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法技 术开 始遭 到批 判 。在 此 基 础 上 , 马法 中发 罗
展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 罗马法的诚实信用虽 被 限制在 债法 的领 域 内 , 作 为 现 代 民法 中诚 信 但 原 则 的两个方 面一 一 诚 信要 求 和 自 由裁 量 权 , 均 已萌发 于 其 中。罗 马 法 中 的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被 称 为 “ 意原 则 ” 最 初 只适 用 于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善 , 被 规 定在 商法 中 。在 罗 马法 的诚 信 契 约 中 , 务 人 债 不 仅要 依 照契约 的条 款 , 重 要 的是 要 依 照 其 内 更 心 的诚 实观念 来 完 成契 约 规 定 的给 付 。从 此 , 诚 实 信用 这 一 伦 理 道 德 规 范 被 提 升 为 法 律 规 范 并
近代 民法理 念一 一 形 式 主 义过 程 中 , 民 法 立 法 在 模式 上 的重 要 体现 之一 。随着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 近代 民法基 础 的两 个 基 本 判 断 , 所谓 的 平 等 性 即
硕 士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民事 诉 讼 法 。
・
64 ・
的解 释解 决 案 件 , 以实 现个 案 处 理 结 果 公 平 、 正
法 中所采 用 的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引入 公 法 领 域 , 实 诚
义之 目标 。诚 实信 用 原 则 的 内容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到规 避 之 法 。因 而 原 有 的绝 对 严 格 规 则 主 义 立
守承诺讲信 用。诚信 的基 本含义是守诺 、 约、 践 无欺。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 中讲究 信用 , 诚实 不欺 , 在不 损 害他 人 利 益 的前 提 下 , 求 自 己 的 追 利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兼 有 道 德 性 规 范 和 法 律 性 规范 的双重特 点 。 1 .诚 实信用是 一 项古 老 的伦理 道德 标 准 诚 实信 用包 含 了许 多 为 人类 所 崇 尚 的道 德 因素 , 如追求 善 良风俗 , 求 公 平 , 求 公 共 秩 序 追 追 等 。诚 实信 用 的根 本 目的是 为 了实 现 人 与 人 之 间或者 人 与 社 会 之 间 的公 平 最 大 化 。在 原 始 社 会 末期 , 着 生 产 力 发 展 , 会 分 工 出 现 及 私 有 随 社 制产生 , 易 也 随 之 产 生 , 实 信 用 作 为 交 易 的 交 诚 般原 则 和 日常 行 为 道 德 准 则 就 开 始 形 成 并 广 为接受 和传 承 。我 国古 代 典 籍 中早 就 出现 了 “ 诚 信” 一词 。《 商君书. 勒令》 “ 把 诚信 ” 礼乐 、 与“ 诗 书、 修善 、 悌 、 廉 、 兵 、 义 、 站 ” 成 为 孝 贞 非 仁 羞 并 “ 六虱” 。据《 新唐书. 刑法志》 记载 , 太宗于贞 唐 观六年 , 清 录 囚徒 , 死 罪 者 三 百 九 十 人 , 之 “ 阂 纵 还家 , 以明年秋 即刑。及期 , 期 囚皆谐朝 堂 , 后无
简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
简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
一般条款包括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这一原则也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进行简析。
一、误导诚实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真实、不撒谎、不隐瞒,但是这一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误导诚实方,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比如,诚实方在与对方进行诉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选择暂时隐藏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信息。
但是,如果一旦对方提出了相关的质询,诚实方便面临着诚信原则的束缚,需要如实回答,这就使得他们可能受到对方的不公平攻击。
二、缺乏强制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具有的问题是缺乏必要的强制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选择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而法院也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的制裁。
这就给一些不诚实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给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以陈述事实的方式表现出来。
而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可能会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记忆偏差、个人态度等,这都可能导致陈述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判断结果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而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
四、对胜诉方的便利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败诉方常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证据、陈述事实。
而胜诉方则可以更加轻松地依赖于他们的诚实信用来赢得诉讼。
这样一来,胜诉方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而败诉方则相对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 一) 感情 司法
明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条文 , 对 合适 的案件进行 适 当的依照条 例处
感情 司法 , 即法 官根据 自己的感情 、 情 绪用 事来对 民事诉讼 理 。( 2 ) 没有 明确 的成文 法规 时 , 法 官应根 据类似 案件 的处 理情
向标 , 具有 高度 的抽象 性与模 糊性 , 其 本身 并不 直接涉 及 民事主 法 的双 向问题 , 有 的人触犯 了法 律也 损害 了道德 利益 , 按 照相 关 体 的权力 利益 。 因此 , 导致 了其 界定 的层 面 、 外 延 的范围 及 内涵 的法律 规定 , 这 类 的行为应 予 以重判 。例如 : 现今 风靡一 时 的李 的程 度也 有所 不 同。 现今 的 民事诉讼 法 已呈现 出了 公法 、 私法不 某某 案件 。李 某某 由于 自己 的行为 严重违 法 了法律 也损 害 了道 分, 程 序法 与实体 法混淆 的由高层 次人个人 意愿所 独行 的“ 帝王 ” 德 的利 益, 一般情 况下 , 对 于此类 的审 判, 一般 不超过 两个月 且应
使 法律法 规真 正可 以按 照公 正 、 公 平 的原则来 进行 的案件进 行评 判 。 感情 虽然是 一种 内心 的活动 , 但并 不表 示是 不 况进 行处理 。
可 预见 的 , 因其会 导致一 些行 为的发 生与 变化 。 在现今 的司法 实 审判 。
践中, 因为感情司法而导致的“ 误判断” 现象频频发生, 例如: 在无 法律依据 对司法情绪化放大, 无法进行严谨的思维处理, 是 阐述 。 ( 2 ) 阻止权 力滥用 。 ( 3 ) 对一 些不可 及 的要求进 行 限定 的 对依法为本最大的冲击。其实, 无论司法权力的范围有多大, 司 三种作用。 也因诚实信用具备以上的几点技能, 也导致当事人不
简析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与适用
简析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与适用[摘要]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伴随着法制的发展,诚信原则写入民事诉讼似乎大势所趋,但仍偶有反对之声,那么诚信原则是否应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确定它在民诉领域的适用范围,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作用体现在何处呢?文章将从司法诚信入手,结合司法现实,浅谈笔者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司法诚信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源自罗马法,是《民法》里的帝王条款,其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基本含义为:民事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使审判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做到公正、诚实、善意。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诚信原则,但在立法条文中有所体现,比如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举证的义务,第70条规定的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第116条规定的审判员调查取证的义务,这些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法律条文。
既然法律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所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像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其他基本原则一样,明文记入民事诉讼法一、诉讼当事人之间需要诉讼诚信(一)诚信原则的引入有利于减小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其社会角色不同,双方在势力上往往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比如法人与自然人,国际机关与普通群众。
此时就需要利用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减小力量差距对弱势一方造成的物质、心理压力,在精神上对其给予支持。
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同等对待,不得出现因为法外原因对当事人及其提供的证据区别对待的情况。
(二)诚信原则的引入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关系民事诉讼与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的区别之一即在于诉讼的对抗性。
如果没有诚信原则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出现利益冲突时,当事人有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技巧投机取胜,这种对抗性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从而积聚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增加法院审判和判决执行的难度,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使原本仅仅在法律道德层面的规则切实地应用到了司法实践中来。
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面存在着一定的抽象性。
本文试着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条件等方面入手,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增加可具体操作性,使其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一、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一)审判程序的公正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做保证在司法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谋求,诉讼参与人是很难做到紧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参与的,最常见的莫过于编造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词,伪造一些假证据,规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钻取法律漏洞等等。
也正是由于这种违背诚信道德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时候基于诉讼时间的限制法官无法一一进行详细核实,这不仅严重干扰了法官的审判思路影响判决结果,也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公正化进程。
所以必须要在诉讼程序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约束住诉讼参与人一系列试图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来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
(二)用来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个人利益而钻法律漏洞,编造利己的谎言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视为是对法律的蔑视,这严重影响到法律制定的意义与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是难以想象如何才能做到社会和谐的,环环紧扣的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失去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入法不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它从民众行为的基础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定尽管有些许抽象,但功能作用不置可否。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那么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就可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出质疑,就意味着法官的审判权,诉讼人的辅助权以至于当事人的诉权,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束。
这不仅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在促进双方当事人监督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规章纪律,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作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19年08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李一鑫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1120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现已正式成为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不仅为民事诉讼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依据,还为法官裁量权的合理应用提供了保障。
当前,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72-02作者简介:李一鑫,男,河南新乡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在我国,对公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落实法律的约束力,社会发展需要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基础,改变传统的诉讼模式,相关民事诉讼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在原有的发展基础上进行改良和优化,不再单一地通过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还需要全面提高人们的综合素养,促进人们的道德规范化发展。
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适用信用原则,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需要以司法当事双方为主体,对审判人员和诉讼人员起到约束的作用,很多法律条文的规范中都明确地显示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精神,但缺少司法适用的条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我国在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之后,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作为一项独立的规定,存在于我国的法律明文规范中,由此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立法机构的重要性。
但从社会宏观条件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界定尚不明确,需要针对信用原则适用和社会矛盾之间的差异性,从不同的司法角度进行探讨,诚实信用原则涵盖着多样化的法律内容。
首先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一般在对司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会形成固定模式的行为习惯,法律诉讼需要秉持正义的原则,带有诚实善意的诉讼态度,从实质意义上看,诚实信用主要指的是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之间,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要求,保证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出的法律依据;结合实质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平衡性,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探讨理解,主观方面则是当事人需要秉持善意的诉讼态度,明确自己并未侵害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客观上看《民事诉讼法》的应用,需要法院对当事人具有一个善意的主观态度,能够对案件的形式进行深入探究,了解诉讼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1]那么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导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前者指受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主体在做出诉讼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后者指这些主体之间应维持一种公正与衡平。
无论是哪种表述,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一方面强调法官应依该原则自由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看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又如何理解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呢?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质疑1.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原则。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私法最早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体现的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为了补充大陆法无法适合多变现实的不足,实现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忽视法律灵活性的目的。
所以,在私法领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获得广泛认可。
从20世纪30年代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学者们就对是否能够将使用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绝大多数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毕竟与私法有诸多不同特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确定性规范的不足,这会动摇公法规范的严格性和稳定性,破坏公法赖以存有的基础。
2.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道德义务。
德国学者巴哈认为真实义务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明知对已不利的情况下仍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这是有违诉讼对抗本质的。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fai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 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作为道德规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摘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许多法律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追求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公正。
但是,程序法的内容和特征与实体法不同。
本文从诚信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异同。
此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合理性。
通过这些分析和思考,我们希望可以充分了解,学习和总结关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1.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1诚信原则的含义提及“诚信”二字,一般人最先想到的是其道德领之中的含义。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它现在不仅被引入法律领域,而且逐渐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范畴。
这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必然关系相关,主要表现为“道德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深层次的道德追求”两方面。
虽然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影响最深远的是其“皇帝条款”作为民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思考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的定义主要来自其本质。
梁彗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衡双方的利益,还要求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从这些学术界对民法诚信原则含义的主流观点可以看出,诚信原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时应以诚实为基础;另一方面,当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帝王条款的权威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探究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后发现,不同观点之间具有相同之处,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上并不存在本质分歧,只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了不同的角度并专注于不同的方向。
其中,作者比较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做到诚实、公平和善意。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义 务得 以明示和实现 ,从而达到平衡 当事人之 间 据 必 须 是 合 法 取 得 ,要 求 法 官 不 能 根 据 虚 假 陈 述
或 履 行 诉讼 义 务 ,以及 人 民法 院 法 官 在 民 事 审 判 则 的 援 引 ,对 裁 量权 加 以运 用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过 程 中行使 民事审 判行 为 时 ,内心持 诚 实 、善 的 行 使 必 须 立 足 于 案件 事 实 ,依 法 进 行 ,其 是 在
良 、信 用 。张 卫 平 教 授 对 民事 诉 讼 上 的诚 实 信 用 某 种 特 殊 的 情 形 中 对公 平 、正 义 和 合 理 的 事 物 进 原则有如下定义 : “ 诚 信 原 则 ,是 法 院 ,当 事人 行 内心的价值衡 量 ,以法官 的本身 的思想素质水
利 益 关 系 以及 当事 人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的 目 进行 “ 心证 ”。第二 ,要求法官将 “ 心证”过程
的。
公 开 ,不 仅 要 向 当事 人 公 开 ,而 且 也 要 向 社 会 公 过 程 ,他 们所信 赖 的法 官是 忠诚 于法 律 的 。
2 、诚实 信用原 则对法官 判断证 据材料 的要 开 ,并作 出合理解释 。让大众知道这样一个法律
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 民事 平和道德观念意识 行使衡平权 。民事 诉讼 中的诚 诉 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 、善意 。”该定义就包 涵 实信用原则要求人 民法院法官在执行审判行为时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
在起诉、答辩等诉讼行为中应当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提供有效证据,不得编造事实、
偷换概念,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的
规则。
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如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诉讼材料、出庭应诉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尊重裁判机关的权威,不得干扰、阻挠诉讼的进行。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正审判。
法官应当根据诉讼原则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它不仅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
定的要求,也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有一定的要求,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司法适用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律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隐瞒真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丧失其证据的效力,并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同样,被告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的采信上具有重要作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存在虚假、伪造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情况,将会被法院排除或降低其证据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了司法公正。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官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判断。
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相,将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从而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官判断上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和信息。
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相,将会对诉讼程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诉讼的失败。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程序中的遵守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维护了司法的正常运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构建诚信社会。
只有通过诚实信用的实践,我们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民事诉讼法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思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 —■匿圈隧翟豳透i竺竺型圭!.f叁墨尘圭塾金民事诉讼i去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恩方华摘要本文反对彻底否定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实体原则是可以继承到民诉当中的,但又不积极主张在当今中国现存的诉讼模式下适用诚信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4-01关于“信用”,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民事实体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强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符合当今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所以该原则被赋予了很高的评价也起着指导性作用。
但是存在于民事交易当中,民事实体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延伸到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项指导性原则吗?笔者在下文将就该问题进行阐述与论证。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在中国,诚信原本是一个道德范畴,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诚也”。
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
随着法律的发展需要,将“诚信”这个道德范畴转译到法律当中,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萌发于古罗马法上的诚信原则发展到现代社会,其内涵不断地扩大和丰富,它越出债法领域,扩及到了所有的民事法律部门,以至于许多国家民法均开宗明义地将它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如作为现代民法样板之一的《瑞士民法典》就在其第二条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由此来看,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民事实体法中已得到完全的确立。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作为民事实体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延伸到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法中,以及结合我国国情来分析诚信原则是否能在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中适用。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两类学说(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否定说在日本,以谷口安平为首的学者持反对的态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 问题浅析
张
( 1 1 0 0 3 6
君
张
婧
辽 宁 沈 阳 )
辽 宁大 学法学 院
摘 要 :民 事诉 讼 法 中的诚 实 信 用 原则 ,对 于规 范 民事 诉 ( 3 ) 禁 反 言 。禁反 言 又称 禁 反 言原 则 ,指一 方 当事 人实 施 讼行 为,实现 实体公正以及程序的经济价值 有着重要的意义。 了某 种行 为 ,对 方 当事人 有 理 由相信 该 行 为并 基 于 此 实施 了相 2 0 1 2年修 改 的 《民事诉 讼 法 》对 该 原则 予 以确 立 ,诚 实信 用 原 应 行 为 ,但 该 当事 人 又对 其 先 前 的 行 为予 以否认 ,从 而对 对 方 则在 民事 诉 讼 法 的适 用 上起 到 了更 为重 要 的作 用 。 民事 诉 讼 法 当事人 的行 为 予 以否 定 ,这 种 行 为应 在法 律 上 予 以否 认 。禁 反 上诚 信 原 则 的适 用 问题 一 直是 讨论 的热 点 并存 有 争 议 。本 文 将 言 原则 的适 用 需要 具 备 三 个条 件 :当事 人 在诉 讼 中实施 了前 后 主要 围绕 诚信 原则 的适 用 主体 ,适用 情形 等方 面进 行论述 。 矛 盾 的行 为 ;对 方 当 事人 相 信 了这一 行 为 后其 又作 出违反 承 诺 的行为 ;对方 当事 人 因此 而利 益受损 。 关键 词 :诚信 原则 ;适 用主 体 ;适用 情形 ( 二 )法院适 用诚 实信 用原则 的情形 ( 1 ) 滥 用 事实 认定 权 。对 事 实进 行认 定 是法 官 进行 裁判 的 诚信原则对维护社会稳定 ,调节社会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在 民法 中 也早 早 的 确 立 了这 一 原则 。诚 信 原 则 虽在 法 律 中得 以 基 础 ,事 实 认定 权 也 是 法 官 的一 项 重要 职 权 。事 实 认定 权 的行 确立 ,但并不能保证其就能在法律的运用及适用过程 中发挥 良 使主要通过法官的词查取证、质证、认证等行为体现 出来的。 好 的作用。想要使该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 中真正发挥作用 ,还 因此 为 了实 现 案 件 的公 正 裁判 ,必须 对 以诚信 原 则 对 事 实认 定 必 须对 诚信 原则 的相 关适 用 问题进 行充 分 的理解 。 权予以限制。滥用事实认定权的具体体现为:在证据收集方面, 没 有尽 到法 定 的 职责 ,不 当为 而 为 或者 当为 而 不为 ;在 认 定 证 诚 实信用原则 的适 用主体 诚 信 原 则 的适 用 主 体 即诚 信 原则 对 哪 些 主体 的诉 讼 行 为产 据 能力 方 面 ,对 伪 证 、虚 假 鉴 定 意见 等 证 据材 料 的 审查 未 能 尽 生 约 束 的 问题 ,对 于该 问 题学 界 看 法 不一 ,主要 的分 歧 在 于诚 到 审慎 的义务 ,从 而致 使认 定 的结果 与事 实不 符 。 ( 2 ) 滥 用 法律 适用 权 。 民事 审判 的关 键关 节 之一 就 是法 律 实 信 用 原则 是 否 适 用 于法 院 ? 笔 者认 为 ,诚信 原 则 的主 体不 仅 应包 括 当事 人 ,还应 当包 括法 院 。 的适用,因此法 官在行使法律适用权时,必须本着诚实信用 , 诚 信 原 则作 为一 项 法 律原 则 ,是 由道 德 准 则演 化 而 来 ,这 善 意 、合 理 地适 用 法 律 。滥 用 法 律适 用 权 的具体 表 现 有 :因法 就 意 味着 它 应 当有 着 广泛 的约束 力 ,因为 受 道 德 的约 束 是整 个 官 的诚 实信 用 问 题 ,而错 误 的选 择 了作 为 裁 判依 据 的法 律 ;更 突 袭 ” ,即 当法 官 的 社 会 对 每个 人 的期 待 ,法 官作 为案 件 的裁 判 者 ,对 公 平 正义 的 为 重要 的是 要 防 止法 官 在 法律 适 用 上 的 “ 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官更应当以诚实信用甚至更高的 裁 判将 建 立 在 双方 当事人 在 诉 讼 过程 中认 为不 能适 用 的法 律 条 标准来约束 自己的行为。此外 ,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来说 , 文上时 ,应当给当事人必要的提示。 完 善诚 信 原 则 的 适用 主体 及 适用 情 形 理论 ,有 助 于更 好 的 法 律 赋予 了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也 必 然要 求 法 官 应 当本 着 善 意 、 诚 实 来行 使 权 利 ,这 对 法 官来 说 也 是授 权 与 制 权 的统 一 。诚 实 运 用诚 信 原 则 进行 司法 活 动 。对 于适 用 主 体 ,法 院 在 民事 审 判 信用原则赋予 了法官 自由裁量权 ,使法官有权在法律条文的基 活动中,一直处 于比较强势 的状态,诚信原则可 以约束法官 的 础上酌情裁量, 那么另一方面则应对这种 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 , 行为 ,限制 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作为从道德准则转化而来 的 法 律 原则 ,对其 适 用 主体 进 行 广 义 的解 释 ,也 有 利 于 司法 活 动 使得其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 的规范化 ,更利 于实现实质 的公平正义 。对于诚信原则 的适用 二 、诚实信用原则 的适用情形 诚 信 原 则 已经 在 我 国诉 讼 法 中得 到 了确 认 ,但 是 相 关 的适 情 形 ,我 们 一定 要 审 慎 对 待 ,特 别是 对 于 当事人 而 言 ,对 适 用 用 问题 并没 有规 定 , 特 别是 在 哪些事 项上 发挥 作用 更是 不 明确 。 情形的规定过于详尽 ,即使是 出于对诉讼行为的规范 ,也很可 因此 ,如何落实诚信原则 ,使之真正发挥促进公正,诉讼效率 能出现矫枉过正 ,造成对公 民权利的侵犯。我 国对权利存在普 的作 用而 不 至 于 成 为法 律 条文 的一 般教 化 是 我 们应 该 思 考 的 问 遍的忽视 ,因此对积极的维权行为应予 以鼓励 ,要将违反诚信 题。下面笔者将 分别从当事人 的角度和法 院的角度 ,探讨诚信 原则 的诉 讼行 为 与维权 行 为加 以准确 严格 的 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