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doc

合集下载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实务,始终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一个研究热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也不断产生新的特点和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

在此,本人拟对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发表拙见,抛砖引玉,以利正确处理此类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一、“职务行为”的概念对于“职务行为”,一直来许多人都习惯于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三、雇员从事雇佣活动。

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且由于三者间本身有不少相似特征,我国立法上和实践也常把三者混为一谈,等同视之。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方面,长期以来,三者更没有被严格区分,导致了处理实践中的混乱。

国务院1991 年9 月22 日发布、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十多年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很显然,该规定中的“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包括上文述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

幸好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文废止,其不良影响也可消除。

在作狭义理解时,“职务行为”通常就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则被称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

但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称为公务行为,而仅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称为“职务行为”。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执行公权力这一本质特性加以了凸现。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大亚兽药...【中法码】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r110201021)【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知识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教学目标】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基本容,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划分。

【裁判机关】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4年第2辑(总第88辑) 【案例信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民一终字第1437号【判决日期】2013年03月28日【审理法官】胡忠宇向军润武【上诉人】宋培安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被上诉人】大亚兽药臧合英杜兴占运政车队【争议焦点】同一用人单位的两员工执行职务,因一员工行为导致另一员工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工伤保险救济赔偿后,员工近亲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死者宋桂燕为大亚公司职工,因工死亡并已认定为工伤,大亚公司对宋桂燕的死亡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希君与死者宋桂燕均系大亚公司工作人员,死者希君造成死者宋桂燕人身损害时,双方均在执行工作任务,死者宋桂燕已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予以救济,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

杜兴占并非大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应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包人与雇主对雇员伤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

发包人与雇主对雇员伤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

发包人与雇主对雇员伤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

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通过劳务合同来约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雇员可能会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此时责任划分问题便成为焦点。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责任划分原则1. 雇主责任:雇主是劳务关系的主体,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雇主自身的过错导致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间接责任。

2. 雇员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第三方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伤害,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划分标准1. 雇主责任划分:(1)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设备、工具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2)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3)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2. 雇员责任划分:(1)雇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受伤,雇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2)雇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伤,雇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第三方责任划分:(1)第三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雇员受伤,第三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第三方与雇主存在共同过错,导致雇员受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护理费等。

2. 误工费:包括因受伤导致的工资损失。

3. 残疾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4.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四、总结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责任划分原则、标准及赔偿范围,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雇主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雇员安全意识,以降低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API 8C 第5版2012(PSL1和PSL2)(中文)

API 8C 第5版2012(PSL1和PSL2)(中文)
钻井和采油提升设备规范 (PS Hoisting Equipment (PSL 1 and PSL 2)
API Spec 8C 2012 年 4 月,第 5 版 生效日期:2012 年 10 月 1 日
钻井和采油提升设备规范(PSL 1 和 PSL 2)
目次
特别说明........................................................................................................................................................ V 前 言.......................................................................................................................................................V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刘洋【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惠;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崔惠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惠宋富家【当事人-公司】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健李泽旭【代理律所】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惠【被告】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关于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3月26日晚20时许,赵某1在刘妈菜馆附近多次试图进入一房间,后被拽出并被人轻微殴打;2017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张志新在刘妈菜馆门前对赵某1多次进行踢踹和木棍殴打。

此外,赵某1的医疗记录记载“呼吸可闻及酒味”,且刑事案件中多位证人陈述事发时赵某1喝酒了,能闻到酒味。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
“⽤⼈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追偿
1、⽤⼈单位⼯作⼈员因执⾏⼯作任务致⼈损害,成⽴侵权的,由⽤⼈单位承担⽆过错的替代责任(背后的原理:报偿理论)
2、事实上实施加害⾏为的)⼯作⼈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作⼈员即使对损害的发⽣具有故意或者重⼤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单位对外承担⽆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部分(或全额)追偿(背后的原理:⾃⼰责任)
4、根据通说观点,属于下列两类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因执⾏⼯作任务”:
1)①执⾏单位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作任务; ②⼯作⼈员的⾏为虽然超出授权(指⽰)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作任务或者与执⾏⼯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
2)依照通说观点,判断⼯作⼈员是否属于“因执⾏⼯作任务致⼈损害”,应采“客观判断标准”,即从“⼀个客观观察者的视⾓”,考虑到加害时的客观外在事实,根据该⼯作⼈员的⾏为外观,⾜以认为该⾏为与执⾏职务具有内在关联,即应认定该⾏为的表现形式是执⾏⼯作任务
5、⽆论是固定单位还是临时单位,只要与⼯作⼈员通过公务员任命、⼈事聘⽤、劳动关系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均属于(民法典》)第1191第⼀款规定的“⽤⼈单位” 包括:( a)公法⼈:(b)私法⼈;(c)⾮法⼈组织: (d)⼟地承包经背者、个体⼯商户。

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职务⾏为致⼈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法⼈员执⾏职务活动时,要依法⾏使职权,如果滥⽤职权侵犯他⼈合法利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职务⾏为致⼈损害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职务⾏为致⼈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职务活动致⼈⾝损害的,如果是依法⾏使职权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法⾏使职权造成的,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第⼗七条⾏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作⼈员在⾏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罪,原判刑罚已经执⾏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有本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浅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草稿2012.5.20)《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即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规则,但本法并未规定“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被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处理和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自己伤害的处理”。

实践中不仅大量存在未规定的两种情况发生,且在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文对以上两种未规定的情形做以简要分析:一、关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被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处理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广泛争议的工作人员可否要求“双重赔偿”的权利,这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竟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可从文义上理解如下:一是工作人员因工(非因第三人侵权情形)受伤后,相关权利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为普通侵权责任,以区别于严格的雇主责任制的特殊侵权)的,应当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其结果有二,一个是按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处理;一个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而产生的工伤待遇。

二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到第三人的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赔偿权利人按工伤保险处理程序解决。

即此种情况赔偿权利人有权利选择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救济。

应当说从文义上理解本条并不会出现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作人员伤害后,权利人既可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又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的结论,即当下争议的“兼得论”。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用人者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用人者责任

04 用人者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
(三)与定作人责任的关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 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 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
03 个人劳务责任
1、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可追偿(故意或重大过失)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取代原雇主无过错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04
用人者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
04 用人者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
用人者责任
1.
用人者责任
2.
用人单位责任
3.
个人劳务责任
4.
用人者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
01
用人者责任
01 用人者责任
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 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依据用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将用人者责任 分成了以下两类。
1、用人单位责任(第1191条) 2、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时,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第 1192条第1款第1句)
01 用人者责任
用人者责任有两个特征: 其二,属于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中,从事加害行为 的是被使用者(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一 方),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却是用人者(用人单位或接受劳 务的一方)。这种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即为他人 行为之责任。
02
用人单位责任
02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02 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 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属违法犯罪如何追究领导责任与管理责任

下属违法犯罪如何追究领导责任与管理责任

下属违法犯罪如何追究领导责任与管理责任下属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与领导或管理人员在职务行为上的失职、渎职等问题有关。

因此,如果下属犯罪行为发生,对于领导或管理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对下属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还需要对其自身的管理行为进行反思和检视。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领导或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下属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领导或管理人员本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如果某公司的领导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下属的安全事故发生,那么该公司的领导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如果领导或管理人员在管理上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导致下属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他们应当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

比如,如果某政府部门的领导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下属的违法行为发生,那么该政府部门的领导就有可能被开除党籍。

再次,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领导或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不当行为、管理上的失职、渎职等情况,导致下属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比如,如果某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下属的安全事故发生,那么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就有可能被撤职。

最后,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下属的管理。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下属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及时发现和处理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防止因管理不当而带来的责任和损失。

同时,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保持廉洁自律的作风,为下属做出表率。

总之,对于领导或管理人员来说,下属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其自身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验。

在工作中,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管理,做好服务,为实现“共建共享共赢”的社会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十级案例判决书查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十级案例判决书查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十级案例判决书查一、案例背景在我们城市最近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工伤案例,这是一起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最终判决为十级伤残。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也引发了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深刻思考。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定义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一家单位规范的雇佣关系中,又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这两个劳动关系之间必须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三、案例分析在这起案例中,工人小李在一家公司定期上班,同时兼职在一家小型企业工作。

在一次工作过程中,小李不幸受伤,导致了十级伤残。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案例需要综合考虑两个劳动关系对于工伤的影响,并对受害劳动者进行综合评定。

四、判决书内容概述根据十级工伤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综合考虑了小李在两家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工作强度、工时情况、工作内容等因素。

最终认定工伤造成了十级伤残,并责任所在部分由两家单位按比例承担。

五、工伤保障问题探讨这个案例引起我们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障的深入思考。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受害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社会应该如何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一类特殊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六、个人观点与思考在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案例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类特殊情况。

劳动者在选择兼职时也应该更加谨慎,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个案例触及了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障问题,引发了社会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各种劳动关系中的权益,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下工作。

一、新的法律规定针对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案例,政府相关部门开始着手修订法律法规,制定了针对此类特殊情况的保障政策。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障方面将给予更加细致的规定和保障。

对雇主在雇佣双重劳动关系员工时的责任和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将更加全面地保障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权益,为类似案例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如何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

如何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

如何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时,我们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

本文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确立责任;二、采取紧急措施;三、寻求法律支持;四、推动和协商解决;五、加强预防和管理。

一、确立责任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时,首先要明确责任。

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中都有义务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如果发生工伤,需要确定是否存在雇主过失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以确定责任。

二、采取紧急措施在人身伤害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状况。

这包括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并确保医护人员得到必要的信息和配合。

三、寻求法律支持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时,有必要寻求法律支持。

受伤者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或劳动纠纷解决机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维权途径。

法律支持可以帮助受伤者制定合理的维权计划,并在需要时提供法律代理。

四、推动和协商解决为了解决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受伤者应积极推动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和解决。

这可能包括与雇主、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通过协商,可以寻求赔偿或其他合理解决方案,以弥补受伤者的损失和伤害。

五、加强预防和管理预防是最好的治理。

为了防止因劳动纠纷造成人身伤害的发生,雇主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措施。

雇员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在处理因劳动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时,我们应该合理并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确立责任、采取紧急措施、寻求法律支持、推动和协商解决,以及加强预防和管理,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劳动纠纷带来的人身伤害,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维护受伤者的权益和安全。

志在必达,尽力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

一起干活误伤工友我有责任么

一起干活误伤工友我有责任么

一起干活误伤工友我有责任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工厂工作的时候,往往是需要几个人配合才能完成的,而在一起干活的时候,劳动者要注意劳动安全,以免出现安全事故,那么一起干活误伤工友我有没有责任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起干活误伤工友我有责任么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被工友误伤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伤赔偿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承担,误伤者一般不承担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被工友误伤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伤赔偿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承担,误伤者一般不承担责任的。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劳动合同中员工致人受伤

劳动合同中员工致人受伤

标题:劳动合同中员工致人受伤案例分析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乙为公司员工。

乙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机器设备故障,导致丙(另一公司员工)受伤。

事故发生后,丙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认为,乙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受伤,应当由乙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作为乙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事故原因分析乙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故障,从而造成丙受伤。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乙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对设备故障未及时发现;(3)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3.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乙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甲公司作为乙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 赔偿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支付丙的医疗费用;(2)支付丙的误工费;(3)支付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总结在劳动合同中,员工因工作原因致人受伤的情况较为常见。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员工致人受伤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妥善处理赔偿事宜,以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义务帮工人致另一义务帮工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人致另一义务帮工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致另⼀义务帮⼯⼈损害的赔偿责任义务帮⼯⼈⾏为直接致另⼀义务帮⼯⼈损害应当与被帮⼯⼈共同分担赔偿责任辽宁沈阳律师王*志业务电话1940001861---庄甲与张⼄、⽜丙义务帮⼯⼈⾝损害赔偿案⼆审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接受上诉⼈庄甲委托,担任其⼆审上诉案件委托代理⼈。

本代理⼈对被害⼈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愿意承担本⽅当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是,⼀审在认定事实及适⽤法律⽅⾯存在错误,不当地加重了我⽅当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现将具体代理意见提供如下,供合议合议时充分考虑,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丙对本案的发⽣及伤害后果存在重⼤过失,原审不予认定系遗漏重⼤基本事实。

原审笼统地将张⼄、⽜丙认定为本案的义务帮⼯⼈,忽略了⽜丙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商户,兼具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份及地位这⼀事实,没有综合分析案件发⽣的原因、各⽅当事⼈的过失⼤⼩及原因⼒⽐例,将全部责任归责于上诉⼈与事实真相明显不符。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丙系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商户,拥有福⽥轻卡辽M45123⼩型货车⼀辆,车箱长3.3⽶,宽1.8⽶,车箱架栏⾼0.6⽶。

⽜丙与上诉⼈存在长年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上诉⼈运输⽯材。

案发当天⽜丙为上诉⼈从沈阳运输⾄铁岭14块⼤理⽯板,⼤理⽯板长2.3⽶⾼1.4⽶,厚2厘⽶,每块重约150公⽄。

为便于堆放⽯材,⽜丙在⾃⼰的货车车箱上从前⾄后的中间部位树⽴⼀个三⾓形铁⽀架,运送的⽯板沿⽀架两侧分⽴斜卧7块⽯板。

货到铁岭后,上诉⼈请张⼄、王丁、耿戊帮忙卸货,上诉⼈及⾃家⼯⼈王-⼰参与卸货,⽜丙也参与卸货。

车箱左侧的七块⼤理⽯板很快卸完,并没有发⽣危险。

之后,⽜丙调转车头停稳,车头朝东尾朝西,⽜丙上车站在车箱尾部右侧(西),王-⼰站在车箱车头(东)位置,⽜丙打开车箱三侧架栏,准备继续卸车。

因车辆调头过程中发现车箱上铁架及⽯板有所晃动。

为安全起见,上诉⼈指挥在场⼈员先暂时停⽌卸车,等拿垫⽊垫完车箱底板后再卸(卸前七块⽯板时已正常垫垫⽊)。

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是
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
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学习或者其他
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在线解答,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学习#。

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干活受伤害,责任谁承担(人身损害)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应对实际施工人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的顾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实际施工人作业过程中,雇工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过错程度、合同无效的责任、双方的受益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承担比例。

3、作为工伤事故中的职工和人身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在向侵权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不因已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费用。

4、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用工单位违法法律、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
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02]2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8.23
【实施日期】200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8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
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132号《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伤、亡,法院以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损失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1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
... 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码】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法【中
词】民键【关(r110201021) 认定·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学事工伤保险
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识【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知
人身损害赔偿【教学目标】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伤
【裁含义及基本内容,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划分。

判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案例效
力】★★★☆☆
【案例信) 辑88总第(辑2年第204《人民法院案例选》究所
息】郑(201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
日【审理28月03年2013号【判决日期】1437民一终字第李保宋培安人】诉李润武【上张向军胡忠宇法官】
臧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宋东原【被上诉人】臧海英爱
同一用人单位的两员【争议焦点】运政车队杜兴占合英
工执行职务,因一员工行为导致另一员工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工伤保险救济赔偿后,员工近亲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裁判结果】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死者宋桂燕为大亚公司职工,因工死亡并已认定为工伤,大亚公司对宋桂燕的死亡仅承担工伤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偿责任。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李希君与死者宋桂燕均系大亚公司工作人员,死者李希君造成死者宋桂燕人身损害时,双方均在执行工作任务,死者宋桂燕已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予以救济,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

杜兴占并非
大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应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应当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杜兴占向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支付赔偿金计三十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元五角,运政车队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的其他诉宣判后,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提出讼请求。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对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劳
动者或其近亲属有
同一工作单【法理评析】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位的两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由于一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两工作人员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侵权责任法》规定,两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对于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人单位已承担对员工工伤保险救济,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作人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对工作人员承担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