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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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4•【文号】公通字[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

据统计,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

同期,全国保险业的火灾赔款与给付逐年增加。

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1995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要求。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以及落实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建议,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决定,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

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3]20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3.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205号)苏州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和改进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升经营大病保险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3年12月30日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活动,保护大病保险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在服务能力建设、理赔结报、客户服务、医疗行为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服务能力建设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居住和就医分布情况,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建立服务网点并组建大病保险专业服务队伍,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服务网点可设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利用现有机构、网络及人员提供服务;也可设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内,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2]15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2.08.14【实施日期】2012.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150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高效、有序衔接机制,促进我省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打击和预防我省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各保险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打击和预防当地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

(三)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中心的联络部门;中心办公室设在省保险行业协会,承担中心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为工作站的联络部门;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各保险行业协会,并承担工作站的日常事务。

(四)中心、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方案,会商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研究讨论保险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预警防范、信息共享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苏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2009年8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切实加强全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现就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要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和从业技能,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还不够明确,体系还不够完善,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够强,普及面不够广,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消防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齐潇来源:《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第11期摘要: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

目前,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

本文运用实证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中外责任保险市场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损害责任标准、索赔意识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并正在向综合保障过渡。

中国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的加快,公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这种有利的条件下,中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高额赔付的教训,加强研究,改进技术,培养人才,以期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责任保险;比较研究;发展对策中图分类号:F84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48-03责任保险是指以法律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责任保险不仅仅承担了被保险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保障着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和公益价值。

近三十多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

一、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财产保险保费平均每年增长16%。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不高。

截至2007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已达42家,其中,中资公司27家,外资公司15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占据了责任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

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公司是人保、平安、太平洋和美亚财产保险公司。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公众对于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

下面列举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的几个理赔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的具体应用和赔偿范围。

1. 某商场火灾引发人员伤亡:某商场发生火灾,造成多名顾客受伤甚至死亡。

商场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商场因此次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

2. 餐馆火灾导致财物损失:某餐馆发生火灾,导致店内财物损失严重。

餐馆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餐馆因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

3. 建筑工地火灾引发第三方损失:某建筑工地发生火灾,由于火势较大,火焰蔓延至附近的居民楼,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

工地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工地因火灾引发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4. 学校实验室火灾导致学生受伤:某学校实验室发生火灾,导致多名学生受伤。

学校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学校因实验室火灾造成的学生伤亡责任。

5. 剧院火灾造成演出中断:某剧院发生火灾,导致演出中断,观众无法享受完整的演出。

剧院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剧院因火灾造成的演出中断的损失。

6. 酒店火灾导致客人财物损失:某酒店发生火灾,导致客人行李和财物损失。

酒店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酒店因火灾造成的客人财物损失。

7. 公园火灾引发植物损失:某公园发生火灾,导致大面积植物损失。

公园管理单位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公园因火灾引发的植物损失。

8. 停车场火灾导致车辆损毁:某停车场发生火灾,多辆车辆被烧毁。

停车场管理方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停车场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毁。

9. 超市火灾引发顾客财物损失:某超市发生火灾,导致顾客购买的商品被烧毁。

超市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超市因火灾造成的顾客财物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国寿财险杯”保险人身伤害理赔类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大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国寿财险杯”保险人身伤害理赔类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大赛的通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公估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经江苏保监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决定,拟举办“国寿财险杯”保险人身伤害理赔类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深入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以财产险公司人身伤害理赔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通过技能竞赛的形式,着力提升保险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充分展示保险从业人员良好风貌和精湛技能,营造崇尚荣誉、尊重能手的氛围,激发爱岗敬业、争当能手的热情,进一步聚焦发展凝聚共识,围绕改革开拓创新,为实现江苏从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跨越做出贡献,为谱写好中国梦的江苏篇章增光添彩。

二、组织领导在江苏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本次岗位技能大赛由江苏保监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主办,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共同承办,上海乐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顾问,大赛以公司为单位选拔人员参赛。

三、参赛人员各财产险公司人身伤害理赔类工作人员(含兼职)。

四、有关要求(一)切实认清活动的重要意义。

岗位技能大赛是江苏保险业的品牌活动,多年实践证明,大赛不仅是整个行业展示风采、提升形象、扩大影响的重要平台,也是每家公司开展练兵、提高素质、改善服务的有利契机。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2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2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团险业务经营保险公司应建立团体保险业务回访制度。

保险公司应对所有一年期以上团体保险新单进行回访,回访应在保单生效后30日内通过信函、上门、传真等方式进行。

回访应与投保单位确认被保险人数、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等信息,确认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保险公司应抽取团体保险合同的部分被保险人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人是否知悉并同意参加团体保险事宜,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

团体保险发生退保或给付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单位进行回访确认。

团体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建立团体保险业务回访档案以及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对回访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

二、关于犹豫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证投保人的犹豫期权益,向个人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含银邮代理保险)新型产品的,男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女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有者,保险公司应特别给予以下两项权利:(一)在签收保单之日起30日内享有犹豫期权利;(二)对保险销售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苏州保监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苏州保监发〔2012〕18号)各保险公司: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在全国集中开展“破案会战”工作,保监会及江苏保监局分别下发《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12号)、《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63号)等文件,对保险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会、江苏保监局有关“破案会战”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本次“破案会战”工作是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的一次专项行动,对遏制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应成立专题工作小组,把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作为阶段性的重要工作组织好、落实好,确保苏州保险业“破案会战”打出成效,严厉震慑保险违法犯罪分子。

二、案件移送(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或业外人员有明确违法事实,并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各公司应及时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并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关注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并实时向苏州保监分局报告案件情况。

(二)对于上述已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且有异议的案件,或者已立案但未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的案件,各公司应汇总辖内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后向苏州保监分局报告,我局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与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沟通协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苏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订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体制差异,在不同高危行业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和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苏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省安委会职责2.2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2.3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2.4 专家组及职责2.5 现场指挥部职责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3 预警预防3.1 监测与预警3.2 预防与应急准备3.3 信息报告4 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流程4.2 分级处置4.3 指挥协调4.4 紧急处置4.5 医疗卫生救援4.6 安全防护4.7 警戒保卫4.8 社会动员4.9 检测评估4.10 信息发布4.11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总结分析6 应急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救援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物资保障6.7 资金保障6.8 生活保障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 技术储备保障6.11 社会动员保障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沟通与协作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苏政办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订的《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进行八个行业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决定今年5月至9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目标,在2001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市、县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治理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江苏火灾应急预案

江苏火灾应急预案

江苏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应对江苏省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降低火灾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科学有序、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火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七条本预案专门机构为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协调统一全省范围内的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火灾应急预案分为一般预案、特殊预案,实施前应当经过相关政府机构批准。

第九条本预案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消防总队制定,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灾防控工作,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对重点火灾风险单位、重大火灾危险区域等进行定期巡查、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加强火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火灾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火灾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火灾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能力。

第十四条加强火灾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火灾扑救能力,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有效扑救。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作为本预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统一全省范围内的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统一本地区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为本预案的指挥部下设若干救援分队,分工协作,高效实施火灾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足将设置常设值班室和应急指挥中心,保障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高效。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一般预案和特殊预案。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1.06.18【处罚机关】江苏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江苏省【处罚对象】刘震【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3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当事人:刘震身份证号:370602197812******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南京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南京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虚构租赁、宣传、技术服务、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会议、咨询等事项,在“租赁费、宣传费、技术服务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费、会议费、咨询费"项下列支费用38笔,实际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涉及金额64.03万元。

刘震作为中华联合南京中支总经理,分管财务会计部,对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明细、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任职及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保监复[2000]1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保监复[2000]1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
(保监复[2000]159号2000年6月15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范围的请示》(人保发[200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火灾”责任是指,因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此复
——结束——。

切实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切实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切实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高智星
【期刊名称】《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07(000)04X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火灾已成为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总页数】2页(P127-128)
【作者】高智星
【作者单位】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指导法规处,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相关文献】
1.切实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J], 高智星
2.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3.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4.实施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之探讨 [J], 夏益国;朱朝阳
5.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切实提升交通港航火灾防控能力——交通公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J], 徐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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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事项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公厅[2009]24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公厅﹝2009﹞247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规定》对火灾调查管辖分工、简易程序调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省厅结合全省实际,对执行《规定》作了具体细化,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
按照《规定》第六条,结合明确“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范围,我省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凡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7.06【实施日期】201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省保险公众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保险知识水平、保险消费能力和保险维权技能,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就我省开展保险知识公众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根本要求。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不仅有赖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保险机构改进服务,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深入开展保险知识普及工作,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基础知识水平、风险识别能力,从而提升保险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二)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险消费者是行业发展的根本。

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保险知识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让各类社会主体都知晓并善于运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使其认同保险,信任保险,潜在消费者才会转化为现实消费者,保险业也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是保险业防范经营风险的现实要求。

数量庞大的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众不具备应有的保险知识和风险意识,消费者的个体风险也有可能发展成为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推进保险公众教育是保持保险市场稳定的基础环节,是事关全行业稳健发展的大事。

二、深入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作用、行业社团组织的牵头协调作用和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以保险“五进入”为抓手,大力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保险知识水平、保险消费能力和保险维权技能,构建放心保险消费环境,促进江苏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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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公通[2006]15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
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公通〔2006〕153号2006年7月17日)
各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在全省加快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9249起,死伤281人,直接财产损失4562万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

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

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防范。

二、精心策划,大胆创新,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

目前,市场上的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须进一步完善。

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在开发险种时,注重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胆创新,努力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规避火灾风险的产品。

(二)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要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结合起来,实行差别费率。

承保前,保险公司要详细了解和评估投保企业的火灾风险,将保险费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状况(如行业特点、建筑物结构形式、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挂起钩来,利用经济的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立足于风险管理,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保险工作的首要出发点。

保险公司要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专家和技术顾问,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积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火灾风险防范。

(四)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加强火灾防范的重要手段,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密切合作,深入研究影响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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