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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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DOC)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DOC)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债权转让情形,P2P的债权转让、银行的债权转让、信托公司受让债权以及信托结束后的债权原状返还,如果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变更效力?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债权转移的,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1、法理基础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否则抵押权的转让无效。

2、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物权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所规定的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定、政府征收、依法继承、遗赠、以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典型案例及分析见《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25日)2013年2月1日,双健公司向广发银行贷款392万元,吴小健以其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

9月29日,广发银行与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豪公司)签订《信贷资产买断型转让合同》,将借款债权及其附属抵押担保物权转让于洁豪公司。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让登记手续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让登记手续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让登记手续抵押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与相关的抵押权一同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转让抵押权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转让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有效转移。

本文将介绍抵押权的转让及其相关登记手续。

一、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故意所有的抵押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抵押权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需要变现或者需要将债权进行再融资的情况下。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的转让往往伴随着债权的转让,即债务人的债权和抵押权共同转让给第三方。

抵押权的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协商一致:债务人、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需要达成协商一致,明确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2. 签订转让协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抵押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履行转让手续:双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包括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签署转让文件等。

4. 通知抵押人:债权人通知抵押人抵押权的转让事宜,确保相关权益的变动被及时知晓。

5. 记录保留:债权人应当保留与被转让抵押权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以上是抵押权转让的基本步骤,双方在进行转让时应当重视合同的签署和手续的办理,确保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转让。

二、抵押权的转让登记手续抵押权的转让在完成协商和签署转让文件后,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手续。

登记是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权的转让得到官方认可。

抵押权的转让登记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申请:受让人向相关登记机关(通常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相关执法机构)提交抵押权转让的登记申请。

2. 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需提供转让协议、身份证明、不动产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3. 审核审批: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转让手续合法、真实。

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会核发抵押权转让的登记证明。

4. 公告登记:登记机关在完成记录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登记,以允许有关方面进行异议或索赔。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而设立的一种权利。

在实际交易和借贷过程中,有时候债权人需要将抵押权进行转让或者转移给其他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就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进行探讨,并重点阐述其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的转让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抵押权进行转让,将其所持有的抵押债权向他人转交。

抵押权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协议,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债权人将其抵押债权转让给他人后,转让的抵押权将由新的抵押权人享有,债务人在此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会改变。

抵押权的转让需要特定的文书形式和程序,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人和新的抵押权人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将转让事项登记在相关的权益登记机关。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转让后依然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相关的权力。

抵押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转让的债权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的相关信息等。

合同还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并阐述转让后的抵押权人应承担的权益和义务。

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共同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转让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公证。

二、抵押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转移指的是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抵押权移交给其他人,以完成债权的转让或抵押品的处置。

与抵押权的转让不同,抵押权的转移可能导致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益改变。

抵押权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新的抵押权人之间的三方协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转移涉及到抵押物的处置,因此需要明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和处置方式,并确保转移后的所有权和责任得到清晰规定。

转移协议还应明确债务人在转移后是否继续为新的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并明确相关的保证和违约责任。

在抵押权的转移过程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任何一方在转移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转移无效,并对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转让与抵押物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转让与抵押物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转让与抵押物处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债权转让和抵押物处理是两个重要的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理解并正确处理这些问题非常重要,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转让与抵押物处理进行探讨。

一、债权转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债权的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其权利向第三方转让的行为。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通过支付购房款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因此产生了对卖方的债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需要转让其对卖方的债权给第三方,这就需要进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约定。

首先,转让方需要与受让方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受让方需要确认合同中是否有债权转让的限制和条件,比如是否需要卖方的同意、是否需要支付转让费等。

最后,债权转让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确保权利的合法转移。

二、抵押物处理抵押物处理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已经设立了抵押物的房屋,如何处理该抵押物的问题。

在购买房屋时,如果买方需要贷款,往往需要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抵押。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如何处理这个抵押物。

首先,双方需要明确抵押物的情况。

买方需要向卖方提供已经设立的抵押物的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卖方对该抵押物的知情权。

其次,双方需要约定在房屋买卖完成后,如何解除该抵押物。

一般情况下,买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偿还相应款项,以解除抵押。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抵押后,双方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登记,确保该房屋不再受到抵押物的限制。

三、其他注意事项除了债权转让和抵押物处理,房屋买卖合同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双方需要约定好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对于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双方也需要进行明确的约定。

此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总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债权转让和抵押物处理是两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抵押权的转让与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权的转让与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权的转让与抵押物的处置抵押权的转让是指当原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抵押权凭证转让给另一人时,该抵押权也会随之转让。

在抵押权转让过程中,抵押物的处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抵押物在债务履行不得以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实现债权。

一、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是根据债权人的意愿和受让人的同意,将债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凭证转让给另一人。

转让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合同转让和法律转让。

1.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将抵押权凭证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转让的标的物、抵押权转让的范围、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转让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和受让人双方签署,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 法律转让法律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会随债权的转让而自动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比如,债权的转让可以是由原债权人转让给另一债权人,而抵押权也会随之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无需额外的合同约定或登记手续。

二、抵押物的处置抵押物的处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得以后,依法对所抵押的财产进行变卖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变现,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押物的处置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

1. 变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是最常见的抵押物处置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出售抵押物,以获取相应的债权金额。

在变卖抵押物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渠道公示、报纸、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确保抵押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

2. 其他合法方式除了变卖抵押物外,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抵押物的处置。

这包括委托抵押物管理公司进行租赁、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

债权人在选择其他合法方式时,应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确保抵押物的处置与债权额度相符。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和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权。

同时,债务人也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内通过还款等方式保全抵押物,避免抵押物被非法处置。

总结:抵押权的转让与抵押物的处置是紧密相关的。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在信贷领域,经常会出现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进行债权转让的交易(比如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债权受让人为了降低成本(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费用及花费的时间)、简便手续或基于其他考虑,在转让有抵押的债权时一般不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转让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债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呢?如果相应债权转让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是否能获得相应抵押权?一、合同法及物权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也随着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但并未强制要求抵押权转让必须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也未明确规定若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债权受让人不享有抵押权。

二、部门规章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该条规定“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形还包括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这便是法律规定的变更抵押权的很常见的一种情形。

根据前述规定,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若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需要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则规定,“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吗?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吗?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吗?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这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双方债权的处理情况上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业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处理。

一、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吗?是的,《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对债权进行转让处理时,需要首先召开股东大会,并对相关的情况进行投票表决处理,在符合规定票数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法律来进行合法的转让。

民法典解读:主债权转让,即便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爱尖刀

民法典解读:主债权转让,即便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爱尖刀

民法典解读:主债权转让,即便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爱尖刀经授权转载自 | 老孙聊风控作者 | 孙自通问题的由来实务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业务,如果主债权转让,相应抵押未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相应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呢?民法典最新规定《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另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第62条的规定,“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典型判例案例1: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与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2015)申字第2040号裁定最高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2:杨陆璐、倪乃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614号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转让债权的担保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本案中,杨保信、王淑华、王栋与丹东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丹东银行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定,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且丹东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华远达公司时,以及华远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杨陆璐时,均约定将案涉债权主从权利转让,故在倪乃文未清偿前述债务的情况下,杨陆璐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杨保信、王淑华、王栋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3: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441号法院认为:抵押系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未增加所担保债务能否履行的风险,只是变更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让主体,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在未有法律例外规定或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理应一并转让。

如何处理部分债权转让中的担保权转移问题

如何处理部分债权转让中的担保权转移问题

如何处理部分债权转让中的担保权转移问题一、引发讨论的案例A公司对甲享有贷款债权,其中本金1亿元。

该债权由甲持有的市值3亿元限售股票质押担保,以及乙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上述股票大幅下跌,目前市值仅9000万元,甲的贷款已逾期,无力偿还,估计乙也无力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A公司为防止股票继续下跌扩大风险,拟以9000万元转让其中的部分债权,B公司有以9000万元价格受让其中9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和违约金之债权的意向,但要求对应市值9000万元的股票均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就该案例,如何设计债权交易方案,既能满足拟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交易需求,还能尽量最大化地保护转让人的剩余债权利益。

二、部分债权转让具有可行性,不论是担保债权还是非担保债权债权分为可分债权和不可分债权,只要没有法律规定,以及依据债权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不具有不可分性,普通债权一般都是可分的,可分的债权是可以将债权分割后进行部分债权转让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物权和保证担保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均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因此,债权转让,担保权利亦随之转让。

对于债权部分转让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对此亦有类似的规定,虽然该规定的从权利仅是抵押权,但其法理同样适用于质押权和保证担保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足以满足受让人的受让要求,因为依该司法解释,受让人受让900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相应派生收益,其主张质权只能是对应现全部股票市值中的90%的股票,即8100万元的现值股票所对应的股票,而不是全部股票来保障其债权及派生收益。

三、本文案例中部分债权转让方案的设计虽然有上述法律规定,只要不损害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和国家利益,并非当事人不能作出与上述法律规定不同的交易安排,而且该规定也只是可以按债权比例分享担保物权,而不是说只能或者必须如此,因此,该规定还是留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

抵押权的变更与转移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变更与转移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变更与转移规定详解抵押权是指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享有对该借款人的财产权益的担保权利。

在实际运作中,抵押权的变更与转移是常见的操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抵押权的变更与转移的规定,以便读者对此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抵押权变更的规定抵押权变更是指债权人转让或者变更其抵押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变更抵押权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变更原因合法合规抵押权变更必须有合法的变更原因,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债权人因合同终止、债权转让等原因需要变更抵押权,那么变更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

但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变更抵押权,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变更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不变在抵押权变更中,债权人变更其担保这份债权的抵押权,但担保的债权不发生变化。

也就是说,借款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并未变动。

只是抵押权人从原债权人变更为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相同的担保权利。

3. 符合相关登记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变更必须在房地产所有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只有完成相关注册手续,变更后的抵押权才能够生效。

债权人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方可作为合法的抵押权变更凭证。

二、抵押权转移的规定抵押权转移是指债权人将其抵押权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与抵押权变更不同的是,抵押权转移会导致担保的债权发生变化。

关于抵押权转移,以下是其规定要点:1. 债权人应当有权转让抵押权债权人在转移抵押权前,应当是权利的享有人。

只有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才能够将这份权利进行转移。

如果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导致债务消灭,债权人也就无权再转移抵押权。

2. 转移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抵押权是对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担保,在抵押权转移时,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转让抵押权之前,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3. 需满足法定程序抵押权转移也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转让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主债权转让,质权是否随同移转?民商辛说

主债权转让,质权是否随同移转?民商辛说

主债权转让,质权是否随同移转?民商辛说辛正郁按:担保物权是可由当事人最大限度自主安排的一类物权,独特的制度功能使其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最广泛的施展舞台。

担保物权不仅记录了近现代物权法制发展的重要脉络,物权法未来发展的成色如何也将主要通过担保物权制度来检验。

随着现实交付对质物占有形态的束缚被观念交付制度极大缓解,三大担保物权中,质权运用的广泛性和深入程度最为引人注目。

我国法对债权转让时质权能否及如何转让未作明定,本文首先将其界定为法律漏洞,进而启动解释作业。

对登记型质权运用类推方法,对占有型质权,则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加以解决。

作者以交付(移转占有)在物权变动中的意义、效果为中线,以统筹协调合同、担保、物权等法律本旨目的为基础,着重思考了如下问题:1.质权的从属性怎样体现和贯彻;2.质权是不是“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如何看待债权转让后的质权归属问题,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4.不同类型物权变动中,生效要件是否要区别确定。

至此,对“‘占有’究竟是在怎样公示质权”这一质权制度中最为核心问题的回应,应已顺理成章。

一、设例a.为担保对甲的借款,乙以一台机器出质,并将机器现实交付于甲占有。

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未向丙交付该机器。

b.为担保对甲的借款,乙将存储于丁处的一批钢材为甲设立质权,丁与甲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出具了《质物清单》。

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并向丙交付《质物清单》,但未通知丁,其间出质钢材始终存放于丁之仓库。

c.为担保对甲的借款,乙以名下股权为甲设定质权,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未办理股权质押转移/变更登记。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债权受让人丙是否享有质权?二、漏洞填补:质权的可转让性在我国法下,关于抵押权的可转让性,因法有明文,并不存争议。

根据《担保法》第50条与《物权法》第192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和抵押权规定

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和抵押权规定

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和抵押权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债权转让和抵押权是两个重要的规定。

它们在保护贷方的债权和借方的抵押财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就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和抵押权规定进行探讨。

一、债权转让规定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允许贷方将其对借方的债权进行转让。

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

债权转让通常出于贷方的多种原因,如贷方需要资金流动性或风险分散。

债权转让的手续通常需要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并通知借方。

债权转让的具体条款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的转移并不会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件产生影响。

债权的受让方将继续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益和责任。

债权转让并不会免除借方对原贷方的偿还义务,只是转移了债权的履行主体。

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债权转让后借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在实施债权转让时,借款合同通常会约定转让的方式和条件。

转让方式可以是全额转让或部分转让,具体视双方协商而定。

转让条件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时间和转让程序等。

债权转让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抵押权规定抵押权是借款合同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借方在借款合同中将某一特定财产作为债务的抵押物。

一旦借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贷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其债权。

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权规定应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信息。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其他权益。

抵押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其对第三方的可见性和优先权。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也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规定之一。

贷方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实现性。

当借方无法履行债务时,贷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将抵押物进行变卖或处置,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除了抵押物的规定,借款合同中还需要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合同应明确贷方可以在何种情况下行使抵押权,并规定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借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以便贷方便利地行使其抵押权。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自动一并转让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自动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主债权时不动产抵押权是否⾃动⼀并转让⽂章来源:君合法律评论;作者:缪晴辉、李毅、万⼦千。

⽬录引⾔⼀、过往交易中关于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三、《九民纪要》、《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并转让增强确定性四、结语效果图导语担保权利能否随着主债权的转让⽽⾃动⼀并转让⼀直以来都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点,⽽其中不动产抵押权能否随着主债权⾃动⼀并转让更是诸多境内外投资⼈关注的重中之重。

在法律法规层⾯,《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为担保权利的⾃动转让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和《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等却要求专门就抵押权转让办理登记。

由于最⾼⼈民法院曾于2001年11⽉4⽇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不良贷款规定》”)3,在过往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得益于前述规定,⾦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国有银⾏债权时可⼀并受让不动产抵押权的原则较为确定,⽽对于其他类型的不良债权转让,相关不动产抵押权能否随主债权⼀并转让颇具争议。

与此同时,部分层级较低的⼈民法院认为只有在完成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主债权的受让⼈才能⼀并受让不动产抵押物上的抵押权4。

在此背景下,诸多境内外投资⼈对收购不良债权时能否⼀并受让不动产抵押权感到担忧,我们也时常收到投资⼈就此提出的咨询。

近年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进⼀步明确了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并转让的规则。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际,本⽂旨在通过法律研究、案例梳理及实践分析等⽅式,与读者分享我们关于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理解与观点5。

⽰意图⼀、过往交易中关于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争议在民法的基本理论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担保物权的设⽴、转移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即担保物权的设⽴以债权成⽴为前提,并随债权的转移⽽转移,因债权的消灭⽽消灭6。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并转移对于债权⼈的债权,是可以积极主张的,也是可以放弃的,还可以转让给第三⼈。

如果要转让张第三⼈的,是需要双⽅当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并且需要通知债务⼈。

那么,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并转移?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并转移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并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七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的,受让⼈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的除外。

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并转让,受让⼈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债权转让的条件:第⼀、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效的债权转让他⼈,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信任关系⽽发⽣的债权、以特定⾝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与受让⼈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种处分⾏为,必须符合民事⾏为的⽣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的意思表⽰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是⾃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最高院: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受抵押权人登记的影响

最高院: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受抵押权人登记的影响

最高院: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受抵押权人登记的影响一、裁判要旨抵押权的设定宗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是被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其从属性不仅体现在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还体现在抵押权的处分上,即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鉴于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债权受让人取得的附随于主债权上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无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受让人即取得抵押权。

二、案情简介2012年9月20日,农发行怀化分行与绿兴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绿兴源公司向农发行怀化分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大米等原材料收购,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年利率为6%。

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绿兴源公司用其名下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和全部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另丁某某与农发行怀化分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绿兴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农发行怀化分行依约提供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绿兴源公司仅归还农发行怀化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

农发行怀化分行在告知绿兴源公司拟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城建投公司后,城建投公司与农发行怀化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发行怀化分行将其对绿兴源公司的前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城建投公司,城建投公司没有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

同日,城建投公司代为清偿了绿兴源公司所欠农发行怀化分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9127616.66元。

2013年12月4日,城建投公司向绿兴源公司送达了《清偿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于2013年12月9日前归还欠款19127616.66元,但此后绿兴源公司并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

城建投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绿兴源公司立即偿还城建投公司欠款19127616.66元及支付至还款时止的损失;2、丁某某对绿兴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城建投公司对绿兴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
抵押物在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所得,必须优先清偿债务,所得不够的,由债务人补足。

如果是无偿转让,那债务人必须自己将债务结清。

总之抵押物一经转让面临的结果就是债权结束,抵押权随之结束,也就不存在抵押权转移这个说法了。

这种案例在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遇到。

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还不上钱以后,银行主要采用两种方式来处理这笔贷款。

处置抵押物
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或者银行一方自行对房产进行处置。

所谓处置就是将房子卖掉,卖掉得的钱用于偿还贷款。

这里说的卖掉,实际就是有偿转让抵押物。

贷款结清之后,银行会与借款人一起将抵押物解押。

转让债权
银行无法自行处理或想要快速收回贷款就会考虑将债权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

与债权一同转移的还有抵押权。

从此以后对借款人有债权和抵押权的就是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与银行大同小异,都跑不了处置房产的方式。

银行也好,资产管理公司也罢,在处置房产及其他不良资产时都是先转让,收到钱之后才会解押。

如果先解押再收钱,银行就会面临钱财两空的局面。

银行研究僧,你学习,我也跟着学习!快来评论区互相学习吧!。

[最新知识]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变更

[最新知识]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变更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变更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变更,对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变更现行的法律法规各有各的说法,比如合同法、部门规章、最高法院规定对此的说法都有区别;所以现实操作中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

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变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个条款来看,若当事人协议明确约定了随债权转让的抵押权应如何处理,我们就无须劳神费时地讨论,我们要讨论的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外法律的除外规定。

我们发现,《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属于一种除外规定情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一个特殊规定施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当时国务院总理朱镕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成立了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接收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1。

4亿元。

国家为扶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特制定司法解释为其打包清理债权的再转让保驾护航,大意即随同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的抵押权成立并有效,具体规定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当然这个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太特殊,个案不能一概而论地援引适用。

除上述两处法律规定,未见其他除外情形,不得不说我们国家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存在这方面的空白。

另外,我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均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其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民法典新规则: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新规则: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新规则: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法律依据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0316]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学者观点:杨立新:《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在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上,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比较严格的立场,设立了新规则。

这些规则是: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并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是在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是何后果,不得而知。

对此不能采取债权转让通知规则的做法,因为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原则上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不应因未通知抵押权人,就确认其转让无效。

2.如果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王利明:节选自作者论文:《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来源:《清华法学》2018年2期《物权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防止抵押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处分抵押财产,因为如果抵押人不将转让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将直接导致对抵押权人的损害。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手续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手续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手续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所设立的权利,债权人可依法行使该权利来实现债权。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将抵押权进行转让或转移,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手续。

一、抵押权的转让手续抵押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转让抵押权需要经过以下手续:1. 缔结转让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应就抵押权的转让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

协议应明确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目的等重要内容。

2. 通知债务人:转让抵押权后,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明抵押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以及转让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3. 办理登记手续:为确保抵押权的转让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需将转让事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等。

二、抵押权的转移手续抵押权的转移是指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更,导致抵押权的行使主体从原债权人转移到新的债权人名下。

转移抵押权需要经过以下手续:1. 达成转移协议: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共同达成一致,签署正式的转移协议。

协议内容应确切包括原债权人的身份、新债权人的身份、转移的目的和条件等重要信息。

2. 通知登记机关:转移抵押权后,新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物登记机关。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附上相应的转移协议、新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3. 更新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机关收到通知后,将对原抵押登记进行更新。

更新登记包括注销原债权人的抵押权登记和登记新债权人的抵押权登记。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法性和有效性:转让或转移抵押权的手续必须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2. 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进行抵押权的转让或转移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和抵押物登记机关,以确保相关权益得到保护。

3. 登记手续:为确保转让或转移的抵押权得到法律保护,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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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主债权与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律师意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问题提出: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为该债务作担保,并在某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乙欠丙100万元。

乙丙协商一致,欲将乙对甲的100万元债权及对甲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

丙如何顺利取得对甲的债权及对甲房屋的抵押权。

律师意见:一、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债权与抵押权可以一并转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以及《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其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具体到本案中,乙只能将其对甲的债权与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如此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二、房屋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并转让的,最好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新抵押权人自抵押权转移登记时取得抵押权与新抵押权人自主债权与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新抵押权人后取得抵押权的观点之争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另外,根据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建设部还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建住房[2005]77号)中对抵押贷款证券化作出过说明,即“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借款担保,并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由此可知,物权法规定房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部的规章要求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因此,本案中,甲所有房屋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内容,该房屋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并转让给丙的话,应当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丙对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得知,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并未要求必须要去做抵押权变更登记,这是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属性所决定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进一步阐释了,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后,抵押人仍应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

故此,丙对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权,自甲将主债权与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后取得抵押权。

本律师认为,既有观点之争,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司法差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各有市场,那么对丙来说,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利的办法就是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无论抵押权转让时是否需要变更登记,为了明细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双方都需要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故此,乙将其对甲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时,双方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另外,双方还需要签订主债权的转让合同以及转让后抵消丙对乙100万债权的合同,也可以把三个合同糅合为一个合同。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如何办理(一)法律法规依据有:《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另根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信息,房屋他项权抵押变更登记的主要流程如下:申请材料:(一)房屋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含“询问”记录);(二)申请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或代码证,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抵押合同;(五)以单位房产或自然人名下平房、独体别墅抵押的,除上述四项外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单位授权委托书;(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应提交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变更的书面证明,抵押人为本集体成员的有关证明;(八)其他应提交的证明。

申请表格: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办事程序:(一)申请当事人持抵押变更登记资料到登记窗口申请抵押变更登记;(二)受理人员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核实档案信息,并对有关房产实地查看;(三)申请当事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接受受理人员的询问;(四)受理人员对申请抵押变更登记内容和登记资料进行录入、扫描;(五)审批;(六)缮证;(七)发证。

办事时限:《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办结登记手续:他项权登记为20日。

四、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原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另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也规定:“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由上可知,我国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效力上采用的是“通知生效”,也就是说在抵押权转让后,由原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即可,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来看,在本案中,乙丙在转让债权及抵押权时,应当明确约定,乙的通知义务履行期限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因为,若乙没有通知甲的话,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将直接影响丙权利的行使。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乙对甲的主债权转让的,应当与其对甲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时,乙丙双方最好是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以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安全,乙丙之间应签订主债权与抵押权转让合同以及抵消丙对乙债权的合同以明晰乙丙之间的权利义务;乙在转让主债权及抵押权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甲,否则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故此,丙应慎重对待该风险,丙可在乙丙之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乙的通知义务履行期限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约定将乙履行通知义务作为乙丙合同生效条件,以此来保障双方诚实信用地履行协议。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勤勉敬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进行变更登记2014-05-12 09:5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琼案情2009年9月24日,第三人金源公司向原告某农发行借款800万元,并以2008年5月28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作为借款担保。

2010年10月21日,原告某农发行、华鑫公司、第三人金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某农发行将上述债权余额770万元连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华鑫公司,并办理抵押权转让变更登记。

但因被告的拒绝,抵押权变更一直未能办理。

2013年9月,两原告再次向被告某国土部门提出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给原告送达了《不予登记告知书》。

两原告认为,他们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依法办理,被告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诉请判决:1、撤销被告某国土部门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2、被告某国土部门对原告申请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予以办理。

庭审中,被告某国土部门辩称:一、物权法第204条、担保法第61条存在一定冲突,被告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难以把握,抵押权转移登记不仅涉及债权及抵押权转让方、受让方,还涉及债务人、抵押人,因此,本案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包括两原告和第三人澧县金源公司,仅由两原告申请转移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被告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如通过诉讼,能够厘清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被告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三人金源公司管理人陈述称:一、二原告债权转让时,第三人与原告某农发行之间的债权尚未达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额度上限1261万元,且决算期2013年6月12日亦未到,故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转让合同违反了担保法第61条、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主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两原告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既然作为申请登记证明文件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抵押权变更也就无从谈起。

被告某国土部门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应予维持。

审理支持两原告要求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撤销被告某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被告某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案现已审理完毕。

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于两原告提出的抵押权变更登记能否办理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评析根据原告某农发行提交的证据认定,有三个方面的事实事实客观存在:一是某国土部门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应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行政管理职责;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明确禁止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不全面禁止,仅仅进行了限制,即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订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故被告某国土部门在告知书中引用担保法第六十一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是《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即:不得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仅仅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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