易污损。

医院通过改造现有的HIS 系统,建设电子票据系统与财政、卫健委、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打通各环节电子结算的瓶颈,完成结算就能在系统中产生一份有效的医疗电子票据,实现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归档的电子票据全过程,为线上缴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医疗提供便利。

对于医院来说,整个医疗票据流转过程均由信息化系统支持,不仅提高了医院内部票据管理的水平,也提高了医院财务专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解决纸质票据存储难、查询难、核销难的问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深财资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资规〔2011〕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深圳财政票据核销表-深圳财政委员会

深圳财政票据核销表-深圳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票据核销表
核销时间:年 月 日
领用
日期
票据名称
核销
数量
起止号码
使用时间
使用情况
票面金额
填用
作废
空白
遗失
















财政部
门审核
意见
在核销中发现以下问题,请贵单位在今后的票据使用中予以改正:□书写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印章使用不当;□
作废票据处理不当;□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混用、串用票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票据管理员更换未提交档案资料;□票据保管不当导致污损、缺损;□其它需改正事项:
填写
说明
1、所有票据应按照领用的时间顺序编列填写;2、起止号码若为连号,应合并为一行填写;3、手工、定额票据以本为单 位,电脑票据以箱为单位;4、凡涉及非税收入、属于“集中汇缴”的收费票据,核销时必须附上单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用票单位(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

发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一条、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三条、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使用机打票据时,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条、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八条、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

财政所自查报告精选6篇

财政所自查报告精选6篇

财政所自查报告精选6篇起草一篇自查报告能够提高业务素质,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慢慢知道自查报告的重要性,以下是本店铺精心为您推荐的财政所自查报告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

财政所自查报告篇1一、财政票据管理情况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我单位建立并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相关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

建立非税收入台账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二、财政票据购领、使用和结报情况(一)购领情况20XX年-20XX年4月,我单位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领发财政票据并进行台账登记,购领票据的使用记录齐全,购领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相符。

(二)使用情况填写票据内容真实、完整、规范、签章齐全,开具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一致并且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存根,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和票据丢失现象。

(三)结报情况我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票据结报核销,做到按月结报,验旧购新,并对过期票据及时清理结报核销,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无私设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随意减免或降低收费以及乱收费情况。

三、收入收缴情况(一)20XX年收入收缴情况20XX年购领《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共计26本,征收金额XX2224.00元,上缴专户或国库XX2224.00元。

(二)20XX年收入收缴情况20XX年未购领票据。

20XX年1月至5月开出《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代码)共计100份,已使用97份,结存3份,征收金额6938.00元,上缴专户或国库6938.00元;往来票据(共计100份,已使用88份,作废4份,结存8份。

四、下步工作打算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妥善进行票据销毁,做到有档可查。

我单位通过开展票据自查工作,夯实了单位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地掌握了单位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促进了以票管收、源头控管。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篇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5施行日期2006.04.25文号闽财综[2006]25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领用(一)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4.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3. 定义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4.2 票据的储存4.3 票据的使用4.4 票据的核销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7. 附则1. 引言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财政票据的管理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3. 定义3.1 财政票据: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各种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凭证。

3.2 票据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财政票据,并用于办理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单位。

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售。

4.2 票据的储存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票据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

4.3 票据的使用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票据,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销毁财政票据。

4.4 票据的核销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核销情况。

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附件:1. 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2. 财政票据核销报告表说明:1. 附件1为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用于票据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粤财票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票监〔2016〕1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单位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省级代收银行。

二、检查内容(一)省级单位申领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本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及时按规定申请核销、销毁到期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8.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票据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十一)上述第(一)至(十)项的利息收入。

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和质量。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30日深财外〔2006〕22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的经费管理,方便因公赴港(澳)人员办理用汇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浙财综[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综〔2014〕52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决定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杭州市、湖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及所属县(市、区)的执收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依据(一)2013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结构性清费减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1.检查内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转发并落实取消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文件;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检查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65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

财政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整改报告

财政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整改报告篇一: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省****管理局: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的通知》(***[20XX]**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

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XX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20XX年至20XX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XX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使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功能介绍(PPT 74页)(ppt版)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功能介绍(PPT 74页)(ppt版)

第十一页,共七十五页。
系统编码(biān mǎ)体系-历史数据的可追溯 性
举例说明
开始时间 2005-1-1 2005-08-11
终止时间 2005-08-10 2010-12-31
业务编码 2520 2520
名称 教师资格费 教师资格费
资金性质 预算外 预算内
系统码 000000001 000000001
• 完整的票据管理,提供了对票据从入库、发放(fāfàng)、认证、 核销、退票、废止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
• 能够管理财政所有的票据,不仅仅针对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
• 能够进行票据的自动核销 • 对票据的管理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号码,可以随时查询每种
票据任何一个号码的当前状态及走向 • 完善的报表和查询,能够查询统计每种票据的入库、发放、
数据核对 财政部门
【财政统管】
票据(piào jù) 票领据认用证 根底信息
票据填开
票据回执
数据核对
根底信息 代收处理
缴款书传出 数据核对
执收单位
【单位开票】
缴 款 人 缴 款
代收银行
【银行代收】
第三页,共七十五页。
数据 流程概述 (shùjù)
财政(cáizhèng)业务 子系统
银行(yínháng)预审 子系统
收入金额 900 300
统计(tǒngjì)2005-01-01至2005-12-31数据时:
编码 2520
名称 教师资格费
预算内 300
预算外 900
备注
历史数据没有发生变 化
如果在编码上没有充分考虑,报表可能(kěnéng)表现为:
编码
名称
预算内
2520 教师资格费 120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深财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14〕15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9月6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报废处理国有资产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收入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批;负责招标和考核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拍卖公司。

(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具体办法,按权限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以及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按照报废处理方式对报废处理标的物分别进行标识、单独堆放和妥善保管,确保实物与资产报废审批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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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负责人:
深圳市财政票据核销表
核销时间:年月日
领用
日期
票据名称使用情况
票面金额
填用
作废
空白
遗失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在核销中发现以下问题,请贵单位在今后的票据使用中予以改正:□书写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印章使用不当;□作废票据处理不当;□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混用、串用票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票据管理员更换未提交档案资料;□票据保管不当导致污损、缺损;□其它需改正事项:
填写
说明
1、所有票据应按照领用的时间顺序编列填写;2、起止号码若为连号,应合并为一行填写;3、手工、定额票据以本为单位,电脑票据以箱为单位;4、凡涉及非税收入、属于“集中汇缴”的收费票据,核销时必须附上单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用票单位(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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