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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

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

第7卷第1期2019年1月Vol.7,No.1J a n. 2019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施珠显,周庆华,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收稿日期:2018-02-27作者简介:施珠显,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周庆华,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摘要: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对此不少评标专家(包括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都认为应重新招标,其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本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法理辨析,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理由,并给出了防范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减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的困惑,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关键词: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是否终止评标;研究与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9)01-0060-04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when there areless than three effective biddersSHI Zhu-xian , ZHOU Qing-hua , JIANG Yan-jia(Unit 96785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bid evaluation, there are often fewer than three valid bidders. Many bid evaluation experts (including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and bidding units) think that they should be re-tendered. The basis is mainly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rticle 36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28 of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This article makes a simple legal analysis of this issu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s forward the viewpoints and reasons for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and gives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improvement, striving to reduce the confusion caused by actual operators and improve the recruiting. The efficiency of bidding work.Key words :effective bidders; less than thre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research and discussion0 引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 一、案例背景 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从法律层面看,该条规定对“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是具有选择性的,否决与否,权利在于评委,而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否决条款。即评标过程中,因否决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后,在有效投标人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有效而缺乏竞争的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但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了否决所有投标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剩余有效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否决全部投标,这是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即在上述特定情况下,评委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评审经验对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对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具备竞争性的,则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继续评标。 那么,投标的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价?本文结合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给出几点参考,供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二、法律法规有关投标竞争性的阐述 (一)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本身就是一种竞争。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要投标具备“响应招标”和“参加投标竞争”这两个条件,那么,投标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性行为。其竞程,其中包括对招标信息的收集和筛选、资格审查报名、成立项目机构及组成人员、调查投标环境、研究和编制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作。二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实际“参加投标竞争”。 (二)开标前投标信息的保密、招投标程序合法是竞争性的体现。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个招标项目,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标底等相关信息都是保密的,在正常情况下,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均无法获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为了最大限度争取中标,投标人不仅要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响应,还需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及定价策略,提出合理而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 (三)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个招标项目,投标人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契合招标项目的需求,是判断该项目竞争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投标竞争性的分析评审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日常工作实践,对投标的竞争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审: (一)招标的方式 招标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决定了项目的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标,因而竞争程度最为激烈。邀请招标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有限制的,故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一般来说,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能正常开标,则存在充分的竞争;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在竞争程度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透露投标人名称及数量等不规范行为的风险,从而形成围标、串标的隐患。 (二)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合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据此,招标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可以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技术规格等是否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投标人的歧视,如不能以企业规模条件(注册资本、营业额等)作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门槛要适合项目需求,防止过多过滥,以便实现充分竞争;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需求是否明确、契合项目,如不能以某个投标人的产品样本或企业标准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范本,否则将导致招标工作失去公正性和竞争性;评标的标准是否公开合理,公平公正,切合实际,如确定评审因素后,对选定的评分指标进行量化赋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制定评标标准时,不仅要依据评分指标的重要性设定分值权重,还要注意得分差距的設定。 (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等的响应程度 招标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皆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因此,投标文件做出的响应都是基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响应包括商务性条款响应和技术性条款响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分析商务条款、技术性条款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如交货日期、付款条件等履约能力的响应程度,体现投标人不同的竞争能力;技术指标的满足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招标项目的成败,只有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是关键、主要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报价才有意义。 (四)投标报价的分析 对招标人来说,投标报价直接反映招标项目的成效,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对投标报价分析是评价投标竞争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是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分析投标价格是否在市场价格的合理变动区间。二是依据企业资金计划安排,查看投标报价是否在企业计划资金控制范围之内。三是依据投标人对商务及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综合分析投标报价在该项目投标报价中,是否具有价格优势。 (五)谨慎评估重新招标的利弊 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角度权衡利弊:如果项目非生产急需设备或材料,该项目市场竞争充分,采购时间安排也比较充裕,假设重新招标依然能使招标人获得更大的利益,則建议否决全部投标后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项目为急需采购项目,时间安排紧急,项目延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或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在招标人预期的资金控制范围之内,则可以继续评标。 参考以上分析,再看篇中案例,首先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竞争充分。其次,经评标委员会查看招标文件,编制较为合理,不存在瑕疵;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办法和标准契合招标项目。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D、E两个投标人均较好地满足了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参照近期同类项目成交结果,两家投标报价均在市场价格变动范围之内,符合招标人预期目标,因此判定剩余两个有效投标具有竞争性,最后对D、E进行综合评分,通过比较(见下表),投标人E较好地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价格适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E的投标更具竞争性,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竞争性的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于受业务水平的局限,不同评委对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审和裁决截然不同。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又要多视角、多维度对招标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既要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要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招投标采购营造科学良性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施珠显,周庆华,蒋言佳.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J].招标与投标.2019(01). [2] 黄学明,高国民.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一定需要重新招标吗[J].中国招标.2015(50). [3] 李承蔚.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效力判定情形[J].招标与投标.2018(12). [4] 冉光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之我见[J].招标采购管理.2018(11). [5] 刘 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8.0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3/view-14815437.htm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编者按: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时常出现。

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间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差异,不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了困惑。

本文拟通过辨析不同规定间的异同,对其中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前言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表现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个,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即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处理办法没有进行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但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法律规定及辨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如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作者:于存芳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年第07期摘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

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一、案例背景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

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

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

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

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

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

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从法律层面看,该条规定对“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是具有选择性的,否决与否,权利在于评委,而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否决条款。

即评标过程中,因否决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后,在有效投标人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有效而缺乏竞争的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但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

评审、谈判原则

评审、谈判原则

评审、谈判原则本项目因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不足3家,实施招标与评审、谈判采购一体化操作。

一、实施招标与评审、谈判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即是评审、谈判文件。

采用暗标的项目,标底作为投标限价。

二、实施招标与评审、谈判一体化项目,投标文件即是评审、谈判响应文件,投标人即是评审、谈判相对人。

三、投标人为两家时按评审程序操作,投标人为一家时按谈判程序操作。

四、评审、谈判成交原则1、进入评审程序的成交原则:(1)通过初步评审。

针对技术部分有合格分数要求的项目,需满足合格分数要求。

(2)根据需要,可进行报价环节,报价轮次提前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两轮。

第一轮报价不能高于原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报价,第二轮报价不能高于第一轮报价。

最终报价不高于标底的只有一家投标人,按谈判程序成交原则执行,最终报价均高于标底的,评审失败。

(3)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4)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授标原则确定成交人。

(5)通过初步评审的只有一家投标人,按谈判程序成交原则执行。

(6)针对技术部分有合格分数要求的项目,只有一家达到合格分数要求时,按谈判程序成交原则执行。

2、进入谈判程序的成交原则:(1)通过初步评审。

针对技术部分有合格分数要求的项目,需满足合格分数要求。

(2)进行报价环节,采用暗标的,标底作为投标限价。

(3)谈判小组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就谈判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成交价格不能高于原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报价且不高于标底。

(4)如未通过初步评审,谈判失败。

五、评审、谈判项目异议处理方式1、进入评审、谈判程序前的项目异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针对评审、谈判结果异议,投标人应当场提出,过后不予受理。

六、投标保证金1、实施一体化评审或谈判程序项目,评审、谈判相对人必须按照评审、谈判文件(原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缴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以资金划入对应项目的标段(包)为准(具体内容详见评审、谈判文件),未按评审、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3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是否应该重新招标?许多人的理解存在偏差。

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如果投标具有竞争性,按照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评审。

但是如何来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目前尚无法律相关规定或行业统一标准。

招标投标是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及其实施方案,确定交易价格,形成并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实质上是投标人之间的博弈,因此招标投标机制的适用,必须满足市场形态处于买方市场,投标人之间具有充分的竞争性这一前提条件。

只有当市场处于供给大于需求,买方处于有利交易地位时,招标人才能使用招标投标交易方式,实现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博弈,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不充分,招标人将难以利用招标投标机制发挥作用。

因此,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是鼓励投标人竞争。

竞争贯穿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在招标实施过程中的初步评审环节,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是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招标项目是流标还是继续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唯一评判依据。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处理方法的法律依据招标工作分为招标准备及方案制定、招标实施、招标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招标准备及方案制定阶段的成果为招标方案,招标实施阶段的成果为招标结果,招标后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管理等。

在招标实施阶段主要有三种情况造成流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前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针对第三种情况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这个文件中特意留给评标委员会一个否决不合格投标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即按其规定的不合格条件界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需明确是“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力”;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将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判定其没有竞争力而造成的招标失败,应当十分慎重,由于评标委员会草率做出废标决议后发生废标情况是十分可惜的;如果发生评标时初审后只有两家投标人时,盲目结束招标工作是不合理和不符合规定的;此时评标委员会应给业主当好顾问,分析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如果还有竞争力就应从其两家中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确实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决议,讲明失去竞争力的确凿原因,而不能简单说声“废标”完事;评标时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初审条件制订不合理或投标人自己疏忽;2、满足技术条件或工艺的供应商少;3、评标委员会把握尺度过于苛刻;4、投标人不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错误;5、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6、投标人串标、陪标行为确定;7、其他;已经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最终能够参加评审的只剩一家的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发生评标时由于废标条件使之不够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应认真分析是否其他两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里的不能满足是指的工艺技术,而不是其他;如果是因为其他条件原因如缺少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再一次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文件、制造商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应给予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机会;如果还有其他漏项也应该通过书面澄清的方式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不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如果非实质性条件通过澄清后,能够达到法定投标评标人数,招标工作可继续进行;如果澄清后达不到法定人数,也不能因此就不算三家而直接判定招标失败;明智的做法是在剩余的两家投标人中审查是否还有竞争力;如果有竞争力,应在剩余两家内推荐中标人;如果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帮助业主分析原因,而不是简单的宣布废标完事走人;如确因工艺问题,也应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艺不同,有无可比性,如果是上面第2条原因无可比性和竞争力时,评标委员会应给招标人提交一份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委员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写清楚评标过程、废标的原因以及所采购设备的市场情况,并向监督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建议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同意采用其他哪种方式进行采购;其实,原因找到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总之,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废标决定时,必须十分慎重,要有理有据,不可以太随意和太霸道,既然是专家就应当发挥专家的作用,拿出站的住脚的理由,提出合理化建议,给招标人当好参谋;。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

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

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

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执行。

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陪衬”,“凑足”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

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开标以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审查发现有三家供应商资格不合格,投标无效,只剩两家供应商,针对这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说,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只能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
批准。


因此,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应当废标。

之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在废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分别进行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不合规的,修改招标文件或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

关于报价人不足3家,需重新启动询价项目的说明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

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一、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答: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

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三个问题需要解答: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如果本级财政部门只是区县级,而不是第四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行不?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同时需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批准?2、这里的“批准”是指批准什么?是批准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还是即批准采购方式变更,同时批准允许与该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否则就不得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3、规定中的“可以”是否是74号令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取得变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批准后,自行决定是否只与该两家进行谈判采购的权利,而不需要再次取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批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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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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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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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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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公开招标报名不足三家时怎么办

公开招标报名不足三家时怎么办

公开招标报名不⾜三家时怎么办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公开招标报名不⾜三家的问题。

⼀般在招标⽂件中,要求在提交投标⽂件时间的截⽌后,如果提交投标⽂件的投标⼈少于三个的,则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开招标报名不⾜三家时,该如何处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公开招标报名不⾜三家时怎么办
提交投标⽂件的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根据《⼯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向投标⼈出具标明签收⼈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开启投标⽂件。

1、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为⽆效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2、提交投标⽂件的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程建设项⽬,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招标;其他⼯程建设项⽬,招标⼈可⾃⾏决定不再进⾏招标。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公开招标报名不⾜三家时,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当公开招标过程中,报名设计、施⼯招标投标⼈不⾜三家时,则不能开标。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招标应急管理方案

招标应急管理方案

1、报名人数少应急方案作好开标前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反馈的收集工作,是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关键环节。

一方面,要尽可能广泛发布招标信息。

项目招标信息除了按程序规定在相关的媒体发布外,招标工作人员应利用招标机构信息库所积累的生产供应厂商信息,向有关的生产供应厂商发出投标邀请,并通报项目的相关情况。

对于较复杂的生产线或设备,需要组织前期技术交流,让生产供应厂商更多地了解项目的相关情况,与业主进行技术交流,充分了解设备的使用目的;对于一般的生产线或单机设备,可以由业主指定技术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使生产供应厂商就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内容与业主进行交流,充分了解设备的使用目的,有利于生产供应厂商充分了解招标人的采购意图,从而对投标货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配置更加合理,增强参与投标的自信心。

对于招标项目,作到广泛发布招标信息,让生产供应厂商有更深入、全面了解招标人采购货物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从而让更多满足招标货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把握参与竞争的机会。

另一方面,加强招标与投标的信息反馈、整理,并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机构需要加强与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联系。

对于国际招标项目,要敦促潜在投标人上网注册,并获取潜在投标人上网注册成功的中、英文名称,避免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虽然投标人达到三家以上,但在网上传递开标记录时,因为没有注册成功或注册的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符,导致网上显示不足三家投标。

有的潜在投标人在制定投标文件时,对技术、商务、资格证明文件、保证金等方面,会有一些问题向项目招标联系人提出,我们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给予解释;有的潜在投标人常常也会问及参与投标的其他单位名称和数量,我们以《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要求招投标双方共同遵纪守法。

在此基础上要尽量鼓励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让他们知道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其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竞争的平台,投标人应根据自己产品的性能,合理的配置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相应的商业策略,定位投标货物的价格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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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短信时
特别注意事项
潜在投标人:
针对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售卖标书的项目,收到“因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未达到法定开标条件,不能开标”的短信时,该项目转为实施招标与评审、谈判采购一体化操作,递交地点为冀东油田第二科研楼313 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仍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响应文件编制、数量等相关要求按照如下内容执行:
1、递交数量:(1)纸质版文件:1份正本、4份副本;(2)电子版文件:1份(U盘保存)。

2、格式要求:(1)投标人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纸质版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其格式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报价格式详见附表,必须单独封装。

(3)电子版文件采用U盘保存,盘体粘贴标签注明投标人名称。

其编制要求如下:为微软word格式和PDF格式;文件名为“××公司响应文件”。

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单独以Excel格式保存一份。

3、响应文件样式及签署:
(1)纸质版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以纸质版为准。

(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3)响应文件正本单独封装于一个信封,所有副本封装于一个或多个信封,电子版文件单独封装于一个信封。

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和项目名称、评审、谈判相对人名称等,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具体格式可参照如下: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中心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中心不予受理。

请潜在投标人提前核实本单位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的手机号是否正确有效,如因注册的手机号有问题导致无法接收到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的手机短信,后果自行承担。

报价单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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