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的通知》—校办审稿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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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校发【201 】号
关于成立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为大力学习、弘扬和践行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的常态化、机制化,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现将《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1.《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管理条例》
2.《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申请表》
3.《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分队活动申请审批表》
4.《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工作积分登记册》
2014年5月8日
附件1:
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学生自立自强、感恩母校、回报社会,促使学生在公益服务活动中砥砺品格、磨练意志、锤炼作风,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总体要求,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是以我校热心公益事业的学生为骨干组建的公益性学生服务队伍。服务总队以“自强自立,服务他人,回报社会”为宗旨,大力学习、弘扬和践行雷锋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由各学院服务大队组成,与各学院服务大队是紧密联系的一个工作系统,全校的公益活动以各学院服务大队为实施主体,服务总队是各学院服务大队的有力支持,各学院服务大队之间是亲密的工作伙伴和相互学习的对象。
第四条服务总队公益活动的认证
1.规范公益活动的申请、监督和认证流程,保证全校一个标准、一个尺度。
2.严格落实公益活动和各项奖助学金的搭配,要求学生每个学期至少参加10个小时公益活动方可参与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
3.推进公益活动工作认证信息化,各学院服务大队通过资助信息网进行公益活动的申报和查询学生公益活动的记录。
4.及时做好队员工时的阶段性整理和公示,便于工作的系统管理和宏观调空。
第五条工作与考核
1.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服务活动形式多样,可在校内外积极开展义务劳动、环保公益宣传、农村支医支教、助研助教助管、弱势群体关怀类等活动。
2.获得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的当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3.各院服务大队或队员们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时,填报《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公益活动申请审批表》(附件3),由校服务总队盖章认证。活动编号、活动名称、活动时间由申请人(组织)填写。
4.公益活动时间统一由校服务总队视活动情况予以认证,不完全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公益活动申请审批表》填写的时间认证。
第六条经费来源
1.学生服务总队队员已接受不同形式的资助,所参加的公益活动是其应履行的社会义务。若开展活动确需费用,由总队或者分队填报《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活动申请备案表》,写明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报学工部审批。
2.学生服务总队的培训等所需费用,由校控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管理与奖惩
1.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或各院服务大队所开展的公益活动应以社会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以人身安全为前提,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义务工作。
2.在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3.在活动中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现较好的队员,由学工部统一表彰并向校内部门、院系办公室推荐为学生助理。
4.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中获得资助的队员参加公益活动时间低于学校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批评教育和停发资助处理:公益活
动时间不足规定时间80%(含80%)的,予以批评教育;公益活动时间不足规定时间50%(含50%)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停发资助。
5.有下列情形的队员,学校根据校纪校规予以处分:
(1)未经批准使用学生服务总队名义开展活动的;
(2)在活动中不服从安排,有损学校形象与声誉的;
(3)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工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石大校发【201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2: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申请表
备注:此表仅适用于热心公益活动,自愿参加服务大队的非受助学生,作为信息采集用。
附件3: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活动申请审批表
附件4: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工作积分登记册正面:
学生服务总队队员
公益活动时间
登
记
册
姓名
学院
学号
背面:
明德正行博学多能
【服务总队工作的意义】
切实发挥各类奖助学金的“育人”功能,为全体受助同学搭建展示能力、体现素质及培养责任的平台,培养受助同学的实践能力、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全面提升受助同学的综合素质。
【服务总队中受助队员公益活动时间要求】
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中获得资助的队员依据受资助的金额承担相应的工作量。每学年获得3000—4000元资助的队员每学年的公益活动时间不低于30小时;每学年获得4000—5000元资助的队员每学年的公益活动时间不低于50小时;每学年获得5000元以上资助的队员每学年的公益活动时间不低于80小时。
以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和各学院分队名义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队员可凭学工部助学管理中心或者学院学办出具的证明核定工作量;队员个人开展公益活动的可以凭用工单位证明核定工作量。
毕业年级学生可酌情考虑,但义务奉献时间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50%。
受助奉献成长进步
石河子大学学生服务总队队员公益活动时间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