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训(实验)室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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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训(实验)室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全院实训(实验)室的使用率,全面服务专业
建设和课程改革,促进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提升教师实践
教学能力,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实训(实验)
室开放共享可以有效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学院按照
“统筹规划、协调使用、共同维护”的原则,确保实训(实验)室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院统筹调配使用。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
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三条需要使用共享实训(实验)室的单位提出共享申请,由实习实训管理处审批下达,实训(实验)室所属单位
应制定有效措施保障各教学单位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
第四条二级学院负责实训(实验)室运行管理,应保障
和优化所需各类资源配置,统筹安排共享实训(实验)室设
备的运行经费和人员配备,保障仪器设备有效运行。
第五条学院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实训(实验)室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的实训室给予管理人员共享总课时20%的直接课
时补贴。
第六条为提高学生实践教学效果,加强实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共享实训(实验)室课程一般由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各派一名教师进行共享实训(实验)室课程教学。
第七条共享实训(实验)室课程应做好设备运行数据记录,据实填报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实验室共享情况将纳入学院年度实验实训工作考核中。
第八条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实训室卫生、安全工作。
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训(验)室共享共用申请表
附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训(实验)室共享共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