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
目录
1 总则 ......................................................................................................................... 1
4.4.1 划界程序.............................................................................................................14 4.4.2 确权程序.............................................................................................................14 4.5 成果验收及归档..........................................................................................................15 4.5.1 划界成果.............................................................................................................15 4.5.2 确权成果.............................................................................................................15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山东省水利厅二○一一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检查与监测 (4)2.1堤防工程检查 (4)2.2堤防工程安全监测 (10)3 养护与修理 (16)3.1堤身工程养护与修理 (17)3.2护岸控导工程养护与修理 (20)3.3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22)4 生物防护工程养护 (24)4.1一般规定 (24)4.2草皮及林木养护修理 (24)5 动物危害防治 (26)6 附属设施养护修理 (27)6.1里程桩、界碑、标志牌、观测设施养护 (27)6.2设备管理维护 (27)6.3办公、生活区管理 (28)7 其它管理 (30)7.1一般规定 (30)7.2考核管理 (30)7.3涉水项目管理 (31)7.4安全管理 (32)7.5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36)7.6档案管理 (37)附录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格式 (39)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堤防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行,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

县级以下管理的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本细则所指堤防包括河道堤防、湖泊围堤、蓄滞洪区围堤以及防潮堤等。

其它堤防可参照执行。

1.0.4 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堤岸防护、穿跨堤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1.0.5 堤防工程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 制定和完善所管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3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

4 开展对工程检查监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态。

5 实施养护管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与安全。

6 做好防汛、防冻的各项工作和落实各项责任制。

7 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8 做好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堤防管理现代化建设。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湖日常管护制度模板

河湖日常管护制度模板

河湖日常管护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湖管理,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条河湖日常管护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确保河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日常管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管护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河湖日常管护责任体系第五条河湖日常管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是河湖日常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各级河长是河湖日常管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河湖日常管护工作。

第七条河湖日常管护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河湖日常管护工作。

第八条河湖日常管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河湖日常管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河湖日常管护内容第九条河湖日常管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河湖水面清洁,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垃圾、杂草等;(二)定期检查河湖堤坝、桥梁、闸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三)监测河湖水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污染事件;(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五)合理利用河湖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六)开展河湖绿化美化,提升河湖景观和生态环境质量;(七)宣传河湖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河湖保护意识。

四、河湖日常管护流程第十条河湖日常管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河湖日常管护计划,明确管护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二)组织实施河湖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三)定期对河湖日常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管护档案,记录河湖管理现状、问题及整改情况;(五)及时向上级河长或相关部门报告河湖日常管护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山东省水利厅二○一一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检查与监测 (4)2.1堤防工程检查 (4)2.2堤防工程安全监测 (10)3 养护与修理 (16)3.1堤身工程养护与修理 (17)3.2护岸控导工程养护与修理 (20)3.3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22)4 生物防护工程养护 (24)4.1一般规定 (24)4.2草皮及林木养护修理 (24)5 动物危害防治 (26)6 附属设施养护修理 (27)6.1里程桩、界碑、标志牌、观测设施养护 (27)6.2设备管理维护 (27)6.3办公、生活区管理 (28)7 其它管理 (30)7.1一般规定 (30)7.2考核管理 (30)7.3涉水项目管理 (31)7.4安全管理 (32)7.5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36)7.6档案管理 (37)附录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格式 (39)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堤防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行,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

县级以下管理的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本细则所指堤防包括河道堤防、湖泊围堤、蓄滞洪区围堤以及防潮堤等。

其它堤防可参照执行。

1.0.4 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堤岸防护、穿跨堤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1.0.5 堤防工程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 制定和完善所管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3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

4 开展对工程检查监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态。

5 实施养护管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与安全。

6 做好防汛、防冻的各项工作和落实各项责任制。

7 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8 做好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堤防管理现代化建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时间: 2015-07-24(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河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以及大汶河下游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东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调供水调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产生活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编制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统筹解决东平湖生态修复、蓄水防洪、综合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

第五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承担。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3【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除害兴利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沿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第九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南四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济宁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地区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港航污染、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向南四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与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八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河湖日常管护制度范本

河湖日常管护制度范本

河湖日常管护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湖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湖泊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河湖日常管护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原则,实现河湖水域环境整洁、生态平衡、防洪安全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责任河湖日常管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各级政府是河湖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河湖日常管护工作。

第五条管理组织各级政府应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河湖日常管护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河湖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

第六条管理内容河湖日常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河湖水域整洁,清除河道、湖泊垃圾、漂浮物,打击非法采砂、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违法行为;(二)加强河湖水质监测,防治水污染,确保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三)定期检查河湖堤防、护岸、桥梁等水利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四)开展河湖绿化,维护生态平衡;(五)实施河湖清淤疏浚,提高河湖防洪能力;(六)建立健全河湖巡查监管制度,加强河湖巡查监管;(七)组织开展河湖日常管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河湖保护意识。

第七条管理措施(一)各级政府应根据河湖实际情况,制定河湖日常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主体;(二)各级政府应保障河湖日常管护工作所需资金,确保管护工作顺利开展;(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湖日常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四)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管护考核制度,对河湖管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价;(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河湖日常管护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鲁水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第七号总河长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参与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不断走深走实,省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8月24日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的积极性,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侵占河湖或对河湖造成破坏、污染的行为。

对我省境内涉河湖违法行为的首次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如涉嫌违法行为及具体时间、地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鲁水政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5日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水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其他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机关内设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行政执法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改进、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调查处理水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全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职责管辖范围内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全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监督,是指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下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从事水利相关工作的组织机构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的对全省水利行业的监督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对我省开展监督工作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水利监督范围和事项第六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七条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六)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七)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三)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十四)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五)水利扶贫;(十六)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省水利厅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省水利厅监督工作。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1.总则1.1 为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的开展,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

水利工程的具体管护规定另行制定。

2.管护范围本规定所指管护范围为河湖管理范围。

已划界的河道、湖泊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管护;未划界的河道、湖泊在规定试行期间暂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护范围管护。

2.1 河流有堤防的河道,其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 至10 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平原地区河道的管护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特殊情况:堤防堆土区较宽,且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确定管护范围。

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确定管护范围。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确定管护范围。

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护范围线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

堤防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0.5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护范围。

2.2 湖泊湖泊管护范围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

其中有堤防段,以护堤地外缘确定管护范围;无堤防段,以设计洪水位外边线,或按市县人大公布的相关规定,至湖泊边界一定距离确定管护范围。

3.河湖水域岸线管护规定3.1 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涉河湖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隧道、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光伏、风电、河湖综合整治工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公园景点等)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已有的排污口,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其他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同意。

河湖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及公园景点等工程如涉及河道现状滩地,不应减少过流断面,减弱过流能力,影响河势稳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检验合格,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启用。

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对已准予许可且正在实施的许可项目,严格落实稽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稽查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的许可项目进行稽查。

稽查内容包括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式等,是否缴纳了应当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补救措施及其他要求,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稽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被许可人限期纠正和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巡查、监督,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运行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报请准予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3.2 涉河湖生产活动管理3.2.1 限制及禁止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堤顶及堤坡禁止进行农业耕种。

禁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2.2 生产活动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2.3 违法违规生产活动整治非法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限期拆除,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种植的阻洪林木及高秆作物,设置的拦河渔具、弃置的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违法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活动,应及时阻止,并清除相应建构筑物。

对于在堤顶、堤坡进行农业耕种的,应及时制止,恢复堤防原貌。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批准的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清除相应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道原始断面。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批准的采砂行为,或未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时间、范围采砂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限期拆除,恢复河道原貌。

对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点,需根据采砂许可证设置公示牌,明确采砂许可证编号、许可机关、许可时间、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方式、采砂许可证查询方式以及举报电话。

同时,采砂许可机关要定期组织对采砂主体、采砂行为进行稽查。

采砂结束后,要对采砂坑的恢复情况、采砂现场等进行验收;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要定期对采砂行为进行日常巡查。

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4.河湖水环境管护规定4.1 河湖保洁定期清理河湖、沟渠、库塘水面、闸坝上下游漂浮物;定期清理岸坡、步道、堤顶路/巡河路、边沟、公共绿地内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降雨后及时排除步道、堤顶路/巡河路上的积水,48 小时内无明显积水。

定期巡视河湖,不得向河湖、沟渠、库塘内倾倒垃圾,非法排放污废水,禁止未达标水直排。

4.2 河湖植被带建设充分保护沿河湖自然植被;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沿河湖人工植被带建设。

河道管理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防洪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营造护堤林、防浪林、护岸林、草皮护坡等。

护堤林沿堤防背水侧堤角外布置,护堤林的种植宽度、植株密度和树种,应根据护堤地的范围、土壤、气候条件、木材材质和种植效益,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的环境因素确定。

防浪林沿堤防迎水侧堤角外布置,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结合的立体生物防浪模式。

防浪林的种植宽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不得越过规划防洪标准对应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

必要时可采用相似条件下的防浪林观测实验成果,并应类比分析确定。

除防浪林外,堤内河滩地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宜栽植低矮灌木、草本或其他低矮的地被植物。

堤顶和戗台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堤坡上禁止种植树木,应以草皮防护为主,已种植林木的,需逐步清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恢复堤防断面,保障堤防安全。

无堤防的河道,两侧宜设置护岸林带,护岸林的种植宽度、植株密度和树种,应根据河道的管理范围、土壤、气候条件、木材材质和种植效益,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的环境因素确定,但不得越过规划防洪标准对应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

5.管护工作要求制定管护巡查制度,填写管护巡查日志,记录巡查时间、所在河湖(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等,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护台账。

根据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问题出现频率以及特殊情况等合理确定巡查频次。

穿人口聚集区河道(穿城区,穿县、镇驻地,穿村庄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库,平原区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区至少半月巡查一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