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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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

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

第7卷第1期2019年1月Vol.7,No.1J a n. 2019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施珠显,周庆华,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收稿日期:2018-02-27作者简介:施珠显,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周庆华,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摘要: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对此不少评标专家(包括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都认为应重新招标,其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本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法理辨析,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理由,并给出了防范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减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的困惑,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关键词: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是否终止评标;研究与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9)01-0060-04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when there areless than three effective biddersSHI Zhu-xian , ZHOU Qing-hua , JIANG Yan-jia(Unit 96785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bid evaluation, there are often fewer than three valid bidders. Many bid evaluation experts (including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and bidding units) think that they should be re-tendered. The basis is mainly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rticle 36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28 of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This article makes a simple legal analysis of this issu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s forward the viewpoints and reasons for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and gives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improvement, striving to reduce the confusion caused by actual operators and improve the recruiting. The efficiency of bidding work.Key words :effective bidders; less than thre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research and discussion0 引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如果业主因为以下某种原因(均不为以上5条),某项目(已经通过资审阶段,发出投标邀请书了)需要终止招标,请问业主能否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注意,是从资格预审开始重新招标),如果能够重新招标,需要哪些手续?原因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标段的。

原因2:由于业主或招标代理的疏忽,导致投标名单外泄,业主觉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的。

1、你提出的第一种情况,即《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性文件规定的五种情形,原则上讲可以重新招标。

但是你提到的第(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要认真对待。

因为已经开标,投标人的所有投标价格已经公开。

如果只有两个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他们的投标价格又合理,就是说不缺乏有效竞争。

这时确定重新招标,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因为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投标对他们将是困难的。

这种情况下建议与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协商,要求不重新招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中选择中标人。

2、除上述情况,你提到的其它情况,都不能成为重新招标的理由。

其一、重大设计变更是很易发生的。

只能按原设计和标段进行评标,待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期通过变更程序,与承包人协商解决重大设计变更和修改各承包人的工作范围。

由于改变了投标报价条件,由此增加承包人的成本时,按合同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就是了。

其二、《招标投标法》是规定投标人名单不能泄露,但是泄漏了也不能用重新招标的办法解决,也无此必要。

招标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原则主要体现在招标程序、合格条件、评标和定标,以及签订合同上。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 投 标 不 足 三 家不 应 是 重 1 . 辽宁志城工程 造价咨 询有限 公司; 2 . 鞍钢股 份有限 公司 鲅鱼圈 钢铁分公司 )
摘要 :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 了在招投标实践中 , 有效投标
不 足 三 家 不 应成 为 重 新招 标 的 必要 条 件 。
2 分析 与论 证
政府 采购 法 第 4条 规定 “ 政 府 采购 工程 进 行招 标 投标 的, 适 用招标 投标 法 。” 从该 项 目采购 的 内容上 来 看 , 第 1 3 在 招 投标 实践 中 , 作 为 招标 人 、 招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招 投 品 目为工程 类 , 根 据政 府 采购 法 第 4条规定 , “ 政府 采 购 工 标 管理 机 构 , 可 能经 常 会面 临这 样 的情 况 : 因投 标 人 不 足 程 进行 招标投 标 的 , 适 用招 标投 标 法。” 再根据 招标 投 标 法 三 家而 流标 或通 过 初步 评 审 有 效投 标 家 数 不 足三 家而 被 第 三 条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施 条 例第 二条 的 规定 , 该 品 目属于 宣布 招 标 采购 失败 , 多次 招标 无 果 , 招 标 人 干着 急项 目采 工 程 建设 项 目, 应 适用 招标 投标 法 及 其 实施 条例 。招 标投 购 却 迟 迟不 能落 实 。很 多人认 为 , 有效 投标 家 数 不足三 家 标 法 没 有 对于 评 标 过程 中有 效 投标 的数 量 多少 及 是 否 影 就一 定 需要重 新招标 。事 实果真 是 这样 D - 5 7我们 比较 一下 响中标结果做明确规定 ,第 4 2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经评 招标 投 标 法 和 政府 采 购 法两 部 现 行法 律 的规 定就 可 以知 审 , 认 为 所 有投 标都 不符 合 招 标 文件 要 求 的 , 可 以否 决 所 道, 两法 对此 有着 不 同的规定 。下面 , 笔 者 结合一 具体 实例 有投 标 。根据 该 条规 定 , 否决 所 有投 标还 是 否决 部 分投 标 说 明两 法针对 有效 投标 是 怎么规定 的。 的权 力 法律赋 予 了评 标 委 员会。也就 是说评 标 委 员会 既可 1 案例 回放 以否 决所 有投 标 , 也 可 以否决 部 分投 标 。而 只有 否决 了所 某 政府采购项 目为采购 2 0 1 3年城市 维护 费部分项 目, 有投 标 时才构 成 重新招 标 的充 分条件 。 采购人 为市公安交警支 队 , 代理机构 为市 政府采购 中心。 政 府采 购 法第三 十 六 条第 一款 规定 : 符 合专 业 条件 的 2 0 1 3年 7月 2 日在规 定 的 网络 上 公开 发布 第 一次 招 供 应 商 或者 对 招标 文件 作 实质 响应 的供 应 商 不足 三 家 的 标 采购 公告 。 项 目类 别包括 工 程类—— 构 筑物 施 工— — 公 应 予 以废标 。 根据 该规 定 , 显然 有 效投 标 家数 不足 三 家 需 共设施 施 工共 1 0个 品 目( 1 — 4 、 8 —1 3 ) 、 服 务 类— — 其他 服 要重 新招标 没 有争议 。 务共 4个 品 目( 5 — 7 、 1 4)。1品 目: 护栏 、 标 志杆粉 刷 ; 2品 笔 者认 为 , 参 加开 标 会议 的 家数和 通过 评 审 的有 效投 目: 更 新标 志杆 ; 3品 目: 磁 铁 式 活动 反 光柱 ; 4品 目: 护 栏 标 家 数是 不 同的概 念 。根 据招 标投 标 法第 二 十八 条 规定 : 维护备品 ; 5 — 7品 目 :交通 设 施维 护 社会 化 队伍 ; 8品 目 : 投 标 人 少于三 个 的 , 招 标 人应 当依 照 本法 重新 招标 。 招标 交通 标 志维 护 ; 9 — 1 1品 目 : 热熔 标 线 ; 1 2品 目 : 热熔 胶 带 投标 法 实施条 例第 4 4条 规定 “ 投标 人 少于 3个 的 , 不得 开 型标 示 ; 1 3品 目: 路面 彩 色防 滑涂料 ; 1 4品 目 : 工 程监理 。 标; 招 标 人应 当重新招 标 。 ” 不难 看 出 , 投 标人 的数量 是 指 2 0 1 3年 7月 2 5日在 同一媒 介公开发 布第一 次结果 公 递 交投 标 文件 并 参 加 开标 会 议 的投 标 人 数 量 不 可 少 于 3 告: 采购 分 4个 品 目。 第一次采购结果 : 中标 9个 品 目( 1 、 3 、 个 , 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 5 、 7 —1 2 ) , 因无供应商而废标 5个品 目( 2 、 4 、 6 、 1 3 、 1 4 ) 。 项 目施工 招 标投 标 办 法 等部 门规 章 对于 有效 投 标 家数 的 2 0 1 3年 7月 3 1日在 同一 媒 介 公 开 发布 第 二次 招 标 确定 及 对招标 结 果产 生影 Ⅱ 向的权 力 给 了评 标委 员 会。 采 购公 告 。 同年 8月 2 2日发布 第 二次结 果公告 : 本 次采 购 而 政府采 购 法第 3 6条 的规 定相 对 比较 苛 刻。 这也 造 5个 品 目。其 中 : 中标 2个 品 目( 4 、 6) , 因无供 应 商 而废 标 成 政府 采购 活动 中经 常 出现废标 ,采购 方式屡 屡 变更 , 采 3个 品 目( 2 、 1 3 、 1 4) 。 购 人 抱 怨 采购 效 率 低 下 的主 要 原 因之 一 。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2 0 1 3年 8月 2 8日在 同一媒 介发 布第 三 次招 标公 告 , “ 废标 ” 虽 与招标 投 标 法 中的 “ 否决 投标 ” 有差异, 但显 然两 同年 9月 1 8日公开发 布第 三次 结果 公告 :本项 目共 3个 者规定 是 相互 矛 盾 的。可 以说 , 政 府采 购 法严 格 以数 量来 品 目, 本 次采购 3个 品 目 , 全 部废 标。2个品 目( 2 、 1 4) 无供 判 断竞 争 性 , 在 要公 平 还 是 要效 率 问题 上 , 政 府采 购 法 中 应商 投标 , 1个品 目( 1 3) 有效 供应 商 不足三 家 。 的规 定 显得 不具 备科 学性 和 实用 性。 而 且 , 两 法 虽然 在废 笔者 有 幸参 加 了第 三 次采购 的评 标 , 且被 推选 为评 标 标 或否决 投标 问题上 矛盾 , 但 既 然政 府采 购 法 明确 了工 程 小 组组长 。评标 时 共有三 家供 应商 提供 了投标 文件 。其 中 招标 适 用招标 投 标法 , 根据 我 国法律 “ 特殊 优 于 一般 ” 的适 家投 标 人 的预 算 书只 填 写 了总 价 , 没 有填 写数 量 、 单价 用原 则 , 在招 标采 购 程序 上 也应 该按 照招 标投 标 法 的程 序 及 合价 。且其 营业 执照 复 印件 未 提供年 检证 明 。针 对 因初 和 规则 来 处理 。 步 评审 后 有效 供应 商 而导 致废 标 可能 需要 重新 采购 时 , 作 再 看看 世行 采购 指 南 中此 类 问题 是如何 规 定 的 , 其 中 为 评 委成 员之 一 的 采购 人 代 表 恳求 评 标 小 组其 他 成 员不 有这样 的规 定 , “ 招标 文件 中通 常 规定 借 款人 可拒 绝 所 有 要 废标 , 说 项 目这 次 已是开 第三 次标 了。作 为评 标 小组 组 投 标 。拒 绝所 有投 标只 有在 缺 乏有 效 竞争 , 或投 标 书 未对 长, 笔 者 向采 购 中心质 询 : 尽 管 政 府采 购 法 规 定 实质 性 响 招标 文件做 出实质 性 响应 , 或 投标 价 大大 高于 现 有 的预算 应 的供 应 商 不足 三 家的应 予废 标 , 但政 府 采购 法 中又 明确 的情 况下 才是 正 当 的。但 是 , 缺 乏竞争 性 不应 仅仅 以投标 了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而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符 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招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 , 而所报 合 性评 审 不足 三 家需要 重新招 标 。 采购 中 心虽然 听 了采购 的价格 与 市场 价格 相 比是 合理 的 ,即使只 有 一份 投标 书 , 人 的诉 求及 评标 小组 的意见 , 但还 是 依照 政府 采购 法 决定 招标 过程 也 可 以被认 为 有效 。 ” 无论 是招 标投 标 法还 是 政 了废 标结 果 。 府采 购法 , 颁 布 已超过 十年 。 如 果修订 , 世 行 的这项 规定 应

不足三家流标问题探讨材料

不足三家流标问题探讨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有冲突之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讲的是有效投标应当在三个以上,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虽然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但却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是有效投标,也就是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

比如绵阳市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四家投标单位,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

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只剩二家,是否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也就是,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比如绵阳市评标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投标供应商来了四家,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

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有效投标只剩二家,在这种情况下,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重新招标呢?还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可以不重新招标呢?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上述冲突。

有人认为既使运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应当运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裁决机制加以解决。

这是因为一部法对于另一部分法来说是属于特别法、旧法,叠加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两原则,那么此时是适用该部法,还是适用另一部法呢?《招标投标法》对于《政府采购法》来说既是旧法又是特别法,此时存在较多适用上的问题,它们之间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呢?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呢?因此认为应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启动裁决机制。

211023689_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投标少于3个如何处理

211023689_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投标少于3个如何处理

91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投标少于3个如何处理□文/应俊 陈祖军 何翔 陈泳【摘要】在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中,经初步评审后当有效投标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一般都会否决全部投标,作流标处理后重新招标。

笔者通过对现行法规规定分析后认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经初评后当有效投标少于3个时,应终止评标,作流标处理后重新招标;在非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经初评后当有效投标少于3个但有2个时则应继续评标,按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经初评后当有效投标少于3个且只的1个时应终止本次招标,作流标处理后依法重新招标。

【关键词】公开招标;有效投标;流标;重新招标在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中,经评标委员会初评(这里的初评指的是资格审查)后当有效投标少于3个时,在笔者参与的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一般都会否决全部投标,作流标处理后重新招标。

对此,笔者认为有待商榷:一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如果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如何的。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开招标项目经初评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是否继续评标的规定是不同的,可分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等三种情形。

因此,对该问题的分析,笔者将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经初评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是否可继续评标、非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经初评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是否可继续评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项目经初评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是否可继续评标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经初评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处理方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

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一、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答: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

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三个问题需要解答: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如果本级财政部门只是区县级,而不是第四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行不?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同时需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批准?2、这里的“批准”是指批准什么?是批准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还是即批准采购方式变更,同时批准允许与该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否则就不得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3、规定中的“可以”是否是74号令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取得变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批准后,自行决定是否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采购的权利,而不需要再次取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批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

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二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④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完整版)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完整版)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投标单位撤销投标文件后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投标单位撤销投标文件后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投标单位撤销投标文件后投标单位不足三家
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投标单位撤销投标文件后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经常投标的从业人员基本都知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如果出现投标单位撤销投标文件后不足三家,是否应该重新投标呢?某项目电子招投标,恰好有三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然而其中有一家单位因CA锁的问题没有完成解密,无法开启标书,这个项目是否因为不满足三家投标单位而需要重新招标?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单位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及投标文件,因投标单位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可以看出,撤回和撤销是完全不同的。

投标单位撤销投标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后,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已经对投标和招标参与者产生约束力之后的过错行为。

因此,撤销投标并不影响投标单位数量的认定。

本项目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数量应当认定为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
对其他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审,如果两个投标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果两个投标失去竞争性,应当重新招标。

如果本项目是投标单位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则该投标单位没有过错,撤回投标意味着未能参加投标。

此种情形下,本项目应当视为只有两个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

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

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

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执行。

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陪衬”,“凑足”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

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导读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

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

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 1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3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是否应该重新招标?许多人的理解存在偏差。

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如果投标具有竞争性,按照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评审。

但是如何来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目前尚无法律相关规定或行业统一标准。

招标投标是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及其实施方案,确定交易价格,形成并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实质上是投标人之间的博弈,因此招标投标机制的适用,必须满足市场形态处于买方市场,投标人之间具有充分的竞争性这一前提条件。

只有当市场处于供给大于需求,买方处于有利交易地位时,招标人才能使用招标投标交易方式,实现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博弈,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不充分,招标人将难以利用招标投标机制发挥作用。

因此,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是鼓励投标人竞争。

竞争贯穿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在招标实施过程中的初步评审环节,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是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招标项目是流标还是继续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唯一评判依据。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处理方法的法律依据招标工作分为招标准备及方案制定、招标实施、招标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招标准备及方案制定阶段的成果为招标方案,招标实施阶段的成果为招标结果,招标后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管理等。

在招标实施阶段主要有三种情况造成流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前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针对第三种情况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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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作者:魏坤等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了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成为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有效投标重新招标废标
在招投标实践中,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可能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或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而被宣布招标采购失败,多次招标无果,招标人干着急项目采购却迟迟不能落实。

很多人认为,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就一定需要重新招标。

事实果真是这样吗?我们比较一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知道,两法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

下面,笔者结合一具体实例说明两法针对有效投标是怎么规定的。

1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为采购2013年城市维护费部分项目,采购人为市公安交警支队,代理机构为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7月2日在规定的网络上公开发布第一次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类别包括工程类——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共10个品目(1-4、8-13)、服务类——其他服务共4个品目(5-7、14)。

1品目:护栏、标志杆粉刷;2品目:更新标志杆;3品目:磁铁式活动反光柱;4品目:护栏维护备品;5-7品目:交通设施维护社会化队伍;8品目:交通标志维护;9-11品目:热熔标线;12品目:热熔胶带型标示;13品目:路面彩色防滑涂料;14品目:工程监理。

2013年7月25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一次结果公告:采购分14个品目。

第一次采购结果:中标9个品目(1、3、5、7-12),因无供应商而废标5个品目(2、4、6、13、14)。

2013年7月31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同年8月22日发布第二次结果公告:本次采购5个品目。

其中:中标2个品目(4、6),因无供应商而废标3个品目(2、13、14)。

2013年8月28日在同一媒介发布第三次招标公告,同年9月18日公开发布第三次结果公告:本项目共3个品目,本次采购3个品目,全部废标。

2个品目(2、14)无供应商投标,1个品目(1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笔者有幸参加了第三次采购的评标,且被推选为评标小组组长。

评标时共有三家供应商提供了投标文件。

其中一家投标人的预算书只填写了总价,没有填写数量、单价及合价。

且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提供年检证明。

针对因初步评审后有效供应商而导致废标可能需要重新采购时,作为评委成员之一的采购人代表恳求评标小组其他成员不要废标,说项目这次已是开第三次标了。

作为评标小组组长,笔者向采购中心质询: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但政府采购法中又明确了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符合性评审不足三家需要重新招标。

采购中心虽然听了采购人的诉求及评标小组的意见,但还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决定了废标结果。

2 分析与论证
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从该项目采购的内容上来看,第13品目为工程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品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没有对于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的数量多少及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做明确规定,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根据该条规定,否决所有投标还是否决部分投标的权力法律赋予了评标委员会。

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既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否决部分投标。

而只有否决了所有投标时才构成重新招标的充分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该规定,显然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需要重新招标没有争议。

笔者认为,参加开标会议的家数和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家数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

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相对比较苛刻。

这也造成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废标,采购方式屡屡变更,采购人抱怨采购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虽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投标”有差异,但显然两者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严格以数量来判断竞争性,在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显得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
性。

而且,两法虽然在废标或否决投标问题上矛盾,但既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法律“特殊优于一般”的适用原则,在招标采购程序上也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

再看看世行采购指南中此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

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竞争,或投标书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或投标价大大高于现有的预算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

如果招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而所报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招标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有效。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已超过十年。

如果修订,世行的这项规定应该说具有现实的、积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有效竞争不能简单理解为三个以上才是有效竞争。

世行采购指南中的规定应给我们以很好的提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说明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可以是1个以上,而不是3个以上。

笔者认为,招标采购的显著特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曾几何时,有效竞争被曲解为有效投标多于三家。

以至于很多标,评标专家明知有投标不符合要求还要让其通过符合性评审,以避免影响招标效率。

这种作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串标、陪标、虚假投标等各类违法现象的滋生。

分析该案例,采购品目分得过细、价格过低也是多次采购未果的主要原因。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或者标包,通常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

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

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

二是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

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分标段,以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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