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核销表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2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一)报送信息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
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一)清理核销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
票据的核销-票据的领用和购买制度
票据的核销
票据的核销就是将以用完和未用完而不能续用的票剧本做审核销号。
为避免出现漏洞,使用任何一种票据都必须做核销这项工作。
1、使用“销号单”。
适用于各种学校的各类收费票据,由领用人(部门)填制,并由制单人和复核人签名后方为有效。
2、“销号单”一式两联,一联黏附在使用完毕或不能续用的经审核对的收费票据后面,说明此本票据已作销号处理不得再使用。
另一联按票据序号装订已作学校领用新票据、主管部门核销旧票据的依据。
票据的领用和购买
1、幼托专用收据,一般以一学期凭“销号单”到教育局计财科领取。
2、会计人员按幼儿数或班级数核发票据的数量,一般不得留有太多的多余票据。
3、幼儿园根据规定必须持有权审批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购印证》
4、幼儿园携带本单位的《票据购印证》及票据购印申请表自行按需到区财政局购买通用收据和统一收据。
幼儿园须按季填报《xx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支情况表》交教育局计财科汇总上报。
医院财政票据情况说明
1.关于财政票据的使用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
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3•【文号】财综〔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6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结报单
财 政 票 据 结 报 单
结报申请单位(章): 单位名称:
序号 票据样式 份数 起始号码
单位代码: 申请单号:终止号Fra bibliotek 开具金额(元)
制单人: 财务主管:
其中:缴入财政专户
制单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财政核销情况
合
计
**
**
**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反映本表所结报票据的情况以及所对应的资金状况。医疗票据和社团会费票据可以不填写资金项目栏。 2、本表票据结报应将一般缴款书相应联和非税收入票据财政联装订成册后一并到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3、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在本表填写结报,应另行填写专用结报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5施行日期2006.04.25文号闽财综[2006]25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领用(一)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4.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1.进入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系统网站。
Enter the financial electronic ticket clearing system website.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Enter your username and password to log into the system.3.选择票据核销操作功能。
Select the ticket clearing operation function.4.输入票据号码和金额。
Enter the ticket number and amount.5.确认核销信息无误。
Confirm that the clearing information is correct.6.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核销按钮。
After confirming the accuracy, click the confirm clearing button.7.系统提示核销成功。
The system will prompt that the clearing was successful.8.生成核销凭证。
Generate the clearing voucher.9.打印核销凭证。
Print the clearing voucher.10.在财政处盖章确认。
Have the clearing voucher stamped and confirmed by the finance department.11.将核销凭证交至相关部门。
Submit the clearing voucher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12.完成核销操作。
Complete the clearing operation.13.核销电子票据后,记得及时提交纸质票据。
After clearing the electronic ticket, remember to submit the paper ticket in a timely manner.14.检查核销凭证是否齐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3. 定义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4.2 票据的储存4.3 票据的使用4.4 票据的核销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7. 附则1. 引言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财政票据的管理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3. 定义3.1 财政票据: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各种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凭证。
3.2 票据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财政票据,并用于办理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单位。
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售。
4.2 票据的储存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票据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
4.3 票据的使用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票据,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销毁财政票据。
4.4 票据的核销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核销情况。
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附件:1. 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2. 财政票据核销报告表说明:1. 附件1为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用于票据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浙财综〔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6月4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组织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等工作。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全省票种目录管理,具体票种、式样、联次、使用范围等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浙江省财政票据的收据联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制作和管理。
第五条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财政票据(网络版)电子化系统开票端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网络版)电子化系统开票端操作说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目录1.概述 (2)1.1业务流程 (2)1.2系统登录 (3)2.基本编码 (4)2.1人员管理 (4)2.2密码管理 (4)2.3收发信息 (4)3.日常业务 (5)3.1电脑开票 (5)3.2入库确认 (6)3.3票据作废 (7)4.报表管理 (8)4.1票据明细查询 (8)4.2票据使用分析表 (8)1.概述1.1业务流程流程说明:1.单位到财政部门申请电子票据,由财政把单位的基本信息设置好并审核完后,财政部门给用票单位发放票据,单位进行领票确认并入库。
2.在规定时间内,单位要把开据的发票带到财政核销,然后由财政进行审核。
1.2系统登录登入系统界面如图:登录日期:自动读取主服务器的日期。
所属区划:选择单位所属区划编码。
【00安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所属单位:输入单位编码。
用户编码:登录单位的用户编码【002】用户密码:默认单位密码为【123456】验证码:当输入错误时,会自动换一张验证码图片;记录用户编码:勾选系统自动把用户编码保存在本地,第二次登录不需要重新输入。
填写完正确信息,点【确定】即可登入系统。
进入系统进入系统界面如图:当单位端票据出现变动的时候,如财政或上级直管下发票据时,才会出现此界面:出现此界面后点击最下方的确认按钮,入库完成。
当单位端票据无变动时,直接进入界面:2.基本编码2.1人员管理功能说明:对单位开票人员维护,修改开票人名称。
2.2密码管理修改开票人员密码,重置等操作。
2.3收发信息查看财政部门相关通知等。
3.日常业务3.1电脑开票功能说明:是用于开票据类型为电子化的票据。
如何开票?在电脑开票操作界面,点击工具栏中的【增加】按钮,系统会弹出核对票号提示框,如图:注意:必须核对放入打印机中的票据类型、号码是否和电脑中显示的一致,如果不一致打印出来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核对完后,输入缴款人或缴款单位和收费项目等信息,全部输入完后,点【增加】按钮进行保存当前票据信息或点【打印】按钮进行保存当前票据信息并把当前的票据信息打印出来;点电脑开票操作界面工具栏中的【退出】则不保存。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山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购领办事指南
首次购领
份数
材料说明
1、《中山市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表》
1 份 按要求填写表格、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
此项材料仅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 1份
团体。
3、《中山市社会团体财政票据购领表》
1 份 按要求填写表格、签名盖章。
4、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或会费标准) 1 份
5、会员名册
3、对社会团体使用会费票据有哪些要求? 使用社团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财政收费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财会人员健全的社会团体,其所属非 独立核算的单位(含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票据,一律由社会团体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2)使用财政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上述问题, 就立即停止使用该本票据,并及时送市民政局处理。 (3)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开具票据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书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 社团公章或收费专用章和开票人签章。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包括代开票据)、擅自销毁和拆散(整 本)票据及重复使用。 (4)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在对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具“作废”印章。作废票据 要与存根联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丢弃。已填用的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5 年, 保管期需要销毁的票据,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 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批准。 (5)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 金额、入国库(或专户)金额、票据起止号码、社会团体名称(加该公章),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 社会团体财务复核(签章),填写《中山市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核销表》送市民政局查验核销。 (6)若购领的会费票据遗失,社会团体应及时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作废声明,写出书面报告,并于 事发后 15 日内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7)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应于每年 12 月(12 月 31 日前)向中山市民政局填报《中山市社会团 体财政票据领用计划表》。 (8)中山市民政局对使用会费票据的单位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会费票据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社会团体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 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申 请 表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第
一
联
票
据
监
管
部
门
留
存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第
二
联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留
存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单位名称:年月日购领证号:
第
三
联
用
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留
存
注:①按票据种类分别填写;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为连号时可多本(份)填写在一栏内,不连号时应分段填写。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下文是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东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琼财票[2003]446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票[2003]446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精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改革后,全省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这项改革切实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了票款分离,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现已废止使用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琼府办[2002]43号文件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票[2002]159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除保留《海南省罚没财物收据》、《海南省暂扣财物收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票据》、《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专用电脑收费票据等9种票据外,其他财政票据全部作废,一律统一使用《缴款书》。
二、凡直接到省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历年在财政部门领购的现已废止的旧财政票据(含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种专用票据)进行清理,分年度填写《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来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于今年7月30日前将历年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的废止票据、《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未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旧本和新本)送省财政票据建帐监管中心审核并办理回收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