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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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0号)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3.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3号)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5.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1号)6.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7.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10.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11.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12.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13.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14.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15.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16.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17.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1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3号)20.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2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22.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第42号)23.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第6号)2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药职改字〔1987〕第3号)25.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2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2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2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5号)2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3号)3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5号)3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4号)3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号)3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3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注:以上文件可从有关网站下载查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0.28【实施日期】2016.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0月28日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0]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24【实施日期】2010.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和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统计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访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青教通字[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7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实验技术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函〔2016〕48号)要求,现就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级、区(市)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规定的条件。

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要求,从2016年起,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资格,不再要求提报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成绩或合格证书。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0号)要求,乡村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二、申报数额根据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名额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我市所辖区(市)教师队伍规模、学段分XXX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2016年度推荐申报数额(详见附件)。

鲁人社发〔2016〕16号

鲁人社发〔2016〕16号

鲁人社发〔2016〕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2016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
退休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22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新版企业职工退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企业职工退休证在原证式样基础上,对其中相关内容作了适当简化,删除了“出生日期”等内容,并强化了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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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4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省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撤销省中医药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撤销省机械工程、化工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4个省高级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交由省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授权17个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济南等5个市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济南等3个市组建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省立医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省不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我省撤销省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已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经济专业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人社函[2016]8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23
【实施日期】2016.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宣传月”活动的
通知
(鲁人社函〔2016〕8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推进全省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加大对《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7号)的贯彻落实力度,集中开展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系列宣传活动,经研究,定于7月份在全省举办“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以全省及各地出台的新一轮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政策为契机,聚焦重点政策,突出精细化、精准化宣传,创新宣传手段,围绕扶贫开发的中心任务,坚持成果宣传、政策宣传、形势宣传、典型宣传“四位一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掀起新高潮,在全社会营造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6年7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鲁人社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研究,现就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员登记服务制度(一)登记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

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登记地点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见附件1)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

各市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清单(清单形式见附件2)并进行动态更新,供劳动者查询和咨询。

各市要按照互联网应用系统分级开发原则尽快开发上线本地失业登记网上服务渠道。

(四)登记流程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确定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附件3)办理失业登记(附件4)。

二、建立人员动态服务制度(一)状态动态更新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10.死亡的;11.各市确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

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

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发布人:人事处赵慧玲发布时间:2018-09-03 14:30 共118次访问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2018年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高新区地方事业局已经部署。

根据高新区部署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将2018年高、中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2018年我校高、中级岗位空岗数量2018年高级教师空岗数量12个;一级教师空岗数量31个(说明:高新区各学校空岗数量,正在逐级上报审批,我校具体空岗数量以市人社局批复的结果为准)。

二、个人申报需提交材料:1、《2018年淄博十一中职称评审聘任申报表》(到组织人事处领取也可在部署会时领取)。

2、荣誉证书等符合核算分值的材料(装入文件袋,写上姓名)。

3、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辅导经历等一览表。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5、申报人述职报告。

按照市人社局职称申报要求,单位要公布申报人述职报告,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申报人述职报告请于9月6日(周四)下午5:00前将电子稿(不少于1500字)传董乃平QQ(文件名:姓名+职称述职报告)。

请务必按时上传。

6、在外校担任备课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年级组长者,须于9月7日前提供证明,内容与人事档案记载相符,否则不予考虑。

证明须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三、职称申报部署会议召开时间9月4日(周二)下午4:40,在学术报告厅部署申报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会议。

请拟申报的教师(含已取得资格未被聘任者)按时参加会议。

四、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个人申报材料于9月7日(周五)下午5:30前交组织人事处。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请相互转告,现休假未上班(或外出工作)的教师由备课组长通知。

五、有关说明:1、请申报者务必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因材料填写不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2、近期组织人事处将及时在校园信息网转发上级部门发布的2018年职称评审有关材料,请拟参加评审的老师,随时关注校园信息网,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查看造成的后果自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1.29
•【字号】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三、我省将继续改革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中学2023年度职称评聘推荐工作方案

中学2023年度职称评聘推荐工作方案

中学2023年度职称评聘推荐工作方案根据临沂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关于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称评聘推荐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二、职称评聘推荐委员会主任:**委员:****三、职称评聘推荐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袁强 **四、标准条件1、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

对于参加工作后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3、业绩能力、任职资历等评审条件:(1)正高级教师: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承担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申报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2)高级教师: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承担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或具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成果,在本校以及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示范学习;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申报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3)一级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4)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且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4、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并同时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推荐评审教师职称,除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教师系列评审标准条件外,还须按照《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人员聘用管理规定;二是每学期须担任列入《教学大纲》的1门及以上课程;其中,不同学科每周最低课时量高中不低于10-14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人社部发【201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人社部发【201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4
人社部发
[2010]49号
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5
人社部发
[2010]55号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6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6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7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8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29
人社部发
[2009]148号
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0
人社部发
[2009]149号
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1
人社部发
[2009]155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50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鲁人社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即将届满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5日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1,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7月11日。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2,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三、《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9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3,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四、《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4,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7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5,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六、《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6,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鲁人社函〔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函〔2021〕38号各市党委宣传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会、团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深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认同,不断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覆盖面,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二、激励对象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标准号:DB37/T 4077—2020),被认定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

三、主要措施(一)将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予以公示,供社会查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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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6〕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乡村教师评审职称(职务)不做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

探索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

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学校要明确各个岗位的最低工作量,加强履职考核和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对长期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经考核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要予以适当倾斜。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切实抓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荐第九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

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呈报第十四条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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