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个经典单证案例
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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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1)某出口公司A出口一批罐头食品,买方开来的L/C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2200 cases of Varied Canned goods:1.1000 cases of Canned fruit jam;2.800 cases of Canned beef;3.400 cases of Canned boneless chicken.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July 15,XX.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ugust 5, XXXX… Full set of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made out to order notifying buyers. Container transport with CFS or CY to CY.”A 公司根据上述L/C条款的规定和库存情况,即备货进行装运。
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其具体商品有:1.300箱果酱罐头;2. 500箱牛肉罐头;3.300箱去骨鸡罐头。
A公司装运后即备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未料到于7月19日接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第XXXX号L/C项下单据已收到,经审查有下列与证不符:1.我L/C条款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你方本批装1100箱虽然已按等量两批分装,但每种罐头未按各自等量两批分船装,即应装:500箱果酱罐头;400箱牛肉罐头;200箱去骨鸡罐头,共1100箱。
因此,你方对果酱罐头少装了200箱,牛肉罐头多装了100箱,去骨鸡罐头多装了100箱。
单证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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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l53型全棉劳动手套 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 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 仅写为“劳动手套”,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 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 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 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 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 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 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 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答: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CP600》规定, 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 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 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 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10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l000 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 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 “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 31日”。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 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 也为7月4日。问:(1)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 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 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支 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 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 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
单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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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 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 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 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 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 数额在内。 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 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 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 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 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货完 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的拒付 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核对,发 现以下不符点: 发票对货物包装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装箱单对包装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 剔,经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驳:“你19日电悉。 贵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kgs和 kilos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 ‘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 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据你 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 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 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 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 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 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 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 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 是不成立的。
单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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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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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22e0543aeefdc8d376ee32d1.png)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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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案例:提单破绽你能识破吗案例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外贸单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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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8774ae4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a5.png)
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分析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案例(远期D/P的风险与责任)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 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 /P)见票后45 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 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分析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向A 商索取贷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案例(D/P1></a>.T/R的风险与责任)天津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 商,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 /P 见票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 商收取货款。
5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外贸单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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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也门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Sofan公司。
由进口人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L/C给Beyene公司,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L/C的保兑银行。
1979年5月,货物运出后,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要求付款。
欧文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被通知人为MohammedSoran而非MohammedSofan,认为不符合L/C规定而不同意付款。
欧文银行于是联络也门复兴银行,询问能否授权其付款而不管不符点,但复兴银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Beyene公司认为一个字母打错而遭拒付是开证行过分挑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兑银行付款并负担未按L/C付款而使受益人遭受之损失。
欧文银行则以多项理由请求其地方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Beyene公司不服,声称仅名字拼错不足以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并以此为由再次上诉。
请判断欧文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分析:分析:欧文银行有权拒付。
因为:1.信用证支付方式要求受益人在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并使开证人相信他可以得到所购货物,开证行或保兑行才有绝对付款的义务。
2.提单上有些内容可能并不重要,因此如有错误不致解除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义务。
但本案提单上通知人名字Sofan被误拼为Soran属严重错误,因为提单上的被通知人是船公司发出到货通知的指定对象,名字错误很可能使对方收不到货。
并不象把“Smith”拼成“Smithh”一样,虽然有明显的错误,但不会造成误会的情景。
因此,受益人未能提出完全符合L/C条款要求的正确单据,对此作为保兑行的欧文银行有权拒付。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元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元,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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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2年9月按照DAF满洲 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 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 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 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 于12月30日之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 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 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 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 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 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 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在本案中卖方有无违约情况?理由是什么?
案例12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 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 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 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 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 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3】 我外贸E 公司以FOB 中国口岸价与 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 釜山价售给韩国H 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 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 “Freight Pre 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 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 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 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 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 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 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单证员案例分析:电放提单与欺诈可能-单.doc
![单证员案例分析:电放提单与欺诈可能-单.doc](https://img.taocdn.com/s3/m/df1cfe925901020206409c95.png)
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电放提单与欺诈可能-单证员考试2015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汇总: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汇总案例一:1999年5月4日,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 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
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
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
5月12日,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
5月16日,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
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
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
6月1日,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
在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
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
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
阎之大42个经典单证案例讲解
![阎之大42个经典单证案例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ec89d1ad08a1284ac85043cd.png)
案例1
An LC says:
-LC amount USD 10,000
-Shipment of VCD players
-Incoterms: CFR HK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wo invoices are acceptable?
Invoice No.1
案例18
信用证特殊规定中有如下条款: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y/through ABC,没有其他解释。
问题:by和through有何区别?
一个BL显示多个装船批注日期时,装运日期及汇票日期的计算
案例13
An LC says: shipment from any European port, 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The BL shows 2 on board notations:
On board Vessel A fromDublinon August 16
On board Vessel B fromLondonon August 18
问题1: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较早者-August 16。So, the maturity date is“60 days after August 16”=October15.
问题2:
哪一个日期为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
答案:较晚者-August 18。如此有利于受益人提早得款,从容交单。
一个汇票下提交多份提单,汇票到期日与装运日的计算
案例14
An LC says: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外贸结算与单证:案例分析
![外贸结算与单证: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f2910e69b89680203d825b4.png)
案例1、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案情简介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成了一笔L/C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份,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A公司按L/C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上发货人地址一栏不得留空。
这样,A公司不得不电告B公司:“由于我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表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L/C中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
”不久,B公司即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系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
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示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考虑修改L/C。
”接电后,A公司考虑到货物已发运,如果拒绝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
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
于是,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时,B公司也如约将原L/C中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又寄至开证行。
但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你第×××号L/C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想再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
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议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的外贸单证员犯了一个十分幼稚的错误。
物流仓储单证填制案例实训(2020版)
![物流仓储单证填制案例实训(2020版)](https://img.taocdn.com/s3/m/b82fe19c02020740be1e9bae.png)
物流仓储单证填制案例实训(2020版)(1)2010年10月26日,青岛金椰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王刚收到河北唐山玉田食品批发公司采购部李兴的订货单,要求订购一批原材料,于2010年10月29日8:00送到唐山玉田食品批发公司配送中心。
10月27日,仓储管理员许飞根据客户订单要求编制编号为JHD032的拣货单,10月27日晚6时,许飞根据订单要求和资源编制编号为CKD001出库单。
货物信息:01,椰丝,编号CP01,箱装,100kg/箱,要求10箱,货物重量1.00吨;02,椰蓉,编号CP02,箱装,100kg /箱,要求20箱,货物重量2.00吨;03,椰浆,编号CP03,箱装,100kg /箱,要求8箱,货物重量0.80吨。
金椰王食品有限公司的货物堆放的信息如下:01,椰丝,编号CP01,箱装,100kg /箱,存放于编号CK02的仓库一区;02,椰蓉,编号CP02,箱装,100kg /箱,存放于编号CK02的仓库二区;03,椰浆,编号CP03,箱装,100kg /箱,存放于编号CK02的仓库一区。
将所有货物集齐后转到仓库CKL001D的暂存一区进行存放,等待收到发货通知单FHTZD001,于10月28日装运上车。
拣货工作由仓库CKL001D的负责人康金负责,并负责回单。
10月28日由玉田食品批发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李云将货物提取装车运走。
由于产品编号CP02椰蓉(200箱),属于出库频率较低的商品,许飞作为仓库CK02的一名负责人(许飞负责回单),2010年11月1日接到仓储经理编号为YKD001的移库通知,要求在2010年11月5日完成移库作业:具体内容如下:使用两台叉车,操作工两名,把二区02储位上的货(库负责人:张晓)移到三区01储位上(库负责人:吴彬)。
请根据题干信息,完成拣货单、出库单及移库单的缮制。
答案:(2)郑州华德永佳地毯有限公司(简称“华德公司”)于2010年6月7号收到客户编号为KHBH001的原材料供应商内蒙古兴安盟商贸总公司的一批原材料。
单证案例——精选推荐
![单证案例——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e13184b3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59.png)
单证案例案例1:信⽤证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后修改增装数量引起纠纷案A进出⼝公司与洛⽂兹贸易有限公司成交⼀笔花⽣仁出⼝贸易,于6⽉26⽇由通知⾏——B银⾏通知信⽤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Credit available with freely ne即tlable by any bank by ne- gotiatl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400 M/Tons of Groundnuts Kernels H.P.S, packed In newgunnybsgs. Shipment from Dalia n to London not laterthan31st July,1996.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ed.”(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公开议付。
…400公吨⼿拣花⽣仁,新⿇袋装。
从⼤连装运⾄伦敦,最迟装运期1996年7⽉31⽇。
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 进出⼝公司接到信⽤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5⽇⼜接到买⽅信⽤证修改书:The quantity Is Increased by 100 M/Tons. The Ship- ment date Is extended until 31st August 199 6.”(数量增加 100公吨。
装运期延展⾄1996年8⽉31⽇JA进出⼝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份装运400公吨;8⽉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8⽉31⽇。
原信⽤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
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再装出。
所以A进出⼝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形式向通知⾏通知接受该修改。
保险合同单证条款案例
![保险合同单证条款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f508e48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9a.png)
保险合同单证条款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那可真是被车险合同里的单证条款搞得晕头转向。
小李刚买了新车,开开心心地去上保险。
保险业务员跟他一顿介绍,各种险种说得天花乱坠,小李听得也是云里雾里的,但想着车得有保障啊,就签了合同。
有一天,小李倒霉催的,在停车场倒车的时候,不小心撞到了一根柱子。
车屁股凹进去一块,漆也刮花了。
他想着自己买了车损险,这肯定能赔啊。
于是就赶紧联系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来了之后,就开始各种检查、拍照,然后跟小李要单证。
小李就懵了,啥单证啊?理赔员说,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要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原件复印件,还有事故现场的照片、警方的出警记录(如果报警了的话),以及车辆维修的发票等等一系列单证。
小李这才想起来,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里好像是提到了单证的事儿,但是他根本就没仔细看啊。
他赶紧找行驶证和驾驶证,结果驾驶证因为前几天换包,不知道扔哪儿去了。
他就跟理赔员商量,说自己有电子驾驶证行不行。
理赔员摇摇头说,合同条款里明确写了,需要原件或者复印件,电子驾驶证不符合要求。
小李那叫一个郁闷啊,没办法,只能先去补办驾驶证。
这一补办就耽误了好几天,车也只能一直放在那儿没修。
还有一次,小李的车被一个骑电动车的给刮了,那个骑电动车的人一看要赔钱,就耍赖说自己没钱,然后骑着电动车就跑了。
小李又报保险,理赔员还是要求单证,说要提供能证明事故发生过程的证据,比如周围有没有摄像头拍到事故过程之类的。
小李说停车场那个摄像头坏了好久了,根本就没拍到。
理赔员说那这样就很难按照足额赔付了,因为合同条款里有规定,对于无第三方责任认定的事故,在单证不齐全的情况下,会有一定的赔付比例限制。
这两件事之后,小李算是明白了,这保险合同里的单证条款可不能小瞧。
就像玩游戏的时候,你得知道游戏规则,不然到时候只能干瞪眼。
他还跟周围的朋友吐槽,这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隐藏着各种小陷阱的迷宫,单证条款就是那些迷宫里的小关卡,你要是没做好准备,就只能被困在里面,拿不到应得的赔偿。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https://img.taocdn.com/s3/m/9b8891d2195f312b3169a59c.png)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加拿大进口木材到中国,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信用证中规定“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ACCEPTANCE,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IGHT DRAWN ON 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据相符,于是发出加押电报通过交单行通知受益人,称其已承兑了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17日。
2005年5月13日,开证行收到法院发出的针对该信用证项下的将付款项的止付令,理由是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请问,法院发的止付令是否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法院发的止付令不恰当。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就必须到期付款,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2.我国甲公司与南美某国乙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从中国出口服装到该国,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汇票期限为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代收行应甲公司要求,对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上注明“AVALISED”(保付),并通知到期日为2005年5月20日。
汇票经承兑后,代收行将汇票寄给甲公司。
但是,甲公司未在到期日收到付款。
经向代收行了解,付款人乙公司被清盘。
甲公司于是要求代收行履行付款责任,遭到代收行拒绝,理由是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
请问,在本案中,代收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代收行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因为代收行对汇票进行了保证,汇票一经保证,保证人应负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此案中,代收行可在清偿汇票债务后,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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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Consular fee 200
.......................................................
CFR HK USD10, 000
Invoice No.2
4.议付系向受益人提供融资,仅收取少量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仅应承担少部分损失,议付行一般是保证及时正确地寄单。
5.按照惯例,对单据一旦付款不能追索的是开证行及保兑行,而不是议付行。
6.最终应依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此观点也适用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申请人是否为信用证当事人?
观点:申请人不是信用证当事人。UCP 600第一稿也持此说法。
案例7
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也可能显示货物价值,如出口许可证、货物收据等,可能与第一受益人的发票显示的价值不同。是否构成足以拒付的理由?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预见到,由于替换发票,其他单据中显示的信息也许与发票不一致(例如,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号码可能与出现在产地证上的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号码不同),开证行仍然有责任付款,只要单据其他方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案例17
An LC says: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一个意见:shipping company不是一个明确的词语。另一个意见shipping company意为carrier,海运业通常如此表述。
答案:此系为一由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出具单据的要求。意在防止提交“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国家之外的支出和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而银行费用包括被指定银行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信用证类型与汇票
案例3
If an LC says:
-(1)draft at sight
-(2)draft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drawee: the nominated bank
一个BL显示多个装船批注日期时,装运日期及汇票日期的计算
案例13
An LC says: shipment from any European port, 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The BL shows 2 on board notations:
On board Vessel A fromDublinon August 16
calculation of the maturity date。
案例15
An LC says: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一个汇票下提交三套提单,分别装三艘船,分批
装运。装运日期分别为:
May 1,May 8,May 15
问题1:
以哪个日期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问题1:
以哪个日期确定交单日期?
答案:
根据ISBP89及UCP500第43条B,提交未分批装运的多份提单时,以最晚的B/L日期作为装运日,并进而计算交单期。
问题2: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The date of the last bill of lading will be used for the
问题:银行的观点正确吗?
答案:UCP500并没有要求受益人必须根据每一套运输单据分别提交整套单据。
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货装两条不同的船只是允许的。只要单据中所包含的信息符合信用证条款,就不存在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交单期应从较早一份提单日期起算。
Meaning of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保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
-保兑行
-开证行
-其他银行,比如偿付行、通知行
第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
案例5
换单转让,第二受益人银行将单据误寄开证行。开证行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放单,并支付小金额?
信用证一经转让,便存在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风险。转让行应在通知中要求单据寄转让行。开证行应寻求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就替换单据的可能性与转让行联系。UCP600:单据必须寄转让行。
100 VCD players @USD90 USD 9,000
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
CFR HK USD9, 800
Consular fee 200
.......................................................
上述分别为何种类型信用证,付款,议付还是承兑?
第1种是付款信用证,因为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不可能付款人也是议付行自已,汇票是即期的也就不可能是承兑信用证,故推断为付款信用证第2种同理应为远期付款信源自证保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
案例4
LC规定汇票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要求其保兑。保兑行要求将汇票的付款人修改为开证行,理由是保兑行不能保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说法正确吗?
明言:信用证的目的是付款而非拒付
ICC CASE43回答:
The purpose of the credit is to provide payment rather than prevent payment.
信用证的目的系用来提供付款,而不是阻止付款。
注:在拒付反驳电文常常使用,经典语句!
已装船批注日期与签发日期距离很近
议付行未审核出不符点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8
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并未审出这一不符点。受益人要求议付行承担全部责任,对议付款项不得追索。你的意见如何?
1.ICC未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也未规定“议付行没有指出被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便无追索权”。
2.议付行的议付系给付对价,而不是保证受益人单据的相符性。
3.不符点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固有的。
INCOTERMS C&F中的规定:
The buy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charges incurred in obtaining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onsular document.
银行费用何所指?
案例2
受益人主张,被指定银行的议付、付款应是全额,不得扣除相应利息,如果收取自议、付款付到受到偿付间的利息,也应该向开证行追索,比如,UCP规定的“付出对价”应是全额。
问题:
如何理解这一观点?
1.UCP500:开证及修改的指示必须明确。
2. UCP500: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3. UCP500: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的约束,并对因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之责。
4.UCP500第1条:除非另有规定,本惯例对所有当事人均拒约束力。
Total invoice value USD10, 000
ISBP第64条
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ISBP第65条:
Charges and costs must be included within the value shown Against the stated trade term in the credit and invoice. Any charges and costs shown beyond this value are not allowed.
副本BL上的装船批注日期
案例12
信用证要求副本BL,规定装运日后10天交单。提交的副本BL显示了ON BOARD
DATE为5月1日,5月15日交单。开证行以迟期交单拒付。拒付正确吗?
ISBP第21条: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500所指的运输单据,UCP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
一尚未APPROVED的质疑中形成的观点: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日后交单期限时,如果副本BL上显示了ON BOARD DATE,则该DATE将作为计算交单时间的依据。
必读:42个经典单证案例讲解
案例1
An LC says:
-LC amount USD 10,000
-Shipment of VCD players
-Incoterms: CFR HK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wo invoices are acceptable?
Invoice No.1
On board Vessel B fromLondonon August 18
问题1: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
较早者-August 16。So, the maturity date is“60 days after August 16”=October15.
问题2:
哪一个日期为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
The date of the last bill of lading will be us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maturity date。
问题2:以哪个日期为准计算交单日期?
答案见下一个案例。
案例16
某信用证下货物分装两条船,取得两套提单,装运日期间隔3天
某信用证下货物分装两条船,取得两套提单,装运日期间隔3天。两批分装货物和金额合并在一起使用同一套发票等单据及面函。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被拒绝接受,银行认为每一批装运是独立的,应缮制两套各自独立的单据。
答案:较晚者-August 18。如此有利于受益人提早得款,从容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