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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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属、限制和不动产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制定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登记主体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主体包括不动产权利人、权属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等与不动产权利、权属相关的各方。

2. 登记主体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三、登记内容1. 不动产权利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2. 不动产权属登记:包括不动产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等权属变动的登记。

3. 不动产限制登记:包括抵押、查封、租赁等不动产权利的限制登记。

4. 不动产其他事项登记:包括地役权、地上附着物、地下附着物等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事项的登记。

四、登记程序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公告等程序。

2. 登记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完成登记的各个环节。

3. 登记机构应及时反馈登记结果,并向登记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登记材料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身份证明、不动产测绘成果等。

2. 登记主体应准备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提交。

六、登记效力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权属、限制等事项享有法律效力。

2.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权属、限制等事项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登记查询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的查询服务。

2. 登记主体和其他相关方可通过查询服务了解不动产的权利、权属、限制等信息。

八、登记监督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 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进行。

九、登记费用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主体应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产生、转移、变更以及利害关系的确认等事项,依法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指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以保证读者对该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首先,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用于证明其身份。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发票等。

最后,还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照片。

二、申请登记完成准备工作后,申请人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登记。

首先,申请人应选择离自己较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抵达后需取号等待。

当轮到申请人办理时,需将自己的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如材料齐全无误,工作人员将要求申请人缴纳不动产登记手续费。

申请人缴费后,需等待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进行详细审核。

三、审查与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与调查。

审查主要是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调查则是对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益。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明材料或信息。

四、公告与异议在完成审查与调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公告申请人的登记事项。

公告的目的是让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了解并提出异议。

公告期一般为15天,如果期间没有任何异议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进一步处理登记事项。

如果有第三方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

如果异议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拒绝申请人的登记,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或解决纠纷。

如果异议不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继续进行登记程序。

五、发证与归档当不动产登记程序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属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登记、认定和公示的一项法定制度。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登记主体1.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登记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权属认定、登记证明颁发等。

2. 不动产权利人: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登记范围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的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四、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受理: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和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

3. 权属认定: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调查核实、权属调查等方式,认定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

4. 登记证明颁发:在完成资料审核和权属认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要求1. 申请人资格: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权利资格,能够证明自己对不动产享有相应的权利。

2.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真实、合法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证明、身份证明等。

3. 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审核和权属认定,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登记效力1.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效力: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权利和权属的有效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2. 不动产登记的优先权: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的优先顺序。

七、登记保护1. 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性:不动产登记应当公示,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2.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登记的权利和利益。

八、不动产登记的监督1. 监督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监督机构,负责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知识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知识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知识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知识,包括登记的目的、登记的内容和登记的程序等。

一、登记的目的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权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

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排除彼此的权属纠纷和争议。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可以提供公示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和贷款的安全保障。

二、登记的内容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登记记录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2. 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不动产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现状等详细信息。

3. 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登记记录不动产的权属归属、权利种类(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利范围和限制情况等。

4. 不动产的历史交易信息:登记记录不动产历次交易的时间、价格、当事人等重要信息。

5. 不动产的限制和变动:登记记录不动产负担(抵押、查封、租赁等)和变动(转让、划拨、分割等)的情况,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和决定等。

三、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2. 审查和核实: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和权属情况,可能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

3. 登记簿册录入:登记机构将核实通过的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公示和异议期: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可能出现异议,需要处理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发证和挂靠:在公示和异议期结束后,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发放给权利人,如果不动产已作为担保用途,则将其挂靠于相应的金融机构。

四、登记的意义和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影响非常重大。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等事项记录在统一的登记簿册上,以确认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效力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民法典中,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不动产权利的正当性、确定性和安全性,便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保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依次介绍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的普遍适用规定在民法典中,不动产登记受到通用规定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不动产登记受制约于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二、不动产权利的设立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设立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事项记录在登记簿册上,确立权利人的权益,保障权利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登记在相关权利主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权利人可以凭借登记证明作为不动产权益的合法证明,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三、不动产权利的变更登记权利的变更是指不动产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或者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更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变更登记的完成可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为后续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四、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权利的转移是指不动产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转移,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权利转移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买卖需要办理转移登记,赠与也需要办理形式登记,并将有关权利的设立合同或者赠与信件等文件提交给登记机构备案。

这些登记手续的完成可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有效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确权、保护、公示等效力。

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获取和转让的法定登记方法。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记申请:申请人持有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二步,资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不动产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

第三步,公告公示:不动产登记机关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公告或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
或其他相关方对该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提出异议。

第四步,审查异议:在公示期内,权利人或其他相关方对不动产登记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步,审查结果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查结果通知。

通知可能是同意登记、不予登记或者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第六步,缴费:申请人根据通知的结果,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第七步,登记证书领取:申请人凭借缴费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
到不动产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证书。

第八步,补充手续: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涉及的其他手续,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步,不动产交易税收报税:不动产交易涉及到税收,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手续。

第十步,公告公示: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公告或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以上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大致流程。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操作。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主体1.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上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由国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地方政府下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不动产评估机构:不动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

不动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二、登记程序1.提交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不动产信息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登记事项:经过材料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动产面积和产权归属等信息的登记等。

4.公告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告知,确保登记结果的公示和公证。

三、登记事项1.不动产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应当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情况。

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2.不动产界址测绘:不动产登记应当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测绘,确保不动产的范围和位置的准确性。

不动产界址测绘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

3.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登记结果1.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面积证明、不动产抵押证明等。

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重要依据。

2.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步骤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登记主体范围1.1 自然人登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自然人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登记的条件、登记的程序和登记的效力等方面。

1.2 法人登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法人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规定了法人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1.3 其他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还涉及到其他主体的登记,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明确了其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角色和义务。

二、登记事项范围2.1 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2.2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抵押权人的资格条件、抵押登记的材料和程序等。

2.3 不动产租赁登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租赁登记的范围和要求,包括租赁合同的登记、租赁期限的登记等。

2.4 其他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还涉及到其他登记事项,如共有权的登记、地役权的登记等,明确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三、登记程序和要求3.1 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申请的方式、材料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3.2 登记审查: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不动产权属关系的审查、对抵押权人的资格审查等。

3.3 登记公告和异议处理: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公告的方式和内容,规定了异议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4 登记证明和查询: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登记信息的查询途径和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面的查询需求。

四、登记效力和法律责任4.1 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确保了登记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事项,或者依法审查确认不动产权利,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关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用以处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机构。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市级、县级两级。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的独立行使权。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序性;(二)配备符合登记工作需要的人员;(三)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保障不动产权益人合法权益的查阅权。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事项第七条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一)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二)变更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三)设立权利限制的登记;(四)注销不动产登记;(五)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核实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二)不动产权属人;(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地址和坐落;(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四)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情况。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提出登记申请、接受申请、验证情况、登记核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二)不动产的地址和坐落;(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四)其他必要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1. 受理登记的费用和时限;2. 需要补充、改正的内容;3. 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2.2 登记机构的职责2.3 登记人员的资格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3.2 登记簿的内容3.3 登记簿的保管第四章:登记程序4.1 申请登记4.2 受理登记4.3 审核登记第五章:不动产权利登记5.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2 房屋所有权登记5.3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章: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6.1 变更登记6.2 转移登记6.3 注销登记第七章:不动产权利的限制登记7.1 抵押权登记7.2 地役权登记7.3 其他权利限制登记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8.1 查询主体8.2 查询范围和方式8.3 查询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规登记的法律责任9.2 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9.3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相关术语解释10.2 施行日期10.3 过渡期安排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制定机关代表签字11.2 审核机关代表签字11.3 制定日期11.4 施行日期以上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2.2 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2.3 登记人员的资格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电子介质为主,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予以确认并记载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他权利人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国家机关依法受理、审查、登记并颁发相关证明文件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流程。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地籍图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仔细核对所提交的材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办理流程。

接下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等。

初审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安排不动产测绘和界址标志的设置,以确定不动产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和相应的登记内容。

审查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办理登记的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完结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如有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总之,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是一个严格、细致的过程,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相关审查和调查。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确认,从而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申请人能够认真了解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职能

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职能

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政府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不动产权利和设立权利的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登记不动产权利和设立权利的机构。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产权的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的设立,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通过登记,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得以明确,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手续。

包括申请登记、审核申请材料、发放登记证明等。

登记证明是不动产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确保办理手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保证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服务。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权属、抵押情况、历史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这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透明度和可靠性。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确保查询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四、协助解决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解决不动产纠纷。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如产权纠纷、抵押权纠纷等问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不动产政策制定和研究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不动产政策的执行机构,负责参与不动产政策的制定和研究。

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不动产登记中心积累了大量的不动产数据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

六、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监督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涉及大量财产权益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登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总结起来,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的职能主要包括登记不动产权利和设立权利、办理登记相关手续、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服务、协助解决不动产纠纷、参与不动产政策制定和研究,以及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监督。

不动产证流程

不动产证流程

不动产证流程不动产证是指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颁发的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文件。

不动产证的颁发是对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

不动产证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不动产权证登记申请。

不动产权证登记申请是办理不动产证的第一步。

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不动产权证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人需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2. 资料审核。

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不动产证的颁发资格。

3. 不动产权证颁发。

经过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颁发不动产证。

不动产证上通常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人的信息、不动产权利的具体内容等。

不动产证的颁发标志着不动产权利的正式确认和保护。

4. 不动产证的使用。

获得不动产证后,申请人可以在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继承等方面进行合法的操作。

不动产证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证的办理流程通常是比较繁琐的,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也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不动产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办理不动产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获得不动产证后,申请人可以依法行使不动产权利,享受合法的权益保护。

总之,不动产证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办理不动产证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不动产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获得不动产证后,申请人可以依法行使不动产权利,享受合法的权益保护。

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对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进行登记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确定性和公开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登记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执行不动产登记职能的主体,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委托机构负责,负责处理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事务。

2. 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了需要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事项,以确保相关权利的记录和确定。

3. 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核实资料、办理登记等具体步骤。

4. 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登记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则登记确认,否则拒绝登记并说明理由。

5. 公示公告: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公示公告的重要性,公示公告可以让公众了解到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情况,确保登记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

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

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权属、限制和其他事项进行登记、确认和保护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的职能职责角度进行探讨。

二、不动产登记的职能职责1. 登记权利人及其权利不动产登记的首要职责是登记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权利人及其权利。

这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各类权利进行登记,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登记权利人及其权利是不动产交易和利用的基础,也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

2. 登记权属和面积不动产登记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登记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权属和面积。

权属登记是指登记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归属人,包括个人、企业、国家等。

面积登记是指登记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实际面积,确保不动产的界址和面积准确无误。

权属和面积登记是不动产权益确认的重要依据,对于避免土地纠纷和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

3. 登记限制和其他事项不动产登记的第三个职责是登记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限制和其他事项。

限制登记是指对不动产上的限制权利进行登记,如查封、冻结、抵押等。

其他事项登记是指登记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事项,如租赁合同、使用权合同等。

限制和其他事项登记是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不动产交易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4. 保护登记权益不动产登记的最后一个职责是保护登记权益。

保护登记权益包括对登记的不动产权益进行保护,及时核查和处理登记中的疑点和纠纷,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防止不动产权益的侵害和不当利用。

三、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不动产登记是保障公民和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登记,能够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不动产的侵权和非法处置,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法规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于2024年3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并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细则共有63条,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事项。

下面将从分类登记、权属变更、登记证明等方面进行逐条解读。

首先,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分类,包括不动产权利、限制权利、其他登记事项等三类。

其中,不动产权利登记即为登记的核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限制权利登记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等合法权益所做的登记,如抵押权、查封等;其他登记事项包括土地权属确认、有关公共设施的登记等。

这种分类明确有助于不同类型登记的规范实施。

其次,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程序和要件。

例如,不动产出租需要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应当填写不动产出租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赠与、转让等也需要进行登记,要求提供交易合同、转让书等等多种材料。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权属变更的流程和必备材料,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内容和形式。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包括登记事项、权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该证明还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细则还涉及到了登记机构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该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不动产交易的增加,该细则还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需求。

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一、前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登记的工作,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政府部门和公证机构共同承担。

本文将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1.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市、县(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1)受理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变更的申请,并核实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信息。

(3)调查核实: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重大事项或者有争议情况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据此作出登记决定。

(4)作出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5)维护档案: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状况,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相关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1. 不动产权利状况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状况变更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具体包括:(1)房屋所有权变更:如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变更:如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抵押物品所有权变更:在抵押品所有人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抵押物品所有权变更登记。

2. 不动产限制性登记不动产限制性登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范围内设立限制性质的事项,并予以登记。

具体包括:(1)抵押登记:在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范围内设立抵押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

(2)查封登记:在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范围内设立查封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权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有权益的人,包括合法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等。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是不动产法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权益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限制和其他事项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作用: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益的证明,登记簿上的内容可以作为不动产权益的证据。

例如,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登记簿证明自己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2. 优先权原则:不动产登记按照先后顺序确定权益的优先顺序。

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权益时,先登记的权益享有优先权。

例如,先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在不动产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可追溯性:不动产登记是永久性的,可以追溯到登记簿上的历史记录。

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权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了解不动产的历史权益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权益不动产登记权人作为登记簿上的合法权益持有人,享有以下权益:1. 所有权权益:不动产登记权人作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

2. 优先受偿权:在不动产处置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如果不动产被处置,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先行收回债权。

3. 优先购买权:不动产登记权人在不动产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不动产所有权人打算出售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权人有权以相同的条件和价格优先购买。

四、不动产登记权人的保护措施为保护不动产登记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法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1. 不动产登记的强制性:不动产法规定,不动产的权益变动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意味着不动产的权益变动如果未经登记,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保护了不动产登记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登记簿的公示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登记簿上的内容。

不动产权利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

8
抵押权登记

有权登记


条产 例权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的利
基本制登 记
度 构 架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1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集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体 土
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 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记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记 次登记。 类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 型 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变更登记界定与适用 ✓ 指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不动产的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等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 更,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 而进行的登记。
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
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 记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

动 条产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6 海域使用权登记
例权
的利 基本制登 记
3
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7
度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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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条 权 例 的 利 基 登 本 记 制 度 构 架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
5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
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
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 文件。
三、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
国 有 屋建 所设 有用 权地 登使 记用 权 及 房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首次登记
2
国 有 屋建 所设 有用 权地 登使 记用 权 及 房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 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
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 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 (二)应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适
4
筑集 物体 、建 构设 筑用 物地 所使 有用 权权 登及 记建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 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
4
筑集 物体 、建 构设 筑用 物地 所使 有用 权权 登及 记建
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 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 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特殊规定
4
筑集 物体 、建 构设 筑用 物地 所使 有用 权权 登及 记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 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 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 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 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细化落实《物权法》第136条分层设立精神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2
国 有 屋建 所设 有用 权地 登使 记用 权 及 房
(一)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部分 不动产登记实务
第二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以权利为线索、 以形态为补充 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1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 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 经济组织申请。

——变更登记界定与适用 指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不动产的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等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 更,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 而进行的登记。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不 动 产 条 权 例 的 利 基 登 本 记 制 度 构 架
3
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3
宅 基 地 使 权用 登权 记及 房 屋 所 有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
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体现“一体登记”原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2
国 有 屋建 所设 有用 权地 登使 记用 权 及 房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 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5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 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 案的买卖合同。
八、特定类型的不动产登记办理
2
国 有 屋建 所设 有用 权地 登使 记用 权 及 房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 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界定及情形适用 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 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登 记 类 型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类型、身份证或者户 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 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 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
2
国 有 屋建 所设 有用 权地 登使 记用 权 及 房
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三)分割、合并协议;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特别规定
3
宅 基 地 使 权用 登权 记及 房 屋 所 有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不 动 产 条 权 例 的 利 基 登 本 记 制 度 构 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 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的事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登 记 类 型
——首次登记的界定与适用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明确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的关系。 细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 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 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 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 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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