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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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卫生管理制度

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卫生管理制度

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卫生管理制度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条、对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酒店和旅馆的治安管理。

第二条、责任:酒店和旅馆的经营者应当为维护治安管理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进店登记:对于所有入住的客人应当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第四条、安保人员:酒店和旅馆应当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对于大堂、走廊、电梯等公共区域进行巡查,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房间进行犯罪活动。

第五条、安全装置:酒店和旅馆应当配备安全装置,如烟雾报警器、排烟设备、紧急出口标识等。

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紧急预案:酒店和旅馆应当制定紧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逃生路线,并进行员工培训,以提高应变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酒店和旅馆应当对客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卫生安全注意事项、消防安全等,提高客人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客人在酒店和旅馆内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和警告,恶劣情况下可拒绝入住或劝返。

若客人犯罪,应当立即报警。

第九条、沟通协调:酒店和旅馆应当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协调,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

酒店旅馆业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对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酒店和旅馆的应急管理。

第二条、责任:酒店和旅馆的经营者应当为应急管理负责,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应急预案:酒店和旅馆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预警系统、抢险救援措施等,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应急演练:酒店和旅馆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应急物资:酒店和旅馆应当配备应急物资,包括灭火器、避险包、食品水源等,确保应急时刻能够及时应对。

第六条、应急疏散:酒店和旅馆应当制定明确的疏散路线和方案,进行演练,并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和疏散设施,确保人员疏散安全。

第七条、应急评估:酒店和旅馆应当建立应急评估机制,对于风险较大的区域、设备、人员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社、客栈、招待所、民宿、家庭旅馆、日租房等。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包括客房门锁、门窗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备、贵重物品保管设施等;(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包括旅客登记制度、值班巡查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四)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三)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四)治安防范设施安装、设置情况说明;(五)治安管理制度文本;(六)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旅客登记第七条旅馆应当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住宿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

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告知其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为了维护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旅客居住环境,本旅馆制定了以下治安管理制度。

一、概述1.1 本制度适用于本旅馆内的所有区域和场所,包括客房、大堂、餐厅、会议室等。

1.2 旅馆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执行本制度,并指导员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治安管理。

1.3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旅馆治安管理工作。

二、人员管理2.1 旅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接受相关治安管理培训。

2.2 每位从业人员都要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入职前的身份验证和犯罪记录检查。

2.3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需佩戴工作证,并随时做好与客人进行沟通和协助的准备。

三、客房安全3.1 客房钥匙必须采用电子锁,并在客人退房后立即更换。

3.2 客房内应配备防火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客人入住时,需要向其提示逃生路线和安全事项。

3.3 每个客房都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以便及时监测和处理异常情况。

四、公共区域管理4.1 大堂、餐厅等公共区域要保持整洁,确保通道畅通,避免形成安全隐患。

4.2 公共区域要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如拥堵、物品遗失等。

4.3 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以便记录和保存可能出现的治安事件。

五、应急预案5.1 旅馆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5.2 应急预案中应包括火灾、地震、持械人员进入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联系方式。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6.1 旅馆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治安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员工应定期参加消防、急救等相关培训,以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投诉处理7.1 旅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安全的投诉要及时回应,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7.2 对于投诉属实的,旅馆应向投诉人表示歉意,并主动进行赔偿和补救。

八、制度违规处理8.1 如有员工违反本治安管理制度,旅馆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旅店业经营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有效的治安安全管理体系,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店业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在旅店业经营单位内或与其相关的场所和活动中实施。

第三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招聘的员工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出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按时到岗,不擅自请假,不早退晚归。

第十四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以保证其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覆盖重要区域和通道,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至少三个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备份。

第十八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防盗报警系统,保证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报警信号,加强与警方的合作。

第十九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门禁系统,限制非员工人员的进出,确保人员流动的安全和控制。

第二十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客房管理第二十一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要求客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在案。

对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人,不予办理入住。

第二十二条旅店业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客房的管理,确保客房内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维修并更换。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客栈、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3、旅馆的方位图、平面图;4、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说明;5、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说明;6、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责任。

第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住宿登记制度;2、访客管理制度;3、财物保管制度;4、安全巡查制度;5、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章住宿登记第十条旅馆应当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逐人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客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实时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经营秩序,维护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遵循“防患于未然,以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旅馆的安全和安宁。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旅馆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旅馆的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馆应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公共区域和重要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监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旅馆应加强对入住客人的安全管理,严格登记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入住客人进行身份核验。

第七条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旅馆的安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旅馆应设置24小时前台服务,做好客人来访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客人房间信息和旅馆安全规定。

第九条旅馆应保障客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旅馆应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旅馆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预警。

第十二条旅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旅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程序进行,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旅馆的安全和稳定经营,保障客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馆业内的经营者、工作人员和客人,涉及旅馆物业的管理、治安维护、安全防范、紧急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三条旅馆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负责旅馆内外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旅馆保安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和修订旅馆的安全计划和防护预案,并向上级保安机构报备。

第五条旅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旅馆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外人员的出入管理,对每位客人进行身份核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治安维护第七条旅馆应当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并且设置在重要区域和通道,如大堂、电梯、楼道等处,以便进行全面的监控和录像。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报警系统,确保报警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接收到的报警信号。

第九条旅馆应当保持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的完好,电气设施的安全,保证旅馆内外的道路、楼道、出口和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旅馆应当注重宣传,提高客人对安全防范意识的认识,为客人提供安全咨询和紧急救助服务。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一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对旅馆的外墙、门窗、防火门、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加强对火灾、水灾、煤气泄漏等安全隐患的防控,定期进行安全排查,消除隐患并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管理,禁止客人在房间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所供应的食品、饮料和洗浴用品等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十五条旅馆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设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教育。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灭火,并组织客人安全有序的疏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电竞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文旅、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三)有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四)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从业人员名录;(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经营场所房屋属于自建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相关材料;(七)利用住宅申请开办旅馆,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五篇)第一篇: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

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为了维护旅馆的公共秩序与安全,保障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当地社会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整洁的住宿环境,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馆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旅馆经营者、员工以及住宿客人,在旅馆的任何区域、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总体目标:通过严格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舒适、文明的住宿环境,增强旅客对旅馆的满意度。

第二章门卫管理第四条旅馆门卫必须全天候巡逻,保持对旅馆周边区域的监控,保证旅客出入的安全。

第五条门卫应具备相关职业素养和技能,每年定期组织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

第六条门卫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性工作服,工作人员应该友好热情,礼貌待客,不得对旅客进行侮辱、歧视、恐吓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安全监控管理第七条旅馆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闭路电视摄像头、报警设备等,并安装在关键区域,确保全天候监控。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并保修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旅馆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运行和录像存储,设定合理的存储期限,保证监控录像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第四章防火安全管理第十条旅馆应设置合理数量和位置的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保障旅客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馆各类房间、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或客房中使用明火或任何违反防火规定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旅馆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使用方法,能够迅速、正确地处理初步火灾,必要时报警并协助疏散。

第十三条旅馆应定期组织防火演习,提高员工和旅客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治安巡逻和应急处理第十四条治安巡逻应当形成标准化,要求巡逻人员定期巡视各个区域,特别是公共场所和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旅馆工作人员应迅速报警,并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员工和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二、入住登记1. 所有客人在入住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2. 入住登记应详细记录客人的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3.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拒绝登记的客人,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三、门禁管理1. 旅馆应设置门禁系统,仅允许住客或经过授权的人员进入旅馆;2. 住客应随身携带入住房间的门卡或门禁指纹等有效凭证,并定期更换密码;3. 员工应对闯入旅馆的陌生人进行询问和核实身份,如有异常应立即报警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安防设施1. 旅馆应配备安全门、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安防设施;2. 安防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关闭或损坏;3. 对于安防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五、内外部人员管理1. 员工应熟悉旅馆各功能区域的分布和应急逃生通道;2. 员工进入工作区域前应进行身份验证,并佩戴有效的工作证;3. 供货商、维修人员等外部人员进入旅馆应有相关部门的安排和监管。

六、突发事件处理1. 旅馆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抢劫等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2. 员工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流程和方法;3.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员工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七、安全检查1. 定期对旅馆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2.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的日期、时间、人员和检查情况,并保存至少一年;3.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2. 对于违反规定的住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九、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执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旅馆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旅馆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本旅馆将治安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治安安全责任制度第四条旅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旅馆治安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治安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治安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旅馆治安安全。

第三章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旅客住宿登记制度1. 旅客入住时,前台服务人员应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 境外旅客住宿,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3. 退房时,前台服务人员应核实旅客身份,确认旅客已结清费用,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旅客财物保管制度1. 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2. 旅客寄存贵重物品时,应登记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告知旅客保管期限。

3.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第九条旅馆出入管理制度1. 旅馆大门应24小时有人值守,对进出人员严格查验证件。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旅馆。

3. 对可疑人员,应予以盘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旅馆安全防范制度1. 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防盗设施等安全设备完好。

2. 旅馆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旅馆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治安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

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

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社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社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该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

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社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社应通知其道旅社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

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驻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验证主要是检验旅客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司法机关的释放证明文书、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等;验证登记主要包括检验身份证件真伪,登记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以及入住时间等项目.(三)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1、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3、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4、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5、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6、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7、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应在1个小时内补录、传送。

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

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

8、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

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四)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门卫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由旅馆工作人员安排会见,提示来访客者遵守访客时间,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指定地点,不宜进入客房会客。

(五)值班巡查制度。

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兼职内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旅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旅馆内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旅客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他人安全和损害旅馆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旅馆的安全设施第四条旅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监控设备等。

第五条旅馆的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在旅馆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房间内乱丢乱放物品,禁止操作危险电器设备。

第三章旅客登记管理第七条旅客入住旅馆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由工作人员登记并录入电脑系统。

第八条旅客入住旅馆需填写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条旅客离店时,应当办理退房手续,将房卡、钥匙等归还给旅馆工作人员。

第四章旅客行为规范第十条旅客应当自觉遵守旅馆的各项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得在房间内从事违法活动、扰乱他人休息等行为。

第十一条旅客不得私自转借房卡、钥匙等出租给他人,不得在房间内吸烟、煮食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如需更换应当与旅馆工作人员沟通并得到批准。

第五章治安应急措施第十三条旅馆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旅客应当保持镇定,按照旅馆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及时处理旅客突发疾病等医疗应急情况。

第六章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六条旅客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十七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旅客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治安管理,保障旅客和旅馆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旅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旅馆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本旅馆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馆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度第四条旅馆法定代表人为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治安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安部负责全旅馆治安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安全巡查、人员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

第三章验证登记制度第七条旅客入住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前台工作人员应严格查验并登记旅客信息。

第八条旅客信息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第九条旅馆应建立旅客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旅客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安全巡查制度第十条保安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旅馆内部安全巡查。

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包括:客房、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

第十二条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章贵重物品保管制度第十三条旅馆应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室,为旅客提供寄存服务。

第十四条旅客寄存贵重物品时,应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妥善保管寄存单。

第十五条保安部负责保管寄存物品,确保旅客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旅馆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应急处置制度第十七条旅馆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盗窃、斗殴等。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旅馆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对在治安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治安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依法予以处理。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本旅馆特制定以下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二、安全保卫管理1. 保安人员(1)本旅馆设有专职保安人员,确保旅客入住期间的安全。

(2)保安人员负责巡视、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具备相关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3)保安人员须统一穿着制定的制服,佩戴工作证件,以便辨识。

2. 视频监控系统(1)本旅馆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监控公共区域,确保安全。

(2)监控录像将依法保存一定时间,以备调查研究。

3. 火灾防控(1)本旅馆建筑结构符合消防要求,设有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

(2)禁止在客房内使用易燃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3)发生火警时,须立即报警并按照救援指南进行疏散。

三、客房安全管理1. 客房门锁(1)每间客房配备安全可靠的门锁系统,确保旅客隐私和财产安全。

(2)旅客入住前,务必检查门锁是否正常;离开客房时须确认门锁已锁好。

2. 人员出入登记(1)所有入住旅客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入住,前台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身份证件信息。

(2)旅客离店时,前台工作人员需将离店时间记录在登记册上。

3. 客房电器安全(1)为确保客房电器安全使用,本旅馆要求所有客房电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定期巡检,确保正常运行。

(2)客房内禁止私拉电线、乱接乱用电器,禁止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四、公共区域管理1. 进出管理(1)非住宿人员不得进入旅馆内部区域,必要时可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以核实身份。

(2)员工和供应商必须佩戴有效工作证件,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进入。

2. 防盗防抢(1)公共区域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确保旅客在遇到安全威胁时及时向保安人员求助。

(2)公共区域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客房,如确需进入,需事先取得旅客的同意。

3. 人员巡视(1)保安人员定期巡视公共区域,防止不法分子进入。

(2)员工须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或不安全因素,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五、处罚措施1. 旅客违反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入住、报警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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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

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

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

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
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

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

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

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职责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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