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束,约本资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强对一体系,加统入公司纳管理.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和有关门管部监正受到违规法违,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处罚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八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第九条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企业子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旳需要,规范基金管理企业子企业(如下简称子企业)旳行为,保护投资人旳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全资设置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置旳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企业设置子企业应当充足考虑自身旳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置子企业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旳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旳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企业旳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企业与其子企业、受同一基金管理企业控制旳子企业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企业与其子企业、受同一基金管理企业控制旳子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旳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企业旳设置、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旳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企业及其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旳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企业旳设置第九条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全资设置子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旳,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与符合条件旳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置子企业,但持有子企业旳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旳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设置子企业,经营如下单项业务:(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二)基金销售业务;(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承认经营旳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1. 引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子公司的发展和运作,本文对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范旨在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定义2.1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指由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专门法人机构。
2.2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业务: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运营管理等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 子公司设立条件为确保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下条件需满足:3.1 证券公司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并持有相应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营业执照。
3.2 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条件,能够独立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3.3 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满足子公司正常运作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4.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治理结构4.1 子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内部监督机构。
4.2 董事会应由合格的董事组成,董事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经验。
董事会应负责制定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规则等。
4.3 总经理负责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4.4 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子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5. 子公司业务管理5.1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业务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5.2 子公司应对募集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审慎的投资决策,并做好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工作。
5.3 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子公司的经营安全和风险控制能力。
5.4 子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6. 子公司投资者保护6.1 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销售和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及其下属投资部门、投资团队及从事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2.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为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3. 科学决策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研究、分析、论证,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4. 专业管理原则:注重专业团队建设,提高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四条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工作。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家、风险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1. 审议公司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2. 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跟踪、评估和退出;3. 审议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指标、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措施等;4. 审议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5. 决策其他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七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范围包括:1. 股权投资: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等;2. 债权投资:对优质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包括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3. 其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开展其他合规投资业务。
第八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限制包括:1.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领域;2. 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高波动性的投资产品;3. 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4. 不得投资于公司关联方。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第九条投资业务流程包括:1. 项目筛选: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筛选潜在投资项目;2. 项目评估: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风险和回报;3.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投资;4. 投资实施:签订投资协议,完成投资手续;5. 投资跟踪:跟踪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6. 投资退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适时退出投资项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私募基金公司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稳健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股东、合作伙伴以及公司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透明、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投资决策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私募基金投资。
第九条投资决策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收益性。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流程,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合规、稳健运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风险处置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评估和监控各类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投资、业务、人员等方面。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确保员工合规、廉洁、敬业。
第六章薪酬与激励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与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薪酬与激励应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公司业绩相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doc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reatment of heavily polluti ng industries. Accordi ng to munici pal, andmuni cipal governme nt de ployment of seven big heavy polluti on i ndustry regulati on "three years a ction pla ns", requirement s to De cember 2016 e nd of Qian, all i ncl ude d shut stoppe d eliminate d of enter prise all shut stopped el iminated in place; June 30, 2017 Qi an, all i ncl ude d pla ce regulati on upgrade and agglomeratio n restructuring of enterpri se by unified sta ndar d regulati on i n pla ce, late not standard of enter prise are im plementati on di sconti nue d; June 30, 2018 Qian, all i ntends Park producti on of enterpri se relocat ion Park i n pla ce, late not Park of are di scontinue d. In t he pr ocess of renovation, will focus on four a spe cts: to firmly cl ose the high energy consumpti on a nd heavy polluti on, hopeless enterpri se gover nance and pr oduction line s, eliminate d a number of yearly emission intensity, l ow value-adde d pr oducts of backwar d production capacity. Second, we must stri ctly enforce the space, total pr oject "Trinity" environment a ccess system, pr omoting i ndustry access a nd environme ntal conditions of a cce ss of e nterpri ses to t he Park, industrial park, i n pri nci ple, no l onger t he class on t he new pr oje ct. Thir dly, prom oting re placeme nt and reconstructi on of heavily poll uting i ndustries, mergers and reorga nizations, g uide enter prises to e nergy conse rvation, recycli ng and l ow-carbon a nd clea n pr oduction, a nd im prove the level of green development. Four to establish a l ong-term supervisi on me cha nism, i ncrea se the i ntensity of special inspe ctions, inve stigate and punish the rectificati on i s not in place, normal busi ness of running anti-poll ution installa tions do not. (Iii) li nkage to promote flood control wate r, drai nage, water suppl y, improvi ng water savi ng. S peed up cross ang support river dike rei nforceme nt, a nd al ong Pu seawall except insura nce rei nforceme nt, a nd Lake Qian slui ce, a nd BA Ca o sl uice, and cl oud cover reserv oir, focus flood control drainage engi neering construction,vigor ously implementati on "strong li brary" "solid di" "sprea d r ow" e ngineeri ng, i ncrea sed ge ologi cal disaster hidden poi nts governance efforts, solid a dvance small ba sin torre nt disa ster governa nce, efforts from essentially sol ution basi n sex, and regional flood control drainage capa city insufficient of probl em. V igorously implement the piers, algae and other water sources protecti on a nd, promoti ng rural dri 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s, setting up water pri cing reform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 on me cha nism, gui ding water dept h. Further soil poll ution and repai r, strength en agri cultural non-poi nt source poll ution preventi on, m ountai n, water, forests, fields, lakes, various eleme nts mut ual long. Four, manage to ti ghten control, t o play "three to split" battle. Xia Ba olong, Se cretary of provi ncial party Committee stressed that w hile the "three to split" operati on time is ov er three years, but "three to split" must conti nue to catch on, a nd re solve a split ca nnot be cha nged. All localities and departments t o the village a nd "no unauthorise d" created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专业审慎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三)具备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六)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书;(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三)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四)子公司的章程草案;(五)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六)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设立子公司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子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三)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后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二)变更后的业务范围有相应的业务人员和技术设施;(三)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不违反基金行业监管规定。
私募证券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证券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私募证券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运营、退出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确保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金募集第四条基金募集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基金募集前,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基金募集说明书,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等级、费用结构等关键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确保基金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基金募集过程中,公司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情况推荐合适的基金产品。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价值投资,注重长期回报;2. 风险控制优先,确保基金资产安全;3. 择优配置,分散投资,降低风险;4. 市场化运作,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投资委员会,负责审批投资决策,并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应根据投资决策,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识别:全面识别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2. 风险评估:对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风险程度;3. 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4. 风险监测: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风险管理决策,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私募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高效运行,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部门,是公司日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架构第三条私募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子公司等组织架构。
第四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各部门及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执行。
三、业务管理第七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合规、规范。
第九条业务部门应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四、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人力资源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人才队伍稳定、高效。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人力资源状况。
六、信息安全第十七条信息安全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信息安全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系统、数据、网络等的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信息安全部门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七、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定期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八、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稳健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的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公司的整体运营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设立,负责具体业务执行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流程,控制投资风险。
(三)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机制。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一)风险识别:识别公司业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四)风险监控: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性。
第四章合规与合规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增强合规能力。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保密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
2. 实效性原则:制度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指导公司运营。
3. 保密性原则: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投资者信息。
4. 激励性原则: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监督和指导公司运营。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公司设立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第九条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权益,确保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披露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投资后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3】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3】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私募基金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
前述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推荐,向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负责人报告并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模型、压力测试制度和风险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另类投资等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与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及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
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解读(1230新规)教学文案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解读:【简化母公司架构】较之前征求意见稿相差较大,删除“且为第一大股东”的限定,但仍然强调管理控制权,将下设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或出资比例下调到35%,相较于原直投业务规范,不再强调51%的比例限制;同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要划分清楚。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上述私募基金之外的,则需要通过券商另类子公司开展,以此划分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定位,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有待探讨的问题:1、私募基金子公司能否投资于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基金管理机构能否投资于私募基金子公司所设立的私募基金。
2、可以投资的话,该类投资是否需要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合并计算受到20%这一投资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另类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的,应当将另类子公司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解读:1、认可了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但该类投资标的也属于公司自营投资范围,如何在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况下,进行业务划分,有待论证;2、明确将另类子公司持仓与母公司自营持仓合并管理,且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一要求较《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函【2016】2489号)规定的“仅计算自营持有的规模,不含资管和子(孙)公司持有部分”更为严格。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子公司业务运营效率,保障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等。
第三条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子公司业务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风险控制: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三)合规经营: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四)协同发展:子公司应与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业务运营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程序:(一)提出设立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三章子公司业务管理第七条子公司业务开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业务开展应遵循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业务开展应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四)业务开展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子公司风险管理:(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识别、评估和处置风险;(三)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确保风险可控。
第九条子公司合规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职责;(三)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章子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第十条子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二)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三)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安全。
私募证券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确保投资活动合规、稳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和监督。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家等组成。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私募证券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2. 审议和批准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3. 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4. 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5.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第五条投资部负责公司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投资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投资项目的筛选、调研、立项和执行;2. 负责投资组合的管理和调整;3. 负责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4. 负责与投资项目的沟通和协调;5. 负责投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执行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私募证券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制定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1. 与投资项目方进行洽谈,签订投资协议;2. 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投资风险;3. 确定投资额度、投资期限和投资回报;4. 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5. 投资项目到期后,负责投资回收和处置。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活动合规、稳健。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第十条投资部负责投资风险的具体识别、评估和控制,包括:1. 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2. 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3. 对风险事件进行应对和处理;4.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风险状况。
证券私募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证券私募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的所有合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债基金等。
第三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控,确保其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安全、稳健。
第四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流程和规范,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的发展动态,不断改进制度,提高管理能力,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第七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合规监事会,由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对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实施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九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交易,保障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健。
第十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
第十二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规监督制度,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
第十三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对投资者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不得对投资者隐瞒信息。
第十四条证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资者的投诉及时进行受理和处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证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私募证券管理业务,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私募证券管理业务的人员及部门。
第三条公司私募证券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客户至上: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服务。
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4. 诚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私募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私募证券管理业务的规划、实施、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私募证券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1.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全面工作,制定业务发展策略,确保业务合规。
2. 投资经理:负责私募证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管理和评估。
3. 风险控制专员:负责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4. 行政专员: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
第三章募集管理第六条公司募集私募证券基金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2. 明确募集对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
3. 实施风险揭示制度,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4. 募集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投资策略,确保投资组合符合风险收益预期。
2.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表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3. 加强投资研究,关注市场动态,捕捉投资机会。
4.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安全。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职责。
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
3.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4. 加强风险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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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八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第九条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及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投资标的;(二)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三)在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之外设立其他机构;(四)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应当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私募基金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
前述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推荐,向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负责人报告并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模型、压力测试制度和风险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另类投资等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与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及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对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账户之间依法开展的相互交易、同向交易、反向交易及关联交易进行监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前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买卖或者禁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品种。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前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证券账户管理。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证券公司应当对前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其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
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研究、产品销售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对私募基金子公司风险处置的责任,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并进行自我检查。
自我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设立下列私募基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一)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二)通过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三)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
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财务信息等。
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私募基金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