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案例分析
单证案例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外贸单证案例
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 (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单证员案例分析: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F还是CIP-单证员考试.doc
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F还是CIP-单证员考试2015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汇总: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汇总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 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 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分析:解决方案一: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
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
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 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Pudong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Lukou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
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
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toAirport)。
CIP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
是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
解决方案二:CIF是在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也就是:Cost 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
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分析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案例(远期D/P的风险与责任)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 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 /P)见票后45 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 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分析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向A 商索取贷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案例(D/P1></a>.T/R的风险与责任)天津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 商,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 /P 见票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 商收取货款。
5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单证员案例分析:FOB合同争议案-单.doc
2014年单证员案例分析:FOB合同争议案-单证员考试2014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单证员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汇总:2014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 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
案例2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一个单证不符案例的分析和思考
卖 陶 瓷 的 销 售 合 同 , 合 同规 定 埔港将 货物装运完毕后 , 该 便根 据信 由 甲公 司 以 C FH L I I A D A价 格 条 用 证 中的单 据 要求 准备全套 单 据
二、 例分析 案
这 一 案例 主 要涉及 出 口商 交
件 向 乙公 司销 售 一 批 陶瓷 , 以信 向 中国银 行广 州分 行 交单议 付 。 用 证方 式进 行 结 算 。0 6年 1 20 2月 银行 对 甲公 司 提 交的全 套 单
核 的情 况下 , 照 以往 的做 法 向 套”, 按 而未 规 定具 体 增 减 幅度 , 有 ) 以及 开证行 必须仅 以单 据为 因 ,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一 切 险 和 战 争 此提 单 中注 明 的 710套 这一 数 基 础 对提 示 的单 据 进 行 审核 , , 8 并
求 发票 要 由中 国贸易促进 委 员会 量 为 710套 , , 8 不在 信用证 规定 的 单 据 , 不 是 货 物 、 务 、 为 的 而 服 行 ( 以下简称 为 C PT) 明。 CI 证
到 印度 时 ,习惯 投 保 AL IK LRS S
范 围之 内;( )商业 发 票上 只有 内容 以及 其他 有 关 的行 为 ( 合 3 如
维普资讯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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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华 工 商 学院
字 盖 章 进 行 证 明 ,由 于 C PT工 第三点 , CI 由于发 票上 已经有 日期 ,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CIF合同争议案
案例1 某年某出⼝公司,对加拿⼤魁北克某进⼝商出⼝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31⽇,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30⽇前到达⽬的地,否则买⽅有权拒收,⽀付⽅式为90天远期信⽤证。
对⽅于9⽉25⽇开来信⽤证。
我⽅于10⽉5⽇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东岸时已是11⽉25⽇,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担⼼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由转船条款指⽰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2⽇。
于是进⼝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经交涉,最终以我⽅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切风险、责任和费⽤均由买⽅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2 某年1⽉份我国某⼀进⼝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般风平浪静,于是卖⽅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我国某⼀⽬的港⼝,适逢国内⾹⽶价格下跌,我国进⼝商便以出⼝⽅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我⽅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的动机是由于市场⾏情发⽣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式,要求卖⽅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拥有提单并非必胜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拥有提单并非必胜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拥有提单并非必胜【案情概述】1995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称鞍钢公司)与香港千金一公司(以下简称千金一)签订了买卖合同,鞍钢公司供给千金一热轧卷板5000吨,每吨295美元,FOB价,信用证结算。
富春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公司)所属的“盛扬”轮在莫帕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莫帕提公司)期租期间,按照莫帕提公司与千金一的航次租船合同的要求,于l995年7月8日在大连港受载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
1995年7月9日,货物装船。
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的代理大连外代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交给了鞍钢公司。
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鞍钢公司,收货人根据雅加达银行指示,装货港为大连,卸货港为雅加达,货物重量5155.520吨,总价值为1,520,878.40美元。
在“盛扬”轮在大连港装货的同时,莫帕提公司于1995年7月8日凭千金一出具的保函,签发了一份提单给千金一。
该提单上的签发地为大连。
千金一出具的保函抬头为:致“盛扬”轮船东/代理/承运人/船长。
保函称:考虑到贵方在我方未出示第一套装港提单的情况下,签发给我方或按我方指示给有权拥有人等第二套提单……7月21日,“盛扬”轮抵雅加达港。
货物卸船后,收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了银行保函。
按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着银行保函和7月8日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盛扬”轮将该批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事后收回了7月8日的正本提单。
该提单经过银行流转,并经指示人的背书。
鞍钢公司在取得大连外代代表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后,通过通知行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向开证行转交包括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在内的全套单证予以结汇,商业发票载明鞍钢公司货物总价值1,520,878.40美元。
上述单据于7月18日转到开证行,因信用证出现不符点,开证行将全套单证退回。
鞍钢公司于8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提单和发票。
一个单证不符案例的分析和思考
一个单证不符案例的分析和思考作者:丁行政杨鹏程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5期一、案情介绍2006年10月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甲贸易公司与印度乙公司在广交会上达成交易,订立了一份买卖陶瓷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以CIF HALDIA价格条件向乙公司销售一批陶瓷,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006年12月6日,乙公司根据合同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表明其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约束,甲公司的交货数量是“ABOUT 8,000 SETS”,甲公司应投保“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水渍险)AND WAR RISKS(W.R,战争险)”,并要求发票要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CPIT)证明。
甲公司在以往出口此类商品到印度时,习惯投保ALL RISKS(A.R,一切险)及W.R.(战争险)。
甲公司在没有对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交来的信用证进行认真仔细审核的情况下,按照以往的做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并向CCPIT要求其在发票签字盖章进行证明,由于CCPIT工作人员的疏忽,他只是在发票上加盖了证明章,忘了签日期,甲公司审单时也没有发现,导致发票上没有CCPIT的签证日期。
2006年12月28日,甲公司在装运港广州黄埔港将货物装运完毕后,便根据信用证中的单据要求准备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交单议付。
银行对甲公司提交的全套单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单据存在以下三个不符点:(1)提交的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
信用证规定甲公司应投W.P.A.(水渍险)及W.R.(战争险),而保险单中显示的是A.R.(一切险)及W.R.(战争险);(2)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中注明甲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7,180套,不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之内;(3)商业发票上只有CCPIT的证明章,没有签证日期。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CIF案例分析二
•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
术语。
•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
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
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
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
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
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
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
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
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
费用扣除。
•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案:
•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
CFR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
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 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 风险而损毁。 •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 方的索赔?
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 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 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 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
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FOB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CFR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预期利润CIF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预期利润FOB=(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1-预期利润率)FOB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CFR=(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CFR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CIF=(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CIF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案例分析题:吉信贸易公司收到爱尔兰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进货总价为90×6000=540000元;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港杂费900元,其它各种费用共计1500元。
吉信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两个月,银行手续费率为0.5%(按成交价计),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海运费:大连~都柏林,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包括3%佣金。
若吉信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额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00:1,试报每双军靴的FOBC3、CFRC3、CIFC3价格。
单证案例分析:有关提单的案例分析
2001年3⽉,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与加拿⼤某公司(以下简称⼄⽅)签定⼀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于2001年4⽉30⽇开⽴以⼄⽅为受益⼈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证。
信⽤证中要求⼄⽅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12⽇,甲⽅收到开证银⾏进⼝信⽤证付款通知书。
甲⽅业务⼈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期早于装船⽇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发出书⾯通知,提出甲⽅疑义并要求对⽅做出书⾯解释。
⼄⽅公司在收到甲⽅通知及开证银⾏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做出书⾯解释并⽚⾯强调船务公司⽅⾯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再次发函表明⽴场,并指出,由于⼄⽅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及时派⼈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段解决双⽅的纠纷。
⼄⽅遂于2001年7⽉派⼈来中国。
在甲⽅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协商,⼄⽅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证,付款⽅式改为货到⽬的港后以电汇⽅式⽀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提交银⾏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证议付⾏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为⼈不仅要负民事⽅⾯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经验]1.在合同和信⽤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签发清洁提单能否免责
- 2004年2⽉,依据FOB条件,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份出售10万吨⼤⾖的合同。
2004年4⽉1⽇,A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运到港⼝,按时装船,承运⼈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2004年5⽉2⽇,货物到达⽬的港,B公司发现百分之九⼗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损失。
承运⼈C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的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双⽅协商⽆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C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
提单是托运⼈向承⼈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的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将货物运⾄指定⽬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的凭证。
《跟单信⽤证统⼀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第三⼗⼆条款规定:“洁净运输单据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信⽤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三、⼆⼗四、⼆⼗五、⼆⼗六、⼆⼗七、⼆⼗⼋或三⼗条的规定,银⾏即视为符合信⽤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没有对货物的表⾯状况,或者其他⽅⾯,加以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不要求托运⼈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的情况,承运⼈⾃⼰⼀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
收货⼈提货时,如果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就要把表⾯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如果发现货物表⾯受损,⽽且是由于承运⼈的责任所致,收货⼈可以要求承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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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 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 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 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 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 数额在内。 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 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 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 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 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货完 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的拒付 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核对,发 现以下不符点: 发票对货物包装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装箱单对包装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 剔,经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驳:“你19日电悉。 贵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kgs和 kilos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 ‘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 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据你 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 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 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 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 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 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 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 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 是不成立的。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 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 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题出在巴西B商,开证行是配合申 请而提出上述单证不符的,于是与巴西,某进口商 洽谈。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上涨,巴西B商又急欲提 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750000美元按时支付了货 款,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经多次交涉无效,最后, A公司以损失30000美元而告终。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几次与开证行进行交涉,解 释均无结果,又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 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 【案情分析】 国际结算单据的缮制必须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 据之间严格相符。既然信用证规定的计量单位为‘kgs’, 则所有单据都必须以‘kgs’表示。而本案的发票表示为 ‘kgs’,装箱单却表示为‘kilos’。虽然‘kgs’与 ‘kilos’其含义都是“千克”的意思,但两者已构成“表 面不一致”。土产进出口公司在装箱单上未按信用证规定 却以‘kilos’表示是不应该的。
案例 数量增减
2001年3月1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份出口粮 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3月4日国外开除信 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某商品500公 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为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某港。4 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A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 得提单,并备妥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 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 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 美元 ,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
单证案例分析
案例 单单不符致损案
2004年7月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对T.M.国际 贸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 来证规定:“500 cases of Dried Mushrooms, Packing :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 Shipping Mark to be ′T.M/KUCHING” (500箱香菇,包装:木装箱,每箱装10聚乙烯袋,每 袋净重3千克。唛头为“T.M/KUCHING”)
谢谢!
案情分析 A公司的失误就在于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 量上规定允许溢短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有 增加的幅度。允许溢短装的比率,我国大多数 规定为5%。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 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 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 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第37条b款规定,“除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 许金额的商业发票。”A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 问题,误认为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溢短装5%,所 以就多装了4%。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