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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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
美国最高法院
393 US 503
1969年2月24日决定
案情
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
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请愿者们的父亲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期盼法院通过一个强制令,禁止被告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成员惩罚请愿者并寻求名义赔偿金,听证会后地方法院驳回了申诉。为防止学校纪律的混乱,法院的决定是合理的,据此该决定维护了学校领导行为的合宪性。
上诉中,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此案件处理正确,法院是平等划分的,地方法院的决定相应地被确认,没有意见。
I.
美国地方法院承认为表达某种观点而穿戴袖章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条款规定的象征性行为,正如我们将要讨论的,在此种情况下戴袖章是完全脱离实际情况的或者是破坏性的行为,他非常类似于我们多次举所说的“纯讲话”,它有权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全面保护。鉴于学校环境的特点,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可用于老师和学生,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在学校门口放弃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不可能的,这一观点法院明确无误地坚持了50年。
在西弗吉尼亚诉巴内特前,该法庭认为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公共学校的学生不能被强迫向国旗致敬,杰克逊法官先生发言后,法庭说:“第十四修正案关于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和所有其他个体侵害的规定现在适用于美国”,教育委员会也不例外。当然这些是重要的、微妙的,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职能,但是所有这些都要受到人权法案的限制。他们教育年轻人公民权利的原因是对个人宪法自由的严格保护,如果我们从源头上扼杀自由的心灵和教会青年人漠视重要原则,那仅仅是政府的陈词滥调。
另一方面,法院多次强调需要申明美国和学校当局的全面权威,与宪法保障基本一致去指导和控制在学校的行为。我们的问题在于学生在行使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时于学校当局制定的规则相冲突。
从目前案件中提出的问题并不涉及裙子的长度或者服装的类型还有发型和仪态,它不涉及攻击性、破坏性的行为或者集体的示威,我们的问题直接涉及最初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类似于“纯讲话”。
学校官员禁止并寻求惩罚请愿者沉寂了,消极地表达意见,并不能阻挡和干扰举目无亲的请愿者,()。因此,本案并不涉及chools工作或者其他学生权利侵扰的言论或行动。
在学校的18000名学生中只有几个穿戴黑色臂章,只有5名学生被暂停穿黑色臂章,毫无疑问任何学校和班级的正常工作没有被破坏的迹象,教室外,少数学生向带臂章的孩子传播敌对言论,但是在校园内没有任何的暴力威胁或行为。
地方法院的结论是,学校当局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这是基于他们对戴臂章所带来的的骚乱的恐惧。但是在我们这,无差别的恐惧或者骚乱不足以对抗自由权利的表达,任何离开绝对理论的东西都可能造成麻烦,大多数人意见的变化都可能激发恐惧,在课堂,在餐厅或者在校园,任何与别人观点不一样的言论都可能引发争论或混乱。但是我们的宪法告诉我们必须冒这个风险,我们的历史告诉我们正是这种危险的自由——这种开放才是我们国家实
力的基石,也是成长和生活在相对宽松、经常争论的社会的美国人的独立和活力的基石。
政府为了通过学校当局证明禁止发表意见是正确的,它就必须证明它的行为不仅仅是由避免不愉快和不满的愿望所引起的,该不愉快常常伴随着不受欢迎的观点,这里没有显示从事被禁止的行为将实质地和大量地干预学校运行所需的适当的的纪律,该禁止行为是不可能持续的。
在本案中,地方法院没有这样的发现,我们的独立调查记录也没有证明学校当局有理由预期穿臂章将大大地干预学校的工作或影响其他学生的权利,在列明禁止穿戴臂章的原因暂停之后,即使官方备忘录也没有提到预期的这些破坏。
相反,学校当局的行为似乎是基于迫切希望避免这种争论,该争论可能产生于表达,甚至是臂章的无声象征,或者是反对国家在越南战火的一部分的象征。在这方面它揭示了校长在会议上决定发表有争议的规定是回应一个学生在学校对记者的讲话,该学生想写一篇关于越南的文章并刊登在校刊(该学生被劝阻)。
这还与学校当局没有意图禁止穿带有政治或争议性的符号有关,有记录表明,一些学校的学生穿着与国家政治活动有关的纽扣,有的甚至穿着铁十字勋章,而铁十字勋章传统上是纳粹主义的象征。禁止穿戴臂章的命令没有扩展到这些。相反,穿戴表明反对国家干涉越南的黑色臂章这个特殊标志是被选出来的禁令。显然禁止一种特殊意见的表达是不被宪法所允许的,这种意见证明了它有必要避免对学校工作或纪律的干涉。
在我们国家,公办学校不可以是极权主义的飞地,学校领导对学生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威,无论是在校生还是离校生都是宪法上的“人”,他们拥有的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就像他们遵守国家的义务一样。在我们国家,学生不能被当做只有国家选择沟通的闭路接收器,他们不能被局限于官方准许的那些情感的表达,在缺乏专门表达宪法正当理由来规范其言论时,学生有权发表他们的观点。正如法官盖文为第五巡回发言时所说,“学校领导不能压制他们不希望相抗衡的感情的表达。
在迈耶诉内布拉斯加案中,法官麦克雷诺兹先生表达了国家的不可否认性原则,那就是国家可以像学校一样开展“培养同样的人”,他说“为了湮没个人和培养理想公民”,斯巴达组织了七成的男性进入军营,并把他们日后的教育和培训托付给政府。尽管伟大天才故意准许了这些措施,但是他们涉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的想法完全不同于我们所依赖的机构,并且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政府可以强加给国民这些限制而不用对宪法的文本和精神采取暴力。
在此期间,这个原则已经被该法庭重复了多次。在Keyishian诉校董事会时,布伦南法官在法庭上发言,他说“‘对宪法自由的严格保护在美国的学校是同等重要的’,‘课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