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

本条例所称管理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办理、经营行为监督、为公众运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禁止封锁和垄断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民、利民、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黑政办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2]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9年9月28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应急委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2.2指挥部办公室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信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科技准备3.8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Ⅰ级响应6.2Ⅱ级响应6.3Ⅲ级响应6.4Ⅳ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国际沟通与协作8.3奖励与责任8.4预案演练8.5预案管理与更新8.6制定与解释部门8.7预案生效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灾区群众利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黑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

《黑河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政策解读

《黑河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政策解读

《黑河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政策解读一、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道路交通运输正常运行,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根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一旦发生特重大公路运输事故,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映、各司其责、协同配合,以政府组织救援和事故单位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风险评估《黑河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该规定制定前充分征求并听取该规定所涉及相关部门、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按照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充分的修改和完善,具备合理性。

在目的和依据、组织机构和职责、指挥体系和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处置、法律责任和奖惩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具有可操作性。

是切实有效处置黑河市公路运输突发事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是落实市政府新的历史时期对应急救援工作更高标准要求的基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保证依法行政的需求;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的相关重大决策的保证,具有必要性。

是有效处置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应急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客观要求,有利于管理合法化、秩序化,可有力地避免或最大程序化解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积极的作用。

制定并发布实施《黑河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是黑河市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具备制定和发布条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黑政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05〕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政府实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工作密切相关。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信息传递效率、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掌握,影响领导决策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要素,突发事件信息不仅领导重视、应急需要,而且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信息报告(通报)是否及时准确,事关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一)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黑政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为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政务值班室履行信息报告责任,以《值班信息》为载体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原则。

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时效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报和上报)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和原则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18〕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18〕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18〕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黑政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4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 基层防汛组织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分级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 Ⅳ级响应4.4 Ⅲ级响应4.5 Ⅱ级响应4.6 Ⅰ级响应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 信息报送和处理4.9 指挥和调度4.10 抢险救灾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 信息发布4.14 结束应急行动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国际沟通与协作5.5 奖励与责任追究6 善后工作6.1 救灾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防汛工作评价7 预案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预案更新7.5 预案实施时间8 名词术语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黑政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指挥部组成2.1.1 省指挥部职责2.1.2 成员单位职责2.2 省指挥部办公室2.3 现场指挥部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5 应急联动机制3 预防和预警3.1 预防及预警信息3.2 预警行动3.3 预警体系建设4 事故分级4.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机制5.2 事故报告5.2.1 通信联络5.2.2 报告程序5.2.3 报告时限5.2.4 报告内容5.3 指挥与协调5.4 现场施救5.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5.6 群众的安全防护5.7 恢复交通5.8 信息发布5.9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5.10 应急处置结束6 后期处置6.1 善后工作6.2 事故处理6.3 社会救助6.4 保险理赔6.5 总结备案6.6 事故调查7 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经费保障7.3 医疗卫生保障8 宣传教育9 责任追究10 预案管理10.1 培训10.2 演练10.3 其他预案管理10.4 预案更新10.5 预案施行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的能力,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应急处置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黑政办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9日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应对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冰雪灾害救助体系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畅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成立省高速(一级)公路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交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指挥部组成2.1.2 成员单位职责2.1.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2.3 专家咨询组3 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分级及发布3.2.1 预警分级3.2.2 预警分级标准3.2.3 预警信息发布4 应急响应4.1 Ⅰ级响应4.2 Ⅱ级响应4.3 Ⅲ级响应4.4 Ⅳ级响应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1.1 信息报告程序5.1.2 信息报告内容5.1.3 信息报告方式5.2 先期处置5.3 指挥协调5.4 力量部署5.5 信息发布5.6 应急终止6 后期处置6.1 损害评估6.2 事件调查6.3 善后处置7 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7.2 人力资源保障7.3 救援装备保障7.4 资金保障7.5 物资保障7.6 医疗卫生保障7.7 交通运输保障7.8 治安保障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7.10 奖励与责任7.10.1 奖励7.10.2 责任追究8 监督管理8.1 宣传、培训和演练8.1.1 宣传8.1.2 培训8.1.3 演练8.2 预案更新8.3 预案施行时间9 附录名词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3•【字号】黑政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7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应急预案1. 引言道路运输是城市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每个城市中,都存在着一些紧急情况,如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对道路运输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突发事件,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与顺畅,哈尔滨市制定了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本文档旨在对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应急预案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预案的组织架构、应急响应流程、应急资源调度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预案的高效实施。

2. 组织架构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预案指挥部、应急支持组和市级交通管理部门。

2.1 预案指挥部预案指挥部为最高决策层,由市交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

预案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并指导应急支持组的活动。

2.2 应急支持组应急支持组是预案指挥部的执行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

应急支持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具体任务的执行,包括指挥调度、信息收集与发布、资源调度、救援等。

根据具体情况,应急支持组可以分为交通指挥组、信息中心、救援组等多个机构。

2.3 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市级交通管理部门是预案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组织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市级交通管理部门需积极响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组织人员进行交通管制、疏导和维修等工作。

3. 应急响应流程当发生道路运输紧急情况时,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流程如下:3.1 紧急情况发生紧急情况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向预案指挥部报告情况。

3.2 应急响应启动预案指挥部根据紧急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一旦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指挥部将发布应急通知,并通知应急支持组各部门启动应急工作。

3.3 应急资源调度应急支持组根据预案指挥部的指示,及时调度和调配应急资源,包括人员、车辆、设备等,以增加应急响应的能力。

3.4 交通管制和疏导市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应急支持组的指令,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措施,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李佳
【期刊名称】《交通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07(009)005
【摘要】近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交通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各类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通过分析应急预案在整个救援体系中的作用,结合我国应急预案的特点,提出适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的应急预案.【总页数】2页(P99-100)
【作者】李佳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2.8
【相关文献】
1.黑龙江省公路运输业技术创新策略的分析 [J], 王凤翔
2.黑龙江省公路运输业的发展趋势 [J], 刘皑玉
3.基于GM(1,1)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量预测研究 [J], 华蕊;竺如生
4.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系统仿真模型研究 [J], 田桂林;腾春贤
5.市场经济下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系统仿真模型 [J], 田桂林;滕春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黑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我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的应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交通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1.4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经营性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的道路运输重大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领导机构为加强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黑龙江省交通厅成立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厅主管道路运输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厅安全办负责人担任。

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贯彻落实省政府及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和指令;(2)组织指挥道路运输应急力量参与事故险情应急行动;(3)指导各地市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4)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货运、培训、局安全办公室和各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

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2)制定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行动的实施方案。

(3)协调、指挥本行业参加救援人员的应急行动。

黑龙江省交通厅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我省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抢救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路运输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路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黑龙江省政府的和交通厅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建立健全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2)属地为主、分级管理。

加强各地航务管理处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分级负责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以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防为工作重点,加强水路运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4)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充分利用现有水路运输应急资源,对其合理规划和配置,实现资源的共享。

各航务管理处等应急工作部门应团结一致,协同作战,发挥最大努力完成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5)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对水路运输突发事件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路运输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领导机构省交通厅成立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省交通厅主管水运工作的厅领导副组长:省航务管理局局长成员:省航务管理局其他领导、黑龙江航运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厅安全办负责人省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贯彻落实省政府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和指令。

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科学应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规范应急行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公路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交通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路行业标准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黑龙江省政府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2)属地为主、分级管理。

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建立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分级负责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防应结合、以人为本。

预防与应急响应相结合,重点做好公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

(4)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实现人力、物资、技术、信息等应急工作所需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各公路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应急资源专项管理机制,协调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完成应急资源的调度。

(5)社会参与、灵敏高效。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公路(省收费公路管理局业务范围内的公路除外)发生影响车辆通行的各类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公路局局长(主管公路的厅领导)副组长:省公路局其他领导成员:各市(地)公路处处长和省公路局养护处、路政处、人事劳资处、计划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市公路处的应急工作,加强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控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黑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7日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中央与地方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省实际,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方面8项具体内容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
障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函[2015]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5〕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1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2.1.3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1.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2市、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3.1.2预测、预警信息接收与分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
4.2.2Ⅱ级响应
4.2.3Ⅲ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程序
5.1.2信息报告内容
5.2紧急处置
5.3指挥和协调
5.4新闻报道
5.5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抚恤和补助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应急运输力量的保障 7.3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省级专项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主要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运输保障。

(1)突发事件。

包括发生自然灾害(洪水、地震、台风、泥石流、雪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伤亡救治等)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2)交通运输部门本身所需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包括市场供求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道路运输运力不足或正常运力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旅客或重要物资安全、及时运输;公路交通异常阻断,严重影响道路客货运输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3)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国防交通运输保障等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包括举行重大活动(国事会议、大型体育运动会、大型展览等)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和涉及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省政府责成省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组织机构由省、市、县三级组成,在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客运、货运副局长担任。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成员。

2.1.1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制定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政策、规划,下达各市(地)应急运力储备计划;
(2)负责启动和终止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统一领导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发布调度指挥命令;
(3)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抓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
(5)研究决定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为应急保障车辆提供快速通道。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协助管理应急保障车辆队顺利通行。

2.1.3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应急工
作负责人担任。

职责包括:
(1)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编制和修订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3)收集、汇总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