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S 文献标识码: F] A
源转移问题, 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为 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 财政调库, 是指财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 1 2 1 , / 或 / 由总 1 4 加 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 的征 收 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 机构、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 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 纳税企业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 至地方金库。 ( 机构应分期预缴 的企业 所得税 ,0 5%在各分支 称《 办法》 , 《 )现就 办法》 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
入者多交税或交高税。当今的收入构成中, 工 的错误思想, 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 发挥 主要参考 文献 :
资收入不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财产类 收入分配作用, 小不 同收入阶层 差距 。在解 f】 缩 1朱润喜. 开征物业税的动因及定位 【 . J 税 ]
收入如股票、 债券、 房产等, 尤其是房产成为扩 决房价问题上, 20.. 短期内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释 务研究,069 大收入差距的主因。 对持有房产而得到的增值 放部分的房屋供 给量 , 降低房价 但是从 【】 从而 2丁成日. 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 理论依
缴; 二级分支机构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 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 一条分 缴, 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 企业应根据当 别规定, 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分月或分季分别 向所 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期 实际利润额 ,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 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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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对跨地区 ( 跨省 自 直 _ 强 加 辑 治庄 梧帝 寸 歹市‘ 和 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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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 知F- l 1. J蒋 J2 O年 1 耀 O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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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同)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的征 收 管 理 根 据 中垡 人 共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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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 业总机构直 接管理 的跨 地 区设 立的项目瓿 , 应按
七、 认定办法第八条第 ( )款规定主管税务 机关制作的 《 二 税 项 目 际 经营 收 实 人的 O % 按 月或 按 季 总机 构向 项目所 在 地 预 分 . 2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中需明 确告 知 : 同意 其 认 定申请 ;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企业 所得税,并由项目 一 部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 确 认 的时 间。 四、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应 汇 总计 算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按 照 以下 八、认 定办法第八 条第 ( 三)款 第 1 项规定主 管税务 机关制 方 法 进 行 预 缴 : 作 的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中需 明确 告 知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已 超 过 其 ( 一)总机构只设 跨地区项目 的,扣除已由项目部 预缴的企 部 小规 模纳税 人标准,应在收到 税 务事 项通知书 后 l 内向主 业 所 得 税 后 , 照其 余 额 就 地 缴 纳 ; 0日 按 ‘ 管税务机关报送 《 增值税一般 纳税 人申请认 定表 或 《 不认定增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解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二级分 支机 构 的判定 问题 。根据 国税 函 [09 . 20 ]
21 2 号文 , 级分支机构 是指总 机构对其 财务 、 二 业务 、 人
员等直接 进行统一 核算和管理 的领取非 法人营业执 照 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 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支机构及其 下属机构均 由二级分 支机构集 中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 三级及 以下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 , 其经 营
。 圈 易 i 匪 囵 +
解析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 的相 关 问题
王 翠 萍
为加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 的征收 管 理, 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了《 跨地 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所 5 %在各分 支机构 间分摊 预缴 ,0 0 5 %由总机构预缴 。总 机构预 缴的部分 ,其 中2%就地入 库 ,5 5 2%预缴 中央国 库, 按照财预[0 8 1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 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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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分析如下 。 《 办法》 确定的主要 内容 1 .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处理原则为 : 跨地 按 照“ 统一计算 、 级管 理 、 分 就地预 缴 、 汇总清 算 、 财政调 库” 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统一计算 , 是指企业 总机构统一计 算包括企业 所属各个 不具有法
2号 ) 8 的相关 规定
2 . 就地预缴所得税 的企 业主要有 : 无须 ①未 纳入中 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的分支机构 。 未纳人 中央和地 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 括广铁集团和 包 大秦铁路公司 )国有 邮政企业 、 、 国有商业银行及银行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销 售 额 依 照 增 值 税税 率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不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四 、 断 改进 纳 税 服 务 , 导 高 收 入者 依 法诚 信 纳税 不 引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在 加 强 高 收 入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同
停止执行 。
询 渠 道 , 高 咨 询 回 复 质 量 和 效 率 ; 做 好 为 纳 税 人 开 具 完 税 提 要
证 明 和 纳 税人 的收 入 、 税 信 息 保 密 管 理 工 作 . 实 维 护 纳 税 纳 切 人 合 法权 益 。
九 、 定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 第 3项 所 称 会 计 人 员 的 从 认 一 款 业 资格 证 明 , 指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是
纳 税 人 在 《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定 的 时 限 内 仍 末 向 主 管 税 税 规 务 机 关 报 送 《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表 》 者 《 认 定 增 值 税 一 一 或 不 般纳税人 申请表》 , 按《 的 应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施细则》 三十四条规定 , 第 按销 售 额依 照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 0 0年 4月 7日 国税 函 [ 0 0 1 9号 ) 2l 2 1 ]3
为便 于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增 人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总 局 明 确 了 认 定 ( , 办法 若 干 条 款 的 处 理 意 见 , 通知 如 下 , 遵 照 执 行 。 现 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在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汇总纳税,并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合规遵守,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首先,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的汇总纳税情况,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享受优惠的资格。
备案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在备案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管理。
2. 提供汇总纳税企业的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需要确保每个纳税地的汇总纳税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若有变更,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材料。
3. 提供跨地区经营的备案材料: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与跨地区经营相关的材料,如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证明、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证明等。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外,如果企业主体发生重大变更,还需要提供相关变更手续的材料。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1. 线下办理:企业可直接前往税务机关所在地税务局进行备案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2. 线上办理:目前,很多地区已经提供了在线备案服务平台。
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此种方式便捷快速,减少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在申请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的备案材料。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核对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旦备案审核通过,企业便能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每一纳税地区进行纳税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额或暂停征收一定时间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跨地区经营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也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要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深地税发[2009]248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季度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二次分配)。
这与我局目前征管系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先按三因素在总、分机构间划分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总、分机构各地税率计算并直接分摊预缴税款(一次分配)处理方式不同。
为此,我局将修改征管系统,在2009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开始执行《通知》第二条该项规定。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而我局征管系统2008年汇算清缴时采用的分配比例为2006和2007两个年度依据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的平均数。
由于目前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为保证所有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口径一致,2008年汇算清缴三因素仍按我局目前方法计算,不采用2008年度三项因素计算分配比例,从2009年汇算清缴开始按《通知》规定执行。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涉税相关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涉税相关规定问题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问题二: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解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 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三级及 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 , 其经 营收入 、 二 丁资 职 f 二
( )征收管理 ,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 六
记, 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监督和管理 。
固 中国 农业会 o 9 计2 1
财税 与金 融
解析 跨地 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 业 所得税 的相 关 问题
文/ 王翠 萍
立 f《 = 企业所得税法》 0 8 1 日施行 。《 = 于20 年 月1 企业所得税法》
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 ( 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处 于不 同税率地 区的, 由总机构 _ 二) 先
现 地 区 间税 源 转 移 问题 , 系 到地 方 财 政 的 分 配 。为 了加 强 跨 关 地 区 经 营 汇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理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 然后依照《 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 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_因素及其权重 , 三 计算划分不同税率
财税 与金 融
二、 相关 问题 的解 析
分 公 司 名 称
经 营 收 入
职 工 工资
资 产 总 额
( ) 一 二级 分支机构 的判 定。根据 税 函[0 92 / 2 0 ]2 号文 , 二
南京分公 司
武 汉 分公 司 深 N S- 司 ) 公 合 计
2 O
3 % 5 4 5 10 0
1 9
3 1 5 0 10 0
2 & 8
3 2 4 O 10 0
级分 支机 构是指 总机构对其 财务 、 业务 、 员等直接进 行统一 人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怎样核算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怎样核算所得税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空间企业跨地区经营现象比较普遍,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一般跨地区经营企业早期实行人员外派,然后设立办事处,再是设立分公司,最后考虑设立子公司。
以上几种跨地区经营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
在实行人员外派和设立办事处的情况下,外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都归入公司总部,一般在外地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在早期的市场拓展阶段,外地业务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收入流,这种情况下采取人员外派和设立办事处最有利;如果外地业务已经形成稳定的收入流,且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有盈利,那么就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和公司总部一样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本文重点讨论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就决定了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原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应退税额,再按照规定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分摊应缴应退税额,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办理退补税款。
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处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就给了纳税人一定的筹划空间。
当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大部分的地区性税率优惠,过渡期税率优惠于2012年底到期终止,目前仅剩下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因此,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总部设立地点选择,以及在总部和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资产、人员、营业收入,以充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57号公告,下文案例分析中需要用到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税务风险
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税务风险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企业之间的税务风险也因此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
在跨地区汇总纳税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许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包括合规性风险、法规风险、税收政策风险等。
本文将分析和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建议。
首先,合规性风险是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
不同地区、国家的税收法规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在遵守本地税法的同时,还要满足其他地区的税务要求。
这就需要企业具备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税法的能力,避免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遭受罚款甚至税务诉讼的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前,进行充分的税法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和合规措施。
其次,法规风险也是企业需要重视的税务风险之一。
不同地区的税收法规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企业很容易因为未及时了解和适应最新税法而面临风险。
为应对这一情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团队或聘请专业税务咨询师,及时跟进和了解各地税法的变化,并及时对企业的税务策略和操作进行调整和优化。
此外,建议企业与税务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合作关系,及时咨询和了解税务相关政策的最新变化。
另外,税收政策风险也是企业在跨地区汇总纳税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风险之一。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在满足各地税收政策的同时,尽量减少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在跨地区汇总纳税前,应细致研究和分析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和变化,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策略,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营运,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之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其他潜在的税务风险,如跨地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风险、税务争议解决的风险等。
为应对这些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和税务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还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税务合规培训,提升员工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认知和理解水平,减少因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外包一部分税务管理工作,提高税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概述跨地区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对于这类企业来说,纳税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介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经过一定的汇总和计算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在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在每个地区都需要按照当地的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
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并且会面临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和税务管理复杂性的问题。
为了简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引入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的基本原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是指将企业在不同地区产生的所得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汇总,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交纳企业所得税。
其基本原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分地区核算,汇总纳税。
企业在每个地区的经营情况都需要进行核算,计算出该地区的税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各地区的税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得到企业的总税前利润和总应纳税所得额。
2.税前利润分配。
在计算总税前利润时,需要对不同地区的税前利润进行适当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这个分配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的。
分配的依据可以是企业在不同地区的销售额、资产规模、人力投入等。
3.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税率确定。
在计算总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税前利润和各项扣除项目进行计算和调整,得到总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确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4.税收分配和管理。
根据汇总纳税的原则和规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企业的税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对和审核。
同时,也可以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进行核查和监督。
最终,所得税的分配和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的意义和优势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制度在税收管理和企业经营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优势:1.简化税收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浙国税函[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2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下发后,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第二条所指省级收入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省内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
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二、省内跨市、县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三、省内跨市、县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加强对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等管理工作。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2013年1月财务管理部目录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2、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3、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体来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起(而不是第二年末)分支机构就需要按季或月(一般是按季)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方式是总机构将财务管理部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1.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等的精神,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
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变化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国税【2012】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2012 】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一、单项选择题1.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比例实行分享。
A.50:50B.60:40C.70:30D.80:20【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A B C D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B.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所得税视同销售C.撤销当年神域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分支机构缴入中央国库D.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A B C D3.按照实际利润纳税会造成企业现金困难,此时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A.1/2或1/3B.1/2或1/4C.1/3或1/5D.1/4或1/5【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A B C D4.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A.60%B.50%C.70%D.8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A B C D5.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A.5B.6C.7D.4【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A B C D6.企业所得税中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A.0.35 0.35 0.30B.0.30 0.35 0.35C.0.35 0.30 0.30D.0.30 0.30 0.35【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A B C D7.对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计算的因素分为()和()两个标准。
A.上年度、本年度B.本年度、上上年度C.上上年度、上年度D.上年度、上上年度【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A B C D8.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20%B.15%C.25%D.1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A B C D9.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20%B.15%C.24%D.10%【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A B C D10.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文件精神,现如下规定:一、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二级非法人机构设在宁波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宁波市以外。
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报送以下资料: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宁波市内。
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期限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总机构应将依照《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每年的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2008年总机构应将上半年比例在4月15日前报送。
下半年分摊比例在6月20日前报送。
四、申报管理1、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本期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税款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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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作者:王翠萍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15期提要新企业所得税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合理解决所得税收入的跨区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跨地区经营;汇算清缴;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
由此,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析。
一、《办法》确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为: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2、汇总纳税的范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5、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做调整。
6、征收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相关问题解析1、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2、无须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主要有:①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及银行投资公司、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②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③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④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⑤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⑥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⑦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⑧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汇算清缴鑫达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通信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总公司设在杭州,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先后在南京、武汉和深圳设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2009年深圳分公司适用20%的所得税过渡税率,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适用25%的税率,上述分公司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并采取分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办法。
2009年第三季度汇总后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万元,各分公司2008年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占分公司合计数的比重如表1所示。
(表1)该集团公司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第一步,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
2009年第三季度的所得,杭州总公司应按照2008年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根据上述公式,可以求得南京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20%×0.35+19%×0.35+28%×0.3=22.05%。
同理,可以求得武汉和深圳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分别为32.7%、45.25%。
第二步,计算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总额。
集团公司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其中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50%由总公司分摊,即总公司分摊所得额20000×50%=100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所得额20000×50%=10000(万元)。
在各分公司分摊的所得额中,南京分公司分摊10000×22.05%=2205(万元),武汉分公司分10000×32.7%=3270(万元),深圳分公司分摊10000×45.25%=4525(万元)。
则鑫达集团应纳税总额=(10000+2205+3270)×25%+4525×20%=4773.75(万元)。
第三步,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预缴的应纳税额。
集团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的应纳税总额4773.75万元中,总公司应分摊4773.75×50%=2386.88(万元),各分公司分摊4773.75×50%=2386.88(万元)。
南京分公司应分摊2386.88×22.05%=526.31(万元),武汉分公司分2386.88×32.7%=780.51(万元),深圳分公司分摊2386.88×45.25%=1080.06(万元)。
第四步,汇总清算。
在2009年度终了后,集团总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集团总公司按照上述办法统一计算集团2009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公司、各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作者单位:新疆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参考文献:[1]刘晓伟.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预缴所得税.税收征纳,2008.6.[2]周存慧.浅议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会计师,2009.1.[3]刘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析.中国税务,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