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范本)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方案X XXX公司系原国有企业湖北XX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液压油缸分厂与浙江XX科技股份公司联合组建而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主要承接对外加工业务,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由于企业内部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不高,仍停留在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导致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现急需调整经营方式。
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状况,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影响,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国家相关法律范围允许范围内进行经济性裁员。
具体方案如下:一、经济性裁员依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201X年全年累计亏损万元,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致于需要解雇一定数量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我公司完全符合法定的经济性裁员构成条件。
二、经济性裁员人数公司在岗人数为63人,计划裁员人,占全公司总人数的百分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之规定。
三、经济性裁员法定程序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一)在实施裁减人员前三十日召开员工大会,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原因、拟裁减岗位及人员数量、实施裁减人员的时间、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听取员工的意见;(二)在实施裁减人员前十五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三)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四、经济补偿办法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被裁减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必然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按照裁员的法定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
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如下文所示: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发展不顺利、经营困难或者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员工进行减员或者解雇的情况。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对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规定。
一、裁员条件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如亏损、营业收入严重下降等;2. 企业已采取合理的减员措施,如内部调整、提前退休等;3.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解决困难的必要手段,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
二、程序要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拟定裁员方案。
企业应制定裁员方案,并向企业工会、员工代表等相关方面征求意见。
2. 提前通知员工。
企业在裁员前应提前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裁员的原因、范围和时间等信息,并开展必要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3. 进行面谈和协商。
企业应与被裁员工进行面谈,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寻求一致意见。
4.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应将裁员方案和裁员情况报告给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手续。
5. 发放相关待遇。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时支付裁员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三、保障措施为保障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 优先安置。
企业应优先安排被裁员工转岗、调整岗位或者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机会。
2. 提供培训。
企业应根据裁员员工的岗位特点和就业需求,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 发放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动态管理。
企业应对被裁员工进行动态管理,关心他们的就业情况和困难,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企业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经营行为,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企业应当在裁员之前,通过内部调整、提前退休等方式尽量减少裁员数量,同时要重视员工的就业安置问题,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培训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再就业和社会融入。
裁员规章制度范本最新规定
裁员规章制度范本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约束企业裁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运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企业裁员相关事宜,裁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经营情况调整、重组,技术变革等原因。
第三条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劳动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利益,使裁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裁员程序第四条企业应当成立裁员领导小组,对裁员事宜进行研究、决策。
领导小组应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裁员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间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和工会公告裁员事宜,并征求劳动者和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企业应当与职工个别协商裁员补偿标准,确定裁员对象。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裁员程序,提前三十天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裁员实施前提前一个月,办理解聘手续,支付劳动者相关补偿。
第十条企业裁员后,应当及时注销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交纳相关社保费,确保劳动者权益。
第三章裁员补偿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被裁员工发放经济补偿,包括基本工资补偿、离职金、年终奖等。
第十二条被裁员工应当依法领取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被裁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并就被裁员工的离职原因等事实客观记录。
第四章裁员监督与追责第十四条所有裁员手续及相关文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查。
第十五条对于未履行裁员程序,或者伪造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规章解释权归企业裁员领导小组。
涉及重大事项须报企业高层领导批准。
裁员规章制度范本到此结束,希望企业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裁员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规定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规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时候可能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或者产能过剩等原因,需要减少人员成本而进行的裁员行动。
然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
首先,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裁员的规定各不相同,企业必须遵循所在地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裁员。
通常情况下,裁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产能过剩等客观事实,必须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合理的补偿金等。
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申报,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权益。
裁员不应该只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而忽视了员工的福利和权益。
企业应该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说明裁员的原因和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例如安排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裁员员工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以减轻员工因裁员而面临的经济压力。
再次,经济性裁员程序中,企业应当尽量公正、公平地选择被裁员工。
企业应该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能力以及其他合理的标准,进行公正评估和选择。
不得以员工的性别、年龄、民族等非工作相关因素为依据进行裁员。
对于员工的裁员,企业应当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尽量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此外,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重新安置被裁员工。
企业应当为被裁员工提供帮助,例如提供再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
企业可以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相关行业企业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和资源,帮助被裁员工尽快重新就业。
为了避免集中裁员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企业应当与社会各界开展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被裁员工的再就业。
综上所述,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企业应该合法合规地进行裁员,并充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权益。
裁员时应当公正、公平地选择被裁员工,并提供帮助和支持,以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法裁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裁员程序
征求意见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第七至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此外,对于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最大程度减轻规模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和社会的影响(第十八条)。
四、关于职工权益保护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实施解雇保护,企业不得裁减(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企业应当优先留用(第十五条)。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裁员后的义务〕 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裁员规章制度怎么写的
裁员规章制度怎么写的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裁员效率,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符合裁员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裁员条件:企业进行裁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济情况恶化导致裁员;2. 岗位调整造成的裁员;3. 员工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
第四条裁员程序:1. 企业应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向其说明裁员原因;2. 企业应与工作人员协商裁员方案,达成共识后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3. 企业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裁员补偿:1. 根据员工工龄和岗位确定相应的裁员补偿标准;2. 裁员补偿应该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奖金等;3. 企业应及时向员工支付裁员补偿。
第六条裁员安置:1. 企业应为裁员员工提供辅导和就业指导服务;2. 企业应积极帮助裁员员工重新就业,提供内部推荐或外部培训机会。
第七条裁员程序:1. 企业应按照员工人数比例确定裁员人员名单;2. 企业应及时向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备裁员计划;3. 企业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正式裁员。
第八条裁员监督:1. 企业应建立健全裁员监督机制,加强对裁员程序的监督;2. 企业应公开裁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裁员风险:1. 企业应评估裁员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2. 企业应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减轻裁员对员工的影响。
第十条其他规定:1. 企业不得裁员涉及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情况的女员工;2.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规章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如有违反,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裁员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企业能够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裁员过程合理公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447号【发布日期】1994-11-14【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引言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为了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有时不得不采取裁减人员的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的规定和程序。
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定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调整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等出于经济考虑而裁减员工的行为。
三、裁减人员的合法性和程序1. 合法性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性。
具体来说,裁减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公司处于经营困难,存在负债或连续亏损;- 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调整组织结构或裁撤某些业务线;- 公司合并、重组或破产等特殊情况。
2. 程序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裁减计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裁减计划,包括裁减的具体人数、岗位等,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 咨询和通知员工:企业应与相关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并及时通知被裁减员工。
- 确定裁减标准:企业应根据员工能力、工作表现、岗位需要等因素来确定裁减的标准。
- 裁减程序公正合理:企业在裁减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以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非职业因素为依据。
- 补偿和转岗安置:被裁减员工应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提供必要的转岗安置服务。
四、裁减人员的风险和挑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虽然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但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比如:- 遭受负面舆论:裁减人员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压力,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 裁减人员流程复杂:裁减人员的程序和合规要求相对繁琐,需要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执行。
- 组织氛围受损:裁减人员可能对企业内部的组织氛围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员工士气低迷和工作不稳定。
- 人才流失:裁减人员可能导致优秀员工的流失,进而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如何规避裁减人员的风险企业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 提前沟通:提前与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准确传达裁减的原因和目的,增加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经济性裁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裁员条件第五条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二)经过合理调配劳动力和改善经营管理,仍需裁减人员;(三)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提出经济性裁员申请前,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进行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评估裁员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二)研究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裁员范围、数量、补偿标准等;(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裁员程序第七条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性裁员申请,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经济性裁员申请报告;(二)裁减人员名单及理由;(三)裁减人员补偿方案;(四)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情况;(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济性裁员申请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裁员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二)裁员方案是否合理,补偿标准是否合法;(三)裁员对职工权益的影响;(四)其他相关因素。
企业裁减人员文件范本
企业裁减人员文件范本日期:[填写日期]公司名称:[填写公司名称]地址:[填写地址]联系人:[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姓名:[填写被裁减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填写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减;乙方作为被裁减员工,已被通知及确认其裁减事宜;第一条裁减事由和范围1.1 甲方确认裁减乙方的员工身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裁减日期和生效时间;(2)裁减的部门或岗位;(3)裁减的员工人数和姓名列表;1.2 乙方确认接受并理解甲方的裁减决定,无异议。
第二条薪资和福利结算2.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及时结算乙方的工资、加班费和未使用的年假等应付款项。
2.2 甲方应提供乙方的离职证明和工资支付证明。
第三条离职安排和补偿3.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离职指导和支持。
3.2 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和公司政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离职金。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乙方应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公司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4.2 乙方应在离职后立即归还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和财产,并确认不再保留任何公司资料的复制件。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于[填写适用的法律]法律。
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填写仲裁机构或法院名称]仲裁解决。
第六条生效和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公司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被裁减员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裁员规章制度范本
裁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在裁员过程中的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裁员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进行裁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公司进行裁员前,应进行充分的内部调整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裁员。
第二章裁员程序第五条公司进行裁员时,应提前向员工说明裁员的原因和依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进行裁员时,应根据员工的劳动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裁员名单。
第七条公司进行裁员时,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进行裁员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员工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
第九条公司进行裁员后,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帮助员工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第三章裁员后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进行裁员后,应对剩余员工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裁员后,应对裁员过程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公司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裁员后,应对裁员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裁员是一项复杂且敏感的工作,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权益,确保裁员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裁员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裁员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二章裁员原则与条件第三条裁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先保留核心岗位和关键岗位员工原则;3.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原则。
第四条公司裁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2. 因公司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3. 因员工严重违纪、违法,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 因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5. 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
第三章裁员程序第五条裁员程序如下: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裁员条件,提出裁员方案;2. 裁员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核批准;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被裁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裁员原因、补偿待遇等;4. 被裁员工对裁员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5.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裁员补偿第六条公司对被裁员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 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
第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裁员或变相裁员。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裁员或变相裁员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企业经济性裁减速人员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速人员规定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为了使《劳动法》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做好企业依法裁减人员工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应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又注意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慎重的方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比例应逐步放开。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4、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5)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企业裁减人员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6、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5)残疾职工;(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
7、企业裁减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裁员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企业裁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裁员工作。
第三条裁员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裁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裁员计划与审批第四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裁员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裁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裁员原因;(二)裁员人数;(三)裁员时间;(四)裁员方案;(五)裁员成本预算。
第六条裁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裁员补偿与安置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如下:(一)经济补偿金:按照被裁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离职生活补助:按照被裁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离职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三)医疗保险补助:按照被裁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医疗保险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裁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离职生活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应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被裁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为被裁员工提供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
第四章裁员成本核算与控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裁员成本核算制度,对裁员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严格控制和核算。
第十二条裁员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经济补偿金;(二)离职生活补助;(三)医疗保险补助;(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费用;(五)再就业服务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裁员计划,编制裁员成本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裁员成本进行审核,确保裁员成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裁员规章制度怎么写的范文
裁员规章制度怎么写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公司裁员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裁员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裁员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实行裁员程序化、事后处理程序明确。
第四条公司裁员的范围是指因企业经营调整、重组、破产、合并等原因,需要削减人员的情况。
第五条公司裁员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辞退任何人员。
第二章裁员的程序第六条公司裁员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和员工做出公告,并报经公司决策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司裁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通知提前告知的义务,提前不少于30天通知裁员或者作出裁员决定。
第八条公司裁员程序包括:确定裁员原因、目标裁员人员、裁员方案、裁员程序、经济补偿、帮扶安置等。
第九条公司裁员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裁员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裁员员工签订协议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裁员理由、时间、方式和补偿等内容。
第三章裁员的条件第十一条公司裁员的依据主要有以下条件: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产能过剩、技术进步等导致员工必备的工作岗位减少,企业内部人员聘用、转岗等手段不能解决工人的工作和工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在裁员时,应当根据员工的工龄、业绩、技能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通过内部评估和选拔程序确定裁员对象。
第十三条裁员对象应当首先向员工及其家属作出说明,征求员工意见,并通知员工自查情况,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公司裁员时应当注意保护对待女职工和残疾人员工的特殊待遇,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原因裁员。
第十五条公司裁员制度应当经公司劳动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四章裁员的经济补偿第十六条公司裁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包括补偿金、离职补偿金、工龄补偿金等。
第十七条公司裁员员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个别协商,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补贴、奖金、年终工资等因素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
一、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
依据该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可启动裁员程序。
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集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与单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须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裁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裁员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的一种法定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制度范本、DOC格
式).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于被裁减而
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条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