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三篇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三篇篇一:根据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要求和全市纳税评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关于对部份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我局引起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人员、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事项、标准评估程序、严肃评估纪律,自九月份对局部企业展开了详细的评估工作。
这次评估工作在局党组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在评估专班人员的努力下及经相关科室、各分局的大力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评估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9月27日关于印发《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局部企业纳税评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后,我县专题召开局长办公会,经会议研究后积极部署了这次纳税评估工作。
1、根据省、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并下发了《黄梅县国家税务局局部企业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2、成立专班。
以吴小兵为组长,从税政科、征管科、稽查局及各分局抽调40名素质高、业务精通人员成立评估成员,分5个评估小组,其他五名局党组领导分别为各小组组长,亲自参与亲自带队。
3、召开发动大会。
吴局长就各科室、各分局负责人及专班评估人员,召开评估发动大会,会上要求10、11月份期间全县展开大规模的纳税评估活动。
评估期间抽调的专班工作人员如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一律停止原有工作由县局统一安排。
并在会上要求评估人员对此次评估工作采取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严格评估工作纪律,确保评估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评估事项,作好充分准备。
1、确定评估对象。
我局将市局下达我县的3户普通发票抵扣企业、6户低税负率企业以及8户抵免退税企业另自选其它企业168户根据5个小组进行明确划分,并将名单发放到小组,指明评估所属期。
3、20某某年10月10日县局将评估专班人员、分局分管业务局长召集一起就部份企业评估事项召开了为期一天的培训会议,会议上将185户企业按经营类型进行分类,会上要求分管业务局长对所管辖企业根据日常管理了解情况进行简单大致汇报,让评估人员初步了解企业情况;税政科长将每类型企业涉及到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明确,并要求在座人员撑握并熟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税发〔2010〕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国税发〔2010〕101号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征管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求实创新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勇于创新税源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税源管理规律。
3.积极稳妥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细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各项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4.注重结合要根据税收征管战略目标,合理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目标;要按照逐步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总要求,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措施;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纳税评估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意识,税务部门制定了最新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首先,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纳税资料的备案要求等。
通过这些规定,纳税人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评估,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误解或疏漏。
其次,实施方案对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包括了纳税资料的准备、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纳税申报的途径等。
这些操作流程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纳税人在进行纳税评估时,按部就班地完成相关工作,减少因为流程不清晰而产生的错误和漏洞。
另外,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还对纳税评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了解答和说明。
比如针对特定行业的纳税评估问题、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等。
这些解答和说明,为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最后,实施方案还对纳税评估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税务部门将对纳税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意识,促使他们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该方案的内容,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做到合法合规,共同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最新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税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颁布时间:2010-5-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
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5•【文号】国税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3•【文号】国税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开展纳税评估的难点与建议
开展纳税评估的难点与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 年3 月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5]43 号, 下文简称《办法》) , 标志着纳税评估已被引入, 成为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标志着纳税评估工作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同时, 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几个文件中, 还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评估、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饮食业、娱乐业户营业税评估、企业所得税评估、地方税评估等作了规定和安排, 这些都要求基层税务部门将纳税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尽快开展此项工作。
本文试图通过对纳税评估相关问题作些粗浅的探究, 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逐步推进提供一些参考。
一、纳税评估的内涵及意义( 一) 纳税评估的内涵。
所谓纳税评估,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申报、经营、财务报表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判断结果采取后续管理措施的行为, 是一种对纳税人申报的事后管理工作。
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及其他信息进行搜集、审核、评析、查证后, 发现检查线索, 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
( 二) 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对于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纳税评估是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
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人已纳税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 查找可能存在的申报异常、申报错误问题, 并通过约谈等方式进行排查、纠正、处理, 或者据以确定稽查对象。
通过纳税评估对每一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总体把握, 实现即时监控, 可以有效防范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是实施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纳税评估, 可以有效提高稽查选案的科学性、准确性, 为开展稽查提出初步的方向和线索, 避免稽查人员由于选案不准而浪费精力。
同时, 纳税评仨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 先进的计算机模型查找管理中的问题, 减少管理人员进行人工测算、经验判断的工作量, 找准管理的侧重点, 使工作效率提高。
纳税评估的实施方案
纳税评估的实施方案纳税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其纳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纳税评估的实施方案是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就纳税评估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纳税评估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制度和流程,明确评估的对象、范围和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建立评估人员的队伍,加强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其次,纳税评估的实施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实时监测和记录,为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评估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再次,纳税评估的实施需要加强风险防控。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纳税行为的特点,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和重点纳税人,加强对其纳税行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的纳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最后,纳税评估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指导。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指导,普及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引导纳税人主动遵守税法,规范纳税行为,减少纳税风险,促进税收的稳定增长。
总之,纳税评估的实施方案是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宣传和指导,全面提升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税收的合法合规性,促进税收的稳定增长。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县)国家税务局要选拔工作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区税源数量、结构、分布,税务人员数量、素质等科学合理配备税收管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内容和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为,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管户到人、管事到位、人机结合、无缝衔接”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根据纳税人的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将所辖的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三类。
第一类:重点税源企业。
是指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二类:一般税源企业。
是指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企业;第三类:个体工商业户。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职责,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具体负责分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岗一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每五年轮岗一次。
纳税评估年度工作总结7篇
纳税评估年度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纳税评估工作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本文将围绕纳税评估年度工作展开,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1. 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在过去一年中,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强化税源监控、优化评估模型、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等方式,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同时,税务部门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推动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2. 纳税评估工作成效通过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在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税源监控更加精准,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降低了税收征管风险。
另一方面,税收征管质量得到提升,纳税人遵从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3. 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在纳税评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纳税评估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形成工作合力。
三、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培训和指导税务部门应定期组织纳税评估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操作技能。
2. 加强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和数据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3. 加强协作配合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其他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结论总的来说,纳税评估年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省、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把纳税评估作为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的突破口,实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的创新,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并结合全市国税工作实际,现就全局系统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国税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夯实基础、管理创新、促进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创新纳税评估工作手段,积极探索实施重点税种、重点税源、重点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方法,建立符合西宁国税工作实际的纳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全市税源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市国税系统要紧紧围绕省局确定的“税负是关键、行业是重点、税种是抓手、考核是保证”的纳税评估工作思路,在今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制度建设、工作规程、人员培养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从四季度开始步入常态化工作。
(一)总结提炼,完善制度。
各区(县)局要在学习、研究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纳税评估制度、方法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实践活动中经验、方法的总结提炼,对现有制度、办法和工作流程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从实际工作出发,确需建立的制度、办法,由区(县)局制定并报市局备案。
总之,通过这次集中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
(二)过程完整,程序规范。
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中,必须做到:一是纳税评估文书使用和填写统一、规范,记录完整;二是信息来源真实可靠,计算分析翔实准确;三是评定处理使证据确凿,政策规定使用正确。
(三)积累经验,培养人员。
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组成素质高、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任组长的若干纳税评估项目组,发挥传、帮、带作用。
通过工作实践,不断积累纳税评估经验、丰富纳税评估方式方法,锻炼和培养一支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队伍,进而实现即是税收管理员又是纳税评估员的目标。
(四)构建和谐,促进管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经过税务约谈、纳税人举证、纳税人自查自纠等环节实施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事后“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管理服务型”转变,促进和谐有序的新型征纳关系建立。
同时,通过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分析与税源动态监控,规范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组织领导、明确分工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市局在强化税源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下下设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海宁和市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李成芳兼任,征管处处长李云任常务副主任,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稽查局、计划统计处、办公室、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同志作为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备案。
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安排部署纳税评估工作;
2.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局纳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促进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3.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4.解答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
5.总结、分析、汇总全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情况;
6.负责与财政、地税、公安、工商、银行、质监、医保(社保)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7.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
8.负责市局强化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市局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强化税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对各相关处(室)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如下明确:
1.征收管理处
(1)指导各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2)修改、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制定规范的纳税评估文书,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3)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通报纳税评估开展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处理、上报和反馈纳税评估业务问题;
(6)组织纳税评估业务培训工作;
(7)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安排的工作;
(8)对应本部门职责,将各地上报的纳税评估总结中存在的征收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撰写工作报告,提出征管意见、建议,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
2.计划统计处
(1)负责提供全市主要经济、税收指标以及宏观税负数据,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2)负责对本地区税收总量、增长水平、结构比例、弹性特征与经济总量进行分析,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
(3)指导各地开展宏观税负、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分析工作;
(4)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安排的工作;
(5)配合税政部门做好各税种行业税负的测算、分析和发布工作;
(6)对应本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办公室。
3.流转税管理处
(1)指导各地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2)负责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