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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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1. 介绍关联交易是指在企业集团、公司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可能会涉及到资源的调配、资金的流动、并购重组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

2. 监管机构与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关联交易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规范可能略有不同。

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可能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企业监管机构等。

而法律规范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2.1 公司法中的关联交易规定公司法通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中可能包括有关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审议程序与决策条件等。

2.2 证券法中的关联交易规定关联交易可能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与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证券法对关联交易有一定的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审慎程度、交易条件等。

2.3 反垄断法中的关联交易规定某些情况下,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特定规定。

其中包括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关联交易限制等。

3. 关联交易的监管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关联交易也有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这些原则包括:3.1 实质独立性原则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避免出现利益冲突、权力滥用等情况。

3.2 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便使所有交易参与方了解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的身份、交易条件等。

3.3 公平合理原则关联交易的条件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确保交易结果对公司和所有股东都是有利的。

4. 关联交易的审查与追责4.1 内部审查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查。

这可以包括董事会审议、风险评估、决策程序等。

4.2 外部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追责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或对本公司的控制权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三)与本公司共同控制某项业务或资产的公司;(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五)上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等价有偿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涉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应参照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保公允合理。

第八条关联交易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置换等事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以下程序审批:(一)部门提出关联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二)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批过程中,如发现交易存在潜在风险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应立即暂停交易,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方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三)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四)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

3、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二、关联方的认定1、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集团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集团内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资源互补、资产重组等原因产生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集团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五条集团关联方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集团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集团或其子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持有集团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集团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第七条集团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三)与集团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关联交易定价和决策第八条集团内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第九条集团内关联交易应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或定价,确保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价格。

第十条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关联交易方案,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期限、方式等;(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三)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关联方应回避投票;(四)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交易条款和责任;(五)对交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全体股东知情权。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正文]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资金借贷、租赁等各种交易形式。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亲属、投资关系或者控制关系,这些交易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性。

为了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股东利益,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企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管理关联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合理,减少利益冲突,保护股东利益。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则和指引。

二、适用范围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包括股权交易、资金往来、商品交易、授权使用等。

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申报、审批程序、价格确定、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1. 关联交易申报: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申报制度,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够提前申报并主动披露给相关股东和监管部门。

2. 审批程序: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构,规定关联交易最高审批权的产权,避免关联方滥用权力。

3. 价格确定:确保所有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采用市场公允价格或独立评估进行定价,杜绝关联方互相偏离市场价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针对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确保企业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正常经营和股东利益。

5. 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关联交易信息,保证投资者充分获得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和风险。

三、执行和监督机制为了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1. 内部控制和审计: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

2. 独立董事监督:独立董事作为独立性较高的监督机构,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公司管理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定

公司管理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定

公司管理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定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公司管理系统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至关重要。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为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保护股东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一套科学、规范且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关联方的认定明确关联方的范围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

关联方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应采用严格、清晰的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所有可能的关联方都被准确识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原材料、燃料等有形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

3、租赁资产。

4、转让或受让无形资产。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每种类型的关联交易都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和影响,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管理和监控。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的定价是关联交易的核心原则。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价格原则:优先参考市场上相同或类似交易的价格。

2、成本加成原则: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3、协议定价原则:但协议定价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和充分的论证,并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

为确保定价的合理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价格评估机制,必要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应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程度,设定不同的审批层级和程序:1、小额关联交易:可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但需记录交易详情并定期报告。

2、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的审批。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审批过程应严格、透明,确保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战略目标。

关联交易管理准则(修改版)

关联交易管理准则(修改版)

关联交易管理准则(修改版)关联交易管理准则(修改版)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内部或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利益冲突以及潜在的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

因此,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准则对于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公正,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3. 关联交易审批机制3.1 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等。

3.2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并由董事会任命。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 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申请材料、交易内容、交易对价等信息。

2. 关联交易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批意见。

3. 董事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

4.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并向相关股东披露。

3.3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及其他重要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详情,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关联度等。

4. 冲突解决机制本准则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内部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等。

当关联交易引发纠纷时,相关方应尽快启动冲突解决机制,并尽力解决争议。

5. 评估和监督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6. 符合性验收和违规处理公司内部应设立相应的符合性审核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验收和审核。

对于发现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7. 附则本准则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相关股东披露。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2.1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5.2.1至5.2.5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5.2.6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2 《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3.3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4 职责4.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4.2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4.3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5.1 总则5.1.1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5.1.2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5.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5.2.1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5.2.4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XX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之间出现了关联交易。

而这些交易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制度内容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转让等。

2. 相关条款的制定公司应该在内部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条款,对什么样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安排、公告和备案等进行规定。

同时,应明确的规定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避免漏洞。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需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主要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独立董事进行,审批程序应该保证透明、公正、严谨。

并且需要定期审计关联交易,对审批程序进行全面评估。

4. 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告公司应该及时公布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资产、金额、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等明细信息,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5. 相关人员的要求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公司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涉及人员要求,对相关的人员进行约束和考核,确保交易是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的。

三、优势和意义1. 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保证了公司内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 加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通过审批程序严格、公开,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可以主动公布关联交易信息,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并且有利于对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外透明与公正的需要。

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记录与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关联交易的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日期等。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继续关注关联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望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实现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全文总结:本制度全面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评估、法律责任、信息保密、监管报告、违规处理、内部培训及宣传教育等方面,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本制度,不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为维护市场公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与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的关联交易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的关联交易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的关联交易规定公司章程范本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原则以及各种业务规定。

对于公司的相关交易而言,关联交易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可以是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公司具有重要利益关系的人员或实体。

在公司章程中设立明确的关联交易规定,有助于规范公司的内部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及保护股东的权益。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公司章程中的关联交易规定应明确定义什么算是关联交易,以及这些交易的范围和内容。

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应包括股权交易、资产交易、服务合同、投资协议等。

还应明确哪些人或实体可以被认定为关联方,并设定相应的交易金额或者比例的阈值。

这样可以规范涉及大额交易的关联方行为,减少利益冲突和潜在的腐败风险。

二、关联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机制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可以规定关联交易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要求涉及特定金额或业务范围的交易需经过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的审议。

此外,还应规定一些例外情况和应急措施,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紧急决策的灵活性。

三、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要求为了提高公司透明度和保护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内容、条件以及关联方的身份等信息。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要求进行独立财务顾问的评估,并公开其评估结果。

这样可以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信任度,减少操纵和误导市场的行为。

四、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后果为了约束关联方的行为,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后果和处罚措施。

例如,可以规定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交易将被视为无效或需要偿还差价,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罚款、解雇或法律追究等。

总结公司章程中的关联交易规定是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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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关联交易对方;(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关联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十一条(四)项的规定);(五)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关联交易对方;(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关联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关联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六条如有关人员不能确定是否为关联人或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确定或征询有关方面后确定。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一节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拟发生此项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节总经理审查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

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二)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合理时间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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