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讲座第三讲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论文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票据法知识培训
(四)票据的作用
1. 2. 3. 4. 5. 6. 7. 支付工具的作用 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兑作用 融通资金的作用 债权凭证的作用 商品媒介的作用 抵销债务的作用
商法学
商法学
二、票据法
(一)票据的立法体系
票据 的立法体系
法国法系
英国法系
德国法系
票据的 国际公约
商法学
范。 强制性规范。 2. 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3. 技术性规范。 技术性规范。
二、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二)票据的变造
商法学
第五节
一、汇票概述
汇票
㈠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㈡ 汇票的记载事项 ⒈绝对应记载事项 ⒉相对应记载事项 ⒊非法定事项的记载 ㈢ 汇票的法律特征
商法学
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㈠汇票的签发 ⒈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
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⒉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法学
(四)禁止签发的支票
1. 2. 3. 空头支票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支票的金额、 人授权补记。 人授权补记。
(五)支票的付款
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适用出票地法律。 ㈠适用出票地法律。 适用行为地法律。 ㈡适用行为地法律。 适用付款地法律。 ㈢适用付款地法律。
商法学
(三)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2、票据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3、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四)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管理知识讲座
背书转让与贴现
背书转让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转让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也是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主要手段。
贴现
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 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市场参与主体
包括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
票据市场作用
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为银行提供了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优 化了信贷结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投资渠道,丰富了金融市场产品。
02
票据法规与监管政策
票据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签发、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票据功能
票据具有支付、信用、融资和流 通等功能,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 缺的重要工具。
票据种类与特点
01
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等
特点。
02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保证与追索权行使
保证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者背 书人所作的保证称为“完全保证”,其效力与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相同;保证人为其他票据债务人所作的保 证称为“不完全保证”,其效力较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为低。
追索权行使
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 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并遵循一定 的程序。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领域中的重要考点。
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在票据法中,权利与责任是紧密相关的。
首先,票据的权利方面主要包括持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是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他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收取票据的款项、转让票据、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等。
持票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传递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转,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票据的权利还包括持票人对票据的保护和救济权利。
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的制作人对票据进行正确和规范的制作,并对制作中的瑕疵或错误承担责任。
同时,持票人还享有追索权,即在票据未能按约定履行时,可以向付款人追索票据金额。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票据的责任。
票据的责任主要由票据的制作人和背书人承担。
票据的制作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票据的签发人应确保票据上的信息准确无误。
背书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可转让性承担责任,如在背书时应确保自己的背书是有效的。
此外,票据的权利与责任还涉及到票据的遗失、盗窃等情况的处理。
对于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持票人有权要求制作人停止支付,并采取相
应的措施,如公告、冻结等,以确保票据的安全。
综上所述,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考点。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并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票据法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 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 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 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 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 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票据法的这一思维 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民法上对于 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 意。
农业银行白银分行诉工商银行渝 中支行无因性票据纠纷上诉案
•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院的上述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起上 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 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 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 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 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 形有所了解。
北京某化工公司诉北京商行票据纠纷案 • 大名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 资人。大名商行辩称:对支票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但大名商行与化工公司没有 业务关系,大名商行营业执照已于2004 年停止使用,2008年丢失了3张支票,所 以清户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 注销大名商行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 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 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 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此时,权 利人在获得票据金额给付的同时并不需要向票 据义务人为相应的票据上的给付 。票据义务具 有单务性,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 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 的请求权 。
商法教案——票据法章
四、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依票据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 利。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因付款而消灭 ➢因时效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如:甲签发本票一张与乙,当乙请求甲付款时,甲可以乙欠自己之款主张抵销抗辩而拒绝现 实付款。但如果该本票已转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自己与乙之间存在的抗辩 事由对抗丙的付款请求。
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行为 第六节 汇票 第七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制度概述
一、票据概述 1、票据概念 ✓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A、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 B、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能力的抗辩; C、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票据法所称之票据,为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当事
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二)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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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与票据运作中形成的
非票据关系的法律 二、票据法的特征 (一)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二)票据法具有二元性 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 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规范 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 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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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
票据行为的行为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
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比如,变更付款人名称、 付款地等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 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1、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 2、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3、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 4、汇票、本票、支票
四、票据的沿革 五、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一)性质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余额的权利 Leabharlann (二)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票据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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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实施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时,就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以票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多种多样的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实施票据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
这些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票据主体(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A 与B 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购货合同,指定由第三方甲付款,A 作为出票人,B 为收款人,甲为付款人。
在票据签发后,作为收款人B 可以通过背书行为将票据继续转让出去,将票据背书给C ,C 可以再将票据背书给D ,D 可以将票据继续背书下去。
在票据的流通中,C 和D 是在票据的背书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所以他们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发票人)即票据最早的签发主体。
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本票的出票人自身就是付款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票据总论
融通汇票
平煤公司需要融资,它(被融通人)开出以某 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 要求承兑公司(融通人)承兑汇票 。 再交给贴现公司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平 煤公司(被融通人)使用。 等到汇票到期日,平煤公司把应该还款的票面 金额交给承兑公司(即融通人) 此时贴现公司向承兑公司提示要求付款,承兑 公司使用平煤公司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公司,结 清这笔融资业务。
委托证券 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一经作成,票据当事人 的权利随之产生。票据发行的目的就是设定票据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 手段的功能。 离开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的权利。票据权 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 ,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 实现票据权利。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 1. 让与 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必须 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 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A卖给B一批货物,并将应收帐款转让 给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根本没有交货 ,B可以对C据付货款。
2. 转让 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 等。可以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 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 于出让人。 甲窃取了乙的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 ,即使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 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 ,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票据法
本票 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方;本票是自付证券; 特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方;本票是自付证券;
一经出票, 一经出票,收款人即取得现实的付款请求权
种类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三、我国票据法上的三类票据 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入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特点: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汇票的到
期日具有多样性
分类: 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1.票商合一主义体例 2.票商分离主义体例 3.票民合一主义体例 4.票民分离主义体例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二 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1.票支分离主义 2.票支包括主义
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目的:消除因法律冲突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消除因法律冲突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1912年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则》 进程:1912年,《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则》和《统一支 1912
当事人: 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行为: 行为: 主要是票据的作成和交付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为票据出票人向收款人担保票据承兑或票据 付款的关系。 票据的背书关系:因票据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 (二)票据的背书关系 因票据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 转让关系。 转让关系。 当事人: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当事人: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记载与交付。 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记载与交付。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担保票据承兑或票据付款 的关系。 的关系。
票据责任是指什么
票据责任是指什么【票据抗辩权】票据知识解答针对⽤户在⽇常⼯作中遇到的疑难票据知识问题,我们特整理出以下七个票据知识问答,希望这些票据知识问答能对您有所裨益。
⼀、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票据、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指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票。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义务。
⼆、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如何处理?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问: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可以对不履⾏约定义务的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进⾏抗辩。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拒绝履⾏义务的⾏为。
四、问: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如何处理?中国票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五、问:票据丧失,如何处理?票据丧失,失票⼈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挂失⽌付,但是,未记载付款⼈或者⽆法确定付款⼈及其代理付款⼈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付通知的付款⼈,应当暂停⽀付。
失票⼈应当在通知挂失⽌付后三⽇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公⽰催告,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问: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使⽽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活动中会涉及到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票据权利的种类以及行使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