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独立核算竟然也要汇总纳税!!
分公司独立核算竟然也要汇总纳税!!作者:莫然导师:唐素玲财务老李最近很困惑,新设立的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方式好呢?如果选择“独立核算”,在税务征管上,是否就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小编在这里澄清一下~核算方式的选择其实“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均属于会计层面的概念,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式,都不会影响分公司的纳税情况。
两种核算方式特点如下:也就是说,老李的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需求,如:管理的便捷程度、考核需要等,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实际上,税法有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无论怎么核算,都是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分公司独自汇算清缴的误区财务老李追问道: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分公司能够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呢?其实,分支机构在无法向主管税局提供下列资料的情况下,是应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总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能够证明该分公司属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而实务操作中,许多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就是由于进入了“核算方式影响纳税申报方式”的误区,以为独立核算则无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所得税分配表,也就被税局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看到这里,大家对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方式,以及应适用怎样的纳税申报方式,是否心里有数了呢?如有不清晰的地方,欢迎来理道咨询~。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分公司怎么报税
分公司怎么报税随着⼀个企业的壮⼤、公司的发展会选择在各地开分公司以拓展业务,分公司分为两种,⼀种是独⽴核算、另外⼀种是与总公司在⼀起核算。
很多⼈对于分公司的财务⽅⾯并不是很了解,针对这个问题,以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关于分公司怎么报税的相关问题,⼀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单独报税流程1、税务登记等.税务登记证要跟营业执照⼀起,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内办理.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视乎税种.营业税在劳务发⽣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所得税由⽀付⼯薪的机构代扣缴.补充:1、是否独⽴核算是总机构说了算.判断是否独⽴核算主要有3点:⼀是是否独⽴开设银⾏账户;⼆是是否独⽴记账;三是是否⾃负盈亏.2、现在税务上也不⼤管你是否独⽴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分公司独⽴核算流程1、独⽴核算分公司(即法⼈机构)和⾮独⽴核算的分公司(即⾮法⼈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2、独⽴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独⽴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分公司独⽴核算如何报税3、⾸先去银⾏开⽴⼀个扣税账户,然后去税所备案,以后就只需要在⽹上申报他会⾃动在银⾏扣款,所以你要保证那个扣税账号有⾜够的钱来扣款.4、增值税是按⽉申报的(国税局),不管是否有⽆收⼊,都必须申报,申报期⼀般是每个⽉的15号前,如有法定假⽇会顺延.5、企业所得税的话是实⾏季度预缴的在⽇常的⽣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事情,对于关乎⾃⼰合法权益的,我们要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学会运⽤法律⼿段来保护⾃⼰,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店铺的律师,希望⼩编整理的以上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账务及报税怎么处理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税务登记表中的核算方式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分辅助帐、明细帐,具体根据总公司要求确定。
国税这块,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然后由总公司统一抵扣; 营业税按公司所属地分别缴纳。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分公司实行报帐制度,同时要在所属地办理相关证照。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引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是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根据企业经营活动所得,按一定税率和税基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双重征税规则。
本文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建议。
双重征税的概念与问题双重征税是指在跨国经营中,同一企业或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受到重复征税的现象。
双重征税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收入在不同国家间被征税;二是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转移遭到重复征税。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双重征税规则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外子公司的征税问题;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外子公司的征税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应当在境内独立核算,并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过税,却仍需要在境内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规则对于跨国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政策。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然而,双重征税却给跨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税负压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税收争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不确定性和困惑。
一方面,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造成了理解和适用的困难。
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限制也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成本。
对双重征税规则的评价与建议首先,我认为应当修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外子公司所得的双重征税。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交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那么分公司怎样缴税?以下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希望你喜欢。
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缴税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
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
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公司如何纳税是合理的
分公司如何纳税是合理的分公司的纳税问题相信大家都很关心吧!分公司如何才能做好纳税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分公司纳税”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分公司与子公司如何纳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该如何辩证地去规划:
一、首先如果是选择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可以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不管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增值税是需要在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非独立核算的话,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可以汇总至总公司,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1、所以如果拆分出来的业务还不够成熟,在投入初期,可以考虑分公司模式,这样分公司产生的亏损是可以对总公司进行弥补的,合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降低整体企业所得税税负!
2、缺点在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相当于总公司一个业务分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从总公司没有剥离出来。
二、其次如果选择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主体,独立核算、独立完税。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拆分出来的业务成熟后,具备留存利润的能力,可以单独成为子公司,这样每年300万年利润的话也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子公司相当于是个成年的儿子,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与母公司有一道法律防火墙。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2013年1月财务管理部目录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2、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3、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体来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起(而不是第二年末)分支机构就需要按季或月(一般是按季)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方式是总机构将财务管理部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问题1: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2:“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答复: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3: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4: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5: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答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分公司与非独立分公司账务处理
分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
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例如,收入分公司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等贷:内部往来—收入上交总部收入款时借:内部往来—收入贷:库存现金等总部会计处理:借:内部往来—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时借:库存现金等贷:内部往来—收入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其装修费等直接由总部进项会计处理,分公司不作处理,把相关单据交总部。
分公司的支出借:内部往来—支出贷:库存现金等收到总部拨款借:库存现金等贷:内部往来—支出固定资产也一样,分公司不作处理,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或登记内部台账。
可以在“内部往来—收入”或“内部往来—支出”下面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非独立分公司,且在开办期间,工资由总公司代发,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总公司代扣,以后分公司有了收入再归还。
账务处理:一、工资发放账务处理总公司:发放工资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贷:其他应付款-——各项保险应交税金——个税现金分公司1,收到总公司资金时借:现金or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2,发放工资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和总公司数字一致)缴纳保险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二、分公司可以根据和总公司的往来建立往来账户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资金时:借:现金or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总公司拨入分公司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贷:现金or银行存款三、分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1.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2.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并入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分公司建立往来账。
3.税务上如果独立核算的,那么两家企业属关联企业,在所得税清交时要结算清相互间的那本费用帐,如果帐务处理不准确,国税有权按公允价格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所得税申报流程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所得税申报流程一、前期准备。
1. 确认申报期限。
-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分公司要清楚所属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申报日期,避免逾期申报产生罚款等不良后果。
可以登录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 收集相关资料。
- 财务报表:- 分公司需要准备本季度或本年度(根据申报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要准确反映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人员要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数据应根据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编制。
- 总公司分配表:- 由于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所得税通常是根据总公司的分配结果进行申报。
获取总公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该分配表应按照相关规定(如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的比例)对总分公司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分配。
- 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照:- 准备好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确保上面的信息准确无误。
虽然现在很多地区实行了多证合一,但相关证照信息还是申报过程中可能需要核实的内容。
二、登录电子税务局。
1. 打开电子税务局网站。
- 在浏览器中输入当地电子税务局的网址。
例如,[具体省份]电子税务局的网址为[具体网址]。
不同地区的网址可能不同,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来获取准确网址。
2. 登录账号。
- 分公司使用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和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如果忘记密码,可以点击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链接,按照提示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一般会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进行验证重置。
三、进入所得税申报模块。
1. 查找申报入口。
- 登录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的主界面中找到“我要办税”或者“申报纳税”等相关菜单选项。
不同地区电子税务局的界面布局可能有所差异,但大致的功能模块名称是相似的。
- 在这个菜单下,找到“企业所得税申报”选项,然后再选择“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子选项。
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大揭秘嘿,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分公司纳税申报这个事儿。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必须小心翼翼但又有点规则复杂的游戏,不过只要掌握了精髓,玩起来也挺带劲的。
一、纳税申报流程1. 注册登记首先,分公司得老老实实去办理税务登记啊。
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神秘组织(税务系统),你得去报到,把自己的基本信息告诉人家。
这时候得准备好各种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啥的,可别到时候像出门忘带钥匙似的,手忙脚乱。
而且,信息填写一定要准确,如果把名字填错了,这就等于刚交朋友就记错人家名字,多尴尬啊,税务那边也不会让你轻易过关的。
2. 确定税种与申报期限税务部门会告诉你分公司需要交哪些税,这时候你就得像个好学生记笔记一样,什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然后要记住每个税种的申报期限,这个可千万不能忘。
一旦错过申报期,就像约会迟到,还会面临罚款,多不值啊。
不同税种的申报期不一样,有的按月,有的按季,可得拿个小日历标记清楚。
3. 收集资料及数据这是个有点麻烦的环节。
你得把分公司的财务数据都收拢起来。
发票要整理好,就像是整理你的宝贝卡片一样,不能缺也不能乱。
还有那些收入、成本、费用的相关凭证,也是一个都不能少。
这阶段要是发现少了个凭证,就像拼图缺了块似的,着急死个人。
分类汇总好各项数据后,就可以计算应纳税额了。
这个计算可不能马虎,要是算错了,多交税老板不乐意,少交税呢,税务部门会给你“颜色”看的。
4. 填写申报表格填写申报表格的时候就像小学生做填空题,要认真细致。
申报表上有各种各样的空要填,有的数据是自动带出的,那就得仔细核对;有的得自己手动填,那就更得小心了。
万一填错一个小数点,那可能差的钱就不是小数目了。
现在好多都是网上申报,这时候就考验你的电脑操作水平了,要是在填到一半电脑死机了,那可真是欲哭无泪。
二、注意事项1.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区别要是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那基本就是一个小型的纳税主体,啥事儿都得自己干。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1、分公司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单独核算,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2、非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主体,和公司总部一起核算,不用再设立新的账套进行核算管理。
一般来说,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相互对应的。
两种算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各有各运行的流程和程序。
而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都在为公司服务,解决了公司的部分问题,但是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是什么呢独立核算分公司由分公司本身进行账务处理、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由分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时应将账务数据并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
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地税、国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1、独立核算,需要有财务人员来处理相关账务。
2、地税税种是就地缴纳。
所得税。
按照新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怎么做计算的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一般有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收入总额(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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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三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