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皖人社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
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皖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实现博士后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服务好”,集聚一大批优秀拔尖青年人才,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到2025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总数达到600个左右,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达8000人,进站外籍、留学回国博士和出站留皖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幅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培养质量明显提升,为我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青年高端人才智力支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皖人社秘[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3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经济强省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决定从2012年起每两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活动。
现将《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2年9月25日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与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和带徒传技,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依托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建设,供技能大师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和技艺传承等活动的技能工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成果是指技能大师或其带领的团队在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先进操作方法总结推广、技能人才培养和绝技绝活传承等方面取得的有价值的结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六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分为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两类。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皖财教〔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财教〔2022〕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3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第二节审核内容及要求第三章财政授权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及要求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监控管理第四章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第五章资金归垫第六章支付退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申请,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性资金用途划分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条支付方式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目录(附件1),定期修订和发布。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目录,细化用款计划,正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用款计划申报。
预算单位未按支付方式目录申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方式。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皖人社秘〔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改革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按照不高于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保持不变,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水平执行。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皖人社秘〔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技工大省建设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制造强省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不断健全“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合机制和“产业、行业、企业、职业、就业”五业联动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企业职工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为提高就业质量和产品质量、建设制造强省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支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单位,下同)面向技能岗位新录用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2021年底前力争培训2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二、主要内容(三)培训对象。
学徒培训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为主,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和职工意愿自主确定。
参训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学徒培训协议期限。
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可参加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
劳务派遣职工不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规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财会〔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皖人社秘〔2015〕318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1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9月10日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发〔2010〕2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2〕16号)要求,加大对留学人员来皖创新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决定组织实施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简称“留学人员扶持计划”)。
第二条留学人员扶持计划包括“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项目和“留学人员来皖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主要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中遴选出一批优秀项目和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引进培育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从2015年起,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扶持20个创新科研项目、10家创业企业。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扶持对象。
主要为回到国内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启动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在我省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主持国家、省重点攻关、重大技术改造、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留学人员;启动项目主要资助近3年内来皖启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的留学人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财会[2016]120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激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既要重视业务能力,又要重视政治素质;既要重视理论水平,又要重视工作业绩;既要坚持基本条件,又要体现行业差别。
第六条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皖人社秘〔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推进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1月4日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推进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引领带动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与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构建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术技能推广体系。
2024—2025年,支持建设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支持建设8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项目基本条件(一)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主要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涵盖汽车产业、数字经济、乡村振兴、康养服务、综合等5个类别,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能力的企业、园区(基地)、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商协会等,具体承担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评价、技能交流等任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社[2012]184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10.18【实施日期】2012.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8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8日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 2012〕9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公益性,落实政府保障政策,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运行补偿管理。
第二章核定收支第六条医院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编制预算。
医院预算要以核定收支为基础,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医院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皖人社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和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4月22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特定岗位),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皖财会〔2022〕369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的有关规定,包含:数字技术与安徽数字经济发展;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科技创新驱动引领安徽“三地一区”高质量发展;弘扬时代精神,凝聚前行力量;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公需课,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22年专业科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最新出台的财税改革政策制度及会计准则制度,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会计行业人才发展、会计信息化发展子规划等。
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财社[2009]473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2009〕473号)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训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训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及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培训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总体目的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后续扶持服务,组织实施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是: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退转军人等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财会[2005]87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财会[2005]875号)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近5年年度考核连续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一)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四)有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一)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二)取得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三)取得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劳社秘[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8〕24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应按下列比例提取费用:(一)职业康复治疗费按不超过上年收支结余的15%安排使用。
并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其中10%于年初上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再次鉴定费用。
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劳社秘[2007]67号文件执行;(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
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8万元。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财会[2007]48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485号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
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组织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三)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高级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培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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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财会[2016]12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8.10
【实施日期】2016.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财会〔2016〕1203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激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既要重视业务能力,又要重视政治素质;既要重视理论水平,又要重视工作业绩;既要坚持基本条件,又要体现行业差别。
第六条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与会计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坚守会计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开拓,努力进取;为本单位和会计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近五年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书。
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规定执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