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3. 制定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
二、设施建设1. 根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考虑到地形地势以及环境保护因素。
2. 设施建设要符合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使用经过认证的设备和材料。
3. 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过程中遵守施工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设施维护与更新1. 定期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 设立设施维修与更新基金,用于维护和更新设备。
3. 提供维修服务,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用户反馈的问题。
四、环境保护1.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禁止乱倒废弃物和随意占地建设。
2.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护和防护地面接收设施周边环境。
3.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设施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
五、安全管理1. 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装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保障设施的安全。
3. 加强设施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和消防演练。
六、用户服务1. 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服务渠道,解答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2. 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3.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掌握用户的需求和意见。
七、政策支持1.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
2. 提供相关的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工作。
总结起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管理、设施建设、设施维护与更新、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用户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推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促进卫星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保障用户的正常观看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巡视、检修,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宜地点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设施的数量、布局、配套设施等。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包括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施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设施的技术、设备,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换代计划,定期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
第三章设施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1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发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业频道。
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
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设备。
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二条: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应当由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广播电视部门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条: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一、业务概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是指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许可证,允许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
该业务涉及到卫星电视广播接收领域,对行业的诚信、技术、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为中国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相关资质。
3.申请人应当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人员、场所等能力条件,并在其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规范要求。
4.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且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曾有违规记录。
三、申请材料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表》(已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证并盖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维修业务人员聘用证明、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购置证明、行业协会或商会会员证明等。
4.申请人的场所租赁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Yearly Tax等税务清单等。
四、服务流程1.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即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通过的,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签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4.已经获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则可以合法从事该领域相关服务业务。
五、许可证效期及变更1.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如需变更已有的许可证信息,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后,签发新的许可证并注销原许可证。
六、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1.申请人或已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需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不得从事任何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业务违法行为。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设备,包括卫星天线、接收器、解码器等。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正常的电信和广播电视业务。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使用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装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避免影响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生活。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稳固和安全。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备案制度,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装验收证明,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入网络,确保信号的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合法的接收设备,不得使用非法设备进行接收。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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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用于指导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范围,包括接收设施的类型、规格和使用要求,并明确使用对象,比如个人、家庭或单位。
2.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要求: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位置、角度、高度等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3.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等,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4.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信号接收和调试: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信号接收和调试要求,比如信号接收的频率范围和稳定性,以及设施的调试方法和流程。
5.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监管: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监管责任,包括设施的登记备案、定期检验和监督检查等,以保障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6.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和违规处理: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比如设施的非法搭建、擅
自改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等,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公平竞争。
总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通过规范设施的安装、维护、调试和管理等环节,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合法使用。
省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证审核申请报告(样表)
关于申请设立省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服务机构的请示
xx省广播电视局:
****(单位名称)为****(单位性质: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营业场所位于****。
本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制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具备开展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相关条件。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60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拟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申请的服务区范围为xx省行政区域范围,业务类别包括: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配套供应及组织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等相关服务。
专此请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4篇)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面卫星设施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地面卫星通信、导航和遥感等领域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面卫星设施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和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地面卫星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地面卫星通信、导航和遥感服务质量,推动地面卫星设施的创新和发展。
第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协调配合,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运行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的稳定性。
第八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制定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方案,明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责任分工。
第九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信息安全防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地面卫星设施的使用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信息报送,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地面卫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维护设备。
第十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标准化的程序进行,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和运行指标。
第十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反馈设施的问题和建议,推动设施的改进和优化。
第十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注重安全,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设施,防止设施的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地面卫星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审核需要提交以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审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四)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五)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证明
(一)申请报告
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服务许可的申请报告
葫芦岛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正文部分。
(1、单位基本业务情况;2、说明申请理由;3、目前具备的必要条件。
)
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辽宁省有线广播电视工程
设计安装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类型:
辽宁省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申请表
(三)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根据实际服务情况绘制.
(四)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1、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2、证明材料: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职务证明材料。
(五)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出资单位的验资报告。
(六)营业场所证明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关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查处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查处若干问题的思考卫星电视广播,是指由设置在赤道上空的地球同步卫星先接收地面电视台和电台通过卫星地面站发射的电视广播信号,然后再将信号通过人造卫星转发器转发到地球上制定的区域,由地面上接收设施接收供电视机播放的电视广播播出方式。
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是一个宽泛的类别,我们这里所述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以下简称“地卫设施”。
如今地卫设施的使用者已呈多元化结构,大致可分为:专业行业、党政机关、教学机构、餐饮娱乐场所、百姓家庭等。
其中,在数量上以后两者居多,它们也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重点监管的对象。
一、擅自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危害1、政治上,不利于国家稳定。
广播电视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必须坚守的思想宣传阵地,它事关着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政治安全。
但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常常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使用各种手段干涉我国内政,企图对我国施加政治影响。
而擅自安装和使用地卫设施就给了它们可乘之机。
它们借助卫星将反动思想和腐朽文化传入我国境内,试图通过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这些非法节目破坏了我国的文化安全,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法轮功”、“藏独”、“疆独”势力干扰我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就曾给了我们深刻的警示。
2、经济上,不利于广电市场的稳健发展。
和数字电视相比,地卫设施具有便宜、节目多的特点。
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有些用户不安装和使用数字电视而选择擅自安装和使用地卫设施。
如任其长久发展下去,微观上势必会损害华数用户的“比较利益”,而在宏观上则会影响到现有数字电视事业的推广、巩固、发展。
这不仅会造成整个广电市场的混乱无序,而且还会滋生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损害合法广电机构的正当权益。
3、法律上,不利于政策法规的贯彻。
人们往往会认同“法不责众”的观念,即认为当擅自安装和使用地卫设施的人越多就越安全。
卫星安装步骤范文
卫星安装步骤范文
1.确定卫星的选择:在安装卫星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所需的卫星类型
和规格。
根据需求,可以选择通信、气象、导航等不同功能的卫星。
2.勘测和准备工作:在安装卫星之前,需要进行场地勘测和准备工作。
勘测场地质量和环境条件,以确保卫星能够正常运行,并为卫星安装提供
适当的空间和设施。
3.准备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根据卫星的规格和要求,准备安装所需的
设备和材料,包括天线、接收器、电缆等。
4.选择安装位置:根据勘测结果和卫星信号覆盖范围,选择一个适合
的位置安装天线,确保能够获得最佳的信号质量。
5.安装天线:将天线安装在选定的位置上,确保天线垂直安装,并且
没有遮挡物阻碍信号的接收。
6.安装接收器和电缆:根据天线的类型和规格,安装相应的接收器,
并连接接收器与天线的电缆。
7.调整天线方向和角度:根据卫星信号的方向和角度要求,调整天线
的方向和角度,以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接收到卫星信号。
8.连接电源和设置参数:将接收器连接到电源,同时按照卫星和接收
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参数和信道。
9.测试和调整:完成安装操作后,进行测试和调整,确保卫星的信号
接收质量和稳定性。
10.实施后续维护:完成卫星安装后,进行相关的后续维护工作,包
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卫星硬件和软件等。
总结起来,卫星安装的步骤包括确定卫星选择、勘测和准备工作、准备设备和材料、选择安装位置、安装天线、安装接收器和电缆、调整天线方向和角度、连接电源和设置参数、测试和调整以及实施后续维护。
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卫星信号接收的质量和稳定性,确保能够顺利地使用卫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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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表
单位: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制
经济性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负责人
电话
批准文号
接收卫星
接收方位
收视范围
终端数
接收内容
(频道)
安装单位
许可证编号
安装时间
设备来源
接收设施(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卫星加扰电视节目解码器
机房情况
专职管理人员
技术职称
电话
建章建制情况
境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视节目收视情况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
签字盖章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
安装使用单位
安装施工单位
验收日期
注:1、本表须如实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2、相关设备须附检测报告及入网认定证书等资料。
3、本表及附件一式五份,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安装使用单位和安装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