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留意旅游合同的灰色地带
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的坑
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的坑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的坑随着人们对旅游的追求和旅行的频繁性增加,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成为了大多数旅行者和旅行社之间的基本契约。
然而,一些旅行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常常忽视了其中的一些坑,导致在旅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的坑,以便旅行者能够更加警惕和理解合同内容。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一些旅行社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
这使得旅行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明确该由谁负责,给解决问题带来了困难。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旅行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中的责任和权益明确规定。
2. 合同隐含附加费用: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隐含了一些额外的费用,如导游小费、自费项目等,并未在合同明确列出。
这会给旅行者造成经济负担,因此,旅行者应该仔细核对合同中的费用项目,并与旅行社确认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3. 合同取消和变更的限制:一些合同中存在着对旅行者取消或变更旅行计划的限制。
这意味着即使旅行者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取消或变更行程,旅行社也有权拒绝或收取高额的违约金。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旅行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取消和变更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4. 合同责任的限制:一些合同中规定了旅行社对于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损失的免责条款。
这意味着旅行者在遇到问题时,旅行社可以通过这些条款来推卸责任。
旅行者应该注意这些免责条款,并与旅行社协商,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限制:一些合同中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如仅接受旅行社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这使得旅行者在与旅行社产生争议时,无法选择其他更为便利和公正的解决方式。
旅行者应该留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在签订合同之前与旅行社商议,并尽量争取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总之,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虽然为旅行者和旅行社之间的双方提供了一种规范和保障,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坑需要旅行者注意。
在签订合同之前,旅行者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常见各类旅游套路
常见各类旅游套路
在旅游行业中,存在许多套路,这些套路往往让游客防不胜防。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旅游套路:
1.虚假的低价旅游团:一些旅行社或在线旅游平台会以极低的价格吸引游客报名,但在行
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如购物、自费项目等,来弥补成本。
游客在报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掉入低价陷阱。
2.强制购物:一些旅游团会强制游客前往指定商店购物,并从中获取回扣。
游客应该拒绝
强制购物要求,并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在线平台预订行程。
3.夸大宣传:一些旅游景点或项目的宣传存在夸大之嫌,游客在出行前应仔细了解实际情
况,避免失望。
4.旅游保险陷阱:一些旅游保险产品存在免赔条款或限制条款,游客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
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内容符合自身需求。
5.黑心导游:一些导游为了获取额外收入,会向游客推荐不靠谱的餐厅、商店或项目,甚
至与商家联手欺诈游客。
游客应选择正规旅行社或在线平台预订行程,并给导游一定的信任,但也要保持警惕。
6.航班延误、取消陷阱:一些航空公司会在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故意隐瞒信息,让游客错过
行程。
游客在出行前应了解航班情况,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机票,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7.旅游安全问题: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保持警惕,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特别是在人流
密集的景区或场所,要保管好个人物品,避免成为小偷的目标。
总之,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预订行程,避免掉入各种套路。
同时,也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
真实案例揭秘旅游协议的陷阱
真实案例揭秘旅游协议的陷阱旅游协议的陷阱: 真实案例揭秘旅游行业是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作为他们的休闲方式。
然而,旅游协议中隐藏的陷阱也越来越多,导致消费者在旅行中遇到诸多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揭秘一些真实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旅游协议中的陷阱,并提醒大家在签署协议之前要保持警惕。
案例一: 物价变动与合同某位消费者在签署旅游协议时,发现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目的地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然而,在旅行开始后,目的地的物价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导致该消费者被要求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
在此案例中,旅游公司没有在合同中注明物价变动的规定,从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案例二: 取消预订的限制另一个消费者预订了一次旅游,并在合同中看到了退订的政策。
然而,当他试图取消预订时,旅游公司却告知他违反了合同规定,无法退款。
经过调查,消费者发现合同中实际上隐藏了一条相关规定,即在旅行开始之前一段时间内取消预订才能享受退款。
这种限制使得消费者很难享受到自由的退订政策。
案例三: 附加费用的隐蔽性一位消费者参加了一次旅游团,并在签署合同时被告知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内。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游公司却要求该消费者支付一些额外费用,例如导游小费和当地交通费用。
仔细阅读合同后,该消费者发现虽然确实提到了附加费用,但却没有具体详细列举,隐瞒了实际需要支付的费用。
以上案例仅仅是旅游协议中可能存在的陷阱的冰山一角。
为了避免遭遇类似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在签署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一条款,特别是字体较小或者排版较隐蔽的部分。
如果你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感到困惑或不确定,请及时和旅游公司进行沟通,并确保解决所有疑问。
2. 关注价格条款:对于涉及到费用的合同,特别要注意价格条款。
确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何处理物价变动以及是否有附加费用等相关内容。
3. 确认退订政策:合同中的退订政策可能对你的行程产生重大影响。
旅行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故事
旅行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故事以下是 7 条主题为旅行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故事:故事一:我上次报的那个旅行团,简直太坑了!说好的海景房,结果到了地方给我们安排在一个又偏又破的小旅馆里。
你能想象吗?那差距简直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我去找导游理论,他还各种推脱,说什么旺季房源紧张,这不是明摆着糊弄人吗!我们可是按照合同交的钱啊!这旅行社也太不靠谱了,简直就是把我们当猴耍!故事二:我和朋友满心欢喜地参加一个旅行团,合同上写着全程豪华大巴,谁知道坐的车又破又旧,一路上还老是出故障。
那感觉就像是坐在一个随时会散架的铁盒子里,颠得我们七荤八素。
我们问司机怎么回事,司机居然说这就是他们旅行社安排的车。
哎呀妈呀,这不是骗人吗!这和说好的完全不一样啊!故事三:上次我们报了个旅行团去爬山,合同明明写着有专业的向导带领我们攀登,结果到了山脚下,根本就没见到什么向导。
我们一群人就像无头苍蝇一样在山里瞎转悠。
后来好不容易碰到个工作人员,才知道旅行社根本就没安排向导。
这不是拿我们的生命开玩笑吗?万一我们在山里迷路了怎么办?这旅行社也太不负责任了!故事四:我跟旅行社交涉说他们不按合同提供服务,他们居然还理直气壮地说“大家不都这样嘛”。
哼,大家都这样就能成为他们犯错的理由吗?这就好比说都在闯红灯,那闯红灯就对了吗?这简直就是强词夺理!故事五:那次旅行说好的每天都有丰富多样的美食,结果天天都是那几样简单的饭菜,而且味道还特别差。
我们的胃都跟着遭罪啊!这哪是享受旅行,这分明就是在受罪!旅行社怎么能这样言而无信呢?故事六:还记得那次旅行,合同上讲了有很多自由活动时间,可实际呢,导游整天带着我们东奔西走,根本就没有给我们留一点自由活动的时间。
这和合同上说的完全不一样啊,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故事七:有一次旅行,旅行社答应给我们提供贴心的行李搬运服务,结果等我们到了地方,还得自己拖着笨重的行李到处跑。
这算什么贴心服务啊?这不是在忽悠人嘛!我的观点结论:旅行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极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旅行体验,这种行为必须要得到制止和处罚!。
最新旅游合同违约案例总结
最新旅游合同违约案例总结《最新旅游合同违约案例总结:别让违约毁了你的美好旅程》嘿,家人们!今天咱就来聊聊这最新旅游合同违约案例总结。
这可真是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啊,谁还没个出门旅游的时候呢,可别让这违约的事儿给闹心了啊。
你想想,咱辛辛苦苦计划好了一场完美旅行,满怀期待地准备好好放松一下,结果呢,遇到合同违约,那得多郁闷啊!就好像你满心欢喜地准备去吃顿大餐,到了地儿发现餐厅关门大吉了,这心情能好吗?就说那些常见的违约情况吧,比如说旅行社突然告诉你预定的酒店没了,给你换到一个条件差很多的地方。
哎呀呀,这不是让人睡不好觉嘛!本来想着美美的睡一觉,第二天精神饱满地去玩,这下好了,躺在硬邦邦的床上翻来覆去,旅游的心情都给毁了。
还有更气人的呢,明明说好了去哪些景点,结果导游带你走马观花地逛一圈,有的地方干脆就不去了,说是时间不够。
嘿,这不是坑人嘛!咱花钱是来看这些美景的,不是来坐大巴车的呀!有些旅行社更过分,行程中各种乱收费,一会儿要你交这个钱,一会儿要你买那个票。
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可没说这些呀,这不是明摆着坑咱游客嘛!就好像你去超市买东西,结账的时候告诉你这个要加钱那个要加钱,你说气不气!面对这些违约情况,咱可不能坐以待毙呀!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可是白纸黑字写着呢,就是咱的有力证据。
咱在签合同的时候可得仔细看清楚了,别稀里糊涂就签了。
那些条款一个字一个字地看清楚,有不懂的就问,可别不好意思。
就像咱去买菜,得看看这菜新不新鲜,有没有坏的,一个道理嘛。
要是真遇到违约了,咱也别慌。
找旅行社理论,该赔偿的就得让他们赔偿。
咱是消费者,咱有理有据,可不能让他们欺负了。
总之啊,旅游合同违约这事可大可小,但绝不能掉以轻心。
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可不是让他们来糟蹋的。
咱得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让旅行变得更加美好。
下次出门旅游,可得长点心,别再被这些违约的事儿给坑了哦!愿大家都能有一场愉快的旅行,没有违约的烦恼,只有满满的欢乐和回忆!。
必知旅游业聘用的常见陷阱
必知旅游业聘用的常见陷阱旅游业是一个充满诱惑与机遇的行业,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旅游陷阱也渐渐浮出水面。
对于雇主来说,招聘合适的员工至关重要,然而,有些雇主可能会利用一些常见陷阱来诱骗甚至欺骗求职者。
本文将介绍一些必知的旅游业聘用常见陷阱,以帮助求职者避免陷入其中。
一、工作描述夸大现实在招聘广告中,一些雇主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
他们可能会美化工作环境、职位的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内容等。
然而,当求职者进入实际工作后,却发现与招聘广告中的描述大相径庭。
为了避免陷入这种陷阱,求职者应该在面试过程中多与雇主沟通,了解自己具体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此外,借助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求职者也可以通过搜索了解该雇主的声誉和员工的评价,从而对该工作有一个更为准确的了解。
二、低薪招聘一些雇主为了降低成本,可能意图通过低薪招聘来吸引求职者。
他们会故意将通常应得的薪水定得很低,希望能找到一些不敢要求更高薪水的求职者。
对于求职者来说,如果雇主给出的薪水远低于市场行情,那么就要慎重考虑。
低薪不仅可能意味着工作条件较差,还可能代表着雇主对员工的不公平待遇。
在面试过程中,求职者可以主动询问雇主的薪资范围,并与市场行情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是否存在低薪招聘的陷阱。
三、强制加班为了应对旅游业的特殊工作环境,一些雇主可能会要求员工强制加班。
他们可能通过合同上的字句或者口头承诺来制约员工的工作时间,让员工在没有得到合理报酬的情况下长时间工作。
求职者在接受工作之前应该明确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的可能性。
如果雇主不合理地要求员工加班,那么求职者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加班补偿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拖欠工资或待遇一些不诚信的雇主会拖欠员工的工资或者其他待遇,给员工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困扰。
为了避免陷入这种陷阱,求职者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也可以与已经在该雇主工作的员工进行交流,了解雇主对待员工的态度以及工资发放的情况。
伊利旅游诈骗案例
伊利旅游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人们旅游意识的增强和休闲旅游的兴起,旅游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在众多旅游诈骗案例中,伊利旅游诈骗案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以下将针对伊利旅游诈骗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伊利旅游诈骗案例发生在2024年,在中国吉林省伊利市。
一家名为“伊利旅游公司”的旅行社宣传各种优惠旅游线路,吸引了大量消费者报名参团。
然而,一旦消费者缴纳了旅游费用,他们发现自己成为了旅游骗局的牺牲品。
首先,该旅行社发布的旅游线路十分诱人,价格低廉且包含丰富的景点和活动。
很多人被这些诱人的广告所吸引,纷纷参团。
在交费时,他们发现旅行社要求支付全款,甚至有些人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全款的支付。
这违反了正常的旅游定金和尾款支付流程,却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警觉。
其次,该旅行社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合同和旅游服务协议,且对于团队成员的资质和背景缺乏透明度。
这使得消费者无法了解旅行社的实力和信誉,容易误以为该旅行社是正规合法的企业。
此外,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解答消费者疑虑时,也存在信息不准确、虚假宣传的行为,让消费者措手不及。
最后,一旦消费者支付了旅游费用,他们就面临各种变故和问题。
首先,旅行社以种种理由取消或更改行程,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原本承诺的景点和活动。
其次,旅行社没有提供为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服务,消费者一旦出现意外伤病,将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
更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根本没有向景区支付门票费用,导致消费者被拒绝入内,甚至被要求现场支付。
这些问题的出现让消费者感到被欺骗和侵权,怨声载道。
伊利旅游诈骗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
旅行社和相关人员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一事件中,通过旅行社发布的虚假广告、收取全款和未能提供合同等行为,构成了旅游诈骗罪。
该旅行社的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款。
随后,伊利市相关部门也采取行政措施,关闭了该旅行社,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伊利旅游诈骗案例不仅教训人们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合法的旅行社,还提醒相关机构和部门加大对旅游行业的监管力度。
随团游自费项目存在哪些陷阱
随团游自费项目存在哪些陷阱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不少的人会在空余时间外出旅行,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旅游消费陷阱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更强。
那么随团游自费项目存在哪些陷阱呢?
陷阱1:导游诱购。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景点少,购物点多,导游、司机为多拿回扣引导游客购物的时间太长,严重影响了游客的行程。
带游客去购物的地方多为虚高定价的商品,游客购物上当的情况屡屡发生。
陷阱2:广告误导。
广告承诺不兑现。
有些广告承诺免费看景点,免费送回驻地,但实际上每到一地都想方设法另收费,消费者实际支出远远超出预定。
陷阱3:合同不履行。
旅行社在给消费者安排吃、住、游等方面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
列如有些旅行社承诺2人一个房间,其实到目的是4人一间房间,本来是看5个景点,其实只看了4个。
陷阱4:自费骗。
旅行社常常抛出所谓的“低价游”,但事实上到达目的地之后,你会发现走到哪里导游都要收钱。
几天下来,实际交给旅行社和导游的钱,可能早就超过了你报团的费用。
再精打细算的你,也敌不过旅行社“偷梁换柱”。
陷阱5:旅游合同有猫腻。
一些旅行社从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常常在行文中出现很多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旅行社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条款。
如三亚某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全部为空白,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违约金。
旅游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例子
旅游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例子《说说旅游社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说说旅游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儿。
记得有一次,我满心欢喜地报了个旅游团,合同上说得那叫一个美好啊,各种景点安排得满满当当,还承诺住得舒适、吃得美味。
结果呢,到了地方才发现,这和想象中的差距也太大了吧!先说这住宿,合同上写的是三星级酒店,结果给我们拉到一个不知道啥偏僻角落里的小旅馆,那环境,简直没法形容,感觉还不如我家杂物间呢!房间里一股子霉味,床单看着也不太干净,这哪里是三星级的待遇啊。
还有那吃的,说好的当地特色美食呢?给我们上的都是些啥呀,清汤寡水的,一点味道都没有,感觉就像是在应付差事。
有一次吃饭,居然还有只苍蝇在菜里“游泳”,可把我们恶心坏了。
我们就找导游说理呀,那导游还振振有词地说:“饭菜嘛,众口难调,大家将就一下啦。
”我嘞个去,这也太敷衍了吧。
再说说这景点,合同上写了要去好几个著名景点,结果呢,有些地方就只是让我们在门口拍个照就走,连进去参观一下都不行,说什么时间不够。
这不是坑人嘛!我们花钱是来看门的吗?我们是来体验和感受的呀!还有些景点的讲解也特别敷衍,导游就像是在背课文一样,一点激情都没有,完全提不起我们的兴趣。
更搞笑的是,有一次说好的购物点只停留一个小时,结果导游不知道怎么和店家商量的,硬生生让我们在里面待了两个多小时,不买东西还不让走,这不是强迫消费嘛!等我们终于走出那个购物点的时候,天都黑了,后面的行程只能匆匆忙忙地赶。
哎呀呀,这旅游社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事儿可真让人气愤又无奈。
本来出去旅游是为了放松心情、享受快乐,结果碰到这样的事儿,真是好心情都被破坏殆尽了。
所以呀,大家以后报旅游团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看看合同条款,别被那些花言巧语给骗了。
要是真碰到旅游社不按合同办事儿,也一定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别让他们觉得我们好欺负!总之,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旅游社,拥有一个愉快而又难忘的旅行体验!。
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旅行社合同是旅行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约定,它规定了旅行的条件、费用、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一些旅行社合同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对于旅行者来说可能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1. 随时变更行程:有些旅行社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可以随时变更行程,包括日期、时间、地点等。
然而,这种条款可能使旅行者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行程安排,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2. 不明确的费用:有些合同中对于旅行费用的说明非常模糊,不清楚包括哪些服务和费用,并且可能存在一些额外费用的隐藏条款。
旅行者在签署合同时应该要求明确的费用说明,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花费。
3. 不明确的责任限制:一些合同中对于旅行社的责任限制非常模糊,不清晰地说明旅行社对于行程变更、取消、延误等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
旅行者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旅行社的责任范围,以确保自身利益。
4. 不合理的退订政策:一些旅行社合同中的退订政策非常苛刻,并且可能要求旅行者支付高额的退订费用。
这对于一些临时变动行程的旅行者来说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 不公平的争议解决条款:一些合同中规定争议的解决必须在旅行社所在地进行,并且可能对旅行者不利。
旅行者应该要求合同中包含公平的争议解决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解决。
总之,旅行社合同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旅行者在签署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内容,并要求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
此外,旅行者可以寻求法律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示例2: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旅行社合同是旅行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旅行社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给旅行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旅行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1. 变更行程随意性:有些合同中规定旅行社有权随时变更行程,而无需提前通知或征得旅行者的同意。
包价旅游合同的例子
包价旅游合同的例子《说说包价旅游合同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包价旅游合同这个有意思的玩意儿。
说起包价旅游合同,我就想起上次我那“奇妙”的旅游经历。
本来想着报个团能省心省力,结果呀,还真是哭笑不得。
那次,我看到旅行社宣传的包价旅游,感觉价格挺划算,行程安排也不错,二话不说就签了合同。
结果呢,到了目的地,那就是一连串的“惊喜”。
先说住的地方,合同上写的是星级酒店,结果到了一看,嘿,这星级咋感觉像自己评的啊!房间小得可怜,设施也破破烂烂。
我就想啊,难不成是我对星级的理解有问题?还有那行程安排,本来合同上说有一整天自由活动时间,结果导游愣是给安排了一堆自费项目,不参加还不高兴,这点可真让我郁闷。
这自由活动咋就变味了呢?然后就是吃的,哎呀妈呀,那饭菜,真的是让我深刻理解了啥叫“粗茶淡饭”。
合同上写的什么当地特色美食,结果端上来的就是些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菜,就这还号称特色呢!不过呢,话说回来,这包价旅游合同也有它的好处。
比如说,你不用自己操心门票、交通这些事,都有人帮你安排好了。
只要你找个靠谱的旅行社,认真看清合同条款,还是能省不少心的。
我觉得吧,这包价旅游合同就像一场赌博。
运气好呢,碰上靠谱的,那就是一次愉快的旅行,啥都不用愁。
运气不好,那就是各种坑等你跳。
所以啊,咱在签包价旅游合同的时候,可得瞪大了眼睛,仔细看看那些条款,别被那些花言巧语给骗了。
比如住宿标准到底是咋样的呀,行程有没有额外的自费项目啊,吃的到底包些啥呀。
把这些都搞清楚了,再签字也不迟。
总之呢,包价旅游合同这玩意儿,有好有坏,就看你怎么去对待它。
咱要做的就是小心谨慎,别让自己掉进坑里,这样才能好好享受旅行的乐趣呀!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希望大家以后都能有个愉快的旅行体验,可别像我那次一样被坑啦,哈哈!。
旅游合同你要知道的那些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你要知道的那些霸王条款又到年底长假,很多人不是回家过年就是出去游玩再不就是携家带口游玩。
出门游玩本是放松身心,但是对于旅游合同,大意了可就费时又伤神。
1、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费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
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规定主要是为限制旅行社单方决定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行为,将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作为原则,同时,考虑到旅游者可能存在的旅游需求,作为例外规定赋予了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的平等协商权,且以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为限制条件。
例外规定仅表示旅游者与旅行社可通过平等协商开展另行付费项目,即赋予了旅游者提请增加另付费项目的要约自由。
关于旅游合同,你需要知道的霸王条款1、滥用不可抗力免责霸王条款:“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点评: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该条款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2、财产损失概不负责霸王条款:“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警惕旅游陷阱,依法维权
案例简介:
张某在假期前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云南3日游的旅游团,然而在
旅游中,旅游团提供的服务
了要求游客购买指定
的商店的旅游产品
的情形。
某旅行社
的上述行为有违国
家相关法律、地方
相关规章条例的精
神,对旅游者原本
愉快的假期安排大打
根据统计,
理旅游投诉359件,国家旅游
局还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不合律师分析:
定》制的行政法规、国家旅游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旅游条例、各地方政府规章等。
诸如《旅游法》
规定的关于旅行社设立条
游景点的相关服务
等。
各省区市相关旅
游条例对旅行社、
景点、旅游者行为
的管理与规制更加
详细,还细化了维
权办法等,能够帮助
旅游者甄别旅行社是
能够在遭遇旅游侵权时及时想到合理的处理办法。
其三,在报旅行社的旅游团,签
(西宁)律师事务所】
生活与法
Editor/王冬燕
警惕旅游陷阱,依法维权
文•齐远松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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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答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答案
1. 你知道旅游合同纠纷有多复杂吗?就像一团乱麻!比如说,小李报了个旅行团,结果到了地方发现根本不是宣传的那样,这可咋办?
2. 哎呀,旅游合同纠纷真的让人头疼啊!像小王那次,合同上明明写了住四星酒店,最后却变成了招待所,这不是坑人吗?
3. 你想想,旅游合同纠纷的案例多奇葩呀!比如小张旅游回来发现多收了好多费用,这不是欺负人嘛!
4. 旅游合同纠纷有时候真的很无语!就像老赵遇到的,说好了的景点没去成,这不是糊弄人嘛!
5. 你有没有碰到过旅游合同纠纷呀?就好比老孙,明明买的是豪华游,却享受了个低配版,能不气吗?
6. 旅游合同纠纷真不是闹着玩的!像老陈被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这多耽误事啊!
7. 你说旅游合同纠纷咋这么多呢?比如老林参团后发现导游态度极差,这旅游体验还能好吗?
8. 旅游合同纠纷有时候真让人欲哭无泪啊!就像老胡,合同里说好的赠品根本没给,这不是骗人吗?
9. 你知道吗,旅游合同纠纷真的很常见!像老周旅游回来发现好多项目都没兑现,这能不生气吗?
10. 旅游合同纠纷的情况真的是五花八门!比如老吴遇到的,说好的自由活动时间被压缩,这不是剥夺人家的权利嘛!
结论: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五花八门,大家在签订旅游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条款,遇到纠纷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一”旅游小心合同忽悠人.doc
“五一”旅游小心合同忽悠人-自2000年我国正式实施黄金周休假制度以来,趁着假日外出旅游的人是逐年增多。
今年五一即将到来,虽然休假时间缩短为3天,但短线旅游依然非常火爆。
作为消费者,怎样才能在这三天的旅行中过得充实又舒心呢?旅游前看清很关键。
在签订中,谨防以下三种情况:一、旅游景点临时缩水。
由于大部分景区消费者都是第一次去,对游区线路不熟悉,只能任凭导游引导。
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中没有把景点一一进行罗列,为了减少开支,在旅途中就偷偷把若干个景区省去或变更为收费便宜的景点、消费者自费景点。
还有的旅行社则将沿途景区一体化,如一线,消费者听上去感觉景点不少,价格也就随之上涨,但实际旅游中很多景点只是在车上路过而已,根本没有让消费者驻足观看的机会。
二、途中购物买一送一。
目前由于零团费风行,导游和地接社就完全依靠消费者购物或者自费项目获得回扣。
为了方便多赚钱,有的旅行社在合同表述上将购物的次数和地点一笔带过。
结果消费者发现旅途中,游览的景点变少了,而购物点则由一个全程一个购物点增加到一天一个购物点。
并且由于导游带去购物的地方多为虚高定价的商品,消费者购物上当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
三、酒店规格界限模糊。
在旅行社的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住宿准星超星的字眼,很多消费者对这类标准感到非常疑惑。
有的旅行社对此这样解释:酒店是新建的,刚营业不久,还没有来得及申报星级,不过是按照星级标准兴建的,消费者也就信以为真了。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定的星级饭店等级中只有一星至白金五星,根本不存在准或超的概念,旅行社的这种模糊提法其实是对消费者的误导,使消费者产生可以享受星级酒店待遇的错觉。
为了防止旅途中这些情况的发生,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学会未雨绸缪,在签订合同时将每一天游览的行程安排、景点停留的时间、购物次数、自费项目、食宿具体标准等事项与旅行社进行详细沟通,例如:住宿酒店是否24小时有热水,是否属于双标间、有无独卫、空调、彩电以及是否含早餐等,并且白纸黑字明确写上。
中消协提醒警惕旅行“陷阱” 创业经验
中消协提醒警惕旅行“陷阱”
【案例导读】
暑期又是一些家长和学生出游的高峰时期,为避免游客因“零团费”、模糊条款等而受骗,中消协提醒广大参团旅游者,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还要警惕某些旅行社用“行程安排”表来充当合同 :
【案例正文】
“旅游合同”是指消费者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
内容包括导游、景点、餐饮、娱乐等多项服务。
消费者参团出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万一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质量纠纷,合同既是证据,又是旅游行政部门、消协和法律机关裁决的依据。
据中消协介绍,目前有些信誉差的旅行社在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
此外,还有的旅行社故意不与游客签订合同,以“行程安排”表来代替合同。
更有甚者,他们只给游客一张收据而没有合同,或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操作。
中消协认为,游客对这些现象都要及时拒绝。
拿到合同后别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
交付费用后,还要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暑期游升温,工商清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为您出行提个醒
暑期游升温,工商清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为您出行提个醒随着中、高考的接踵结束,学生一族们纷纷选择结伴出游来轻松一下平日里紧张的神经,很多家长也趁着孩子放假计划起全家出游计划,旅游行业迎来了暑期顶峰,岛城多家旅行社不失机会的推出了毕业游、减压游等旅游项目。
近期,为了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对辖区多家旅行社的旅行合同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旅行社及时下达了整改建议书。
同时,工商人员也清点出旅游合同中的诸多“霸王条款”,在此,提示消费者在签定合同时要擦亮眼睛,严防被骗。
霸王条款1:取消游团,旅行社只退款,不补偿某旅行社合同中约定:“若因人数不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成团,本社只退还团款,不负其他任何责任”。
工商点评: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成团,旅行社仅退换团款,无可厚非。
可是若是因为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出行计划的,客观上延误了游客的时刻、精力,打乱了预订行程安排,给游客造成不便或被动,旅行社除退换团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2:旅行社单方面免责,游客百分百担责,二者责权利不对等。
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需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全数费用,按照游客提前通知的时刻长短,还详细规定了10%-100%不等的违约金支付标准。
可是,对于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却没有违约金补偿方面的任何规定,也有些旅行社所规定的违约金补偿标准中,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是同样条件下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违约金的2-3倍。
工商点评:上述条款显失公平,减轻了旅行社的责任和风险,却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40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3:约定苛刻条件,阻碍消费者维权。
某旅行合同中约定“游客满意度以本地《游客意见表》为准,有问题在本地解决,回来投诉概不受理,游客投诉必需要有游客本人的书面材料,留下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不然不予受理。
投诉云南旅行免责协议
尊敬的消费者协会、旅行社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我,王鹏飞,在此就近期参加云南西双版纳旅行过程中遭遇的不合理免责协议一事,向贵单位提出严正投诉。
一、事件经过2024年3月,我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西双版纳5天4夜纯玩私家团”产品,价格为XXX元。
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向我承诺将安排入住五星级酒店,并保证行程安排合理、住宿舒适。
然而,在实际旅行过程中,我遭遇了一系列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
1. 住宿条件与承诺不符:我原本期待能连住4晚的五星级酒店,但实际入住的酒店仅为四星级酒店,且住宿条件与旅行社承诺的相差甚远。
2. 被要求提前退房:我在住宿期间,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离开,向酒店提出退房请求。
然而,酒店以合同中“因游客个人原因提前退房,房费不予退还”的条款为由,拒绝了我的退房请求。
3. 合同中暗藏不合理条款:在我投诉时,才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合理条款,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游客需承担相应费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取消,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二、投诉理由1. 旅行社在合同中暗藏不合理条款,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旅行社在合同中设置的不合理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行为。
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向我承诺安排五星级酒店住宿,但实际上却安排了四星级酒店,且住宿条件与承诺不符。
3. 旅行社在处理游客投诉时,未采取积极态度解决问题。
在我投诉时,旅行社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还房费,未能妥善解决游客的合理诉求。
三、诉求1. 请贵单位对旅行社的不合理免责协议进行调查,依法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 要求旅行社退还因不合理免责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3. 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管,规范旅行社的合同条款,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我恳请贵单位对此事予以重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行社和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高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告诫全民旅游业起诉状小心旅行中的套路陷阱
告诫全民旅游业起诉状小心旅行中的套路陷阱尊敬的法官:我作为一名旅游从业人员,对近年来旅游业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表达深切担忧。
我在此起诉状中将详细描述旅行中的套路陷阱,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通过法律的力量改善旅行环境,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一、无责免责条款的使用在旅行合同中,部分旅行社滥用无责免责条款,以逃避对旅客负有的法律责任。
这些条款过于模糊,使得旅行社能够不负责任地推卸责任,危害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某些旅行社经常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获取更多的游客。
他们故意夸大旅行线路的亮点,虚构美丽的景色和奢华的住宿条件,以吸引消费者报名参团。
然而,在实际旅行中,这些所谓的亮点和奢华往往是不存在的,从而导致游客感到失望和愤怒。
三、强制消费购物一些旅行社利用旅游的机会,强制游客购物,拉低旅行的品质。
他们与商家有利益关系,在旅行行程中设置多个购物站点,并强制游客进入购物店进行消费。
游客没有选择的权利,在购物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严重影响了旅行的质量。
四、不合理收费及附加费用某些旅行社在订购旅行产品时,除了正常的费用外,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收费及附加费用,使得旅行的成本大幅度增加。
旅行者往往在报名后才发现这些费用,无力承受额外的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护广大旅游者的权益,我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于无责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限制和规范,确保旅行社不能以此逃避对旅客的合法责任。
二、加强管理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监管力度。
对于虚假宣传和强制消费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受到严肃的惩罚。
同时,加强旅行社的注册与监管,确保合法经营,减少不良行业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旅游行业自律旅行社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积极制定行业规范,规定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杜绝虚假宣传的发生。
协会还应主动与消费者维权组织建立合作,共同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违反旅游合同
违反旅游合同案例类型:文本案例工作岗位:合同法案例描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于是旅游市场直线升温。
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市场,一些人利欲熏心,将犯罪之手伸向了那些善良的人们。
2001年1月27日,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接到张女士的报案。
张女士于1月11日在北京青年报旅游版上看到一条广告,知道崇文门饭店203室的中天旅行社可以办理春节旅游活动,于是就打电话预约,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杜伟”的男士来到张女士家中,张女士在看了“杜伟”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还不放心,就又往中天旅行总社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情况,得到了“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的答复。
这样,张女士就放心的与“杜伟”签订了合同,然后交给了他10760元的转帐支票。
杜伟与张女士约定于1月23日在崇文门饭店203室取票。
1月20日,张女士又给崇文门饭店203室打了个电话,但是这电话就没人接听了。
张女士赶忙赶到崇文门饭店203室,这里竟然聚集了很多来取票的人,“杜伟”却已不见踪影,而所谓的“中天旅行社分点”也是人去楼空。
张女士再次打电话向中天旅行总社询问时,对方却不再承认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他们的分点了。
接着,崇文区公安分局又陆续接到许多情况相同的报案。
崇文警方迅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工作。
他们先和北京中天旅行社经理李女士取得了联系,据李女士讲2000年6月该旅行社曾经雇用过一个姓马的男子负责旅游业务,并且给了他一枚“中天旅行社接待部”的印章以及一些发票,但是马某干了一段时间后却不辞而别,印章发票也未收回来,直到2000年12月底才得知马某在崇文门饭店203室搞旅游。
李女士来到该处将印章发票收回,并且通知各家报社不要再刊登这条广告。
可是电话接待人员并不知情,所以才会以为崇文门 3饭店203室是总社新开的分点,而总社得知后马上告知工作人员禁止承认崇文门饭店203室与北京市中天旅行社有任何关系。
根据受害人通过照片指认,崇文警方查出“杜伟”只是一个假名,其用于在崇文门饭店203室租房的身份证也是伪造的,他的真名叫兆龙林,系刑满释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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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针:游客提出超出合同条款的 要求,一旦旅行社同意,游客一定 要求将其写入合同。目前旅游合同 中有一栏“双方另外约定”,就是 为这种情况准备的。口头承诺的约 束性很有限,旅途中稍有变化就得 和事例中的陈女士一样“将就”
[ 案例一 ] 是巧立名目强迫收费吗 ? 案情介绍 某旅游团一行 20 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 组织的新、马、泰、港澳游,返程后游 客诉称:他们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了团 款和每人 1500 元自费项目费用,到达泰 国后,泰国地接社导游又收取每人 1000 元自费项目款。他们对此提出质疑,但 泰国地接社导游解释每人所交 1500 元是 补交的团款。
旅行社愿与投诉者协商解决经济赔 偿问题,并对领队严肃处理。经旅 游质监所调查核实,并召集旅行社 与旅游者进行调解后,旅行社与投 诉者达成了《和解协议》。
旅行社一次性补偿每位投诉者 400 元, 10 人共计 4000 元。泰国地接 社导游所说:“前面每人所交 1500 元是用于补团款 …… ”是为能顺利 推销自费项目所采取的不负责的说 法,领队没有及时制止,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但是游客已经参加了 这 1000 元自费项目费用所包括的活 动,已产生了费用,故无法退还每 人 1000 元。
法理评析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旅 游合同,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相应服 务,一切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规的规定。 本案中旅行社的下 列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 约定:一是地接社导游员强迫旅游 者参加额外的自费项目;二是领队 没有维护旅游者的权益,未尽到职 责。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旅行社的行为 违反了什么规定?如何承担法律责 任?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违 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 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 权和公平交易权。
请留意旅游合同的灰色地带 第一类灰色地带:参团标准不够清楚 的条款 事例:游客丁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自 驾车团,发现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提供 的车型,于是他要求必须写明是某进 口品牌越野四驱车型,并且写明如不 达标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预防针:参团标准涉及到吃住行游购 娱等各个方面,如果仅是笼统的标准, 有可能存在许多差别。
三、案例启示 第一,依法经营是旅行社企业营 利的保障。旅行社的营利目的必须 通过合法的经营途径来实现,违规 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损 害了旅行社的形象,而且要承担经 济损失。
第二,是委派合格、负责的领队是 旅行社保障自身利益的关键环节。 领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有 效的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才能保障旅行社的利益。因此,委 派有较高业务素质、责任心强的领 队,是保证出境旅游团队安全、顺 利旅行的关键。
导游员强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外 的项目,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二款:导 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依据《中 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旅行社 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领队的 主要职责是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 手续;督促境外接待社按约定的团 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制止境 外接待社的违规行为;
向旅游者履行告知义务;当团队在 境外遭遇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履 行报告义务,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 益。案例中的领队人员在旅游者的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未能及时有效 的制止和维护,旅行社应当承担责 任。
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 生在境外,且多为境外地接社及其 导游员所为。但是其责任还是要由 组团社来承担。通常,组织旅游者 出境旅游至少涉及两个合同关系, 一是旅游者与组团社的旅游合同关 系;二是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合同关 系。
由于旅游者与地接社之间没有直接 的合同关系,当地接社损害旅游者 合法权益时,根据《旅行社管理条 例》、《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 的规定,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 社应当承担责任,之后再向违约的 境外旅行社追偿。
本案中泰国地接社导游以及领队隐 瞒游客可不参加此活动的情况,强 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给游客带来 的损失,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该权利包括旅游消费者可 以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的方 式,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 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 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 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
这两项权力表明一个共同点,旅游 者一定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行使 权利,否则就不可能“自主”,更 谈不上公平交易了。旅行社在完成 合同约定的参观游览内容后,如果 有时间,可以向旅游者推荐一些旅 游行程、费用之外的旅游项目,以 使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更充实。但是 旅行社必须尊重旅游者的意愿。
比如旅行社说“住三星级酒店”, 那么是市区内酒店还是远离市区的 酒店?如果是后者,住宿费用明显 便宜,而游客夜间自由活动就很不 方便了。所以,游客最好和事例里 的丁先生一样,事无巨细,将所有 自己能想到的参团标准的细节向旅 行社确认,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类灰色地带:仅做口头约定的 附加条件 事例:游客陈女士带女儿参团出游, 出发前旅行社答应会为其女儿安排 单独睡床。可在路途中,并非每间 酒店都兑现了这一承诺,有些晚上 陈女士只能和女儿挤着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