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合集下载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局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济南市特检院、济南市第二特检院、市局有关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的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基础,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信息,对于全面掌握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降低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

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把事故报告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报告工作职责,层层抓好落实,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二、夯实基础,提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质量(一)完善事故应急机制1.配置装备做好技术支持。

各区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有效配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器材装备和应急车辆等物资保障;同时做好专家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做到接到事故信息后能够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提供技术支持。

2.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

各区县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要及时制修订本部门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信息报送机制、人员与装备保障机制等应急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调整应急领导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同时,建立与应急管理、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紧急会商制度。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刑法》中安全生产罪名主要有哪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42号,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部门有哪些?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 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了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安〔2021〕49号)文件中,对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的落 实情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安全“36”总体思路是什么?
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在能源集团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上的讲话 (2021年9月16日)要求我们坚决树牢哪“六个意识”?
标签
*答案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1)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2)处罚方式更严。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算,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惩戒力度 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 (取1)工组会织的或意者见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履行情况(二篇)

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履行情况(二篇)

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履行情况一、引言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持续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特编写本报告,旨在总结过去一年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总体情况过去一年,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领导的推动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了相关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各级责任人积极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通过制定并完善工艺流程和相关操作规程,规范了各项工作的执行,确保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培训与教育公司注重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

通过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对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4. 安全隐患整改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定期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公司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及时解决和应对。

1.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安全责任制,但在一些部门和岗位上,安全责任意识还不够强,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安全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2. 安全培训不够系统和全面虽然公司开展了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但在培训内容和形式上还有待改进。

培训的范围和内容需要更加精细化和个性化,以满足不同岗位的需求。

此外,培训的频率和持续性也需要加强,确保培训效果的可持续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6•【字号】济政办字〔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类事故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分别报送。

事发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市政府总值班室与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切实提高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能力和效率。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整合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资源,确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

二、信息报告程序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企业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可直接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

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一并报告。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但应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补报。

三、信息报告时限各级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后20分钟内(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初步情况,事发后50分钟内(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5小时内通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

应急管理部这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将强制实施安责险

应急管理部这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将强制实施安责险

应急管理部: 这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将强制实施安责险!8月27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近日出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在会上透露,应急管理部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建议稿中对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议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其投保安责险。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表示,《规范》特别提出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

申展利:▲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主持发布会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

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今天我们邀请到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先生、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先生、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先生、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先生介绍情况。

王士杰:▲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

下面,我就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有关情况作如下介绍。

制定实施《规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为此,国家三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鲁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

研究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制定期限。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产业结构深层次问题,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全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2017〕18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X〕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逐步在全县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社会安全发展保险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全县安责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时间和组织机构(一)试点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X年1月起至X年12月底。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产局、县金融办、县经信局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全县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县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工作。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并负责指导、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企业投保。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8•【字号】济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

市及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三、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其中经营范围属于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的主要行业费率确定;属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须持派遣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办缴费,缴费费率按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形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非法用人单位或非法使用童工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大中专院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在校学生到有关单位实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它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71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六日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提高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相关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原则和扶持要求(一)使用范围。

市级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分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生产条件改善专项资金5大类,具体包括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信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商务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配套资金、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包括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财源建设资金(包括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旅游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降耗专项扶持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17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50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鲁安明电〔2009〕4号)指示要求,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10号)和《关于开展全市迎全运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发〔2009〕7号)工作部署,在年初拟定的“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第三战役”总体工作安排的基础上,认真检查、督查“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三大战役”开展情况,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第十一届全运会、园博会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的通知》济安发〔2009〕16号文件要求,确定从现在开始到9月30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中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检查今年以来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市委、市政府“四保”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济市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预案,做好本部门、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原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济质监发〔2017〕18号)同时停止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8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目录1 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响应分级 (7)1.4 适用范围 (8)1.5 工作原则 (8)2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9)3 预防与预警 (11)3.1 预防 (11)3.2 预警信息采集 (12)3.3 预警行动 (13)4 应急响应 (13)4.1 事故信息报告 (13)4.2 事故研判及启动预案响应 (16)4.3 应急处置措施 (16)4.4 应急响应预案解除 (19)5 新闻发布 (19)6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20)7 后期处置 (20)7.1 事故调查报告 (20)7.2 事故评估 (20)7.3 制定工作措施 (20)8 保障措施 (20)8.1 应急资源、装备、信息保障 (20)8.2 技术储备与保障 (21)8.3 宣传培训和演练 (21)9 奖励与责任 (21)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22)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提高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实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预案。

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鲁政办字〔2017〕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格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市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要求。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以及分县区、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特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提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市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县区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特点规律和原因等。

第七条市安委会在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抄送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鲁政办发[2005]97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为加快建立我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范和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省政府确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渔业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建立若干个区域性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中心)。

一、建立应急救援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人口多、企业多、道路多、经济总量大,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

加快建立区域性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对事故灾难的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尤为重要和迫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支持和配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切实解决在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投资、征地等实际问题,尽快在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建成若干个区域性省级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建设原则及总体目标(一)建设原则。

1.依托大企业,整合救援资源。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依托大企业骨干救援力量建设,形成与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互为补充、相互协作、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体系。

八大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

八大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

South Pesticide VOL.23.412八大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8月27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近日出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表示,《规范》特别提出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

据分析,几乎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85%的较大事故集中在这八个行业领域。

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目的在于调动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李豪文指出,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需要。

据分析,几乎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85%的较大事故集中在这个八个行业领域。

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目的在于调动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

在八大行业领域当中首先推行安责险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集中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河南32家危化品企业被责令停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信息,截至8月23日,在该省 “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行动中,全省共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221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78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5家,关闭取缔1家。

该行动将持续3个月,10月底结束。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lt;正&gt;苏政办发[2011]30号2011年3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3页(P33-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4号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J],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J], ;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8]10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

(济政办字〔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化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为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试点行业领域全覆盖以及其他危险行业高覆盖,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二)试点时间。

2018年1月--2019年12月。

(三)保险范围。

投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善后费用,以及医疗救护、财产损失、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保险。

(四)保费缴纳。

保费由企业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

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执行,并积极落实省制定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

根据投保企业的风险程度、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