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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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行为不属于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乱纪行为。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2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2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稽查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稽查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稽查工作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稽查局,负责组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内部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二)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稽查局应当设立稽查岗位,配备相应的稽查人员。

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税务稽查资格。

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稽查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税务稽查程序第七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选案阶段,稽查局应当根据税收管理信息、群众举报、上级指令等因素,确定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实施阶段,稽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被检查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十条审理阶段,稽查局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执行阶段,稽查人员应当依法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跟踪管理整改情况。

第四章税务稽查工作纪律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纪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1. 引言稽查工作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制定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审计师提供清晰的指导,并确保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准确、公正和客观性。

2. 底稿基本概念税务检查底稿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所依据的文件,亦是税务人员实施工作的计划书。

它可以帮助审计师了解审计对象,明确审计目标,并通过记录税务检查的每一个环节,有效地管理检查工作。

底稿的要素包括: - 查证的事实和依据 - 并非查证的保留事项 - 评估实证资料的分析 - 所得的其他3. 底稿的要求为确保驾驭税务检查过程中的细节,并使检查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税务检查底稿需要符合以下要求:3.1 确定检查对象和目标审计师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简要的概括,明确核查的范围。

审计员还需根据税务检查的主要目的和任务确定检查标准和方法。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所有税务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保守税务机关接收的纳税人信息,并以保密规则掌握机密信息。

3.2 记录名称和编号确保在检查过程中,所有底稿都有唯一的编号。

对于不同的底稿,需要独立的编号。

底稿的名称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易于理解。

同时也需要确保底稿的名称反映了其相关信息的情况。

3.3 书写规范书写需要使用工整的字体、统一的格式和规范的标点符号。

审计员还需注意,所有底稿都必须遵循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和标准。

3.4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是税务检查底稿制度的重要部分。

审核程序应包括标准的步骤和流程,确保底稿符合相关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一致性。

3.5 底稿记录的内容巧妙地将内容分为六个一级标题。

3.5.1 检查对象介绍认真列出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这包括了公司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等等信息。

记录此类信息可以帮助审核员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现状。

3.5.2 查证事项查证事项是底稿的重点。

它对所有审计员都很重要,因为审计员需要证明一些事情是实际发生的。

企业税务稽查制度汇编范本

企业税务稽查制度汇编范本

企业税务稽查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保障税务稽查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税务稽查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税务稽查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全面细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税务稽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二章税务稽查计划第五条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行业特点、企业情况等因素,制定税务稽查计划。

第六条税务稽查计划应包括稽查目标、稽查范围、稽查时间、稽查任务、稽查方法、稽查人员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进行稽查工作,不得擅自变更稽查计划。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报请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章税务稽查组织实施第八条企业应根据税务稽查计划,组织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

稽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税务稽查证件,说明稽查事项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税务稽查人员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询问了解等方式,全面掌握被稽查单位的税收情况。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税务稽查人员应根据稽查结果,编制稽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税务稽查结果处理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第十五条企业应将税务稽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章税务稽查工作纪律第十六条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稽查工作纪律,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七条税务稽查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公司税务稽查制度汇编范本

公司税务稽查制度汇编范本

公司税务稽查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税务管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确保公司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稽查。

第三条税务稽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稽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税务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部门应具备专业的税务稽查人员,保证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二、税务稽查工作程序第五条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制定稽查计划: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年度稽查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 选择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计划,选择需要进行稽查的纳税人。

3. 通知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前,应向稽查对象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4. 进行稽查:税务稽查部门按照稽查计划和稽查通知书的要求,对稽查对象进行现场稽查或非现场稽查。

5. 制作稽查笔录:税务稽查人员应制作稽查笔录,记录稽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6. 形成稽查报告: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稽查笔录和相关证据,形成稽查报告。

7. 处理稽查结果: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稽查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等。

8. 送达稽查结论:税务稽查部门将稽查结论送达稽查对象,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2. 尊重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3.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稽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4. 不得接受稽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归档期限:底稿 的归档期限应根 据税务检查工作 的性质和重要性 确定,一般不超 过5年。
审核内容与方法
审核内容:检查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风险控制等方面 审核方法:采用抽样检查、交叉检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评估标准:根据检查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企业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 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
实企业的纳税情况。
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 结果,编制税务检查工作 底稿,包括检查情况、发
现问题、处理意见等。
审核工作底稿:将工作底 稿提交给上级部门审核, 确保工作底稿的准确性和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 稿制度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概述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管理与使用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审核与评估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改进与完善
定义与作用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 作底稿是税务检查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税务检查工作的基 础和依据。
工作底稿记录了税务 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包括检查对象、检查 内容、检查方法、检 查结果等。
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保 证税务检查工作的规 范性和合法性,提高 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
工作底稿还可以作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证据 ,为税务检查工作的 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底稿的分类与组成
底稿分类:分为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和税务 检查工作补充底稿
评估标准与流程
评估标准:包括工作底稿的完 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doc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doc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规范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规范

工作底稿的填写说明
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确 保准确无误。
检查结论和建议
根据检查情况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 议和意见,确保结论和建议合理可行。
检查人员情况
根据实际检查人员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 确无误。
检查过程记录
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做 等信息,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检查结论和建 议
根据检查情况得出结论,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
工作底稿的格式要求
纸张尺寸
一般采用A4纸尺寸,便于保存和归 档。
字体和字号
一般采用宋体或微软雅黑字体,字 号为12号或14号。
行间距和段落间距
行间距一般为1.5倍行距,段落间距 一般为1.25倍行距。
页边距
一般采用常规页边距设置,左右边 距为2.5厘米,上下边距为2厘米。
建立工作底稿的标准格式,明确必须 记录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以提高信息 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要点三
及时更新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求检查人员及 时更新工作底稿,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和实时性。
工作底稿的制度完善
制定标准制度
01
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记录、保存和
使用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统一格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稽查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税总 企便函〔2016〕45号)中《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格式,设计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工作底稿格式。
归档保存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档案规范对已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归档保存。
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培训指导
记录稽查过程和结果 ,保证稽查工作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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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doc 14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
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
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附件(二)
X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记录
被查对象检查地点
记录人检查时间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三)
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被查对象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




检查
人员:
年月日






被查对象签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查补税款计算表(增值税)
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月份申报数查补税款
检查调整后留抵税款所属期查补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缴税金留抵税金合计偷税少缴税款
期初留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制作要求:
1、税款所属期按年度分别填写;
2、申报数由被查对象填写,并确认盖章;
3、查补税款是当期查补的销项税额和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调整留抵税金是调整的当期留抵税金,如果当期没有留抵税金,则该栏没有数据,如果本期留抵税金已调整,下期有留抵税金的,则应相应调减下期留抵税金,依次逐月进行调整;所属期查补税款为正数的,则为当期应补增值税税款;
查补税款计算表(消费税)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月份
申报

查补税款
销售收入应缴税金合计偷税少缴税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查补税款计算表(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序号




1 全年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
2
适用征收率或税率3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4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5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6 检查所属期(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7
本期查补所得税额
8
本期实际应补所得税额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附件五
偷税率计算表
企业名称(盖章):
检查所属期: 年月---- 年月单位:元
查补数
合计
税种名称申报数已查补数
本次检查数小计偷税率备注
1 2 3 4=2+3 5=1+4 6=4/5 7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
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其它——合计
税务机关(盖章):
检查人员:日期:
制作要求: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被查对象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3、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4、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须在备注栏说明,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5、检查所属期应按纳税年度分别填写。

6、申报数含被查对象自查申报数,应由被查对象提供,并经检查人员核实。

7、查补数由检查人员填写,如有已查补数,须附税务处理决定书。

8、此表须由被查对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检查人员签字。

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计算表
单位:元
序号滞纳税
款金额
所属日

起始日终止日2001.5.1前
加收天数
2001.5.1后
加收天数
就应
加收

1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2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3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4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5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6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7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8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9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10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11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12 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合计- - - - - 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执行人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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