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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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专项规划征求意见书

燃气专项规划征求意见书

燃气专项规划征求意见书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现在我代表市政府向大家征求关于燃气专项规划的意见,请大家积极参与,提出宝贵建议。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广泛应用于民生和生产领域。

为了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需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燃气专项规划。

该规划旨在加强燃气供应设施建设,优化供应网络布局,提高供应能力和供气可靠性,并提出各项政策措施以规范燃气行业发展。

首先,该规划将加强燃气设施建设。

我们将积极引导燃气企业加大投资,扩大供气能力,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燃气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管道的输气效率和安全性。

其次,规划将优化供应网络布局。

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我们将合理确定燃气供应点,确保燃气能够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和重点建筑物,保障居民生活和商业生产的需要。

同时,我们还鼓励发展燃气储气设施,提高储气能力,提升供气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再次,规划将提高供应能力和供气可靠性。

我们将优化燃气供气服务,提升供气质量和供气速度,确保居民和企业的用气需求得到满足。

我们还将加强燃气设备维护和修复工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减少供气故障和停气时间。

最后,规划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我们将加强燃气行业监管,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发展。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燃气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制定燃气专项规划的过程中,我们深切意识到市民意见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诚挚邀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我们希望听取您的意见的几个方面:首先,您对于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哪些期望?对于如何提高供气能力和供气质量有什么建议?其次,您是否有关于燃气管道布局和供应点设置的优化建议?对于如何提高供气灵活性和覆盖面有何看法?再次,您对于燃气行业的监管措施有什么期望?对于如何加强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有何建议?最后,您是否还有其他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到我们提供的邮箱或邮寄地址,并注明“燃气专项规划意见征集”。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燃气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的情况。

三、责任部门和职责
1. 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燃气供应的监督管理。

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协调处理燃气事故。

2. 使用单位或个人:
遵守燃气使用规定,确保燃气安全。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燃气使用规定
1. 燃气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

2. 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 燃气不得私接、串接,违者立即处理。

4. 燃气开关处应设置明显标识,方便使用和维护。

5. 燃气使用过程中,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操作。

五、燃气安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燃气安全培训。

2. 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培训。

六、燃气事故处理
1. 发生燃气事故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使用燃气,通风排气,并报警处理。

2.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七、处罚规定
1. 对违反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停止燃气供应等处罚。

2. 对因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燃气管理制度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办法。

本制度办法适用于本地区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燃气安全管理等活动。

二、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能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燃气经营管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气、输配、充装、供应等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便捷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消除隐患。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设收费项目。

5、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燃气使用管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2、按照规定定期更换燃气器具连接管。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朝政发〔2018〕14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朝政发〔2018〕14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朝政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4件,修改1件。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1.《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3.《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5.《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2号)6.《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7.《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军官家属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朝政发〔1998〕18号)8.《朝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朝政发〔1999〕7号)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朝阳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1〕45号)10.《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朝政发〔2006〕52号)11.《关于切实加强供暖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市场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84号)13.《朝阳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朝政发〔2013〕7号)14.《朝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朝政办发〔2015〕152号)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7〕1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6.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

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GB/T 51098-2015)全面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28号),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附件: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朝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7日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近期我省沈阳市、大连市接连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有效防范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网格,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明确每个网格内街道、社区、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人,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检查整改。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北京燃气管理规定(3篇)

北京燃气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建设、经营、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燃气设施建设第六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二)确保安全,防止污染;(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四)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协调。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四)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和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燃气价格政策;(二)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服务;(三)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故障;(四)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施工工地燃气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施工工地燃气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施工工地燃气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朝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施工工地燃气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原地下燃气管线设施采取有效保护,导致地下管线屡遭损坏的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燃气管线设施的保护,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施工前的管理(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前,应通知相关燃气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无燃气运营企业提供的设施交底记录,审批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各管道公司在进行紧急维修抢险工作,不能及时办理许可证的情况时,如需开挖应第一时间通知燃气公司,待确定燃气管线位置及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开挖。

燃气公司应第一时间派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尽最大努力不影响紧急抢险作业的进行。

(二)燃气经营单位应向施工单位递交安全告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在施工前,通过已采集的燃气管道定位点进行现场放点,明确地下燃气管道路由走向及深度。

与燃气管线相邻或交叉的位置,要求施工方人工开挖探沟,找出燃气管道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如无法明确燃气管线具体位置,燃气经营单位必须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线位的确定。

同时,还应采用喷红漆、插彩旗等方式,为施工方明示管位,做好安全警示标识。

二、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批复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燃气管理新规定(3篇)

燃气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城市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稳定供应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我国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燃气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新规定背景1. 燃气事故频发,安全隐患突出近年来,燃气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究其原因,主要是燃气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技术装备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2. 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管理需求日益迫切随着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燃气供应范围不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增加,对燃气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这一发展形势,有必要制定更加完善的燃气管理规定。

二、新规定主要内容1. 明确燃气管理部门职责新规定明确了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燃气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 严格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新规定要求,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新规定明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4. 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新规定要求,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严格燃气用户安全管理新规定强调,燃气用户要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企业或燃气管理部门。

6. 完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新规定要求,燃气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燃气管理办法

市燃气管理办法

市燃气管理办法市燃气管理办法简介市燃气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的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有效性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介绍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相关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燃气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人们对燃气的需求,并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市燃气管理办法具有迫切性。

,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包括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商业用途等。

,对市燃气的管理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

目的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市燃气供应安全、合理和高效,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市燃气管理办法需要建立起一套全面、科学、有效的燃气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主要内容市燃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燃气供应燃气供应方需要保障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满足市场需求。

,需要建立燃气供应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应中的问题。

2. 燃气质量燃气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和健康,,燃气质量的监控和控制是市燃气管理的重要内容。

市燃气管理办法将明确燃气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并制定检测和监测的方法和程序。

3. 燃气设施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是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条件。

市燃气管理办法要求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制定设施管理的规范和要求。

4. 燃气安全燃气安全是市燃气管理的核心内容,涉及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市燃气管理办法将规定燃气安全的管理措施,包括对燃气事故隐患的排查、燃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

规定市燃气管理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这些规定将涉及燃气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燃气使用者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市燃气管理办法还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和追责机制,以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和实施效果。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朝政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水平,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削减燃煤总量和减少高污染燃料污染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分区域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划定范围本次朝阳市禁燃区范围的划定是在《朝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基础上进行的。

(一)朝阳市城市规划建设现状。

朝阳市中心城区:双塔区南塔、北塔、前进、凌河、光明、红旗、燕北、站南、龙山、凌凤10个街道以及他拉皋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龙城区向阳、新华、马山、海龙、半拉山、龙泉6个街道辖区范围、七道泉子镇,西大营子镇两镇全部辖区以及边杖子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桃花吐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朝阳县柳城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总面积406平方公里。

燃气使用管理办法

燃气使用管理办法

燃气使用管理办法燃气使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需要我们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人们在使用燃气时的安全与便利,各地普遍推行燃气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使用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具体内容进行探讨。

一、燃气使用管理背景燃气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生活、生产领域的能源形式。

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特性,若不加以妥善管理,使用燃气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燃气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胜枚举,各国对燃气使用管理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准则。

二、燃气使用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燃气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燃气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从生产、输送到消费,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了燃气的安全。

其次,燃气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培训,并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安装燃气报警器、定期检查管道等,以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概率。

最后,燃气使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确保了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赔偿。

三、燃气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燃气设备的选用与安装在燃气使用管理办法中,对燃气设备的选用与安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使用者在选购燃气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需要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以确保设备的安装质量。

2. 燃气管道的维护和管理燃气管道的维护和管理是燃气使用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使用者应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完好无损,避免泄漏和漏气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燃气管道的施工过程中,也要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

3. 燃气使用的注意事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燃气使用管理办法也对使用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注意事项。

首先,使用者应熟知燃气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按照要求正确操作。

区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区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区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燃气是一种常用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工业生产等领域。

然而,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若不正确使用和管理,将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损失。

为了保障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管理规范。

安全第一意味着燃气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指的是要做好燃气安全隐患的预防工作,尽可能地避免事故发生。

综合治理强调要从源头抓起,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全方位覆盖。

责任到人意味着要将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等相关方面。

管理规范是指要依法治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

二、安全设施建设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强调了安全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场所等都应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设施,包括燃气管网、调压与计量设备、安全阀门、漏气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和使用。

三、安全使用管理燃气安全使用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要遵循相关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如保证燃气灶具的通风换气良好,避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燃气泄漏等。

同时,要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及时排除隐患。

四、事故应急管理燃气事故的发生往往难以预测,因此事故应急管理非常重要。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流程。

同时,要加强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为了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需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燃气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2]28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3【实施日期】2012.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朝阳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气瓶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气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3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朝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依法规范我市气瓶充装、运输、经销、储存、使用、检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朝阳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气瓶充装、运输、经销、储存、使用、检验各环节的监管;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未经注册登记气瓶、报废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充装行为,以及乱停乱放、运输未经检验气瓶、报废气瓶行为;提高气瓶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进以护罩用螺丝连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为主的各类报废气瓶的报废处理工作,最终实现气瓶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此次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范围包括气瓶充装、运输、经销、储存、使用、检验各个环节,整治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各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充装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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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规划、工程建设施工,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及管理,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本市燃气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燃气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公安局、国土局、财政局、质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布局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征求发改委、公安消防、质量监督部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编制,编制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燃气总体规划。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气场站、管道燃气输配设施、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汽车加气站等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工程报建等前期手续。

瓶装燃气经营点(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

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

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持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专业资质证书,并在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

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执行。

承担燃气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社保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选用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由市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条燃气场站、气库、储配气站、供气管道(含庭院、室内管道)、输配气站及设施、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安监、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类四个经营类别,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行业经历和良好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参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瓶装燃气送气工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数量及岗位类型参照《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其他类经营企业应提供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燃气经营点(供应点)除具备上述 (六)、(七)项条件外,还应提供所属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核准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同时必须是本市有资质的燃气公司的下属单位或企业。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到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监、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注册登记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季度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状况;(二)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三)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四)履行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授权书》),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燃气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十日内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报告:远期经营计划(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决议;燃气企业签署的对企业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它对燃气企业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完好;(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特许经营权的,必须提前90个工作日向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燃气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资质审查或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回复。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燃气供应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燃气企业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

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燃气企业必须在燃气设施及其经过地段路面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气设备及管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投资建设的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它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燃气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需要安装燃气的开发企业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燃气安装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给予及时办理,并与企业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或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装工程施工前,要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进行工程招标,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燃气工程施工相应的资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登记,合格后并按期申报检验。

第二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维护人员、抢修人员、瓶装送气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资格。

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气。

第二十九条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如需调整价格的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制定调整价格。

第五章燃气安全及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安全用气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安全用气手册、二十四小时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途径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燃气企业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入户安全检查,要明确安全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拍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双方签字后,共同留存、备查。

对发现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建议,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疑似盗用燃气的行为,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监、消防、公安、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鉴定,燃气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项交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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