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实务- (2)
让与担保实务操作
让与担保实务操作以让与担保实务操作为标题,下面将介绍关于让与担保的实际操作。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以该债权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让与担保的实务操作中,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得受到法律限制;2.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事先达成协议并书面确认;3. 债务人必须同意接受新的债权人,并书面确认;4.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二、让与担保的操作步骤1. 协商一致: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一致,确定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包括转让的债权金额、利息等。
2. 签订协议:债权人、第三人和债务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权转让的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告知其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4. 债务人确认: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债权的转让,并向第三人支付还款。
5. 债务清偿: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第三人支付债务,并确保债务得到有效清偿。
6. 债权人解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可以要求解除原有的担保责任,确保不再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让与担保的注意事项1. 债权人应当保证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能够得到履行。
2. 第三人在接受债权转让时,应当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避免出现无法收回债权的风险。
3.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第三人联系并进行还款,确保债务能够按时清偿。
4. 在让与担保的过程中,各方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
四、让与担保的优势和风险1. 优势:让与担保可以帮助债权人快速回收债权,提高债权的流动性;债务人可以通过与新的债权人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更多的融资机会。
2. 风险:债权人需谨慎选择债权转让对象,避免出现债权无法回收的情况;债务人需保证还款能力,否则可能面临债权转让后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
法律基础与实务平时作业及参考答案-(2)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1次平时作业参考答案辅导教师:陈永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分)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非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认可的、而非制定的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2.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B )。
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俄国宪法3.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B )。
A.法律必须是公开的,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法律原则上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项原则在法学上也被称之为“从新原则”C.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内容的行为规范D.法律生效后,必须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否则,“不知法者得免其罪”4.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B )。
A.最早实行宪政的英国宪法 B.以《独立宣言》为先导的美国宪法C.苏俄宪法 D.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的法国宪法5.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 D )A.特别行政区的法 B.行政法规C.经批准承认参加的国际条约 D.共产党的政策6.某甲于1996年7月到某地办事,从此下落不明,其妻想要求法院宣告他失踪。
根据民法规定,她必须要在她丈夫下落不明满( B )年后才有权提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7.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B.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8.下列部门法中,属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典的是( B )。
A.宪法B.刑法C.民事诉讼法 D.行政法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B D )A.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非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认可的、而非制定的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2.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B C D)A.宗教信仰自由 B.结社自由C.言论、出版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 D)A.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B.国务院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关于法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B D )A.法要求以国家的名义创制和颁布B.法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C.法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D.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 B D )A.拘留B.逮捕C.任何案件的法院审理D.刑事审判6.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 A B D )。
法律实务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A.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B.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C.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但当事人提供担保D.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足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但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答案:B2. 下列哪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答案:C3.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 甲擅自使用乙的专利技术B. 乙擅自使用甲的商标C. 丙擅自使用丁的著作权D. 丁擅自使用戊的姓名答案:ABCD4.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仲裁协议无效?A.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B.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C. 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D. 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为某市仲裁委员会答案:D5. 下列哪种证据属于法定证据?A. 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B. 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C. 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D. 当事人提供的勘验笔录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不久,甲得知乙存在拖欠债务的情况,担心乙无法履行合同。
于是,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定金。
乙不同意,认为甲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1)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甲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乙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需要分析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甲公司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丙公司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丙公司担保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结论如下:(1)甲公司贷款合同有效,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担保实务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担保实务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甲、乙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xxx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xx年xx月xx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xx年xx月xx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xx 年xx月xx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xx年xx月xx日。
案例分析。
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xxx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第二条合同主体1.1.1 第二条第一款担保方1.1.2 第二条第二款被担保方1.1.3 第二条第三款受益方1.2 第三条担保范围与内容1.2.1 第三条第一款担保方式1.2.2 第三条第二款担保额度1.2.3 第三条第三款担保期限1.3 第四条担保的实施与变更1.3.1 第四条第一款担保的实施1.3.2 第四条第二款担保的变更1.4 第五条合规性要求1.4.1 第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遵守1.4.2 第五条第二款行业标准遵循1.4.3 第五条第三款内部管理制度2.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1 第六条第一款合同的生效条件2.2 第六条第二款合同的变更程序2.3 第六条第三款合同的终止情形3. 第七条违约责任3.1 第七条第一款担保方的违约责任3.2 第七条第二款被担保方的违约责任3.3 第七条第三款受益方的违约责任4.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4.1 第八条第一款协商解决4.2 第八条第二款调解解决4.3 第八条第三款仲裁解决4.4 第八条第四款法律诉讼5. 第九条保密条款5.1 第九条第一款保密信息的定义5.2 第九条第二款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5.3 第九条第三款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6. 第十条第三方受益人6.1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方受益人的权益6.2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方受益人的责任7. 第十一条强制性条款7.1 第十一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遵守7.2 第十一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的变更8.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8.1 第十二条第一款合同签署程序8.2 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备案要求9.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与控制9.1 第十三条第一款风险评估程序9.2 第十三条第二款风险控制措施10. 第十四条合同的监督与检查10.1 第十四条第一款监督机构10.2 第十四条第二款检查程序10.3 第十四条第三款检查结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第二条合同主体1.1.1 第二条第一款担保方担保方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为被担保方履行债务向受益方提供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2版)习题答案
第1章法律概述思考与练习■概念与知识(略,答案见教材)1.基本概念2.问答题■分析与应用案例题问题:本案例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答案:本案例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
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实训题问题:结合这两个小事例分析生活中哪些事情受法的调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案: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只有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
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教义、政策等其他规则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些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谁制定或如何产生的,适用范围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等。
第2章宪法思考与练习■概念与知识(略,答案见教材)1.基本概念2.问答题■分析与应用案例分析题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招录公告中对身高的要求是否构成对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的侵犯?请同学结合社会现象,评析现实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情况答案:构成对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的侵犯。
宪法中重新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国人民银行招录公告中对身高的要求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其他事例如:公务员录用标准中规定血型条件、性别歧视等实训题(略,由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发挥)第3章民法思考与练习■概念与知识(略,答案见教材)1.基本概念2.问答题■分析与应用案例分析题案例1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
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当篇幅论及保证期间,然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依然很多。
学理上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什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实务中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起算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衔接等。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于实务中的问题,算是权威说明,但保证期间涉及的规则较多,较凌乱,本文从梳理规则出发,并辅以案例,分析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并对实务中保证期间的约定提出建议。
一、保证期间的期限确保期间就是确保合约的必要内容,它就是确保债权的除斥期间,少于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确保债权归为歼灭,无法再建议确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确保方式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通常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职责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分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并没管制确保期间的最久长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保合约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少于两年诉讼时效与否有效率的回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文书中答复天津高院,少于两年的确保期间有效率,但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后,确保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的抗辩权。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下,确保期间越短对于债权人来说越不利。
不过实践中,某些法院也并未按照上述回复中的观点裁判,而是指出少于2年的确保期间违宪。
(2021)宁商初字第61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借款期限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年”为违宪签订合同,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无法少于主债务履行期期满日后2年,否则,少于部分违宪。
担保法第二版课程设计
担保法第二版课程设计
一、前言
担保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在商业借贷和融资等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程设计旨在对《担保法》进行全面的学习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担保法解决商业纠纷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1.掌握《担保法》的基本条款和重点内容。
2.熟悉担保法在商业应用中的实际操作和案例。
3.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商业纠纷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三、课程安排
•第一讲:《担保法》概述及其适用范围解析
•第二讲: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分析
•第三讲: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质押的实际操作
•第四讲:保证金和信用保证的区别和应用
•第五讲:担保法在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中的应用
•第六讲:担保法在互联网金融和新兴金融业务中的应用
四、考核方式
1.平时成绩:出勤、讨论、作业完成情况。
2.课堂案例分析:分组进行,每组阐述一件案例的法律专业问题和解决
方案。
3.学期论文:选择一个相关的担保法案例和实际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
究,撰写毕业论文。
五、参考资料
1.《担保法》
2.《合同法》
3.《担保法律实务指南》
4.《商业保险法》
5.《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六、总结
通过学习担保法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学生将具备解决商业纠纷和预防风险的能力,对于未来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精讲: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札记
《担保法精讲: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阅读随笔1. 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在我研读《担保法精讲: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对担保法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担保法作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通过设定担保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担保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担保法体系的核心,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始终,是理解和适用担保法的关键。
平等原则: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担保人,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这一原则确保了各方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也是民法基本原则在担保法领域的体现。
自愿原则:担保关系的设立是基于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非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担保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公平原则:担保法要求各方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担保关系时,都应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不仅包括实体上的公平,也包括程序上的公平。
在理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时,我深感其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在理解担保这一核心概念时,不仅要明确其法律定义,还要了解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如常见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等。
这些内容的深入理解,对于我未来在实际工作中处理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思考与实践,逐渐理解了它们在担保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我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款,也帮助我建立起正确的法律思维,为我未来的法律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应用,我能够更准确地分析实际案例,解决现实问题。
在面临一起债务纠纷时,我能够运用平等和自愿原则,理解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担保法精讲: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的学习让我对担保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特别是对其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学习,让我受益颇丰。
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将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担保法,为我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资产担保的法律要求与实务指引
资产担保的法律要求与实务指引资产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在商业领域中广泛应用。
作为专业律师,了解资产担保的法律要求和实务指引对于提供咨询和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资产担保的法律要求和实务指引,并通过案例来说明。
一、资产担保的法律要求资产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资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资产担保交易中,法律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性:资产担保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法》、《合同法》等。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2. 自愿性:资产担保交易必须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双方应自主决定担保的种类、范围和期限,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误导的情形。
3. 客观确定性:资产担保交易必须具备确定的担保标的和担保范围。
债务人应清晰明确地确定担保物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债权人应明确约定担保物的使用、处置和追偿方式。
4. 优先顺位:资产担保交易应遵循优先顺位原则。
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担保物处置时,债权人按照约定的顺位优先享有权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担保交易的可靠性。
二、资产担保的实务指引除了法律要求外,资产担保的实务指引也对交易各方起到指导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务指引:1. 审慎尽职调查:债权人在接受资产担保时应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了解担保物的真实状况和价值。
这包括对担保物的所有权、质量、数量、处置风险等进行评估。
2. 合理评估担保物价值:债权人应根据担保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确保担保物价值足以覆盖债务。
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独立评估师进行。
3. 完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追偿方式等重要条款。
债权人应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护自身权益。
4. 定期检查和更新:债权人应定期检查担保物的状况,并及时更新担保合同。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担保物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重磅干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实务
【重磅干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实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实务一、引言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或者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这一实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细化讨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实务,包括担保方式、权限、风险管控等。
二、担保方式1.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方式需以书面形式出具,具体内容应包括连带责任承担范围、期限、担保金额等。
2.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通常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债务性质、期限、担保金额等。
3.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受益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抵押担保通常需要办理土地登记、质权登记等手续。
4.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交付给受益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质押物通常为股权、债券、存款等。
三、权限管理1.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2.董事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外担保,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3.内控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流程,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合理,风险可控。
四、风险管控1.合规风险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殊是《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2.盈利能力风险上市公司应评估被担保人的盈利能力,确保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变现能力风险上市公司需评估担保物的变现能力,确保在债务违约情况下能够及时变现并偿还债务。
附件清单:1.股东会决议范本2.董事会授权文件范本3.担保管理制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连带责任:指多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保证担保:担保人承诺在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3.抵押担保:担保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受益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2024年合同担保法律实务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合同担保法律实务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类型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类型2. 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2.1 担保人的资格2.2 担保人的责任3. 被担保人的义务与权利3.1 被担保人的义务3.2 被担保人的权利4. 担保方式与担保范围4.1 担保方式4.2 担保范围5.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1 担保合同的成立5.2 担保合同的生效6.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变更6.1 担保合同的履行6.2 担保合同的变更7. 担保合同的终止与解除7.1 担保合同的终止7.2 担保合同的解除8.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8.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8.2 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9.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0.1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条件10.2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11. 担保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11.1 担保合同的解除条件11.2 担保合同的解除程序12. 担保合同的违约金与赔偿责任12.1 担保合同的违约金12.2 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13.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效力13.1 担保合同解除的效力13.2 担保合同终止的效力14. 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4.1 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14.2 担保合同的争议管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类型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约定,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一种合同。
1.2 担保合同的类型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第二条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2.1 担保人的资格2.2 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债务的履行。
第三条被担保人的义务与权利3.1 被担保人的义务被担保人应履行债务,并按照约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
2024年协议担保法律实务解析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协议担保法律实务解析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担保物1.3 债务人1.4 债权人1.5 担保金额1.6 担保期限第二条担保物的范围与价值评估2.1 担保物的范围2.2 价值评估方法2.3 价值评估时间点第三条担保的设立与生效3.1 设立担保的条件3.2 担保的生效时间3.3 担保的登记与备案第四条担保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担保的条件4.2 终止担保的情形4.3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第五条担保的履行与监督5.2 监督与检查5.3 担保履行的变更第六条担保责任与赔偿6.1 担保责任的内容6.2 赔偿的范围与计算6.3 赔偿的承担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7.4 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的条件8.2 补充的内容8.3 修改与补充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9.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9.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9.3 解除与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2.1 生效条件12.2 生效时间12.3 变更程序12.4 解除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保存13.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3.2 合同的保存与保管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14.3 附加条款的签署与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1.2 担保物担保物是指甲方为履行债务而提供给乙方作为担保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1.3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甲方。
1.4 债权人债权人是指乙方。
1.5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指双方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高限额。
2024年协议担保法律实务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协议担保法律实务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担保概述1.1 协议担保的定义1.2 协议担保的类型1.3 协议担保的法律效力2. 担保人2.1 担保人的资格2.2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2.3 担保人的责任限制3. 被担保人3.1 被担保人的资格3.2 被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3 被担保人的责任限制4. 担保物4.1 担保物的范围4.2 担保物的登记和公示4.3 担保物的价值评估5. 担保合同的订立5.1 订立担保合同的条件5.2 担保合同的条款内容5.3 担保合同的生效和解除6. 担保的履行6.1 担保的履行期限和方式6.2 担保的履行变更和解除6.3 担保的履行争议解决7. 担保的实现7.1 担保实现的条件7.2 担保实现的程序7.3 担保实现的费用承担8. 担保的终止8.1 担保终止的情形8.2 担保终止的后果8.3 担保终止的办理手续9. 担保责任9.1 担保人的责任9.2 被担保人的责任9.3 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10. 担保的监管和检查10.1 担保的监管机构10.2 担保的检查内容10.3 担保的检查程序11. 担保的违约责任11.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11.2 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11.3 第三方担保人的违约责任12. 担保的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2.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13. 担保的解除13.1 担保解除的条件13.2 担保解除的程序13.3 担保解除的后果14. 担保的法律法规适用14.1 担保的法律法规14.2 法律法规的变更和适用14.3 法律法规的冲突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担保概述1.1 协议担保的定义本合同所述协议担保,是指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为确保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得到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者担保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强行平仓_法律实务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甲签订了一份《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甲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特定证券。
合同中明确了融资融券的期限、利率、保证金比例等条款,并约定了强行平仓的条件和程序。
甲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进行融资买入某股票。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突变,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
甲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导致其账户的担保物价值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
2019年3月,证券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要求甲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甲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遂于3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对甲的融资账户进行强行平仓。
二、案件争议甲认为,证券公司未给予其合理的追加保证金期限,且在强行平仓前未充分与其沟通,导致其权益受损。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撤销强行平仓决定,并赔偿其损失。
证券公司则辩称,其严格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行事,甲未能按照约定追加保证金,其账户已被平仓是合法行为。
证券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无需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甲在融资买入证券后,如账户的担保物价值低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追加保证金。
甲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证券公司在执行强行平仓前,应当给予甲合理的追加保证金期限,并充分与其沟通。
证券公司提供的追加保证金期限过短,且在强行平仓前未充分与甲沟通,存在一定过错。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合法,但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2. 证券公司赔偿甲因强行平仓造成的部分损失;3. 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行平仓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融资融券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融资融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融资性担保理论与实务
政策性信用担保制度不仅在西方国家,而且在亚洲、
第一部分 担保概论
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成 为政府调节资源分配、维持社会公正、推动经济发 展和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为此,商业担保 机构也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 领域. 信用担保业务及担保机构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市 场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第一部分 担保概论
、股权等等抵质押物。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 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 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 《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担保概论
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和社会性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 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市场秩序等环境 因素有密布可分的关系.在市场资源有“缺陷”的领 域,政府可以通过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财 力支持来加以弥补和调节.随着社会对信用需求的不 断增加,各国的信用担保领域越来越广泛,担保品 种也不断增加和创新,除贷款担保外,相继出现了
第一部分 担保概论
贷款的营销成本首先,在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 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 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 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 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 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其次,事后风险释
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
在风险控制要求远低于银行的担保公司的帮助下能
第一部分 担保概论
够获得资金支持,这已经实现了自身目标有担保公 司的参与当然愿意。 (二)、信用担保的作用与风险特点 信用担保的作用是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级别,功能是 信用增级。 信用担保风险的特点有: 1、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2、风险控制的被动性;
担保类书籍
担保类书籍1. 担保法基础与实务- 担保法概述- 担保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方式的法律分析 -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担保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2. 企业担保操作手册- 企业担保业务流程- 担保风险评估与管理- 担保合同的标准化模板- 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企业担保案例分析3. 个人担保法律指南- 个人担保的法律地位- 个人担保合同的签订要点- 个人担保责任的界定与限制- 个人担保合同的执行与追偿- 个人担保相关法律问题解答4. 担保合同法律实务-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的解释与适用-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 担保合同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的国际比较与实践5. 金融担保法律实务- 金融担保业务的法律框架- 金融担保合同的特殊要求- 金融担保风险的法律控制- 金融担保合同的监管与合规- 金融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6. 担保物权法实务- 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担保物权的法律限制与保护7. 国际担保法律与实践- 国际担保法律概述- 跨国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 国际担保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国际担保合同的执行与追偿- 国际担保法律的发展趋势与案例分析8. 担保法律风险管理- 担保法律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担保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担保法律风险的转移与分散- 担保法律风险的保险与补偿- 担保法律风险管理的案例研究以上内容涵盖了担保类书籍的多个方面,包括担保法的基础知识、企业与个人担保操作、担保合同的法律实务、金融担保、担保物权法、国际担保法律以及担保法律风险管理等。
这些书籍可以为法律专业人士、企业法务人员、金融从业者以及个人担保合同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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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
2013年8月31日
物权概述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种类
物权 法定
一物 一权
公示 公信
优先 效力
追及 效力
物权 的取得
共有及 优先 购买权
占有 制度
用益 物权
担保 物权
物权
自物权
即所有权,依法对 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
在他人的物上依法 享有的权利
将未付清的运输费、保管费的物品 情形下享有的担保物权
抵押担保法律问题
抵押物
不可抵押权的财产的范围: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 【1】以招标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53条】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48条】 ; 5、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违法、违章建筑的【《担保法解释》第48条】。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 号)的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 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 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 分抵押财产。
2.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农村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
3.土地使用权分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用土地 划 交 拨 换 协议 建设用地 宅基地
出 让 拍卖
(3)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关注以下情形: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 地享有的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法律禁止乡镇、村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 抵押。 《物权法》第 183 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不 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 物抵押的,其占用范 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种情形:“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需要满足一定的 条件。 首先,用于抵押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是以 “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二是要经发包方 同意; 三是根据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承包人应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种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问题。 《物权法》第 201 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建 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土 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 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 (2003年4月18日 )
用益物权
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
自己继续居住房屋但把该房屋作为担 保物权等情形下享有的担保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地役权 居住权
质权
为了融资把自己的汽车、文物等交给 权利人保管的情形下享有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
转 出 买 赠 继 让 租 卖 与 承 招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
漫画说明什么问题
4.土地使用权抵押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①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④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 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几种需要注意的情形 : 第一种情形:未建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乡镇村建设用地、厂房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不及新增建筑物
建筑物抵押的,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土地上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抵押
1.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 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 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备注:规定“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目的主要是为了 避免 因分别抵押所产生的权利冲突和摩擦。在实践中,如果因抵押人的原因只抵押登 记了房产或地产,视房地为一个整体,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房地产 一并处分,以整体的价值优先受偿。
(5)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于土地上新 增的建筑物。《物权法》第200条、《担保法》第55条第1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但是在实 现时应当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不能由抵押权人优先 受偿。” (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其厂房 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 第201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具有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的产权证明。由于尚未建有地上建筑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要求,存在抵押无效的 法律风险,在信贷业务中不宜接收此种抵押担保。 第二种情形:企业改制中国家作价入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抵 押。在办理国家作价入股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 应注意以 下问题: 一是确认企业改制时以划拨土地使用 权作价入股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 如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二是要求企业根据法 律法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于企 业办理完土地变更 登记并能够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 可 按照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办理抵押。
(3)实践中的操作和法律风险的规避
①由于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一般认定为有效。因此,在抵押贷款中只 抵押登记其中一项(如房产)则有可能抵押人又将其中另一项(如地产) 抵押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权利冲突和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增加了金融风险。 ②在抵押合同中可约定房地同时抵押,房产证、土地证存放于贷款人 或者担保人处,至于房地其中一项不登记就不作明确约定。另外,在“两 证”存放于贷款人处,还要防止“恶意”借款人以权利证书遗失为由向登 记机 关申请公告作废,然后重新补办权利证书,再转让或用于抵押登记借款。 或者以假证欺骗善意第三人,用于抵押登记借款。这两种情况就会导致善 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合法,给贷款人的抵押权实现带来不利。 ③因此,在抵押贷款时,应首先考虑房地其中一项的抵押物价值已能 足额清偿债权,即使是另一项被他人用作抵押,也能够完整地收回本息, 才不会损害到贷款人的利益。如果房地其中一项的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本 息,应将两项一并抵押登记 ,才能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三种情形: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抵押。外商企业在取 得场地使用权时没有缴纳出让金,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场 地使用费。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在 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并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来确认场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
第四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 抵押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 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员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 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 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 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
2.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
(1) 对房地分别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关不
是一个部门,就出现了分别抵押登记的情况。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理在司法实 务中意见并不统一; ①在《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一书中,又认为“房地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时,分别同时设立了两个 独立抵押权,抵押均为有效,并且不属于重复抵押,理由是《担保法》及相 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同时抵押’ 或‘随之抵押’系法律倡导性规范; ②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也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历来规定房随地 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两 者的登记机关和审查权限规定不同,导致经常发生房地分别抵押并经合法登 记的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推知):①“一并抵押”并不是法 定 抵押权,即只抵押登记房产,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不当然就设定了抵 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登记才具有效力,反之亦然;②“一并抵押”不 是 强制性规范,而是倡导性规范;③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除第三人是恶意的 外,一般应认定有效。
第五种情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 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 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 当补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 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法院查封、扣 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