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一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招标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标投标是重要的采购方式之一。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未满足三家以上公司要求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的原因1. 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其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若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技术规格要求过高或过低,导致投标公司无法满足要求;(2)报价范围不合理,导致投标公司报价过高或过低;(3)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导致投标公司无法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2. 招标过程不规范招标过程不规范,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2)评标过程不透明,导致投标公司对评标结果产生质疑;(3)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执行招标规定,导致招标过程出现违规操作。
3. 投标公司实力不足部分投标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无法满足招标要求。
具体原因如下:(1)技术力量薄弱,无法满足项目的技术要求;(2)资金实力不足,无法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3)管理经验不足,无法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市场竞争激烈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部分行业和领域存在恶性竞争现象。
一些投标公司为了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报价,导致其他公司无法参与竞争。
三、未满足三家公司要求的影响1. 影响项目进度若招标未满足三家以上公司要求,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因为需要重新招标或调整招标方案,增加项目实施周期。
2. 影响项目质量未满足要求的投标公司可能无法保证项目质量。
这将导致项目后期维护成本增加,甚至影响项目的使用寿命。
3. 影响市场秩序未满足要求的招标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实力不足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四、建议1. 优化招标文件编制(1)明确技术规格要求,确保投标公司能够满足要求;(2)合理设定报价范围,避免报价过高或过低;(3)确保招标文件内容清晰、明确,便于投标公司理解。
(完整版)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编者按: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时常出现。
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间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差异,不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了困惑。
本文拟通过辨析不同规定间的异同,对其中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前言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表现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个,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即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处理办法没有进行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但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法律规定及辨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如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
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
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
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
27017918_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168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文/潘小丽【摘要】在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从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不足三家;竞争性;流标因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项目流标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据“中国知网”“维普”等学术网站统计,2004年至今,该话题已被探讨多达60次。
本文结合实践经验,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成因及防范措施角度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着重于两方面研究:一是如何判定投标竞争性。
二是为招标人陷入多次招标失败“死循环”的担忧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二是在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时的法律后果通常依法必招项目,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相关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44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3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至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7条还规定“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法律后果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而言,若在评标时,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专家可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讨论。
若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标;若投标不具有竞争性,则废标后重新招标。
关于“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思考
关于“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思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 号,以下简称《30 号令》)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商务部令2014 年第1 号,以下简称《1 号令》)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笔者认为,投标人少于3 个的原因需要具体分析,仅规定重新招标不能应对投标人少于3 个的所有情形,而且重新招标的内涵也不明确。
因此,笔者拟结合《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以下简称《示范法》)及《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 以下简称《颁布指南》) 的规定和解释,对上述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什么是“重新招标”一种理解是招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不进行变动,再次进行招标。
在这种情形下,再次招标失败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招标人刻意规避招标,就可以在首次招标时将招标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使满足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达到3 个,这样即使重新招标也是不可能满足至少有3 个投标人的要求的。
另一种理解是招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进行变动,比如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设计和施工分别进行招标,或者将工程划分成更多的小一些的标段,以利于更多的施工企业有能力投标等等,这时再次进行的招标就不应被认定为重新招标,而是一项新的采购所进行的首次招标。
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招标失败后,招标人要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而对于何为“相应措施”,是否是变动招标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的措施,则难以界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开标以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审查发现有三家供应商资格不合格,投标无效,只剩两家供应商,针对这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说,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只能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
批准。
”
因此,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应当废标。
之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在废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分别进行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不合规的,修改招标文件或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
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
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1“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关于“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思考
Bi dder
关于 “ 投标人 不足 3个导致招标 失败 ’ ’的思考
文 /葛晓 峰
摘要 :
《 招标 投 标 法 实施 条 例 》规 定 ,若 投标 人 少 于 3个 ,应 当重新 招标 。 有 关部 门规 章进 一 步规 定 重 新招标 失败 后 可以 申 请 不 招标 。 由于重 新招标 的含 义容 易 引起 困惑 ,而且仅 规定 重新 招标 ,无法 应对投 标 人少 于 3 个 的所 有 情形 。 本 文对 因投 标 人 不足 3 个 而招 标 失败 的情 形 ,应 当如 何进 一步 开展 采购进 行 了分析 ,结合 《 贸易 法委 员会 公 共采 购
是招 标 的实 质 性条 款和 条 件 进 行体 化 招 标 的 设计 和 施 工 分别 进 行 招 标 ,或 者 将 工
程 划 分 成 更 多 的 小 一些 的标 段 , 以利 于 更 多 的施 工 企 业有 能 力 投 标 等等 ,这 时 再次 进 行 的 招 标 就 不应 被 认 定为 重新 招 标 ,而是 一 项新 的采 购 所进 行 的首 次 招标 。
第 1号 , 以下 简 称 《 1号 令 》)第 四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笔者 认 为 ,投标 人 少 于 3个 的原 因 需要 具体 分析 ,
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招 标失败后,招标人要分析招
标 失 败 的 原 因 并采 取 相 应 措施 。而 对 于 何为 “ 相应 措 施” ,是 否 是变 动招 标 的实 质 性条 款和 条 件 的措施 ,则 难 以界 定 。 因此 ,要 解 决 因投 标 人 不 足 3个 而 招标 失
( 二 )不能 对招 标 的 实质 性条 款 和条 件进 行 变动 的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问题咨询: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中国系统集成在线网回答: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评标或中止评标。
如果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时则中止评标。
对于废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只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不需对该投标进行定量打分。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师:供应商“不足三家”成因及对策解析
招标师:供应商“不足三家”成因及对策解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报名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时有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
为此,认真分析“不足三家”导致“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有关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成因分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主要原因有: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
一些标的额不大、技术要求简单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而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导致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能做的不愿参加,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
采购内容中对货物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品牌范围。
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不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潜在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同样会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
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使得供应商不足三家。
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
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
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数量有限,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使得采购活动无果而终。
采购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
投标人稍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遇到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情况,各地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区域性规范统一是未来工作的趋势。
“扬州模式”,从制度入手破解难题。
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屡次因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颇为为难的情况,以监管部门正式下发“红头文件”的形式解决,使困扰政府采购工作多时的问题得到制度支撑。
报名不足三家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报名不⾜三家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在⼀些项⽬招标中,对于报名的应标的单位在不⾜三家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废标。
那么,对于招标企业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是很重要的⼀点,才能更好的进⾏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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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不⾜三家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提交投标⽂件的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根据《⼯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利部、民⽤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第三⼗⼋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向投标⼈出具标明签收⼈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开启投标⽂件。
1、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为⽆效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2、提交投标⽂件的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程建设项⽬,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招标;其他⼯程建设项⽬,招标⼈可⾃⾏决定不再进⾏招标。
”
看完本⽂之后,⼤家都清楚了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招标废标之后就要需要采⽤其他的⽅式进⾏招标。
这⾥的⽅式主要有依法重新招标,对于招标企业来说就是很重要的内容,⼤家需要进⾏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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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后不足三家投标,是否应重新投标?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后不足三家投标,是否应重新投标?某项目网上递交标书刚好三家单位,其中一家单位因解密锁的问题,没有完成解密,无法开启标书。
根据上述办法的条款,视为撤销投标文件。
那么本项目是不是视为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本项目应当视为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一个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影响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效力,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应当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拟制条款之规定认定为撤销投标。
投标人撤销投标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之后的过错行为,因此撤销投标并不影响投标人数量的认定,本项目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认定为三个。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审,如果两个投标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两个投标失去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撤回与撤销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亦有义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如果本项目是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则该投标人没有过错,撤回投标意味着未能参加投标,故此种情形下本项目应当视为只有两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 保证金沿用说明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保证金沿用说明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您正好考虑到了一个重要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二次招标时,不足三家时如何沿用保证金?
首先,我们必须从招标文件中明确和说明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即二次招标需要至少三家公
司的参与。
否则,发布的保证金被取消,资格审查将结束,无需支付和返还保证金。
其次,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结果。
如果实施二次招标的参与多于三家,就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使用保证金。
但是,如果参与二次招标的参与者不足三家,就可以考虑改变招标活动计划,有可能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保证金,也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其他参与者的参与
条件等,以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
最后,如果以上所有措施都无法恢复,那就只能取消原定的保证金,并以最合理的方式将
其返还给参与招标的执行者。
总之,处理不足三家二次招标保证金的问题,要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基准,谨慎审核处理。
谢谢大家!
祝好!。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
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
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
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执行。
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陪衬”,“凑足”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
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招标or延长报名时间
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招标or延长报名时间
1、招标文件网上自行下载获取:从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都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此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否满足三家的情况在投标截止时才能知道。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组织招标。
2、设定招标文件获取期限的:
工程项目如获取招标文件的不足3家,因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可以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如果因为招标文件规定过严造成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还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修改可能影响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因素,此时可以重新招标。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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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
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
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
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