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事故现场处理1.保证安全:首先,保证事故现场的安全,设置警示标识,警示其他车辆慢行或绕行。
如果事故导致车辆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3.制定事故现场保护措施:按照交警指挥,对现场的车辆进行有序排队或移动,做好安全防护。
二、事故认定1.交通警察到场: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对事故进行勘查,记录现场情况,拍照收集证据。
2.当事人陈述:交通警察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采集当事人的口供。
3.调查证人:如果有证人在场,交通警察应当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将证人的证言记录下来。
4.定位事故责任方: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勘查结果和证人的证言,作出初步的事故责任认定。
三、处理伤者和车辆1.处理伤者:如果有人受伤,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安排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保留好伤者的证据资料,如病历和医疗费用等。
2.处理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对受损车辆拍照取证,同时妥善安排车辆的拖移和保管,以免发生二次事故和财产损失。
四、立案和调查1.立案登记:交通警察在勘查完现场后,按照事故认定结果和相关规章制度,对交通事故进行立案登记。
2.调查核实:警方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例如现场勘查资料、事故照片、证人证言等。
如果需要,还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五、保险理赔1.报案:当事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调查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责任和赔偿范围,并根据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作出理赔决定。
3.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赔偿依据,确定赔偿金额,并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谈判。
4.签署协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双方应签署赔偿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司法救济1.起诉法院:当事人不满意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2.法院调解:法院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流动的产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安全带来伤害,因此,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接警,由公安部门立案登记。
在立案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和现场照片等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和调查处理。
二、调查勘察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立即调派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
勘察过程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测量、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内容。
勘察的目的是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丰富的证据。
三、责任认定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证据审查等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形。
全部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车辆的司机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其中一方车辆司机的责任比另一方更大。
同等责任则是指双方负同等责任。
无责任则是指双方都没有责任。
四、理赔协商理赔协商阶段是当事人间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的关键阶段。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应提供证据,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
协商的结果需要写入赔偿协议,同时要注意协商交流的合法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赔偿。
五、司法救助在理赔协商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司法救助涉及到法律手续、律师代理、证据提供等程序,涉及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但是,司法救助是证明事故方责任的最终途径,也是不可避免的处理程序。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一种标准化的程序,它根据在事故现场采集的相关证据和数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于所有陷入交通事故的人。
同时,它解决了许多当事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在划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行车中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碰撞或其他交通安全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对于事故发生,有必要将参与者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定、损害赔偿、证据保全等事项通过制定一套详细的程序规定来进行管理。
本文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证公正、快速、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行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二、事故责任认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以实际情况为依据,遵循责任证明的原则,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无过错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据损害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责任认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信号灯及标志的控制情况;2.车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路径、速度、停放等情况;3.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有违章行为、驾车技术熟练程度等因素。
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及车辆管理所。
三、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程序应分为现场处理和网上处理两个环节,对于需要现查现结的事故,以现场处理为主,对于信息收集充分的事故,则以网上处理为主。
现场处理1.确认事故责任方、事故现场、事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全面采集现场信息;2.确认事故后立即组织抢救伤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3.现场取证:拍照、视频、录音录像等,收集证据,对现场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4.查勘事故车辆损坏情况,拍照、记录;5.了解事故现场交通状况,查看交通管制措施是否到位;6.将事故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网上处理1.了解各省市关于网上事故处理的规定;2.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当地交警局网站,填好交通事故快处系统的事故处理表;3.根据事故等级提交对应附件信息;4.如果当事人认为处理结果不合法,可以进行申诉。
四、金钱赔偿1.车辆当场可依照车损理赔标准进行赔偿或者自行处理;2.定义交通事故索赔标准,如车辆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3.根据事故情况查看保险理赔合同的理赔限额,确定具体赔偿数额;4.对于公路交通事故,赔偿国有资源的,按照”三包一补”原则予以补偿;5.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保险单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要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进行,有关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负有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处理职责的组织应当依据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综合应用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鉴定、检验、实验等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细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三)当事人行为规范情况、违法事实和违法责任;(四)当事人驾驶技术状况;(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装备状况;(六)其他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综合考虑造成事故后当事人采取的逃逸、救助伤者、协助解决交通秩序等行为,进行综合评判。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等级划分如下:(一)全责:一方完全负责的事故,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主责:一方主要负责的事故,由主责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三)次责:一方次要负责的事故,由次责方承担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四)同责:多方共同负责的事故,各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事故责任由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二)有事故责任证据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三)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过错程度相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造成事故后的行为进行综合评判;(四)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有特殊救助行为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五)当事人存在故意伤害、逃逸等恶劣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人、非机动车经过沿车行道的人行横道,未在显著位置停车让行的,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事故责任归属于事实的原则,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划定责任主体的范围。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权益的平等保护,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一)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依法执法处罚。
(二)涉及互相冲突的交通参与者,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之前,可协商解决,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往现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救助受伤人员。
2.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包括勘查、测绘、拍照、录像等。
(二)调查阶段1.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和调查,重要环节应当通知当事人参与。
2.公安机关应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伤情证明等。
(三)责任认定阶段1.公安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2.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划定责任主体的范围,明确责任程度。
3.公安机关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四)异议申诉阶段1.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则(一)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构成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为、交通信号、道路状况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与交通管理法的规定
合理性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事 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02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现场保护与安全防护
立即停车
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以警示其他车辆。
设置警示标志
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以防止其他车辆再次发生事故。
提高驾驶员素质和安全意识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加强对新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 识。同时,对已有驾驶员进行定期复训和考核,确保其驾 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始终符合要求。
安全宣传与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安全讲座等多种形式,对驾驶员进行 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 自觉性。
送达方式
责任认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申诉途径。当事人应在送达 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如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交通警察应在责任 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0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
损害赔偿原则及范围
全面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按照 实际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交通执法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交通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对交通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建议
智能化交通事故处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交通事故处理将更加智能化,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 法,快速准确地判断事故责任,提高处理效率。
加强交通法规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度和遵守度,减少 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交通拥堵等情况。
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社会公正、安全和有序。
本文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立案和勘查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进行立案处理,同时派遣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包括勘查车辆、测量现场、采集证据等,为后续处理提供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在勘察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决定了赔偿的双方和程度,影响着事故后续的赔偿范围和程度。
三、处理和赔偿当事故责任被确认后,公安机关要求事故责任方对受害人实施相应的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方的具体承担范围和程度来确定。
四、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或对原认定和赔偿金额进行裁决。
五、结案当所有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归档和结案。
结案意味着该事故处理完毕,责任和赔偿问题全部解决。
在结案后,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救济,但公安机关不再参与其中。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保障交通安全和公正的重要指南。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立案和勘查应尽快进行,避免证据缺失和数据丢失。
2.责任认定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认定责任方。
3.处理和赔偿应合理公正,遵循赔偿原则和程度。
4.如果当事人不满意结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寻求解决。
5.交通安全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各类交通安全规划和宣传,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行为,将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在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处罚责任⼈员以及解决当事⼈之间由此产⽣的纠纷所遵循的步骤与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由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有省、⾃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以下程序进⾏:
1、现场勘查。
交通事故发⽣以后,勘查⼈员应⽴即到达现场,采集证据,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并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
⼀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数不得少于2⼈。
在勘查⼈员⼯作时,管辖地公安交通部门必须派员维护现场秩序,⼀旦勘查结束,应⽴即恢复交通。
2、调查取证。
勘查⼈员可以在现场询问当事⼈、证⼈和有关⼈员,了解事故发⽣的经过;还可以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如果认为当事⼈事故前曾饮酒或者吸⾷毒品的,还可以提取当事⼈⾎液进⾏化验。
3、检验、鉴定和评定。
当事⼈在事故中死亡,对⼫体进⾏解剖,必须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的同意,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批准的除外。
当事⼈受伤或致残的,其进⾏伤残评定⼯作必须由法医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
4、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发⽣⼀定期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召集各⽅当事⼈,出⽰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各⽅。
处罚和赔偿调解。
责任认定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责任⽅进⾏处罚。
并且召集当事⼈对受害⽅的赔偿问题进⾏调解,制作调解书。
当事⼈不服调解内容的,可以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事故发生时的基本原则:1. 保障人身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首要考虑的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请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如110、120)寻求帮助。
2. 制止事态扩大:如果事故现场造成路面拥堵或造成其他交通隐患,当事人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保持相对稳定状态,协助其他车辆绕行。
3. 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应主动沟通并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如无法协商一致,可调解员介入协调。
4. 协助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警察对事故的侦查与处理工作,包括提供证据、车辆信息等。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1. 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将车辆靠边停放,并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 联系交警:当事人应及时拨打交警部门的电话,通报事故发生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等待交警的到来。
3. 互相交换信息:当事人应互相交换车辆驾驶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信息,并记录下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损坏情况等。
4. 拍照证据:当事人应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以及受伤情况、车辆碰撞痕迹等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5. 等待交警到场:当事人应等待交警到场进行勘查、记录,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程序。
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交警说明。
6. 各自拍照留证:交警到场后,当事人应各自拍摄车辆损坏情况,以留作证据。
同时,交警将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 自行协商赔偿:当事人可以在交警到场前或到场后进行自行协商,以加快事故的处理进程。
协商时双方应保留好协商过程的证据,以免因协商不当导致纠纷。
8. 保留相关凭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留与事故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修理费用凭证等,以备后续索赔或备案使用。
三、事故处理后的程序:1. 报案处理:当事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启动理赔程序,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2. 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证据,进行赔付处理。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由车辆或行人引起的意外事件,常常导致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与规范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快速、公正和高效地处理,减少事故的次生损失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与规范。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现场保护与报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应确保现场的安全,通过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立即报警,通知交警部门前来处理。
2.现场勘察与证据收集一旦交警到达现场,他们将进行现场勘察,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
这包括收集证据,如照片、视频录像、车辆残骸、轮胎痕迹等。
勘察人员还应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天气条件、交通标志等。
3.目击证人询问交警部门通常会向事故现场的目击者询问情况,以了解事故经过并核实当事人的陈述。
目击证人是辅助交警判断责任和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
4.当事人调解与证据听证基于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询问,交警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判断。
然后,他们将尝试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功,交警将开展证据听证,听取当事人及目击证人的证言和辩解。
5.制作事故认定书根据调解或听证的结果,交警部门将核实事故的具体责任,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正式证明文件,将详细记录事故的原因、经过和责任,为后续的赔偿和法律程序提供依据。
6.赔偿与法律程序根据事故认定书的结果,交警部门将指导当事人进行赔偿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交警还可以对交通违法行为者处以罚款、扣分和驾驶证暂扣等行政处罚。
二、交通事故处理规范1.公正、客观和严谨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坚持公正、客观和严谨的原则。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如受贿、利益输送或滥用职权等。
他们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2.保护现场及当事人权益交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以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他们还应尽快为受伤的人员提供急救,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发生事故现场
1. 立即停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立即停车,减少受伤的可能性。
2. 采取积极措施:对无伤害的双方在法律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避免后续冲突发生。
3. 拨打119报警:立即拨打119报警,避免互相殴斗。
二、事故调查
1. 出示有效证件:出示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以便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2. 客观叙述:记录受伤者的叙述,并拍摄现场照片,客观叙述双方的行动和情况,保护受伤的合法权益。
3. 公安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依据事故报告书确定事实,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三、法律责任
1. 明确责任主体:把握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 提供书面材料:提供书面材料,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
3. 按规定赔偿:根据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赔偿完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背景介绍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撞击行人或其他非机动车辆的事件。
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标准格式。
二、程序概述1. 事故现场保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
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疏导交通,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 报警与伤者救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向警方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
同时,对于受伤的人员,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必要的急救措施,如止血、人工呼吸等。
3. 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事故现场的证据、事故报告和目击证人的陈述,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4. 事故调查与证据收集为了准确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相关人员将进行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这包括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录取事故参与者的口供、收集行车记录仪或监控录像等。
5. 保险理赔与索赔在确定事故责任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理赔处理。
同时,责任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6. 交通事故报告与记录交通事故报告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重要文件。
相关人员应填写详细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参与者信息、事故经过等,并将其记录在交通事故数据库中。
7.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果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这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8. 教育与宣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还包括对交通参与者的教育与宣传。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发布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为了对交通事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预防,相关部门需要对事故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
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因素,可以制定相应的交通安全措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46条: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如下:一、接警和初步处理:1. 接到交警部门或者市民报警后,交警部门应立即派遣民警前往事故现场。
2. 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首先应确保现场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交通秩序,并对伤者进行救护。
3. 民警应对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并在现场留下相关证据,如照片、轨迹标记等。
4. 民警应联系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和相关证据,并了解双方的意见和陈述,以确保获取准确的事故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1. 根据勘查和调查结果,民警应判断事故责任的主次,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 民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责任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轻微事故可采取罚款、扣分、警告等方式,重大事故应立案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3. 如果事故双方存在争议,民警应及时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4. 民警应协助当事人尽快完成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咨询。
三、事故报告和记录:1. 民警应及时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上报到上级交警部门,并填写相关的事故报告和记录。
2. 民警应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反馈给上级领导,以便参与制定和调整交通管理措施。
四、事故处理结果的告知和执行:1. 民警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或上诉。
2. 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向相关行政部门行使诉讼权利。
3. 民警应定期检查事故处理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和处罚。
以上所述,就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第46条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交警部门将会及时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民警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和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和上诉,交警部门将对相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撞人、撞物等意外事件。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标准格式。
二、事故报警与现场保护1. 当事故发生时,任何目击者、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即将拨打紧急电话报警,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2. 在报警前,应先确保自己的安全,尽量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并尽量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 在事故现场,应确保人员安全,尽量保持现场原貌,不得私自擅动车辆或者物品。
三、伤亡救助与现场调查1.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即将进行伤亡救助,拨打急救电话,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
2. 事故当事人应相互交换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等,并在现场拍摄照片作为证据。
3. 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快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调查,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天气等相关信息,并勘察现场。
四、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1.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等级。
2.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当事人应自愿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商议,如无法商议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五、事故记录与统计分析1. 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每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等,建立事故档案。
2. 根据事故记录,交通管理部门应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相应的交通安全改进措施。
六、法律法规与宣传教育1. 各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并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
2. 通过媒体、宣传广告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七、事故处理程序的改进与完善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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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即停车,当事⼈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案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体、当事⼈的⽣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之⽇起10⽇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内,向⽀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队法制科受理后30⽇内作出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和有关⼈员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在30⽇内调解⼆次,必要时可延长15⽇。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不履⾏调解书协议的,当事⼈应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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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本规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外文名Regulations on handling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法律层次部门规章颁布日期2017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8年5月1日目录.1发布信息.2规定全文发布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规定全文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
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