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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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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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建筑学、艺术学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成绩优良,且达到如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 按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附修课和课外学分除外)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其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含2.0)以上。

第五条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学习期间,因犯过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解除者;2. 在校学习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不授予学位。

第九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者,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8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主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 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各专业要按规定和条件尽量接收或有限额的接收辅修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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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一般应设立25~30学分。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在毕业 前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60~ 69分(及格)
1.0~1.9(1.5)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0(0)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等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是:优
折合4.5绩点、良折合3.5绩点、中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 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权重系数
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权重系数:
第四章 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绩点 课程考核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所得绩点
90~100分(优)
4.0~5.0(4.5)
80~ 89分(良)
3.0~3.9(3.5)
70~ 79分(中)
2.0~2.9(2.5)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 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 第一条 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一) 必修课程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 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 环节,学生必须修读。 (二) 选修课程 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 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 原则安排。 第三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大部分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 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复查如发现问题,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所交学费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

患病新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开学第一周末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注册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二)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七)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三)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四)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五)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1.学士学位是广州大学在本科阶段的最高学位,授予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1)已经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已经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已经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已经完成实习或实践环节,并通过指导教师和单位的评价。

2.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否则无法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流程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三、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求1.学生须按照学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撰写和答辩。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学生独立完成,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

3.学院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

四、学士学位的实习或实践环节1.学生须参加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实习或实践环节,并提交相关实习报告或实践报告。

2.实习或实践环节的分数将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评价决定。

五、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学生必须通过所学课程的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生的学分累计情况将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据。

六、学士学位的授予及获得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的授予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2.学士学位授予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1.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流程,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2.学校有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要求进行修改,学生须按照新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以上为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实习环节和学分要求。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规定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规定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规定(2005年2月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化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资料的组成(一)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三)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包括:封面,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外文摘要、外文关键词),目录,标题,论文主体,参考文献,附录等;毕业设计包括工程图或作品,设计(计算)说明书。

毕业设计(计算)说明书是对毕业设计进行解释与说明的书面材料,在写法上应注意与论文的区别点是:1、前言包括设计的目的和意义,设计项目情况简介,设计思想。

2、正文包括方案的论证和主要参数的计算两大部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电子文档(光盘)。

二、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的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大致可分为文科类、理科类、工程设计类、实验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类等,各类具体要求如下:(一)文科类和理科类:文科类包括文史、经济、管理、教育、艺术及外语等。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根据课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撰写一篇不少于8000字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题论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外语专业论文字数为5000词以上。

(二)工程设计类:学生必须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工程图,其中至少有1张(2号以上含2号图)手工绘图;图纸绘制要符合国家标准,经审核后审核人要签名。

一份15000字以上(建筑类、艺术设计类5000字)的设计(计算)说明书;参考文献及技术资料不少于8篇。

(三)实验研究类:学生要独立完成一个完整的实验,取得足够的实验数据,实验应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有探索性,而不是简单重复已有的工作;要完成6000字以上的实验研究文章,包括文献综述、实验部分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

(四)计算机软件设计类:学生要独立完成一个软件或较大软件中的一个模块,要有足够的工作量;要写出8000字以上的软件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中如涉及到有关电路方面的内容时,必须完成调试工作,要有完整的测试结果和给出各种参数指标;当涉及到有关计算机软件方面的内容时,要进行计算机演示程序运行,并给出运行结果。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研究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生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五)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1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松〔2012〕21号签发人:余国扬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学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学位细则通知抄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董事会。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目前能授予的学科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及管理学六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并通过由学院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单科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合格标准。

(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

(六)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四)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粤学位[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学位〔2014〕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粤教高函[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高函[2011]83号)各独立学院: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第四十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及第四十四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等规定,在上一轮独立学院教学工作检查评估的基础上,为配合教育部新一轮本科院校教学工作评估工作,引导独立学院改善条件、规范管理、深化改革、培育特色,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和水平,拟组织开展我省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分类指导原则,在上一轮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新一轮本科院校教学工作评估调研基础上,扩展本科院校教学工作评估范围,实施全省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全覆盖;继续深入贯彻教学工作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20字指导方针,结合我省的实际,通过教学工作评估引导独立学院“促进经费投入,促进教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促进质量提高”;进一步加强独立学院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独立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加强独立学院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升独立学院办学实力与水平。

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学校范围涵盖所有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在广东省内办学的17所独立学院。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2021年3月修订)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实行学分制。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一) 必修课程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修读。

(二) 选修课程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原则安排。

第三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大部分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 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36学时为1学分。

(二)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计1学分。

第五条总学分总学分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 四年制本科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左右。

第六条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并符合分类课程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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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 FS-QG-85684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Guan gzhou Un iversity Bachelor's Degree Awardi ng Rul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6-03-2309:46 审核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八个学科授予。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四)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二)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三)在校期间受过两次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第五条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籍本科毕业生,在授予学士学位时,平均学分绩点只要求达到 1.5。

第六条在校期间受过一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若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进错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将其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一)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20%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二)受处分以后,获得省及以上级别的奖励;(三)受处分以后,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受处分以后,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五)获得在国内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六)其他突出表现。

广州大学关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等

广州大学关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等

广州大学关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等广州大学关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加速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新生入学时所注册的专业称“主修专业”,下同)以外,同时副修的另一个专业(以下简称“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条例规定而获得的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学位”)。

第三条开办第二专业主要是为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建立第二专业知识平台,拓宽其发展空间。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品学兼优,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无重修或重补考课程记录,没有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四条第二专业教育一律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读。

收费标准按粤价[2007]186号文件执行。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六条第二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对第二专业教育实行兼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成绩登记管理等。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和资格审查。

三、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七条第二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商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学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

(三)第二专业的注册工作由第二专业主办学院负责。

(四)学生被第二专业录取后,一般不得自行退选,不得转专业。

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办理相关退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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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独立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
广大〔2010〕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是由广州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可向举办该独立学院的广州大学(以下简称校本部)申请。

第三条校本部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目前能授予的学科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等八个学科。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毕业资格者;
(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校本部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校本部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校本部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校本部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其中,属于以上(二)、(三)、(四)、(五)四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表彰、奖励),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下列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者,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八条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九条回校复读的结业生或延期毕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三章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职责
第十条以独立学院为单位成立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校本部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2、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并上报校本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3、研究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本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章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各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校本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校本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三条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分委员会的职责第3款规定,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四条对未获得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主任应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反映情况属实,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并在校本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推荐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颁布的《广州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广大〔2007〕5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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