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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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最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内部人包括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

股东包括银行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自然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交易。

第四条银行的董事会是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审批制度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及其影响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应当列明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类型、合同期限、履行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银行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由董事会主管审批关联交易,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在关联交易完成后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十条因非经营性需要未经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批准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报告,并向银行监管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合同台账,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公示原则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价格,并确保定价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市场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公示应当在银行官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精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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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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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同时承诺在得知和其存在关联关系的本公司关联方已经和本公司协商或发生关联交易的十日内,向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书面报告该交易内容。
第三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公允的原则;在评判是否进行该交易时,应当以该交易是否符合广大存款人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是否有利作为评判依据;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之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表决权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资产转移是指本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提供的服务包括关联方向本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九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促使关联交易发生并造成本公司损失,或者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报告与承诺义务人向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本公司报告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XXX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其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附属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董事会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表决权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股份被公司持有,或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被公司合并,或根据该公司章程、有关协议等,公司有权对其实施控制。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及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士(具体定义见本办法附录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可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或终止租赁;(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十八)发行证券;(十九)共用服务;(二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主要制度汇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允、回避原则。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的识别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它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主要制度汇编东。

(二)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

(三)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四)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五)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六)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七)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小我及与其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小我,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家企业或者对一家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小我投资者。

与主要投资者小我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小我或受该小我影响的家庭成员。

(八)本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人员或受该人员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交易_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所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原则;(三)风险可控原则;(四)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关联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三)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五)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人。

第八条关联方的具体界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九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四)代理或者共同代理;(五)租赁;(六)担保;(七)债权债务重组;(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九)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应详细列明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期限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事前报告:关联交易发生前,关联方应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提交关联交易报告,报告应包括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期限等内容。

(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泄,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五)公司董事会应肖根拯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囤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而进行。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第六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髙级管理人员;(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岀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范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范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由于关联方的存在,这类交易可能面临利益冲突、不公平待遇等风险。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和相应的责任与承担。

2. 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和条件公正合理,并与市场价格相一致。

2.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条件、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2.3 独立性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保持独立性,防止关联方过度干预和操纵公司的运营和决策。

2.4 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应以维护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3. 管理流程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应包括环节:3.1 交易审批公司应设立交易审批机构,对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包括核查交易标的和金额的合理性、风险评估、关联方关系的披露等环节。

3.2 交易决策公开公司应将每项关联交易的决策公开,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理由、利益相关方意见等。

相关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讨论和表决。

3.3 交易条件公正公司应确保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和业内标准。

3.4 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金额、交易条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披露方式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定期报告等。

4. 责任与承担4.1 董事会责任董事会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董事会应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并对审批程序的完善和执行负责。

4.2 内部控制责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合规进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文案范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文案范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文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关联方的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主体。

第五条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法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法人;(四)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自然人;(五)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主体等。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一)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或者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时,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其纳入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临时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公司应当回避表决,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独立第三方作出决策。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及所属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关联交易中的商品及劳务的销售及购买所涉及的财务行为,加强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的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及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纳入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定义学院内部关联交易是指内部关联交易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院财务部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学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所属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定期汇总分析并按时上报学院的关联交易情况;(四)协调处理学院的关联交易差异。

第五条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的规定设置账目,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三)定期与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核对账目;(四)定期与集团所属其他单位财务部门核对账目;(五)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内部关联交易情况并向学院财务部门汇报。

第六条所属子公司业务部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一)建立业务台账,处理与集团公司内部关联公司的货款结算事宜,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结算信息;负责与客户核对账款,对于不符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二)及时将有关单据传递给财务部门,为财务部门提供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三)负责与财务部门对账,对于不符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别第七条学院内部关联交易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商品、劳务提供,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和劳务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固定资产转让;2.无形资产转让;3.其他长期资产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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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关联交易内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关联人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章关联交易回避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报告事项包括:
(一)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予以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含1%)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及时披露;
(二)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三)公司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协议
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

协议主要条款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重新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以上累计计算后已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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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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