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典当第一案”的台前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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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的前世今生

典当行业的前世今生

典当行业的前世今生对于典当,大家都不觉得陌生,毕竟典当存在了成百上千年,但典当也被人们大量地抨击、指责和压制,长期受到很不公正的待遇,这种状况必须逐步加以转变。

旧式典当的确问题很多,形象很差,给人类社会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当金额度小、典当期限短、当金利率高,加之典当行恶意经营操作等,历代颇遭人反感。

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使典当的法定利率很高。

比如在西方国家,典当法定利率高是普遍现象。

英国早在《1872年典当商法》中就规定,典当月利率最高为2.08%左右,而目前该国实行的现代典当市场化利率,更是已经攀上月利率4%~6%的台阶。

从美国来看,,该国堪称是全球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国家。

1812年纽约市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典当的年利率为25%,只有当金数额在25美元以下的,典当年利率才为7%。

1910年,美国有17个州颁布了典当法律,分别规定了典当的法定利率,其中最高的是新墨西哥州为月利率10%、特拉华州为8%。

最低的是亚利桑那州也达到了4%。

而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州都相继修正了自己的典当法律,其中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州居然达到了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0%,令人瞠目结舌。

其二,典当行在实践中恶意操作,变相提高了典当贷款的资金价格。

这一点在中国典当业发展史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例如,虚本足利就是最典型的一种恶意操作。

按照这种方法,典当行在支付当金时,先打折扣,不给实额。

如当户应得当金10元,但典当行只付9元,谓之“九扣”。

然而在当户前来赎当时,则典当行又按10元计收本息。

此例若按月息3分计算,则10元当金应付月息3 角,年息为3.6元,外加本金10元,合计13.6元,故称“九出十三归”。

因是虚本,典当行当金9元实得息4.6 元,故年利率高达51%以上。

其中有1元钱并未贷出,纯系无本生利。

可见,一些典当行正是通过这种虚额出本十足取利的方法,对当户进行巧取豪夺的。

旧社会流行的还有“以八当十”、“九八出,满钱入”之类的黑幕等,亦皆属典当行的坑人之举。

典当行业发展历程

典当行业发展历程

新中国典当业发展历程众所周知,典当业植根于旧社会,浑身上下的污泥浊水自然是不少。

然而,它以小额短期质押贷款为主,居然在人类历史上存在和发展了上千年的时间,这不能不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和研究的社会现象。

从中国来看,新中国建立不久,典当行在中国大陆便寿终正寝、荡然无存。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典当这个古老而又神秘的行业却悄然复活,得以新生。

这就告诉我们,典当业的存在和发展的确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典当业的性质、特点、功能和作用,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典当业是当前和今后都应当给予支持和促进的一个行业。

一、典当业的消亡1.旧典当的延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的彻底结束。

然而解放后,典当行并没有马上被铲除。

只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兴起,这才使典当行的日子开始越来越不好过。

1954年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一次反高利贷座谈会,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借贷方面的斗争日益尖锐化,明确了在农村应以信用社的利率作为借贷利率的合法标准,从而对坐落在一般村镇的典当行构成了一种新的限制。

2.短暂的典当空白1956年初,中国的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在一些城市中,它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领导下的专门办理小额质押贷款的独立经营机构--小额质押贷款处。

至此,典当行才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但此时的小贷处仍有典当行的影子,基本上沿用典当模式运作,故实际上是旧式典当业的一种转型或改造,尚属于旧式典当业向典当空白期的过渡形式。

然而,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典当空白的出现亦有早晚。

二、典当业的复出1.典当业复出概况斗转星移,沧桑巨变。

20世纪80年代末期,曾被定为剥削制度残渣余孽的典当在中国大陆消亡30余年之后,竟又奇迹般地死灰复燃了。

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

当铺的前世今生

当铺的前世今生

而较之前朝,清代的典当业无论是资本额、当铺数, 还是规模、类型、发展势头都是空前的,为历代所难相比。 典当行在综合经营的同时出现了针对不同当物对象范围的 专业性经营的分工,以及经营管理的日趋条理化、规范化, 是中国典当业逐渐成熟的标志,也是中国典当业兴盛的重 要产物兼必备的基本要素,体现了典当业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规模上,据统计,清乾隆十八年,全国共有当铺 1807家;嘉庆17年,全国共有当铺23139家。至晚清光绪 庚子以前,仅北京一地便尚有当铺210余家,其兴盛由此 可见一斑。 清代当铺对人民剥削相当严重。如浙江湖州府典当 “息钱”旧分三等,10两以上者每月1分5厘,1两以上者每 月2分,1两以下者每月3分。利息按月计算,超过几天的 也按1月取息。而且到一定时期不能取赎即成死当,质品 由当铺没收。

复兴于当代改革
改革开放后,这个古老而神秘的行业却悄然复活 得以新生,1987年12月30日四川成都成立了我国改 革开放后复出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 商行”,为新中国典当业的复出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 灭的贡献。 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以上海为例, 2006年上海典当业业务规模不足百亿元,2011年上 海典当总额为482.46亿元,比2010年增加140.87亿元, 增长41.24%,典当总额连续5年两位数增长。在业务 成交笔数上,2011年总计419406笔,同比2010年增 长6.88%。 2002年之后,国家对典当行的审批逐步放 开,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典当公司5000余家。

入俗于唐五代市井
至唐代,典当业已走出寺院而普及民间,逐渐成 为一种官营或民营的金融行为。当铺亦称为“ 质库”。 大城市中一种以代为客户保管钱财为取利方式的柜坊 在资本雄厚或收存银钱较丰的情况下,便兼营起质库 的质贷业务。 质贷业的金融活动活跃了唐代社会的经济生活, 尤其是便利了市民的经济生活,杜甫《曲江》诗句 “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旧。”白居易亦有 诗咏及“走笔还诗债,抽衣当药钱。”都记录了典当 的行为,可见盛唐时期典当业的兴旺。 且据资料表国初年至国民党政府退出中国大陆这一时期, 尽管中国的典当业不如明清两代兴旺,但典当法规 却是中国典当史上最为发达的。无论是在法规的性 质、数量上,还是在法规的级别、层次、内容上, 都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时代。 据统计,当时各省几乎都有典当法规,有些省 还不止一部,另外一些省会城市或中等城市也有自 己的典当法规。其中较著名的典当专项法规有: 1913年《江苏省典当修正木榜规条》(共15条): 1927年重新修正颁布为《当典营业新则》(扩充为 18条)。

中国黄金第一案

中国黄金第一案

“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曝光2012年06月29日11:58来源:新华网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倒卖黄金十天获利两千万法院终审撤销全部交易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张某(化名)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在短短十天内进行了百余次黄金交易,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

但这两千余万元巨款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张某也被银行告上了法院。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挑战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极大,被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银行单方撤销交易的判决。

济南中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褚飞今天向记者披露了此案的断案始末。

巨额“纸黄金”交易引发诉讼这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与张某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

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褚飞也怵了头。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

”褚飞说。

通过对卷宗的细致梳理,褚飞逐渐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人在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

自当年6月29日起,张某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5亿余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7亿余元,获利2100余万元。

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交易命令得到了系统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

新中国第一家当铺

新中国第一家当铺

新中国第一家当铺作者:张学果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08年第12期1987年,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在成都诞生,从此典当业重新成为服务大众的一种经营方式,对解决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缘起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全面提速,那是一个“激情燃烧的岁月”。

1987年,我当时在成都市体改委和经济研究中心担任副主任,主管经济体制改革。

那年10月,一男一女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人来到我的办公室,小心翼翼地询问我能不能支持他们开一家当铺,并随手拿出了一张载有苏联国内开办当铺消息的报纸。

这着实让我感到惊奇:干什么不行,怎么会想到开当铺呢?!问过之后,才大体上弄明白,他们是成都华茂金属丝网门市部的,女同志叫黄福玉,男同志叫赵克强,分别是该公司的正副经理。

他们有一个门市部,但生意比较清淡,铺面有空余,苏联开当铺的消息让他们萌生了同样的念头。

我看了他们带来的报纸,这是一份《参考消息》,上面有一篇题为《莫斯科的当铺》的文章,介绍当时莫斯科有8家国有典当行,典当余额7800万卢布,每年上缴国库的利润达1000万卢布。

的确,20世纪80年代后期,典当业在前苏联很兴旺。

1987年,莫斯科的8家典当行属国有官办性质,信誉度很高。

当时莫斯科有900多万人口,市场很广阔,典当行的生意很好,许多人为了典当甚至要花上近一天的时间排队才能如愿。

决策放下报纸,我又认真地看了他们以企业名义提交的一份报告一《关于开设“典当商店”的构想》。

在我国,当铺在解放初期与烟馆、青楼一起被扫荡一光,现在要重办实在是让人犯难。

但是,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敢闯敢试敢干的改革精神已经深入人心。

我想,苏联的体制已经够僵化的了,他们在莫斯科都允许开8家当铺,我们在成都试办一家总不至于不可以吧。

思前想后,我觉得作为成都市体制改革的主管部门,没有理由不支持这两个年轻人的试验。

就这样,我和市体改委相关处室的同志,与他们一起研究重开典当行业的可行性,并且提出初步方案。

浅谈“中国黄金第一案”

浅谈“中国黄金第一案”

浅谈“中国黄金第一案”谢晓锋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0摘要:备受关注的“中国黄金第一案”在山东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银行方面再度胜出,整个案件中有很多疑问一直困扰这我们,比如说银行是否提前私自划走当事人的财产?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的故障问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有就是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清楚了这些问题就可以把整个案件的脉络搞清楚了。

关键词:纸黄金;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私有财产:法定性一、案件回放。

在山东发生轰动全国的“中国黄金第一案”,当事人宋荣贵与其同学樊文达在对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纸黄金[1]”交易规则进行研究后,于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通过“止损委托[2]”的方式,以145元/克的买入价格(当时市场买入价为160元/克)进行了65笔买入操作,并随后按照市场价卖出,通过合计126笔的交易,宋荣贵和樊文达两人共获利近2100万元。

在上述交易结束后,银行以宋荣贵利用银行系统漏洞,恶意进行操作获取不当得利为由,擅自从宋荣贵的账户上划走了2100万元。

宋荣贵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司法程序一直走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但判决结果仍然维持了银行胜诉的结果,撤销宋荣贵的126笔纸黄金交易。

据称,宋荣贵因不服山东高院的裁判结果,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二、三大疑问。

回忆当初“许霆案”很多人都对银行进行了口诛笔伐,现在宋荣贵这个案子中银行再次面对了需要我们提出很多疑问和得到解答的地方,笔者提出三个比较浅显的疑问:(一)宋荣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3]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典当第一案”该谁监管

“典当第一案”该谁监管

“典当第一案”该谁监管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5年第17期这场由典当引发的官司中,作为目前典当业主管部门的商务部门在该案中却始终保持缄默,至于检方是否听取和征求过当地商务部门意见,则不得而知。

《民生周刊》记者张兵号称“中国典当第一案”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案二审于近日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然而,在这场由典当引发的官司中,作为目前典当业主管部门的商务部门在该案中却始终保持缄默,至于检方是否听取和征求过当地商务部门意见,则不得而知。

因涉足典当业涉罪“中国典当第一案”的起因是集团企业的业务拓展。

2002年,湖北当地最大主营钢铁贸易业务的全国民营500强企业——联谊公司发起设立企业联合体湖北联谊集团(以下简称联谊集团)。

201 0年,联谊集团旗下的成员企业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典当)因涉足典当业务,联谊公司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转贷等罪名被起诉。

检方认为,联谊公司通过融泰典当开展放贷业务,以融泰典当(后期)名义与借款方签订咨询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象征性地办理相关的风险控制手续,同时按照2. 4%~6%的月利息率提前收取借款方利息,从事非法经营金融放贷业务和高利转贷。

一审判决:被告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成立。

针对一审判决,被告和控方均分别上诉和抗诉。

被告人联谊公司认为高利转贷罪名不成立,继续上诉。

而检方抗诉称,应追究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同时提出该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并追加联谊公司及联谊公司董事长高宏震等8位被告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商务主管部门缺失话语权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究竟是合法的典当行为,还是用典当行为掩盖非法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我国典当业服务领域涵盖动产典当、房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等方面,以其小额、短期、简便、灵活等特点,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宋朝典当的法律案件(3篇)

宋朝典当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宋朝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和典当业逐渐兴起。

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深受民众喜爱。

然而,由于当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典当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发生在北宋时期的典当法律案件,即刘氏夫妇的典当纠纷。

二、案件经过1. 典当过程刘氏夫妇,家住在开封府某县,因家中生计困难,决定将家传的一块玉佩典当给当地的一家典当铺。

典当铺老板姓李,为人精明,善于经营。

刘氏夫妇将玉佩交给了李老板,李老板仔细查验后,确认玉佩是真品,便按照市场行情给予了合理的典当价格。

2. 典当期限双方商定,典当期限为一年。

在此期间,刘氏夫妇可以随时赎回玉佩。

如到期未能赎回,玉佩归典当铺所有。

3. 纠纷爆发然而,在典当期满后的第三个月,刘氏夫妇因家中突发变故,急需用钱,便前往典当铺赎回玉佩。

然而,李老板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赎回。

刘氏夫妇无奈之下,只得将李老板告上法庭。

4. 法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氏夫妇提供了与李老板签订的典当合同,以及双方商定的典当期限。

而李老板则辩称,玉佩在典当期间被一名不知名的盗贼盗走,自己并无过错。

5.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官认为,李老板作为典当铺老板,有义务保管好典当物品。

虽然玉佩在典当期间被盗,但李老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李老板赔偿刘氏夫妇玉佩的价值,并允许刘氏夫妇赎回玉佩。

三、案件分析1. 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氏夫妇与李老板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宋刑统》规定,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典当物品、典当价格、典当期限等事项。

本案中的典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典当物品的保管责任根据《宋刑统》规定,典当铺老板有义务妥善保管典当物品。

本案中,李老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典当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刘氏夫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典当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于2010年成立,主要从事各类物品的典当业务。

2018年5月,典当行接到一个特殊的典当物品——一辆豪华轿车。

车主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将这辆价值约300万元的轿车作为典当物交给了典当行。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2%。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约偿还典当款,典当行依法行使了处置权,将轿车公开拍卖。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张某声称自己是轿车的合法所有人,对该车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停止拍卖。

这场关于典当物所有权的争议由此展开。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是轿车的合法所有人?2. 典当行在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典当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典当行在接到张某的异议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张某是轿车的名义所有人,但并非实际所有人。

张某声称,其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曾答应将轿车赠予其,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2. 法律咨询阶段:典当行在调查过程中,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专家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张某虽为轿车的名义所有人,但并非实际所有人。

3. 诉讼阶段:张某以侵权为由,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典当行停止拍卖轿车,并赔偿其损失。

典当行则辩称,其拍卖轿车的行为合法合规,且在拍卖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并非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对轿车的所有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典当行在拍卖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典当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典当行与李某签订的《典当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因此,典当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典当物。

2. 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典当行刑事法律风险案例(3篇)

典当行刑事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的新渠道。

然而,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典当行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为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案例背景某市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动产、不动产的典当业务。

2018年,典当行在办理一笔抵押贷款业务时,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该笔业务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案例详情2018年3月,典当行接到一笔抵押贷款业务,客户李某以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为抵押物,向典当行申请贷款10万元。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典当行工作人员仅对李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进行了审核,未对车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深入调查。

李某在签订合同后,将车辆开走,并在短时间内将车辆抵押给了另一家典当行。

典当行在发放贷款后不久,发现李某提供的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

此时,李某已将车辆抵押给了另一家典当行,且该典当行已将车辆查封。

典当行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典当行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涉嫌诈骗罪李某以非法手段获得车辆,并以该车辆为抵押物向典当行申请贷款,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涉嫌非法经营罪李某非法取得车辆,并将其抵押给典当行,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动产典当、不动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典当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典当公司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

2018年5月,典当公司接到一起关于一辆豪华汽车的典当业务。

甲(车主)因急需用钱,将其名下一辆价值80万元的豪华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抵押给典当公司,典当金额为6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

甲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典当期间,涉案车辆由典当公司占有,甲不得将车辆出售、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合同到期后,甲应按照约定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

在典当期间,典当公司发现甲有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乙的迹象。

乙与甲相识,甲曾向乙透露过自己因急需用钱,打算将涉案车辆典当给典当公司。

乙得知此事后,主动联系甲,表示愿意购买涉案车辆。

甲考虑到乙的出价合理,便同意将车辆出售给乙。

典当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与甲进行协商,要求甲停止与乙的交易。

然而,甲表示自己已经与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将车辆过户给了乙。

典当公司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汽车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遂将甲和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返还涉案车辆。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义务返还涉案车辆?3. 典当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以下因素:(1)甲是否具有涉案车辆的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分析(3篇)

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在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的分析,探讨典当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典当行(以下简称“A典当行”)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典当业务。

2018年,A典当行与某个人(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B将其一辆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轿车作为抵押物进行典当,典当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

在典当期间,B未能按时归还典当款项,A典当行遂向B发出催收通知。

B在接到催收通知后,表示愿意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赎回轿车。

A典当行同意B的赎回条件,双方签订了赎当合同。

然而,在赎当过程中,A典当行发现B提供的轿车所有权证书存在伪造嫌疑。

经调查,B在典当轿车时已将真实所有权证书出售给他人,并伪造了新的所有权证书。

A典当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B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A典当行与B签订的典当合同中,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限等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在赎当过程中出现纠纷。

2. 物权风险:B提供的轿车所有权证书存在伪造嫌疑,A典当行在赎当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刑事风险:B的行为涉嫌诈骗,A典当行在此次事件中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风险控制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典当合同时,应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限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完善物权审查:在赎当过程中,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典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4. 加强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结论典当行业在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典当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动产典当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A典当公司也取得了显著的业绩。

然而,在一次典当业务中,A典当公司因法律问题陷入纠纷,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经济利益受损。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A典当公司接到一笔来自B公司的典当业务。

B公司欲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豪华轿车典当给A公司,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5%。

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车辆进行了鉴定,确认车辆价值,并签订了典当合同。

在典当期间,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B公司一定的利息。

然而,在典当期满后,B公司未能按时赎回车辆。

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于是,A公司决定将车辆变卖,以收回典当款项。

在变卖过程中,A公司发现车辆存在重大瑕疵,实际价值仅为50万元。

A公司认为B公司在典当过程中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价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损失。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3.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四、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典当期满后赎回车辆,构成违约。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3.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车辆鉴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宋朝典当的法律案件(3篇)

宋朝典当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宋朝,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商业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随着商业的繁荣,典当业也应运而生。

典当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在宋朝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典当业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典当法律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张三典当案为例,探讨宋朝典当法律案件的特点及司法思考。

二、案件简介张三,宋朝一普通百姓,因家中急需用钱,遂将家中祖传的一块玉佩典当给李四。

双方约定,典当期限为一年,典当利息为每月二成。

在典当过程中,张三因生活困难,未能按期偿还典当利息。

一年后,张三找到李四,希望解除典当关系,但李四却以玉佩已贬值为由,拒绝归还玉佩。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典当合同的效力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典当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真实意愿、标的物合法、典当利率合理等。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典当合同符合以上条件,故典当合同有效。

2. 典当物的处理张三未能按期偿还典当利息,李四是否有权处理典当物?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当物在典当期间,典当人不得擅自处分。

若典当人未能按期偿还典当利息,典当人有权请求典当人返还典当物。

在本案中,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返还典当物。

3. 典当物的贬值李四以玉佩已贬值为由,拒绝归还玉佩。

对于典当物的贬值,宋朝法律规定,典当人不得以典当物贬值为由拒绝归还。

在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司法判决1. 审理过程张三将李四诉至宋朝地方官府。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 判决结果根据审理结果,官府判决: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典当合同有效;李四应将玉佩归还给张三;李四赔偿张三因典当物贬值所造成的损失。

五、司法思考1. 典当法律制度完善宋朝典当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典当法律制度,明确典当合同、典当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司法监督在典当法律案件中,司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开、透明。

典当史话

典当史话

典当史话作者:王家年来源:《商业文化》2009年第07期典当行,过去俗称“当铺”,是我国最古老的金融机构之一。

对现代人来说,典当行是一个既陌生又熟悉的地方。

说陌生,是因为典当业在建国后销声匿迹了几十年,就是在1987年恢复后,普通人恐怕也很少接触它。

说熟悉,影视剧里当铺那高高的柜台、戴着金丝眼镜的当铺先生和柜台下窘迫的当户组成的画面,早已深深地印在我们的脑海里了。

虽然典当行在旧社会常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但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经历了1500多年的起起落落都没有消亡,足见它有存在的价值。

现在,我国的典当企业已经发展到了数千家。

在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典当行充满戏剧性的发展历程,品味一下它传承千年、不断完善的行业特色,为今后更好地发展典当行业汲取一些历史养分。

关于我国典当业的发端一直众说纷纭,但有一种观点得到了目前多数学者的认可,就是中国的典当业开始于南北朝时期,如此说来,典当业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

如果没有史书的记载,可能谁也不会想到,典当行竟然是从佛家的清净之地——寺院中衍生出来的,而最初的经营者是看起来与商业毫不搭界的僧侣。

根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南北朝时期,南朝的寺院数量众多、实力雄厚,占有众多的房舍、土地、金银,而百姓因战争日益贫穷,需要靠当东西度日,于是典当业就在“普度众生”的寺院里悄然而生了。

在南北朝时期,只有寺院做典当生意,这也是这一时期典当业的一个特点。

就如清代吕种玉所说,作库质钱取利,“唐以前唯僧寺为之”。

也因此,那时的典当行一般称为“寺库”。

我国典当业的历史悠久,其间起起落落,一直经历着兴衰更替和从量变到质变的循环发展,在这漫长的发展之路上,有三个重要的发展节点:典当多样化的唐代。

到了唐代,典当行开始突破寺院的局限,走向街市,经营者也开始多元化,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

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经营的,而官办又分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

自此,典当走出了僧寺的垄断,与百姓的生活更加贴近,走向更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并出现了专营与兼营的典当业。

新中国民间非法集资第一案

新中国民间非法集资第一案

新中国民间非法集资第一案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13期文/阿青近年来,尽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然而假借权势来行骗的套路却似曾相识。

这不禁让人想起25年前发生在上海古镇南翔的那起共和国首起民间非法集资案。

此案在今天看来涉案金额不高,只有区区6000多万元,但在那个时代,这已是天文数字。

涉案人员达1200多人,可见其欺骗性之强。

主犯顾慧慧是个退休女工,打出“北京来的大干部、深圳来的大老板和当地土地局一起集资炒房,在深圳、广东、福建、海南干了很多年”的幌子,再对投资人诱以每笔投资20%的月息、10%的好处费。

这种不担风险、坐收渔利的“理财”方式,别说贸易公司副经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就连分管着一个县级市证券交易所的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都趋之若鹜。

此案折射出人性的贪婪黑洞,发人深思。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亲笔批示的“写成报告文学,教育群众”,至今仍萦绕耳际,振聋发聩。

“两顾”相顾53岁的顾晓楠退休后在街上摆个服装摊混日子,见相邻摊位做时装生意兴隆,她盘算着,做服装生意就要本钱大,有了本钱就可以进货。

发财心切,她辗转找到在南翔镇上做生意的顾建军,从他手里借来3000元高利贷作本金。

她原以为生意做成,快点去还掉就是了。

想不到,利滚利的高利贷将她逼得债台高筑,每到月底,她总要心神不安地对付还债。

是顾建军一席话启发了她。

1992年,顾建军从她这里赚了大笔的利润就想作投资,向她询问房地产、股票方面的门路,顾晓楠不由地眼前一亮:如今人心思发,做房地产、炒股票确实是一条诱人的捷径,何不以集资做房地产的名义,让那些借主一个个爽快地把钱送来?果然,集资款潮水般涌来,顾晓楠的衣箱里装满了未拆封的百元大钞,她一下成了千百万富婆……然而顾晓楠却再也轻松不起来。

到期付息还本地周转,她几乎成了运钱的机器,到后来甚至连自己到底有多少钱都搞不清了。

直到追讨本金的顾建军凶相毕露,顾晓楠才意识到没了退路。

自-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

自-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

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06 浏览:3780次“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财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

文学家朱自清在《背影》中提到“典当”,(法)巴尔扎克在人间喜剧系列小说中形象地称“活卖”,就是将一片动产或不动产,在议定的时期内转让别人,期满后物主可以用商定的代价将原物赎回。

新中国建立后,典当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实际上,典当实务在实践中主要依靠物权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操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当户1、典当借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

当物所有人应该与当户保持一致,这是典当行抵押业务与银行抵押业务的根本不同。

在银行抵押业务中可以用借款人财产或者第三人财物来抵押,在典当业务中只能用当户自己的财物办理抵押。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信用保证贷款,典当借款业务中不得单独发放信用贷款。

2、当户与抵押物所有人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当户用第三人财物作为抵押物典当借款,在法律上应作为无效典当借款合同处理。

如果诉到法院,法院只保护典当行发放的典当本金,典当综合费、利息和违约金都不受法律保护,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实践中,可以建议客户与第三人协商,以第三人名义办理典当业务,用第三人财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典当行严格把关当票当户名称、典当款收据以及抵押物所有人与当户保持一致即可,至于第三人融资后再交给别人使用借款,原则上与典当行无关。

因为第三人就是典当行的当户,至于当户借款后再借给客户使用属另一种法律关系。

3、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以及公司之间应严格区分。

从典当历史看当今典当业存在的问题

从典当历史看当今典当业存在的问题

典当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我国金融业的最初形式,也孕育了近现代金融业。

在世界经济史和文明史上,典当也一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和被广范运用的融资方式。

如今,典当业这一古老行业又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

尽管它始终只是整个金融业和商业的一个分支和边缘,但小额、短期、便捷、安全的融资特点,使其在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人民生活和满足投资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因而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

目前,全国典当业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试图从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变迁入手,通过研究旧时典当业在逾千年历史中的发展脉络和自身特色,探究旧时典当业旺盛生命力的来源和行业中的优缺点,借此观察当今典当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史为鉴,找出现金典当业蓬勃发展的可行性策略。

一、中国典当业发展概述典当业是中国最古老的金融行业,中国典当业的出现比西方要早近千年。

《大英百科全书》认为,典当业在中国二、三千年前即已存在。

西方可追溯到中世纪。

早在汉代,就有关于中国典当活动的零散记载,但由于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大规模、成气候的典当活动,只能认为是随机性的行为,可视为产生典当业的萌芽[1]。

真正意义上的典当业可以视为自南朝开始。

范文澜说:“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2]。

《南史·甄法崇传》记载了当时寺庙的典当活动:“法崇孙彬,彬从典当历史看当今典当业存在的问题陶小军内容提要典当行是兴始于我国的最古老的金融行业,在中国几千年的经济生活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今天,典当行在经历了衰亡后重新兴起,尤其是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崭露头角,让大家重新看到了这一行业的生机。

如何充分发挥典当业在当今经济生活的正面作用,让其对中小企业及中低收入者都起到更多的帮扶作用,是今天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本文在充分分析典当行业历史以及当今行业状况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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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当第一案”的台前幕后作者:张昕来源:《中国民商》2015年第10期一家全国500强民营企业因为涉嫌非法经营,在警方介入后,涉案金额从立案时的50多亿元,变成了庭审中的5000多万元,被认定的获利仅132万元。

5年间,一个曾经年营业收入60亿元的民营企业,已近倒闭。

这起案件与当年吴英案并列全国十大经济案件。

鉴于天发系、东星兰世立案等对湖北民营经济环境的重创,湖北省委主要领导曾批示“破坏经济环境是罪人”,但案件发生5年仍得不到纠正。

2015年8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涉案公司湖北联谊公司在庭审时指责,公司一笔5000万元的涉案款,被划入侦办此案的湖北黄石警方账户,后未随案移交至法院,也没有公开去向。

而“典当第一案”另一涉案方——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雪正),同样有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在案发后被划入黄石警方账户,后也未随案移交,至今未公开去向。

从2010年案发,到二审开庭整整5年,该案留下了太多争议。

一封举报信引发“大案”2006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注册的典当公司须有两个或以上法人股东相对控股”的规定,武汉雪正与正信通经贸公司共同设立民生典当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仇强是上述两家企业的董事长。

“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民生典当公司,曾是湖北地区明星企业。

”仇强称,民生典当是武汉雪正的第3个股权投资项目,此前的两个投资项目“武汉第一寄宿小学”、“银泰科技”已成为当地投资行业的标杆。

同为湖北广水老乡的仇强和湖北联谊董事长高宏震,在此背景下产生业务交集。

公开资料显示,曾在鼎盛时期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元的湖北联谊,在工贸行业排名全国第四、中南五省第一,曾被业内广泛认为是央企武汉钢铁集团最大的代理商,资金颇为充裕。

2007年,面临钢铁行业整体颓势的湖北联谊,也欲进军金融及典当行业,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湖北联谊随后派遣了5名公司核心员工,到武汉雪正进行学习,并为后者的多笔当金进行配资。

仇强称,因为业务上的分歧,两年后,双方中断了合作。

此后,一封举报信彻底改变了两家公司的命运。

公开报道显示,2009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行为,9月,审计署武汉办金融审计处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

2010年1月,审计署武汉办事处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19.8亿元),从中非法渔利两亿多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8233万元),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5483万元)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2010年7月中旬,公安部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

2010年8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封锁联谊公司总部,带走包括公司董事长高宏震在内的多名高管,查封联谊公司账号,划扣流动资金5000万元。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审理。

审理中,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

随后,该案进入长达22个月的休庭状态。

2013年12月29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不成立。

联谊公司犯高利转贷罪,该公司8名高管获刑。

宣判当天,被告联谊公司法人、董事长高宏震表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因该案系国内首个典当行业涉及的刑事案件,由此,该案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同样在2010年8月,武汉雪正公司董事长仇强等数名高管被控制。

2012年4月,武汉雪正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黄石市中院受审。

武汉雪正数名高管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缓刑)。

武汉雪正案发后,随着公司高管悉数被控制,资金被冻结和划走,武汉雪正及关联公司的人员已悉数离开。

两家公司的案由均涉非法经营罪,然而,警方后经查实,武汉雪正及关联公司,并无银行信贷资金。

此后,武汉雪正和湖北联谊均提起上诉。

“实际上,非法经营罪不予认定后,高利转贷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了这起备受争议案件的…尾巴'罪。

”一名湖北政法界人士说。

案发5年未有生效判决2014年11月18日,武汉雪正案在湖北省高院二审开庭。

检方指控,2008-2010年期间,武汉雪正为确保借款企业能及时还本付息,以“担保费”的名义,按收取利息金额的3%-5%,多次向借款企业的高管和财务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武汉雪正认为:“无论担保费的支付是否构成犯罪,都是民生典当行使,与武汉雪正无关。

”同时,辩护律师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在利息先行支付的情况下,为确保及时还本,要求借款单位的财务人员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本质上是通过个人担保来确保借贷合同的履行,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方的高管人员收取担保费也是合法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

”辩护律师认为,被指受贿的人员实施的是个人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个事实是,多名被指收取“担保费”的对方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并未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控制。

“作为对偶犯罪,受贿人员没有被处理,却判了行贿人有罪,也是全国罕见的。

”武汉雪正案的辩护律师说。

在一审判决中,联谊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名成立。

在二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

理由是非法发放贷款,即为非法经营活动,联谊公司所从事的大部分是非法贷款业务,而非表象中的典当业务。

此前,该公司在合营期间进行的72笔业务中,有15笔为非法贷款业务,且没有办理任何质押登记。

办理了质押登记的55笔业务中,也只有二十几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部分放贷业务,没有开具当票,主要营业部门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各种设施,没有典当评估师。

故此,联谊公司的放贷业务不符合法律典当业务关系的成交链条。

检方认为,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出具对联谊公司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函,是履行金融监管行为的体现,也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判定联谊公司高利转贷的关键证据是公司72笔业务的性质。

这些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非法金融业务?检方认为,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是联谊公司为放贷谋取高额利润而专门成立的公司。

因而联谊公司才是放贷的主体。

这两家公司从成立至出事之日,除了非法放贷没有从事其他业务。

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来自联谊公司多年来的账外资金。

联谊公司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以谊信永和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

在多次放贷期间,却可以查到其公司存在数亿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证实了联谊公司流动资金基本来源于银行贷款。

联谊公司和联谊集团之间的关系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

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主营钢铁贸易,曾是全国11家特大钢企的代理商和武钢第一大经销商,位列全国钢铁贸易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

联谊集团的全称为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其成立于2002年,联谊集团是以联谊公司为主体,联合其他公司组建而成的企业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7年前后,联谊集团新增典当业务,但根据商务部规定,成立典当公司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并相对控股。

联谊公司自然人股东便利用自有资金,于2007年分别注册成立了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

融泰典当的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出资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莉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玲出资1000万元。

在融泰典当成立之前,联谊集团已开展部分典当业务。

“但我们开始的方式是与另外一家已有典当资质的湖北民生典当公司合作。

”联谊公司方面透露,2008年底,融泰典当通过商务部审批,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以融泰典当为平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也就是说,在与本案有关的包括锴景公司、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等均为联谊集团成员企业。

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也是联谊集团的成员企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所开展的典当业务,是谊信永和与融泰典当的业务。

因为两案高度关联,距案发已过去近5年时间,湖北联谊和武汉雪正案至今仍未有终审判决。

两亿多涉案款下落不明翻阅该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对黄石市公安局侦办案件时扣划联谊公司5000万元资金进行说明,也并未随案件将扣划、冻结资金明细移送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查询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能扣划。

在湖北联谊案二审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曾提出,在该案侦查阶段,联谊公司账面上的5000万元,被划入侦办此案的黄石市公安局银行账户。

辩护律师还曾当庭出示了警方的收条,“属性单一的涉案款,冻结即可,为何要划入警方的账户?”同样,武汉雪正公司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在侦查阶段,也被划入同一警方账户。

记者获取的两份凭单显示,其中有两笔分别为2500万元、8000万元的大额本息资金,于2011年4月及7月,由还款企业划入黄石警方账户。

与湖北联谊涉案款相似,上述武汉雪正的涉案款,亦未随案移交至法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款可以冻结、查封,但不能划拨到警方账户上。

”律师周泽称,且冻结、扣押的物品案款,需在司法程序中随案移送,而移送是要在卷宗里体现的。

但卷宗显示,这笔钱根本没有提及。

那么湖北联谊涉案5000万元的划扣资金和武汉雪正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究竟去了哪里?时至今日仍是个疑问。

上述案件发生后,湖北一些企业家及有关部门,不断将此案上报给湖北高层,湖北高层也多次组织研讨会。

与此同时,由于湖北联谊案引发的典当行融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论及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在法学界不断发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教授张保生等6位专家出具的《关于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专家法律意见书》指出,从三笔信用贷款来看,联谊公司从银行取得的三笔信贷资金,大部分用于依其合同载明的贷款事项购买钢材,且余款留在结算中心(资金池);结算中心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运用了存有这些余款的账户,没有证据表明联谊公司从这些账户调度给典当公司开展典当业务的资金中获取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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