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办发[2004]3号)《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为确保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组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发展计划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与政策;编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资金支出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前期研究;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指导等,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组建贸易工业局(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负责组织研究拟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管理工商贸。
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该局承担。
组建科技和信息局(挂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科学技术局、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通信业等信息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 (2)1. 监理范围 (2)2. 监理目标和任务 (4)3. 监理工作原则 (5)二、监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6)1. 监理机构组成 (7)2. 各部门职责 (8)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9)三、监理工作程序 (10)1. 项目立项阶段监理 (11)2. 设计阶段监理 (12)3.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4)4. 施工阶段监理 (15)5.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16)四、监理工作方法 (17)1. 规范性文件审查 (18)2. 工程质量控制 (19)3. 工程进度控制 (20)4. 工程投资控制 (21)5. 信息与沟通管理 (21)6. 相关方协调 (22)五、监理工作制度 (23)1. 会议制度 (25)2.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6)3. 监理报告制度 (27)4. 监理工作考核制度 (29)六、监理工作表格和记录 (31)1. 监理规划 (33)2. 监理实施细则 (34)3. 监理月报 (36)4. 监理日志 (37)5. 监理记录表 (38)七、监理工作要求 (39)1. 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41)2. 监理工作纪律要求 (42)3. 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43)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
建设监理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理、诚信守法、科学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实施全面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所监理的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SZDBZ-5.2-2007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规范_电汇总
ICS 35.080L 77SZDB/Z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2: Electronic equipment room system project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SZDB/Z 5.2—2007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工程建设规范 (35 工程建设基本工作流程 (16参考文献 (16SZDB/Z 5.2—2007前言SZDB/Z X-2006《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计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第3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第4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第5部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第6部分:《软件工程》本部分为SZDB/Z X-2006的第2部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诚信信息工程研究院、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负责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徐福生、唐尖兵、周楚生、游启运、马文霞、张望、邓少斌、何建军、贺致远、刘燕青、刘威、苗茁、程燕、郝伟、冯大力。
SZDB/Z 5.2—2007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第二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本规范中的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的建设技术规范,包括机房场地、机房面积、机房各子系统的功能、性能描述和涉及设备材料的建设规范。
本部分主要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供各相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涉及保密类或特殊类机房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9668.5—200×
目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及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4.1 概述............................................................................... 2 4.2 监理对象的说明..................................................................... 2 4.3 附录和正文的关系................................................................... 2 5 软件工程招标阶段监理 ................................................................ 2 5.1 主要监理目标....................................................................... 2 5.2 需求认定........................................................................... 2 5.3 招标准备阶段的监理................................................................. 3 5.4 招标过程的监理..................................................................... 3 5.5 合同准备、签订阶段的监理 ........................................................... 3 6 软件工程设计阶段监理 ................................................................ 4 6.1 主要监理目标....................................................................... 4 6.2 工程计划制订的监理................................................................. 4 6.3 系统需求分析阶段的监理 ............................................................. 5 6.4 系统结构设计阶段的监理 ............................................................. 5 7 软件工程实施阶段监理 ................................................................ 6 7.1 主要监理目标....................................................................... 6 7.2 软件需求分析阶段的监理 ............................................................. 6 7.3 软件结构设计阶段的监理 ............................................................. 7 7.4 软件详细设计阶段的监理 ............................................................. 7 7.5 软件编码和测试阶段的监理 ........................................................... 8 7.6 软件集成阶段的监理................................................................. 8 7.7 软件合格性测试阶段的监理 ........................................................... 8 7.8 系统集成阶段的监理................................................................. 9 8 软件工程验收阶段监理 ................................................................ 9 8.1 主要监理目标....................................................................... 9 8.2 培训阶段的监理..................................................................... 9 8.3 系统初验阶段的监理................................................................. 9 8.4 系统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 10 8.5 系统终验阶段的监理................................................................ 10 8.6 工程移交阶段的监理................................................................ 10 9 软件工程支持过程的监理 ............................................................. 11 9.1 主要监理目标...................................................................... 11 9.2 软件工程文档编制过程的监理 ........................................................ 11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 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 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 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深信办发[2002]94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7日深信办发[2002]94号)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接受质量监督检验的信息工程项目:(一)由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或自有经费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它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有经费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项目。
二、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申请项目备案,填写《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www.sz.gov.cn)。
(二)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信息工程合同,系统设计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人员安排,软、硬件技术规格说明等有关文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粤行费字0065005号)缴纳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四)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三、未按规定实行监督的在建信息工程项目或已建成但尚未进行工程结算的信息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办理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挂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市科技和信息局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科学技术局加挂牌子的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应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科技、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科技、信息化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支持科协开展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和信息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归口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申报国家、省电子信息基金和软件基金项目;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信息系统监理管理
信息系统监理管理[摘要]建立信息化建设的第三方监督对保证信息化建设的效益最大化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信息系统监理和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产生动因等进行比较,分析我国信息系统监理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并介绍美国信息系统审计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信息系统监理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系统审计比较独立性引言“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我国长期的重要发展战略,*同志在*大的报告中指出:“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这段论述表现了我们党对信息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指明信息化带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的光明前景。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十分重视推进信息化工作,我国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我国信息化事业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各级政府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许多城市及企业也已着手整合与升级其信息化应用系统。
可以预计,全国将有更多、更大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展开。
但是,在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规划制订不够科学,项目管理不够严格,监理机制不够健全,系统运行效益不够明显。
致使相当一部分信息化项目失败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浪费了大量资源。
究其根源主要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设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缺失和标准的不健全。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信息化是有风险的,信息系统规模越大,功能越复杂,风险也就越大。
英国Kalido于英国时间2001年12月12日公布了有关企业信息管理的调查结果。
调查显示,96%的企业对于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感到不满。
关于目前正在使用的信息系统,认为"所制作的报告缺乏一贯性"或者是"核对信息花费了太多时间"的企业约占70%。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6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
标准。 z 兼容性 本标准既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思想,也要与我国现有的政
策、法规、标准、规范等相一致。因此,本标准的编写以《总则》为 基础,与其它的相关标准相配套,符合目前已经发布的有关政策、法 律和法规。 三、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人员的组成
本标准由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主办,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 究所承办。
文档等。在信息化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中,应同时使用GB/T 19668.1 和本部分。
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理对象包括信息系统安全工程,以及其 它各类信息化工程中涉及信息安全的工程活动。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 以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作为监理活动的最终目标,对各监理对象实施监 理。
ICS 35.020 L01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项目工作组文件
文件编号:EGS
N304-5
日期:2005 年 12 月 15 日
标题:“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 6 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
来源:“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工作组
内容摘要:“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 6 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 监理” 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
页数:19
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秘书处
标准编制组在接到编制任务后,就标准编写进行了讨论,于 2005 年 3 月 20 日形成标准的初稿。
2005 年 3 月 21 日,编制小组对标准初稿进行内部评审,根据评 审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了修改。
2005 年 4 月 15 日,监理标准编写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监理标准
工作会议,明确了安全分册的编写参与单位和工作进度安排。 2005 年 5 月 9 日,编制小组形成安全监理标准的草案稿 V1.0 。 2005 年 5 月 27 日,监理标准总体组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
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贯穿于各种类型的信息化工程中,包括通用 布缆系统工程、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和软件 工程等信息化工程中安全相关工程活动的监理。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关于信息化工作会议讲话稿
信息化工作会议讲话稿关于信息化工作会议讲话稿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讲话稿,讲话稿是人们在各种会议和一些较庄重、隆重的场合上发表带有宣传、指示、总结性质讲话的文稿。
怎么写讲话稿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息化工作会议讲话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各位同志: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深圳市文化系统的第一次信息化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工作部署大会,也是号召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我市文化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动员交流大会,一次规划研讨大会,一次整合共享大会。
昨天京生局长的重要讲话,从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意义,相信大家进一步增强了抓信息工作的"紧迫感"。
京生局长提出了我市文化信息化建设方针和原则,以及总体目标、重大问题战略思路,对我市文化系统在"十五"期间的信息化建设,作了一次全面的动员和明确的战略部署。
会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京生同志讲话精神。
特别是文化局机关,要马上启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局信息办已经组织建设了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
这次会议也可视为是对局机关各处室领导的一次总动员,各处室要积极响应和投入。
会上,几个典型单位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了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情况、经验和计划。
典型发言显示文化信息化郊果,令人鼓舞。
各单位要向先行者看齐,在系统内多加强交流,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昨天大家还讨论了《深圳市文化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研讨了我市文化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树立"四统一"思想。
今天还要讨论《深圳市文化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草案)》,会后各单位要把对这两份文件的修改意见提交局信息办。
下面,我谈几点工作意见。
一、正视薄弱环节,认清自身差距,逐步改变我市文化系统信息化建设"高低悬殊"的不平衡局面。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深信办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30日深信办发[2002]4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24日深信委办通[2000]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深信办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深信办发[2002]51号)随着我市通信业的迅速发展,各网络运营商对通信管道提出了更大的需求。
为解决通信管道使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市通信管道管理暂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使用通信管道:(一)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二)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我市通信管道的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单位向我办提出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申请建设项目情况及施工图纸等有关材料。
(二)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信息办、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组成的全市通信管道核查小组,对所申请的通信管道使用路由进行核查。
(三)根据核查结果,使用市政府产权通信管道的,由我办审查核准后,出具《深圳市政通信管道使用通知书》;使用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产权通信管道的,由我办协调后,出具《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持上述通知书向产权所属的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应当为申请单位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四)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应当在通信管道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通信管道使用的有关材料报送我办备案。
因通信线路故障需要在通信管道上进行维修作业的,必须在维修作业以前向我办报告,并报送维修线路所经通信管道的路由示意图等有关材料。
经我办检查核实,在市政通信管道上维修作业的由我办审查核准;在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通信管道上维修作业的由我办协调后,方可施工。
深圳市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1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深圳竹云科技股份 深圳市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深圳市 有限公司
2023.0
2023-03-2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3/2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可信统一身份认证管理平台开发 服务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深圳市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深圳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承担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建设,负责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协调,为全 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 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协助 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检查、测评、渗透测试等技术监督 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质量事故、纠纷的调 查处理。完成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目标单位: 深圳市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深圳市信息工程质
量监督检验站)
报告时间:
2023-08-2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
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
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新开工工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1.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一)摄像机安装数量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0.3-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5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0.1-1亿元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1-3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1)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2)区间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二)摄像机安装部位及类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安装于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塔吊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服务商与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中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应不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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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信办发[2002]9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信息工程质量
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7日深信办发[2002]94号)
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接受质量监督检验的信息工程项目:
(一)由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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