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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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0修正)

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0修正)

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0.09.29【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4【实施日期】2010.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4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未委托代管的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支持工会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加强同国内外友好城市工会的往来和交流。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依法组建工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石政办函[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推动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石办字〔2008〕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宣传、舆论等手段,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绝大多数企业普遍建立并不断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职工收入科学、有序、合理增长。

二、任务目标按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和谐稳定、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

到2010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0%以上;到2011年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6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6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委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增加职工工资的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市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明显偏低。

有的企业职工尤其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是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出发,深刻认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清理和废止一切障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条条框框,取消一切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收费,依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石政办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将石家庄市乡镇企业局改组为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

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是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市乡镇企业局的职责。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集体、民营企业指导和宏观管理的职责。

(三)市工商局对民营企业指导服务的职责。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属集体企业工资总额、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五)原市轻工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的联社管理的职责。

(六)市属集体企业的指导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下同。

)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2021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1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石家庄市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8月1日市政府第9号令公布,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修正)二、《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7月7日市政府第21号令公布,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第一次修正;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142号令第二次修正)三、《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1996年1月1日市政府第70号令公布)四、《石家庄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暂行规定》(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公布)五、《石家庄市劳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1999年4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公布)六、《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0年3月2日市政府令第111号公布)七、《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4月17日市政府第113号令公布)八、《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26号令公布,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142号令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7市政府第172号令第二次修正)九、《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00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27号令公布,2006年8月10日市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72号令第二次修正)十、《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33号令公布,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142号令修正)十一、《石家庄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6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9号令公布)十二、《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56号令公布)十三、《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2008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59号令公布)十四、《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67号令公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总工会联席会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总工会联席会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04]70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4
【实施日期】2004.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石政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于今年底或明年初建立起本级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好第一次联席会议。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是充分发挥工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需要,是增强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特殊形式。

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重点研究改
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广大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听取职工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按照《。

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

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

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是规范工会组织活动和管理工会事务的重要制度,为有效保障工人权益、促进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推动企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工会章程的制定上,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应明确工会章程的主要内容,该章程是工会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工会的组织架构、会员制度、财务管理、工会活动等方面的规定。

工会章程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体现工会组织的具体特点,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工会组织的建设,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应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管理体系。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组织的组织力和凝聚力,并定期对工会干部进行考核评估,提高工会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密切关注工人的生产、生活和就业状况,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工人的疑难问题,为企业和谐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在工会财务管理方面,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应规定工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的规范运作。

系统化工会财务会计,严格核算工会财务收支情况,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让工人了解工会的成本和支出,保障工会会员权益。

最后,在工会活动方面,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应制定具体的工会活动方案,包括各类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预算等。

开展工会活动,拓展服务领域,切实解决工人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设计活动方案时,让活动更具有吸引力和参与性,真正符合会员和广大工人群众的实际需求。

总之,河北省工会实施细则起到了规范工会组织活动和管理工会事务的重要作用。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紧紧围绕工人的利益和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石政发[2004]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石政发[2004]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石政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建设山川秀美的绿色石家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意义(一)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同时指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十六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破除了体制上的障碍,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都提出了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具体要求,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各级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加快我市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市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水资源短缺、空气质量差等环境问题都同省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有效缓解林业投资不足,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实现我市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助于提高造林的质量和效益。

非公有制林业产权清晰,实现了责、权、利的有效统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造林者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造林质量和效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已经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9月27日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

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第五条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24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24

引言概述:企业工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的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对于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规范企业工会的运行,促进企业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

正文内容:一、职责和地位1.职责:企业工会应当履行服务职工、代表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职责,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地位:企业工会是与企业形成有机联系的职工代表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和协调者,同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形式和成员结构1.组织形式:企业工会可以通过总工会、分工会、工会委员会等形式进行组织,根据企业规模和特点确定具体的组织架构。

2.成员结构:企业工会成员应当包括各类劳动者,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等,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等,确保所有职工的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1.工作内容:企业工会应当开展职工关心关注的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保障、职业培训、安全生产、职工文化活动等。

2.工作方式:企业工会应当通过组织会员议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权益保障和服务措施1.权益保障:企业工会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2.服务措施:企业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相关的服务措施,包括职业培训机会、社会保险咨询、法律援助等,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1.监督机制:企业工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工资福利发放、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保障职工权益的落实。

2.评估机制:企业工会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对工会在职工权益保障、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

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工会工作进入了一个更加规范和制度化的轨道。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一、引言在我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涌现出来。

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劳动力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组建工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现稳定劳动力和提高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就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指南给出具体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1.了解我国《工会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组建工会工作必需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工会的权益与义务。

2.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工作条例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独特性和特点制定,可以指导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作实践。

三、发起组建工会1.调查员工意愿:通过问卷调查或集体讨论的形式,了解员工对组建工会的意见和期望。

2.拟定工会组织章程:根据员工的意见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章程。

四、推选工会组织负责人1.确定工会主席:由工会会员自行推选产生,并在工会组织章程中明确其任期、权责等。

2.确定工会委员:与工会主席共同组成工会组织的领导班子,也由工会会员进行推选。

五、成立工会组织1.成立工会代表大会:由所有工会会员共同参与,选举工会主席并审议有关事项。

2.设立工会办公室:在企业内部确定工会办公室的地点和面积,并提供所需的工作设施设备。

六、组织开展工会活动2.组织员工培训:开展员工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活动,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技能,增强员工的职业发展能力。

3.组织员工享受福利:与企业合作,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如购买保险、开展体检等活动。

4.组织员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员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员工凝聚力。

七、加强工会宣传和服务。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范文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范文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范文一、工会会员资格与权利1. 工会会员资格1.1 所有非机构企业员工在加入本企业后自动成为工会会员。

1.2 工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工会的职责和义务。

2. 工会会员权利2.1 工会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如法律援助、劳动纠纷调解等。

2.2 工会会员有权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集体谈判、协商和决策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3 工会会员有权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相关工会机构的代表。

二、工会组织和运作1. 工会委员会1.1 工会委员会是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工会活动。

1.2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组成,由全体工会会员通过选举确定。

1.3 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工会事务。

2. 工会主席和副主席2.1 工会主席负责领导和指导工会工作,代表工会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谈判。

2.2 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和执行。

3. 工会代表大会3.1 工会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3.2 工会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和通过工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

4. 工会活动和服务4.1 工会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各类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关的培训材料和资源。

4.2 工会将组织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4.3 工会将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资福利保障1. 工资支付1.1 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1.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和发放制度,保证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社会保险和福利2.1 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2 企业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合适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金等。

3. 工资和福利纠纷解决3.1 工会将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帮助员工维护自身权益。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修订,2005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优势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企业各组织的共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下同)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企业的根本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权。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对民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支持和指导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总工会对全市基层民主管理工作有指导、检查、协调的责任,并负责本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至五年。

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是指在非机构企业中建立和实施工会组织和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会组织建立:非机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数量和需求设立不同级别的工会组织,如企业工会、部门工会等。

2. 工会会员资格:员工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享有参与工会活动的权益。

3. 工会选举产生:工会的领导人和代表可以通过选举产生,确保代表员工利益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4. 工会权益保障:工会可以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协商,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工会可以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职工福利管理、工资调整和分配等与员工权益相关的事务。

5. 工会活动开展:工会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员工活动和培训,提供员工交流和成长的平台。

6. 工会资金管理:工会可以征收会费,用于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7. 工会与企业管理合作:工会可以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企业发展和员工权益问题,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企业与工会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通过制度规定和承诺来确保工会管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同时,企业和工会代表也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
规、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会管理制度,以适应企业和员工的需求。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3月31日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1997年6月2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二)《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三)《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四)《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1995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五)《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结束——。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主要程序是:一、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一)工会筹备组通过上下协商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

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

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群众对组建工会的意愿;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提出筹备组成员名单以及提出本届工会任期时间。

二、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宣传的主要内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参加工会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发展工会会员,建立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一)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发展职工入会。

既可以发动职工填写《中国工会会员申请表》,经审批后成为中国工会会员;也可采用企业造册、职工签名、张榜公布、颁发《工会证》的做法发展会员.(二)根据发展的会员人数,设立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应民主选举产生。

四、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一)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工会代表要求在车间班组及各部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的比例,一般占会员总数5%至25%.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候选人应推选为代表。

(二)协商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范本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范本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范本1. 绪论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规范非机构企业的工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工会组织建设2.1 工会组织的设立非机构企业工会应根据职工数量设立相应数量的基层工会组织。

2.2 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会主席及其他工会职务应通过公开竞选或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3 工会组织的宗旨工会应以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为宗旨。

3. 工会会员权益保障3.1 会员权益保护工会应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社会保险等。

3.2 经济援助工会组织可以向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帮助其渡过困境。

3.3 职业技能培训工会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4. 劳动关系协调与谐调4.1 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与谈判工会有权利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维护职工利益,达成双方的共识。

4.2 处理劳动争议工会应协助解决劳动争议,采用适当的方式调解,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4.3 劳动保障监督工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5. 工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5.1 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经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数额向工会缴纳,并可纳入企业预算。

5.2 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经费应用于满足会员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活动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6. 工会组织活动6.1 员工庆典活动工会应定期举办员工庆典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

6.2 文体活动工会组织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高员工的身心健康。

6.3 公益活动工会应号召和组织员工参与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7. 工会工作的评估与改进7.1 工会工作的评估工会应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了解会员的满意度和解决问题的效果。

7.2 工会工作的改进工会应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工作改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 法律责任非机构企业工会应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指的是非机构企业(例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内部工会的管理制度。

这种工会管理制度的关键是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员工与雇主间的协商和沟通,让员工能够参与决策、提出需求,并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

以下是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工会组织:设立非机构企业工会组织,由全体员工自愿组成,代表员工的权益,与企业雇主进行协商和沟通。

2. 工会成立程序:设立非机构企业工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成立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主席等。

3. 工会会费:员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会会费,用于支持工会的运作和活动。

4. 工会权益保障: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合同谈判、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讨论,保障员工的权益。

5. 工会活动:工会可以组织各种权益维护、职业培训、文体活动等,提升员工的福利和整体素质。

6. 劳资协商:工会可以代表员工与雇主进行劳资协商,包括讨论工资调整、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问题。

7. 解决劳资争议:工会可以协助解决劳资争议,包括进行调解、仲裁等,维护员工权益。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参与各方的配合。

同时,也需要让工会和企业雇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
是指非机构企业(如私营企业、外企、民营企业等)建立和实施的工会管理制度。

由于非机构企业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形式与机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其工会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会组织建设:非机构企业应建立工会组织,包括企业总工会和不同部门或职能的分工会,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工会负责人。

2. 工会会员权益保障:工会应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保护,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关系协调:工会在非机构企业中充当劳动关系协调的角色,与雇主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制定劳动合同等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 职工教育培训:工会应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5. 职工福利保障:工会应为职工提供各类福利待遇,如生育津贴、子女教育补助、医疗保险、退休金等,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

6. 工会活动组织:工会应组织开展各类员工活动,如文体活动、志愿者活动、职工俱乐部等,增加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非机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旨在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和谐稳定,并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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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受职工委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并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议事会、职工与企业对话会等形式,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可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九条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非正式就业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
(二)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高雇用标准,降低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阻挠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
(三)剥夺会员和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权利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五)阻挠、拒绝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阻挠、拒绝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采用职工议事会或职工与企业对话会形式的,会议议题可以由工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交全体职工或职工协商代表讨论议定。工会提出的,由工会通知企业;企业提出的,由企业通知工会。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或职工协商代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协议。
第八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就近加入其他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行业性质或地理位置相近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中已有具有工会会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每月向工会拨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所派人员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到企业的,经民主选举可以担任企业工会主席。所派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由派出工会支付。
(六)妨碍和阻挠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调查处理权的;
(七)侵犯工会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冀人常备[2005]14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一)热爱祖国,拥护宪法,热爱工会工作,勇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
(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作风民主,责任心强。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三人以上职工协商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议定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工会和工会联合会等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或参与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单独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牵头,吸收企业工会参加,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再由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受企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委托,派员和企业职工代表共同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工会有权参加企业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占用休息休假日的,应当征得相关职工的同意。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占用休息休假日的,工会应当予以交涉,职工有权拒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会与职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企业工会与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与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以外的非公有制的教育、文化、医疗、科研、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职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工业(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
第十七条 乡镇、村内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以村为单位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可以由乡镇工会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帮助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先进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食堂、澡堂和娱乐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商城、集贸市场内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工会根据规模和人员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与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共同作为成员工会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主席在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联合会成员工会主要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927(颁布时间)
20051201(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经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பைடு நூலகம்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相关设施,提供举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职期间,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不得擅自解除其劳动合同、随意调动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在任期内,无合法理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总工会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和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同意,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制订方案,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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