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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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IC借记卡章程

海南银行IC借记卡章程

海南银行IC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海南银行IC借记卡(以下称“IC借记卡”)是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人民币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理财服务、查询等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IC借记卡是支持接触或非接触的双界面IC卡。

按照客户的资产等级,IC借记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

第四条持卡人凭IC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第五条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IC借记卡。

第六条个人客户可申领主卡和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挂失或销卡。

第七条持卡人保证向发卡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银行:基于提供借记卡服务的需要,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息。

第八条委托他人代理申领IC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IC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方可使用。

第九条 IC借记卡的账户包含存款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持卡人使用IC借记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IC借记卡对应账户内办理结算。

第十条 IC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

视我行相关业务的开办情况,持卡人可签约开通自动转账、质押贷款、证券买卖等交易功能。

第十一条 IC借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不实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不得取现和转账(销户时除外)、消费无需签字。

电子现金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IC借记卡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含),持卡人可在此限额内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并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及末10笔联机交易明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近,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商户POS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涉嫌欺诈的交易金额水平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呈现上升态势。

现就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通知如下: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

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

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二、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初始额度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银行卡申请人的整体资料和财务情况,综合评估其偿还能力后核定各类银行卡的授信额度。

对每个无担保客户,应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

对已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多张银行卡的无担保客户,在其账户总授信额度可能超出最高总授信额度时,发卡银行可不予核发新的银行卡。

IC卡使用管理规定

IC卡使用管理规定

IC卡使用管理规定IC卡是一种智能卡,通常用于存储和管理个人信息、金融信息等。

在现代社会中,IC卡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银行业、交通运输业、社会保障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IC卡的使用,制定了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IC卡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一、IC卡的颁发和管理1.IC卡的颁发:IC卡应由授权的机构或组织统一颁发,颁发前应验证用户的身份信息。

2.IC卡的激活:IC卡颁发后需要进行激活,用户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激活操作。

3.IC卡的有效期:IC卡应设定有效期限,过期后需重新办理IC卡。

二、IC卡的使用规定1.IC卡的使用对象:IC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2.IC卡的使用范围:IC卡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适用场所、适用时段等。

3.IC卡的使用限制:IC卡在特定场合或特定金额下有使用限制,需遵守规定。

三、IC卡的安全管理1.IC卡的保管:IC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IC卡,不得将IC卡与密码一并放置,以免被他人盗用。

2.IC卡的挂失:IC卡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挂失IC卡并补办新卡。

3.IC卡的安全使用:IC卡在使用时,需保密个人密码,防止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窃取。

四、IC卡的使用监督1.IC卡的交易记录:IC卡使用机构应记录IC卡的交易情况,包括消费、充值等操作。

2.IC卡的监督检查:IC卡相关机构应定期对IC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IC卡的违规处理:对于违规使用IC卡的行为,相关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处罚。

五、IC卡的服务保障1.IC卡的便利服务:IC卡使用机构应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用户的使用和查询。

2.IC卡的服务质量:IC卡使用机构应确保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3.IC卡的客户投诉:对于用户投诉或建议,IC卡使用机构应及时回复和处理。

总之,IC卡使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IC卡的使用,保护用户权益,确保IC卡的安全和便利使用。

只有健全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IC卡的作用,促进社会信息化进程。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全文.doc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全文.doc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全文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规范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以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领发放、挂失注销、信息查询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采集发行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有关信息向厅信息中心提供。

厅信息中心和相关社会保障卡应用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功能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同时具有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

(一)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社会保障服务功能:1.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2.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待遇资格认证;4.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5.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信息;6.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国际旅游岛背景下加强金融IC卡建设

国际旅游岛背景下加强金融IC卡建设

信提醒 等便 民服务。 二是 督促海南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工行海南省分行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发行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 的金融社保
二. 积 极 推 广金 融 I C 卡应 用 的措 施
中国人 民银行海 口中心支行 ( 以下简称 “ 海 口中
I c 卡。 金融 社保 I c 卡具 备了社会保 障和金融结 算的双
实务 ・ 支付清算
栏目编辑 梁丽雯 E - ma i l : l i v e n 0 1 @1 6 3 c o n r
国际旅游岛背景下加强盒融- C卡建设
■ 中国人 民银 行 海 口中心支行 吴 刚
随着金融I c 卡业务 的不断推广, 金融I c 卡在 多领 域得到 了广泛应 用, 对方便居民生活、 构建安全和谐社 会、 加快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有着深远 意义。 在国际旅
发挥多种功能, 为持卡人提供一卡多用的便利。 2 0 1 3 年2 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
根据 《 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 金融I c 卡应 用宣 传工作 的通知》 要求 , 海 口中支联合 中国银联海南分公 司, 制定详细海南省金融I c 卡宣传方案 , 开展历时 1 个月
发卡。 健康龙卡具有建 行借记卡和医院就诊卡的功能, 建立数据交 换平台, 实现公安、 社保 、 劳动 、 民 政等系统之间的融通与信息资源共享 。 ( 二) 推动信息产业标准化体系 金融I c 卡P B O C 2 . 0 标准兼容 了建设部在全 国统一 授权 的国家 级建设事业I c 卡密钥系统 , 包含金融交 易 功能以及行业 管理功能 。 金融I c 卡P B O C 3 . 0 标准 进一
融 服 务 民生 的水平有 重 要意 义 。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二)在本省暂住期满后继续暂住,不办理暂住延期手续,或者暂住IC卡有效期满后继续暂住,不办理换卡手续的;
(三)居住地址变更后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行为,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办理暂住IC卡的,不再办理暂住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暂住IC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IC卡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与暂住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暂住IC卡申请人的申请当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发给暂住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口管理应用其他类型的存储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IC卡是指在本省范围内暂住人口临时居住持有的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口,以及本省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在省内其他地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口,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11]12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2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11〕64号),突出体现金融服务民生,发挥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能力,促进金融信息化与城市信息化结合,人民银行决定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范围上海、天津、济南、广州、成都、重庆、大连、厦门、深圳、哈尔滨、长沙、海口、贵阳、昆明、乌鲁木齐、阜新、铁岭、苏州、南通、镇江、烟台、潍坊、宜昌、梅州、清远、茂名、湛江、自贡、宝鸡、榆林、秦皇岛、邢台、晋中、包头、辽源、台州、泉州、亳州、铜陵、芜湖、商丘、常德、湘潭、株洲、新余、曲靖、天水。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应通过推进金融IC卡应用,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和信息化发展水平;利用金融IC卡载体,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实现便民惠民。

应用工作应于2012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任务。

相关城市应整体加快金融IC卡推进步伐。

2012年新发行金融IC卡应在当年新发行银行卡中占比较以前明显提高;到2012年底,金融IC卡受理机具POS (销售点)终端与ATM (自动柜员机)改造基本完成。

相关城市应结合当地城市信息化建设,至少完成金融IC卡在1个以上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

三、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组织做好辖区内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2.08•【字号】琼银保监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银保监发〔2020〕4号三亚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海南省分行、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海南省联社,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南商银行海口分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在琼保险总公司、各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省银行业协会、海南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企业的金融服务(一)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机制。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应急工作机制及快速通道,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畅通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渠道。

各银行机构要制定特殊时期的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启动非现场贷审会方式,线上审议贷款,可采取先放款、后完善条件的方式,进一步压缩办结期限,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启动24小时接受出险报案、理赔、咨询、医疗救援服务,可通过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线上理赔。

(二)充分满足疫情防控一线企业的金融需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医院、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科研攻关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疫情防控一线企业,确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确保第一时间满足其融资需求。

各银行机构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支持疫情防控一线企业补充流动性资金、技术改造等,提高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采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要求,现对加强我省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各类银行卡犯罪,包括利用ATM、短信、电话、网络等进行的银行卡犯罪活动,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拾得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制作假银行网页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以诈骗、窃取银行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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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琼人社规〔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2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制定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申领第一节本人申领第二节代办申领第三章社会保障卡制卡第四章社会保障卡发放第五章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第六章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第七章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第八章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第九章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第十章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第十一章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第十二章社会保障卡注销第十三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服务规程。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申领、制作、发放、启用、银行账户激活、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注销等。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经济特区银行IC卡(以下简称海南IC卡)的推广和应用,规范海南IC卡的发行、使用、信息转换以及结算活动,建立与本经济特区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发展本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IC卡是指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的多功能集成电路银行信用卡。

海南IC卡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等用于购物和消费的一般功能;(二)社会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能。

第三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海南IC卡的发行、使用、信息转换和结算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内,海南IC卡的推广和应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布点”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分行)是海南IC卡活动的主管机构,在管理海南IC卡活动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拟订有关海南IC卡的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负责对海南IC卡的推广应用活动实施管理;(二)制定《海南银行IC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三)批准海南IC卡的业务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四)监督海南IC卡的发行和使用,并受理有关海南IC卡的投诉;(五)对违反海南IC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南IC卡读卡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成立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协调各发行海南IC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二)协调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与各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三)协调海南IC卡一般应用与特殊社会应用之间的关系。

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省分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邮电管理局、省社会保障局等参与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服务的有关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1999]53号发布日期:1999-7-29执行日期:1999-7-29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检查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帐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1999〕16号)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和资金管理,1999年6月28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党群组织以及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银行帐户的管理。

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经营性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按财务管理体制上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控制设立银行帐户的数量。

海口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上报所在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市、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设立上报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主管部门的银行帐户设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除省财政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规定或指定银行帐户的设立事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帐户,其他银行帐户的设立要视工作情况而定。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汇缴的过渡帐户(只收不支);有基建工程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基建银行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30施行日期2004.04.30文号汇函[2004]19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汇函[200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6号)等规定,为规范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和人民币卡在境外的使用,防止不合规交易的发生,经商各有关部门,现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见附件)进行限定。

请各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在系统内做好设置:一、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使用,由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在其系统内进行设置;境内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统一在系统内进行设置。

二、所附商户类别码分为完全禁止类和金额限制类。

其中完全禁止类16个,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金额限制类66个,除6010、6011两个代码有特别限制外,其余64个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三、境内外币卡发卡行应将商户类别码6010(银行柜台提现)和6011(自动提款机提现)合并设置境外提取现钞(以下简称提现)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银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在2010年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基础上,我们对《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债[2010]1114号)进行了修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2010]3号)精神,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更好地促进海南金融业发展,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本省辖区内金融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及其高管班子成员和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厅等关于取消和降低医疗保险银行IC卡收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厅等关于取消和降低医疗保险银行IC卡收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厅等关于取消和降低医疗保险银行IC卡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公布日期】2000.08.11
•【字号】琼计[2000]639号
•【施行日期】200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厅等
关于取消和降低医疗保险银行IC卡收费的通知
(琼计[2000]639号2000年8月11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工业(工交)局、审计局、监察局、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管理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为规范我省医疗保险银行IC卡的各项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和降低医疗保险银行IC 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对只开通医疗保险功能的银行IC卡收取的年费、挂失手续费,工本费标准降低为每卡20元。

二、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0年8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9]340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9]340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琼价费字[1999]340号1999年11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申请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及相关手续费的函》(琼银函(1999)023号)收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和《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行在全省县城以上的城市(含县城)对所有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实行银行业务IC卡结算制度的各项投入情况,经研究,现就IC卡的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50元/张(遗失补卡、损坏换卡的按工本费收取);
2、银行业务IC卡年费:10元/张(每两年交纳一次)。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对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单位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海南省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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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号】琼计价管[2002]635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
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635号2002年6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1999年11月5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9]340号),规定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为每张50元;银行业务IC卡年费为每张10元;2002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税收优惠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颁发执行。

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和停止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与年费,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海南省IC卡应用工作情况

海南省IC卡应用工作情况

海南省IC卡应用工作情况
马尔强
【期刊名称】《金卡工程》
【年(卷),期】2003(007)006
【摘要】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1997年提出了建设“信息智能岛”的发展目标。

IC卡作为信息化重要应用手段,是海南“信息智能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页数】3页(P19-21)
【作者】马尔强
【作者单位】海南省信息产业局局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49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情况的通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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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事业IC卡产品检测工作情况通报会在北京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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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关于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促进本经济特区银行IC卡(以下简称海南IC卡)的推广和应用,规范海南IC卡的发行、使用、信息转换以及结算活动,建立和本经济特区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发展本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IC卡是指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的多功能集成电路银行信用卡。

海南IC卡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壹)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等用于购物和消费的壹般功能;
(二)社会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能。

第三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海南IC卡的发行、使用、信息转换和结算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内,海南IC卡的推广和应用,应当遵循“统壹管理、统壹规划、统壹标准、统壹布点”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分行)是海南IC卡活动的主管机构,在管理海南IC卡活动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壹)负责拟订有关海南IC卡的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负责对海南IC卡的推广应用活动实施管理;
(二)制定《海南银行IC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批准海南IC卡的业务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
(四)监督海南IC卡的发行和使用,且受理有关海南IC卡的投诉;
(五)对违反海南IC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南IC卡读卡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成立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壹)协调各发行海南IC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
(二)协调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和各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
(三)协调海南IC卡壹般应用和特殊社会应用之间的关系。

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省分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保险X公司省分X公司、省邮电管理局、省社会保障局等参和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服务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成立海南IC卡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税务厅、省审计厅、省总商会和省消费者协会。

第九条海南IC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壹)对海南IC卡的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二)提议召开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议解决海南IC卡社会服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海南国际金融网络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网络X公司)为海南IC卡系统的信息转换中心。

网络X公司依法提供以下服务:
(壹)建设、管理海南IC卡网络;
(二)为发卡银行和有关单位提供海南IC卡信息转换服务;
(三)负责提供海南IC卡读卡器的统壹布点服务。

网络X公司提供上述服务,能够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三章发行及业务管理
第十壹条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的海南IC卡应当符合《海南银行IC卡规范》,卡内应当贮存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帐号等基本资料;卡号按照国家银行卡的有关规定编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发行海南IC卡。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必须遵守海南IC卡的发行原则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置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海南IC卡电子存折中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利息,电子钱包中的存款不计利息。

海南IC卡电子信用部分所设透支额度及其适用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信用卡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向海南IC卡使用单位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必须依照海南IC卡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向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交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海南IC卡的结算办法按照人民银行省分行海南IC卡清算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使用单位及持卡人
第十七条本经济特区内的营业性场所应当按照统壹布点的要求租赁海南IC卡读卡器和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其他单位能够按照实际情况申请租赁海南IC卡读卡器和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

统壹布点的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海南IC卡业务的管理规定,按照《海南银行IC卡使用单位专用设备协议》使用设备,且贴挂由网络X公司提供的受理海南IC卡业务的统壹标志。

第十九条海南IC卡和现金具有同等支付力,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海南IC卡,不得以开办海南IC卡业务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在海南IC卡发卡银行开立存款或储蓄帐户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依照《海南银行IC卡章程》和《申领使用海南银行IC卡须知》申领、使用海南IC卡。

第二十壹条持卡人应当按照《海南银行IC卡计费标准》向发卡银行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持海南IC卡在海南IC卡使用单位购物或消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第五章特殊社会应用业务
第二十三条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海南IC卡能够用于具有特定支付内容的费用的支付。

前款所称的特定支付内容,是指卡内金额的支出必须有特殊记载,或卡内金额必须按照特定用途支出。

第二十四条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能够用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支付内容的费用的支付,海南IC卡持卡人要求在其IC卡内增设医疗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能的,无需再次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申请开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必须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壹)申请报告;
(二)功能需求说明书;
(三)业务流程说明书;
(四)人民银行省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人民银行省分行接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章网络及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海南IC卡网络应当使用海南中国公用数据分组交换网、数据数字通讯网络。

第二十七条发卡银行能够利用已建的专用银行网络独立组网运行,但必须保证该网和海南IC卡网络相连。

第二十八条海南IC卡网络应当预留和省公共信息网络的数据接口,以使海南IC 卡网络纳入省公共信息网络,且向省公共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海南IC卡系统的保密体系应当符合《海南银行IC卡规范》的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海南IC卡读卡器进行操作和管理,严格按照读卡器的操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壹条发卡银行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处理设备,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海南IC卡卡片及有关设备的保管。

第三十二条在海南IC卡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

第三十三条发卡银行办理海南IC卡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发卡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海南IC卡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且通报批评。

发卡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或擅自降低、变相降低海南IC卡交易手续费,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海南IC卡业务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的银行不按照《海南银行IC卡规范》规定的标准发行海南IC卡,或违反海南IC卡“统壹布点”的原则布设海南IC卡读卡器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停办,且处以交易金额5%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拒绝按照“统壹布点”的原则配备海南IC卡读卡器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直至改正之日止。

对在营业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处以所拒绝交易金额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开办海南IC卡业务为理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海南IC卡信息转换过程中,由于网络X公司的过错造成信息丢失或信息转换延误,损害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网络X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因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的过错,给海南IC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壹条海南IC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海南IC卡管理过程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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