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锡署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8〕10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盟内有关保险公司: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一、盟农牧业局、财政局要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定统一的保险政策宣传口径,让广大农牧民准确了解和掌握肉羊保险政策和规定。
各旗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
二、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肉羊政策性保险统一招投标工作,确保12月上旬完成。
三、各旗县市(区)要对有意向参与肉羊政策性保险的农牧户、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12月5日前完成参保统计登记工作。
四、盟旗两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资料收集、监测站点完善、人员调配等准备工作,科学准确地提供气象监测等数据。
五、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做好保险产品制定、机构完善、人员充实等工作,确保及时与农牧户签订保险合同, 12月中旬全面开展各项业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提高我盟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肉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保监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深化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的通知》(内财农〔2017〕2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7〕37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临汾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临汾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临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临汾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委根据晋政办发〔2010〕58号文件精神拟定的《临汾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临汾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小麦、玉米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山西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支农惠农政策,支持服务“三农”,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有效化解种植业自然灾害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补贴引导、市场规范运作、农户自主自愿、部门协同推进。
二、保费补贴品种及保险责任范围(一)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
(二)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期内,发生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保费、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一)保险金额及保费:玉米每亩保险金额260元,保费18.2元;小麦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费15元。
(二)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保费补贴由各级财政按应缴保费的比例分别负担,中央40%、省25%、市10%、县(市、区)10%,其余15%的保费由农户自己缴纳。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财金〔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全省“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全省“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开展的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以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被保险的农户、种植、养殖企业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三条全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
(一)政府引导,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政策,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农户自愿投保,保险机构承保,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相关经办保险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2013年1月4日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8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林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湖北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即在基层政府同意和林农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
《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局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银保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农)发〔2019〕73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3月12日附件:1.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年** 县(市、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结算)表3. 县(市、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评标参考表4. 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5.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附件1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宁夏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及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对县(市、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等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9月16日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0 区域 扩大至全 国 。各地 可本着 自主 自愿 上 ,中央财 政补贴 1%。其他 中央财 政 的原则开展 ,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补贴险种按 照现行政策执 行 。 二 、扎实做 好下 一步农业保 险保 费
1 、对于各地根 据相 关规 定已开展 的 中央 财政补 贴险种 ,财政 部将继 续按规
( ) 增加 保 费补 贴品 种 。中央 财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一
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
( )关 于补 贴 比例 。一 是糖 料 作 定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及时组织落实。 四 2 、对 于 各地 拟新 开 展 的 中央 财政
准) ,并 按市 场化 规律 与保 险公 司 商定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 ,相应完善相关方
( )扎 实做 好 农业 保 险保 费补 贴 二
、
进一 步加大 中央财政 农业保 险 展 改革 委 等国 家权 威部 门数 据 为标 接物 化成 本 。已上 报相 关材 料 的地 方 ,
保费补贴 支持 力度
自21 年起 ,在现 行政 策基 础上 , 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 案 。 02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直接物化成 本而增加 的保费 ,中央财政 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 ,可由地方
力度 ,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 将根据现行 规定给予 保费补贴 。对于 高 相 关 工 作 。
补贴工作
三 、扩 大农业保 险保 费补贴 绩效评 价试 点
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中央 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 支持 提 高保 障水 平 。根 据现 三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晋财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金〔2013〕7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国有林场管理局:2013年财政部将我省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山西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保监局2013年12月31日山西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林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3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有效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护林爱林的主动性,按“保成本、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体系,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森林保险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在宣传动员和组织投保等方面予以推动,通过保险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财政、林业、保监、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林业经营单位、造林大户、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自愿参加,积极推动林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内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8号2013年2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从2013年起,我区全面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原则。
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原则。
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两低一保”原则。
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
(四)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原则。
即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整体推进宣传、承保、理赔、恢复生产等森林保险各项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渝财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6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保监局,相关农业保险机构:为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市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4日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办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1. 引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个人和家庭获取必要的保险保障。
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将提出一份详细的实施方案,涵盖了项目目标、资金来源、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内容。
2. 项目目标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核心目标是提供经济支持,使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能够获得必要的保险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并稳定社会保险市场。
3. 资金来源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以及相关机构的合作资助。
其中政府拨款占大部分比例,通过调配财政预算进行资金补充,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
4. 申请条件为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需求,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设立一定的申请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可申请保险保费补贴:-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无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年龄介于17岁至60岁之间;- 具备基本的保险保障需求。
5. 申请程序为确保公平、透明的申请和评估过程,设立规范的申请程序很重要。
以下是申请程序的主要步骤:-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 经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一步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家庭经济状况、保险需求等;-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得到保费补贴的资格,并签订保费补贴协议。
6. 监督和评估为确保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有效实施,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至关重要。
以下是监督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保险保障情况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成立专业评估团队,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果等;- 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和申请人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问题和改进项目管理。
7. 结语本文提出了一份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目标、资金来源、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云农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25日(联系人及电话:付思明*************)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财金〔20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保障我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原特色农业提质增效和高质量转型升级。
乡镇政府关于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政府关于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办公桌上,我的思绪也随之飘散开来。
乡镇政府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一直是我心头的大石。
今天,我要为这个问题写一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不断完善,保费补贴力度逐年加大,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存在一定的漏洞。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确保涉农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地生根,我们决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1.全面排查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率,减轻农民负担。
3.强化监管,防止保费补贴资金被截留、挪用。
三、工作步骤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治理工作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团队。
我们要成立一个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
我们要制定一份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
主要包括:(1)对涉农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
(2)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严肃追究责任。
(4)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率。
3.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治理工作的关键在于自查自纠。
我们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4.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治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我们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4.严肃纪律,确保工作落实。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相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2023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责任第三章补贴政策第四章保险方案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保机构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市级财政对县级市(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农户)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原则:(一)财政支持,分级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通知
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通知尊敬的各位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司决定对保险补贴实施方案进行通知如下:一、保险补贴对象范围。
本次保险补贴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包括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司将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50%至80%不等。
三、保险补贴发放方式。
保险补贴将通过参保人员所在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方式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发放。
四、保险补贴实施时间。
保险补贴实施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时间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五、保险补贴管理。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加强对保险补贴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严禁违规操作和挪用保险补贴资金。
六、保险补贴宣传。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积极开展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向参保人员详细介绍保险补贴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保险补贴待遇。
七、保险补贴监督。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保险补贴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以上为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通知的具体内容,各位保险公司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保险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执行,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助力构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谢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特此通知。
保险监管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市场竞争激烈。
为了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公司决定推出保险保费补贴项目,以支持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
二、项目目标1.提高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增加保险市场销售额;2.提升公司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在保险行业的竞争力;3.增加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1.确定补贴政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保险保费补贴的对象、范围、金额和期限,制定具体的补贴政策。
2.推广宣传: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下宣传等渠道,向客户宣传保险保费补贴项目,提高客户对该项目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保险保费补贴项目服务体系,包括客户咨询、投保指导、理赔服务等环节,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4.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四、项目实施步骤1.制定保费补贴政策:确定保费补贴对象、范围、金额和期限,制定详细的补贴政策,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推广宣传: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保费补贴项目的宣传资料,吸引客户关注并参与。
3.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括客户咨询、投保指导、理赔服务等环节,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4.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保费补贴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项目效果评估1.销售额增长:通过对保费补贴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项目对销售额的影响,评估项目的实际效果。
2.市场占有率提升:评估保费补贴项目对公司市场占有率的提升情况,分析项目对公司市场地位的影响。
3.客户满意度提高: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估保费补贴项目对客户满意度的提升情况,分析项目对客户忠诚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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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二○一○年四月)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提高我区农牧民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区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一)保费补贴品种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油菜、葵花、马铃薯六种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2010年全区农业保险补贴依然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具体保额: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元,葵花每亩25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220元,大豆每亩200元,油菜每亩170元。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四)保险费率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玉米为9%,小麦为7%,大豆、油菜、葵花为7.5%,马铃薯为6%。
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从2010年开始,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葵花种植保险和奶牛保险,根据财政状况和种养业规模,将盟市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承担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承担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承担5%。
种植业保险。
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种植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4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
对马铃薯保险保费自治区财政补贴60%,盟市和旗县财政补贴3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
如马铃薯保险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
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市、旗县协调配合、健全机构、积累经验,2010年各家保险机构在全区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不变。
从2010年起,对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本着责任明确、促进发展、业绩优先、种养尽可能结合的原则,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区域划分,明确落实到一家农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以增强各农业保险机构推进奶牛、能繁母猪保险的责任意识。
在划分奶牛、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处理好新老保单和新老公司业务的相互衔接问题,维护好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具体划分结果见附件3)。
(七)农业保险理赔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
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
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
各保险公司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不得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核算,在出现大灾超赔时惜赔甚至拒赔。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
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保险公司可理赔国家补贴之外的差额部分(今年只在部分旗县试点)。
三、保障措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区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为农牧民办的实事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确保当地种植业承保面积稳中有增,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
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
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各盟市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
盟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
对于盟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
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5月1日到6月31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10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旗县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是农业保险主要参与者。
(二)密切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农牧业、财政、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力开展具体业务,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
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灾害评估、定损工作支持。
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通报保险机构工作情况,促进农业保险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三)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10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盟市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
各级财政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扣减该盟市、旗县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