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0-03-09
601108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相关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韩洪灵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二、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我们事前审核,毕马威华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
我们同意将聘请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及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审计任务;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独立董事:汪炜、陈耿、高强
2021年7月2日。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2-25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对公司 201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为公司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及公司向关联自然人购买房产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2010年 3 月 29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对批准公司与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他增资方签署《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合同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对长春高琦的增资增加了长春高琦的注册资本金,有利于长春高琦的未来发展。
(2)本次增资价格以评估价4.8874元为基础,经长春高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确定的4.88元为增资价格,本次增资行为没有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对深圳惠程、其他增资方及深圳惠程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3)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2010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1)独立董事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000839中信国安: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19,658.33万元,担保余额为342,253.7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58.29%(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4,900万元,担保余额为285,869.12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万元,担保余额为41,626.28万元)。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63,277.62万元。
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对公司2020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1-03-1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认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且本次提供担保的子公司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评级,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提出的2011年度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盾安环境对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实施总部集中管控、统一调配的监管模式,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财务融资成本。
盾安环境公司2010年度发生了最高资助额为6.86亿元的财务资助行为。
为继续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实际资金使用规模,现提出2011年度财务资助额度为1000万元,此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子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财务资助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贴现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因此我们认为此财务资助行为是公允的、合理的。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XX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第1页共1页。
盾安环境: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将于2020年4月13日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王淑萍女士、章徐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020年3月18日,公司在诸暨市店口镇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同意选举王淑萍、章徐通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本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本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仍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附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3月21日附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王淑萍,女,中国国籍,1978年2月生,专科学历。
曾任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副部长、浙江盾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等职务。
现任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沈阳华创风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丰原生化: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0-03-25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连续五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该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12亿元授信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了全体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意将该此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应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对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保障原料供应、扩大销售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12亿元授信的独立意见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确保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币12亿元授信,在授信范围内申请借款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盾安环境: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07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0-04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8月5日—8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5日15:00至2010年8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3楼会议室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30日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才良先生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表共27名,代表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7,071,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6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0名,代表1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128,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76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3,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0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1-04-1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0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恒泰艾普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恒泰艾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聘任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0年度子公司北京万里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提供劳务,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发生了一笔247,428.00元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公司 2010 年度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经过核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关联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2010年度关联资金往来的审慎审查,并认真核实公司2010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关联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除公司与子公司(Energy Prospecting Technology USA Inc.)之间有一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未扣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9,271,780.00元(140万美元)外,公司没有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盾安环境: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1-07-16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11-038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1、2010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沟通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
2010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修订后的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无异议。
3、2010年8月6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
4、201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的《关于确定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5、根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授予激励对象1,450万份股票期权。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305万份,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8.65元;预留145万份,占首次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10%,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盾安环境: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马秀梅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2010年3月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002011盾安环境: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15: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独立董事对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000520长航凤凰: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0-11-16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的提名和审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李昊的简历和相关履职经历,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李昊为董事会秘书。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再文李秉祥郭建恒
2020年11月16日。
卫 士 通: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0-08-21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冯建: 杨丹: 罗光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桑德环境: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等 2011-03-31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公告编号:2011—17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们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47,711,799.67元,净利润215,757,434.17元,以母公司净利润164,476,015.89为基数,加上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147,483,304.35 元,提取盈余公积16,447,601.59 元,扣除公司于2010年实施的2009年度对所有者的分配利润20,667,807.00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累计为274,843,911.65 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公司2010年末总股本413,356,1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41,335,614.00元。
二、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
同时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出具意见。
独立董事:张书廷周守华郭新平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我们审慎核查,经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公司未发生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的情形,在报告期内,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关于对半年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对半年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独立意见问题2. 与半年报同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962.74万元,2018年6月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7479.37万元,增加的资金占用主要为签订三方协议解决三角债导致应收智临电气关联方销售货款增加2171.12万元以及子公司中继汽贸与西藏北控清洁热力关联交易货款支付方式中3430万元于2018年12月29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形成。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的形成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名称,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关联关系,相关协议签订的背景、时间、涉及事项及金额、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协议主要内容,涉及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三方协议是智临电气与平高威海和永新县和鑫公司为解决永新县光伏扶贫项目债权债务事项而签订。
其中,永新县和鑫公司原为智临电气少数股东张国新实际控制的公司。
2016年12月,永新县和鑫公司和平高威海关于永新县光伏扶贫项目签订了一份工程总包合同,同时,平高威海向智临电气采购组件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虽上述两份合同为独立的商业合同,但智临电气在财务报告中已将该项业务列入关联方交易披露。
由于前期合同的还款义务人为平高威海,因此未将相关应收账款计入关联方资金占用。
考虑到该项目是地方政府扶贫项目,回款风险较低,为减少销售回款中间环节,降低回款风险,智临电气、平高威海和永新县和鑫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永新县和鑫公司直接向智临电气付款并冲抵其应付平高威海款项。
智临电气与永新县和鑫公司成立了专项用于接收政府付款的共管账户,确保回款资金到位。
该协议是在已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基础上,对收付款方式的优化,因而公司未按照新增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2018年8月,智临电气已收到回款322万元。
盾安环境: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0-012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发出表决单9份,收到有效表决单9份。
4、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人员会议由董事长姚新义先生主持。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报告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报告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编号:2020-004)。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1-04-12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3年任期已届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2、同意公司聘任葛亚飞为公司总裁,聘任江挺候、喻波为公司副总裁,聘任何晓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聘任何晓梅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孙存军为公司审计负责人;
3、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骆家駹
樊高定
文宗瑜
2011年4月12日。
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1、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323,064.30万元人民币,报告期内实际担保发生额合计为64,803.70万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68,565.3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0.79%。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3、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1)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江南化工与公司签订50,000.00万元等额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盾安环境对江南化工的担保余额为13,000.00万元,江南化工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20,000.00万元。
(2)盾安控股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盾安控股与公司签订100,000.00万元等额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0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事前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对2020年度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永义、王新、彭颖红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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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0-01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发表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含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
① 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互保情况: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等额互保,担保总金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2009年11月5日,公司为海越股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招行杭分”)签订的编号为2009年授字第51号《授信协议》出具编号为2009年授保字第5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招行杭分向海越股份提供总额为120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险,保证期限2009年11月20日-2010年11月19日。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项下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的借款为10,000.00万元。
②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公司于2009年8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分别向农行诸暨支行、花旗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最高额度分为人民币3,000.00万元、600.00万元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花旗银行杭州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浦发银行杭州清泰支行和农行诸暨支行融资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人民币600.00万元、10,000.00万元、3,000.00万元和2,000.00万元的担保。
为子公司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合肥高新支行融资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0.00万元的担保。
以上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2009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09信银杭营最保字第1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借款10,0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2009年10月19日-2010年8月19日。
截止2009年末,上述担保项下借款余额为0元,开具信用证余额47,980,738.13元。
2009年7月10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合肥高新支行签订合同编号0901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借款40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2009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
截止2009年末,上述担保项下借款余额为0元,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余额1,722,437.81元。
截止2009年末,本公司未对前述授权范围内的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截止2009年末,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0,00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0%;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4,970.31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18%(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7.89%);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在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及信用资质后进行,有效控制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目前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5、2009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直接或间接为除前述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年度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年末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2009年度薪酬情况,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通过对上述人员2009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考评,确定实际发放的薪酬,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2、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的2010年度薪酬上调事项,认为,本年度薪酬上调幅度与2010年度预算经营业绩指标增长幅度基本相吻合,并综合考虑了公司产业升级转型和经营目标的挑战性而提出;故上述人员的薪酬设定额度和程序,符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0年度薪酬方案。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对重大融投资项目、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独计提奖励的建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09〕201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出具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发行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发行8亿元短期融资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融资额度共8亿元,未超过公司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最高额规定。
本次发行拟采用承销机构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因此基本无发行风险。
2、发行短期融资券,能有效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所募资金用途相对灵活,可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发行方式灵活,可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发行,降低偿债压力;发行利率相对较低,能节省部分财务费用;故公司选择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符合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能有效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关于发行公司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提出的201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盾安环境对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实施总部集中管控、统一调配的监管模
式,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财务融资成本。
盾安环境公司2009年度发生了最高资助额为5.05亿元的财务资助行为。
为继续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实际资金使用规模,现提出2010年度财务资助额度为6.6亿元,此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子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财务资助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贴现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因此我们认为此财务资助行为是公允的、合理的。
而鉴于各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关于公司聘用201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用201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聘请的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0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骆家駹
杨炎如
文宗瑜
20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