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司法解释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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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第四章法律责任

审计学第四章法律责任


(1)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 专业服务时,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处罚的一种责 任。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行政责任意味着:警告、停止 营业(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等。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行政责任意味着:警告、没


b.民事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由于发表错误审计意 见(虚假陈述),造成客户或股东的损失,即注册
会计师因工作过失而对原告造成民事侵权。

c.违反保密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于在审计过程中获 得的客户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②第三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理由

第三者是指与注册会计师没有合约关系的人,即不
的。

(2)法律与公众的观点 在法律界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 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存在 过失,这种逻辑是十分荒唐的。

这就等于说,审计报告的作用仅仅是在于向社会公
众昭示,注册会计师切实执行了审计程序,至于审 计结果,其不负责任。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者三者都有。

但最常见的是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以下的法律概念是十分关键的: (1)谁可以成为起诉注册会计师的原告 从历史及法理上看,注册会计师只对依据其专业服 务和报告的服务客户和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即这 两类人都可以成为起诉注册会计师的原告。 ①客户起诉注册会计师的理由 a.违反合同责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着合 约关系,即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委托书。
职业界为避免法律诉讼,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

审计第三讲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PPT课件

审计第三讲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PPT课件

03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责任
80%
警告、责令改正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监管机构 的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100%
罚款
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行为被处以一 定金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 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
80%
撤销执业资格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管 机构可以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 资格,禁止其从事注册会计师业 务。
案例三:侵占资产审计案
总结词
发现管理层舞弊,未采取措施
详细描述
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侵占资产的舞弊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向监管机 构报告,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故意行为 给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返还利益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违规行为 获取不正当利益,监管机构有 权要求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停止 侵害的责任。
刑事责任
01
02
03
拘役、有期徒刑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三种:违约责任、过失责任和欺诈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业务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委托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过失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 慎,导致委托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故意不履行义务或虚构事实,导致委托 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0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 德规范或者业务准则,导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进而给投资者、债权 人等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

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

审计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涉及到对财务、内部控制、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价和审查,具有特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因此,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错误、疏忽或过失等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

审计人员作为一方,其承担的责任不仅是对委托人的责任,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审计人员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委托人对审计人员提供的服务有合理的期望和要求,而审计人员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再次,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和因素之间的关系。

比如,对于审计报告中的错误或遗漏,可能由于审计人员自身的疏忽或失误,也可能因为受到委托人的操纵和干预等原因。

审计人员在面对这些情况时,需要进行判断和抉择,权衡各种利益和风险,才能正确履行法定责任。

最后,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风险责任。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无法对所有情况和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只能依靠抽样和抽查的方法进行工作。

因此,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因审计人员疏忽、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误导性信息等。

审计法律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要求审计人员能够识别和管理这些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体现了审计人员与委托人、整个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责任,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关系;是一种风险责任,要求审计人员能够识别和管理风险。

只有明确了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审计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信任。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讲解:相关司法解释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讲解:相关司法解释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讲解:相关司法解释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知识点、相关司法解释(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1.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等规定,明确将执业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将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1.《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

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

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一、认定(一)认定的含义1.认定(assertion)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注册会计师将其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

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

认定的重要意义在于:(1)认定反映了财务报表中数据完整的经济涵义。

(2)认定反映了管理层所承担的全面的财务报告责任。

(3)认定是确定具体审计目标的基础。

(4)认定决定了错报的性质和类型,财务报表错报都是因为违反了管理层的一项或多项认定而造成的。

2.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上的认定有些是明确表达的,有些则是隐含表达的。

例如,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存货及其金额,意味着作出了下列明确的认定:(1)记录的存货是存在的;(2)存货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同时,管理层也作出下列隐含的认定:(1)所有应当记录的存货均已记录;(2)记录的存货都由被审计单位拥有。

3.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均作出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就是要确定管理层的认定是否恰当。

(二)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案例】注册会计师陈某在对某上市公司审计中发现,该上市公司2011年年末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总价款为840万元,分四年于每年的年末收款。

经对比发现,同样的商品如果是正常销售,售价总额为720万元。

年末,该公司处置一栋原用来出租的房屋,处置时账面价值为350万元,实际收到价款为400万元,该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50万元。

此外,注册会计师陈某在询问中了解到,该公司年末实际的结账日为12月29日,对于30、31两日发生的销售商品收入35万元,均记在2012年1月的账簿中。

(假定均不考虑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认定各类认定的含义举例发生occurrence 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被审计单位2011年度记录的销货交易确实均已发生。

2012年CPA审计讲义-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备课讲稿

2012年CPA审计讲义-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备课讲稿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本章属于非重点内容,主要介绍的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及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等内容。

考试通常以案例性客观题或简答题的形式考查,所占分数通常不高,在2011年考查了客观题,2010年考查了简答题。

考生应关注以下内容:1.理解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2.理解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种类3.理解相关司法解释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一、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否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二)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三)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注意:第一,经营失败不等于审计失败,但在经营失败的同时,很可能会追究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审计失败;第二,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没有执行好审计准则造成的,只要存在审计失败,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过失,有过失就有责任,因此,在发生审计失败的情况下,很可能就发生了审计风险变为实际的损失,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

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些重大舞弊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三、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分为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两个层次。

一、总体审计策略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同时这些事项也会影响具体审计计划。

(一)审计范围(二)报告目标、时间安排及所需沟通的性质(三)审计方向总体审计策略的制定应当包括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以确定项目组工作方向,包括确定适当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初步识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账户余额,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即是否需要进行控制测试),识别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财务报告要求及其他相关方面最近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四)审计资源审计资源的规划和调配,包括确定执行审计业务所必须的审计资源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高风险领域分派有适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2.向具体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货存放地观察存货盘点的项目组成员的数量,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复核范围,对高风险领域安排的审计时间预算等;3.何时调配这些资源,包括是在期中审计阶段还是在关键的截止日期调配资源等;4.如何管理、指导、监督这些资源的利用,包括预期何时召开项目组预备会和总结会,预期项目负责人和经理如何进行复核,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二、具体审计计划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决策是具体审计计划的核心。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程序、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

(一)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为了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估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估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和强调也越来越重视。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评估,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存在,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和鉴证。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承担着审计师的职责和监管,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和披露的准确性承担认证责任;二是为保护公众利益,认真处理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纠纷或争议,承担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评估标准公司法、证券法和审计准则等文件中,均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工作流程、报告编制、所发现问题处理等方面。

根据这些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标准:1.审计准则的遵守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守公正、独立、诚实等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的审计计划和执行程序,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记录和报告。

若审计人员未能完全遵守这些准则,导致审核的财务报告存在偏差或异动,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审计报告的编制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报告时,需要提供清晰、准确、完整、合理的报告内容,以保证报告权威和可靠性。

若审计报告中存在不实之处或者存在应表述的内容未予表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问题发现和解决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可能发现会计问题、财务问题、内部控制问题等多种问题,需要及时记录并反映给被审计公司,协助解决相关的问题。

若审计人员未能发现问题或评估的问题不够准确或者未能妥善解决问题等情况,都可能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

三、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范围和标准较为清晰明确,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注册会计师在财务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审计、报表编制和税务咨询等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概念、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进行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概念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报表编制等工作中,由于过失、疏忽或其他原因,给公司或个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报表编制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工作准则,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报表编制等工作中,涉嫌犯有刑事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报表编制等工作时,其责任认定是法律责任问题的核心。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定义和界定。

还需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报表编制等工作中的过失、疏忽或其他行为进行具体的责任认定和界定。

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保障机制。

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准则,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以及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的审查和监督等。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保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得到有效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方式。

诉讼解决是指通过法院审理,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解决。

非诉讼解决是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解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以实现法律责任的有效执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其从业规范和专业素养,也有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行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估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估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严密关联,注册会计师要为自身违约、过失、欺诈等行为,以及给被审计单位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

实际上,注册会计师敏感的职业性质实质成为一个极易遭到法律诉讼的对象,一些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的受害者会试图借助起诉注册会计师获得补偿,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所以,长期以来,与审计相关的法律诉讼被看作是困扰注册会计师的重要问题,即便注册会计师每年都要为此付出大量精力和金钱,甚至为了抵御风险,不得不购置高昂保险,但还是不胜其扰,这也给审计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法律关联(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解析在法治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的经济交往活动应该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了违反有关经济法律规定的情况,其中的参与主体就会受到法律惩罚和否认性评价,也会让当事主体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其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等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只有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才能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下进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果也会得到社会认可。

从这个角度讲,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一群体在承办审计业务时,不但要履行应有的法律职责,还要为工作的失误(主动的和被动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需要分辨的是,从审计责任的定义角度讲,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和会计责任存在一定差异,也与企业经营责任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这是因为,企业会计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操作,正确制作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水平进展集中、客观的反响。

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他们虽然不参与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工作,但是会对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由此看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在于依据事先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完成相关任务。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对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注册会计师会为决策者提供可供参考的信息。

2012审计学法律责任

2012审计学法律责任

1996

1997
琼民源案
刑法
§2-3
年份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重大案件 行业法规 涉及注师法律责任的法规及司 法解释
1998
1999
四川红光实业案重庆渝 钛白案
四川东方锅炉案 郑百文案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 法
第 三 批 独 立 审 计 ☆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准则11个项目 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1.经营失败(P22)
(1)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而无 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2)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2.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 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3.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 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P22) 。
一、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
过失-承担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一)普通法下 1.对受益第三者的责任 过失-承担责任 2.对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普通过失-不负责任 重大过失、欺诈—承担责任
§2-2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二)成文法下
• • • • • 1933《证券法》 1934《证券交易法》 1970《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1995《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成都投资者姜顺珍以证监会1998年10月26日 《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 罚决定》为依据,以红光实业证券发行中进行虚假陈述、 导致投资受损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 以原告不能确定自己的投资亏损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 直接造成的,原告所诉股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 驳回姜顺珍的起诉。 1999年4月,姚荣仙、吴振扬等11名上海投资者向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把红光实业和发行承销商国泰君 安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以姚、吴、等11人的损失 与被告违规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几位 股东连续三年多时间,五告红光。

审计学讲义 第3章审计法律责任

审计学讲义 第3章审计法律责任

第3章审计法律责任第1节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一、概念区分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审计责任,违反法委、执业准则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失败: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改变,一时间无法归还拖欠债权人的债务,或无法达到投资人的收益期望。

由经营风险造成。

审计失败: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而最终又因此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审计人员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营失败的责任在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审计失败的责任在于审计人员。

当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由于审计风险而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不算审计失败,不一定要负法律责任。

判断标准:是否严格地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

会计责任:委托方管理当局对报表的真实、公允表达负责。

审计责任:CPA对审计意见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一)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1、违约:CPA未能履行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要求。

往往诱发民事纠纷,可能负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2、过失:在从事审计业务是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谨慎;重大过失;连最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是否符合准则规定满不在乎。

推断:(1)当报表中存在重大的错报事项,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说明审计人员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严重过失;如审计失败是由于各项累计的细小错报所引起——普通过失。

(2)发生错报的企业有比较松散的内控制度——重大过失;当发生错报的企业有较好的内控制度——普通过失。

3、欺诈:为得到不正当利益,故意与委托方串通。

——证据很难获取。

➢推定欺诈:没有证据确认CPA有不良动机或故意的错误行为,介CPA又确实犯有极端或异常过失时,可认定为“推定欺诈”。

(二)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1、被审计单位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A.上述行为的发生会导致审计固有风险增加,从而增加审计法律责任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法律责任--以南海事件为例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法律责任--以南海事件为例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法律责任--以南海事件为例
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诚信性。

如果发现问题,注册会计师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南海事件中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 合规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责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审计的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如果发现财务数据不真实、准确、完整等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向监管机构进行申报。

2. 审计程序的履行
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制定审计计划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并形成审计报告。

在南海事件中,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根据审计程序和准则进行审计,或未在审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报告中的法律责任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最终的审计成果,需要对客户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

如果审计报告存在错误,或者报告中未揭示客户公司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南海事件中,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客户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透明化的披露,或者在披露中存在虚假、误导性的
陈述,将涉嫌违反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作为注册会计师,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履行审计程序,对所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审计的法律责任3

审计的法律责任3

审计的法律责任摘要:对我国审计的法律责任现状的研究,不仅关系到审计行业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也关系这真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目前国内对审计人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多少有较多争议,在强调法律责任的同时,审计人员也需要法律保护,因此了解这些问题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避免法律诉讼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审计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1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会计师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1 主体要件:即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指审计人员和机构如就独立审计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两类,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

1.2过错: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

1.3违法行为: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行为。

1.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损失和伤害.其中主要是指财产损害。

1.5因果关系: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键。

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引起的损害事实,就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审计的法律责任并非审计人员的全部责任,而只是审计责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评价和签证所承担的责任,一种责任,若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则无所谓法律责任。

【推荐下载】关于审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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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的法律责任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会计师才对其承担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求:即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指审计人员和机构。

就独立审计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两类,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2、过错: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

 3、违法行为: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行为。

 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损失和伤害,其中主要是指财产损害。

  5、因果关系: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订责任的关键。

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引起的损害事实,就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仅是对审计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性的概括,对于每一特定类型的法律责任,则应结合该种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 l、审计的法律责任并非审计人员的全部责任,而只是审计责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

审订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一种责任,若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则无所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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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审计》重点:司法解释之法律责任(一)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1.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在确定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时,除非事务所能够证明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就可以推定不实报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

(二)事务所的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2)至(5)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三)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1.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事务所承担的责任,是在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事务所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利害关系人那的损失全部得以赔偿,那么事务所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四)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前三项规定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后两项规定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2.事务所减轻责任的事由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事务所还可以通过主张欠缺责任构成要件等提出抗辩,比如,事务所可以提出自己无过错,没有出具不实报告,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等。

还可以提出其他事实或法律规定可以抗辩的事由,例如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失效期限等。

3.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五)事务所侵权赔偿顺位和赔偿责任范围1.关于事务所的赔偿顺位(1)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

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2)被审计单位与其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1)连带责任的赔偿范围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具体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和其他责任主体赔偿能力决定。

(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无论利害关系人是一个还是多个,无论多个利害关系人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还是多个诉讼案件中,事务所就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

这里的不实审计金额,是指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不实证明金额部分,而不是审计报告的全部证明金额。

(六)其他问题的规定1.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事务所未经审判被擅自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本司法解释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章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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