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再审案读书笔记及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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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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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对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财产独立 的证明力
第八章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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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无形资
产相关投资决
议的效力审查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转让行为效力认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份转让限制约定的
效力问题
三有限责任公司“一 股二卖”中,股权转 让生效时点及受让人、 第三人权益的救济路 径
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时双方所持合同在违 约金数额约定不同的 情况下违约金的确定
五仅凭持有转 让人的原件, 不能推定转让 人具有股权转 让的真实意思
五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东诉请要求分配公司盈余,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不得驳回股东的起诉
六公司证照返还案件的审查要件及返还请求权的确认原则
一股东申请公司解散 之公司僵局的构成要

二债权人起诉公司股 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须以工商有效登记的
股东为被告
三公司日常经营性事 务遇到困难,不宜认 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
八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关系下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及显名标 准
九隐名股东不能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予认定为股东资格
十公司增资中认股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标准认定 十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回购纠纷的回购义务和抗辩事由
第一节股东知 情权
第二节股东代 表诉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界限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必然包括公司的合同 三股东不得以行使知情权为由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及正当目的认定 五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的审查标准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和限制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知情权裁判依据

财税实务德发公司提审案件税法律师点评之一——法院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限审查

财税实务德发公司提审案件税法律师点评之一——法院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限审查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德发公司提审案件税法律师点评之一——法院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限审查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判决出炉,财税圈内引发一股德发公司税案交流热潮。

这起案例,从整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是一次重大突破;同时,法院审理该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非常审慎,尊重税务机关执法现状,留有余地。

首先,实现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是一次重大突破。

实际办案经理,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积累涉税诉讼案件经验,以后指导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乃至出台涉税诉讼司法解释,提供了实际案例经验。

这个意义,非常重大。

其次,数量的有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德发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很长时间内都都能是一个特例,数量非常有限。

这起案件,最初是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基层法院一审,一审、二审败诉,到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以及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当时有效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再审申请作出严格限制,德发公司在此情形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这个阶段,生效判决和裁定。

会计干货之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3) ——案件分析与法条辨析

会计干货之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3) ——案件分析与法条辨析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3)
——案件分析与法条辨析
德发税案判决认定,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结论按照构成要件说如何逻辑地得出?这一逻辑论证过程
是否超越现有实然法体系?德发税案后,有观点认为判决确立了核定税款之纳税义务自核定之日产生的规则,那么,这一判决能否适用于所有的核定税款情形?
一、构成要件说下的判决分析
研读判决书,可以看出,德发税案关于滞纳金的判决中,涉及以下几个关键事实的认定:
德发公司的拍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

判决书中认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
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因而从法律事实角度而言,该拍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

这一点应是本案判决的一个重要的逻辑起点。

德发公司根据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

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

也即,纳税人根据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以及该民事行为依照税法可自动产生的法律效果,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8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蓉,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保延宁,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59 号西塔。

法定代表人:简志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干、唐汉华,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法行初字第 26 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91条、92条第2款,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2010)天法行初字第 26 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退回已交税款及滞纳金、堤围防护费及滞纳金。

3、判决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堤围防护费及滞纳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4、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申请事实和理由2004 年 11 月 30 日,申请人与广州穗和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 555 号房产。

2004 年 12 月 2 日,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缴交拍卖保证金港币 6800 万元。

2004 年 12 月 19 日,盛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此次拍卖,以底价 1.3 亿港元(折人民币为1.38255 亿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 59907.0921 ㎡。

申请人在拍卖后依照 1.38255 亿元的成交数额向税务部门缴付了营业税 6912750 元及堤围防护费 124429.5 元。

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本案判决确立了若干重要的原则: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尊重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如何协调民事法律规范与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我们特别邀请陈延忠法官进行解析。

德发再审案宣判
2017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德发)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案作出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的决定;
三、责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已经征收的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会计实务之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的十大问题!

会计实务之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的十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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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的十大问题!
在传言最高法院德发案合议庭法官的回应里,法官说道:裁判处处有风景,性子急的专家不妨焚香品茗当然,裁判文书从我们手里出手后,就如利箭离弓,它能飞越多少高山森林,又会落在那块草地溪流,只取决于空气和地心。

那就让它再飞一会吧。

回看这些引人遐想的文字,什么激进、避税、契约自由、国库、规则供应、补漏哪个不是关键词!我寻思着,这裁判的风景,已胜那春风十里,如果匆匆过去,岂不负你?
绝佳风景在何处?不要满足于传闻逸事,让我为诸君探一探最高法判决书呈现的十大风景(或及意外):
之一,关于税款滞纳金:特定情形下核定税款,不能加收税款滞纳金。

判决原文是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我在判后评思之一文中已作探讨,本文不再重复。

之二,关于追征期计算:纳税人无过错时,税款追征期原则上为三年,但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日可按依法调查程序启动时计。

判决原文是,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

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09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

整个追征期制度需要修法较多,不议。

其中追征期计算截。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摘要】 “德发案”是最高法院近年来行政审判的十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本文从“德发案”的基本案情梳理入手,聚焦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等问题,进一步总结分析核定征收权与税务稽查、拍卖价格与计税依据、税收行政证明标准与税收司法证明标准、民事的法律规范与税收行政的法律规范这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

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得出关于税务行政执法和平衡司法利益和公法利益的启示。

【关键词】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德发案一、案例概述(一)基本案情介绍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于2004年与一家广州的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

经过双方协商,合同约定拍卖公司受托拍卖德发房产总面积近63200平方米的自有房产。

拍卖公司按程序正常进行拍卖,但在此次竞拍活动中只有一个竞拍者,而唯一的这个竞拍者以人民币约合1.38亿元的价格成功拿下了德发公司此次拍卖的部分房产。

德发公司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后,按照拍卖活动产生的成交价格向当地所属的税务部门计算并缴纳了营业税691.2750万元以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

2006年,广州地税所属的第一稽查局在对广州德发的缴税情况进行相关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拍卖活动对于德发公司房产产生的成交价格比当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低了很多,拍卖成交价格为1.38亿元而稽查局核定的该项房产的价格为3.1亿元。

基于上述原因,于是,稽查局认定广州德发公司2004年发生的该项房产交易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稽查局遂要求德发公司补缴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堤围防护费及其税收滞纳金。

但是,稽查局对德发公司所做的税务处理决定德发公司并不服,于是德发公司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在广州中法作出终审判决后德发公司依然不服,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典型的法律案例分享心得(3篇)

典型的法律案例分享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例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宝贵资源。

本文将结合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分享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进度受到影响,造成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法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设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作为原告,承担了举证责任。

甲公司提供了合同、付款凭证、生产进度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法院依法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甲公司的主张成立。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心得体会1. 强化合同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 依法维权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3. 证据意识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双方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实用会计反思心得体会(通用14篇)

实用会计反思心得体会(通用14篇)

实用会计反思心得体会(通用1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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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及心得分享感悟(3篇)

法律案例及心得分享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通过分析此案例,我将分享自己的心得与感悟。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采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某日,王某在李某家中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导致李某家中采光严重受阻。

李某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邻里纠纷,但最终定性为刑事案件,原因在于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件原因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邻里关系紧张:王某与李某因房屋采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未妥善解决,导致关系恶化。

(2)沟通不畅:王某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前未与李某沟通,导致李某家采光受阻。

(3)法律意识淡薄:王某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未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3. 案件启示(1)加强邻里关系: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2)注重沟通:在处理邻里纠纷时,要积极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提高法律意识: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心得与感悟1. 法律的威严本案中,王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邻里关系的和谐邻里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谐的邻里关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本案警示我们,要珍惜邻里关系,相互尊重、团结互助。

3.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房地产法学习心得范文

房地产法学习心得范文

房地产法学习心得范文房地产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法律学科,对于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学习并掌握房地产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一名房地产法的学习者,我深感房地产法的复杂性和实践性,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房地产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国家立法情况、关键法律条款和实践应用三个方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通过学习房地产法,我了解到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了严格的法律监管。

在国家立法方面,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学习这些法律法规,我对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有了全面的认识,进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其次,通过学习房地产法,我对其中的关键法律条款有了深入的理解。

房地产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等方面。

在学习过程中,我特别关注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两个核心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和基础,而房屋所有权则是购房者享有的权益,在法律中受到严格保护。

了解这些法律条款,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房地产交易中的权益归属和法律义务,从而在购房和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更加从容和熟练地处理相关问题。

最后,通过学习房地产法,我更加了解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房地产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了解法律条文,更要将其应用到实际情况中。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和实际问题,结合课堂上的讨论和老师的讲解,学会了运用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在购房合同中,我知道了应该重点关注的条款,如价格、面积、交付时间等,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房地产开发中,了解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避免了一些法律风险和纠纷。

总之,学习房地产法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实践性的任务。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心得(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月租金为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2018年2月,李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要求张某提前终止合同。

张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前,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李某无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李某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本案中,李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装修行为已影响到张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某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2. 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

3.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提前终止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三、心得体会通过本案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1. 合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法律案例及心得分享感悟(3篇)

法律案例及心得分享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地一栋住宅楼项目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严重。

根据统计,该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数百万元。

在农民工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农民工联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并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同时,仲裁委员会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劳动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三、心得分享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通过本案,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了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拖欠工资、工伤事故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要求我们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3. 法律援助的作用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部分农民工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有效维权。

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介入,最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法律援助政策,提高维权能力。

4. 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暴露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

作为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5.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政府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再审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再审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审案件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产出售给原告甲,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原告甲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人丙,丙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乙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二、再审申请原告甲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其理由如下:1.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其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而是以口头方式告知。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乙的口头陈述就认定其构成欺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欺诈行为应当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甲是否因被告乙的欺诈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思,即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原告甲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存在审理程序违法的情况。

三、再审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理。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被告乙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原告甲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

2. 原告甲是否因被告乙的欺诈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3. 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再审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再审法院认为:1. 被告乙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原告甲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

一次法律案例评析心得(3篇)

一次法律案例评析心得(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每一个法律案例都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标尺。

近期,我深入研读了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通过对其进行分析,我对法律实践、司法公正以及法律职业素养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一案例的评析心得。

一、案例简介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例评析1.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4.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这一判决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心得体会1. 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分析本案,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律案例读后感(3篇)

合同法律案例读后感(3篇)

第1篇在我国,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合同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为例,谈谈我对该案例的读后感。

一、案例背景本案源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之间的一起合同纠纷。

2009年,开发商在该小区建设过程中,与业委会签订了一份《某居民小区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服务费用、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纠纷的产生。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2. 服务费用问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3. 服务质量问题:开发商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4. 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服务费用问题关于服务费用问题,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服务费用,但并未明确费用调整机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服务费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对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调整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服务质量问题关于服务质量问题,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服务标准。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开发商提供的服务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构成违约。

法律案例及心得分享感悟(3篇)

法律案例及心得分享感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时刻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案例的积累与总结,对于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案例,探讨法律案例的学习心得与感悟。

二、案例介绍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甲公司聘请了乙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建筑设计。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完成住宅项目的建筑设计,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在设计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地块存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问题,可能导致住宅项目地基处理成本大幅增加。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调整设计费用,但甲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地块地质条件复杂,属于合同中未约定的风险,乙公司有权要求调整设计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调整后的设计费用。

三、心得分享1. 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作为法律关系的载体,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 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甲公司在开发住宅项目时,未充分考虑地块的地质条件,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这说明,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识别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设计费用问题上存在分歧,未能及时沟通协调,导致纠纷升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4. 法律救济途径的运用乙公司在与甲公司发生纠纷后,依法将甲公司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救济途径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问题案例及心得体会(3篇)

法律问题案例及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问题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案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一住宅小区过程中,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

村民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遂向当地政府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开发商以村民未提供充分证据为由,拒绝赔偿。

村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村民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应当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合理的补偿。

在本案中,村民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未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注重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积极与村民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

(3)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村民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心得体会1. 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例让我明白,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作为开发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经营。

3. 案例让我认识到,法律问题往往与民生息息相关。

会计信息新华公司案列心得体会

会计信息新华公司案列心得体会

会计信息新华公司案列心得体会从会计学这个系统而言会计案例分析更偏向于审计类或者法学类。

因为一股分析的正面结果都是对违法了会计法规的违法或者违规者的惩罚。

很多人会想这对学习会计有什么帮助或者有什么影响。

一开始我也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学习会计案例的分析可是当我深入的学习了过后。

我渐渐的明白和享受到学习这门学科给我带来的巨大好处。

首先是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法规这些科目的巩固作用也加深了我对这些学科的了解也渐渐明白了会计法规中一些法规知识的运用以前不是很理解的法规条目现在也渐渐明白其用意。

可谓是受益匪浅。

在这点我简单的说--.下阅读和分析会计案例的一些心得体会一开始我拿到一件会计案例的时候总是很烦躁里卖弄的很多情节总觉得好像是对的又好像是错的。

我隐隐的感觉到这又可能是我会计知识准备的不足。

于是先放下手上的案例花点时间简单系统的观看了- -遍会计法规和会计基础的相关知识后再来看--遍案例这时候很多的条理都变得清晰起来一些本来不是很确定的情节也渐渐的变得有把握确定其行为是否违规违法。

然后再细细的阅读再阅读完一遍以后先不要妄下结论先把一些有问题的细节圈点出来然后在看-遍案例并且圈点出来.的地方重点审读注意细节。

再然后才下结论。

这种分析方法虽然达不到百分之百的正确性。

但是确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最大运用。

当然这种方法我同样的也运用到了税法和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当中去感觉是殊途同归做起题来也是得心应手。

我很遗憾由于自己的缘故。

没有更多的听取老师的更多的对分析细节的讲说。

但也觉得学习这门学科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通过对案例方法分析的研究让我对学习方法方面的运用于了解有了更深-步的认识。

我可以运用到很多门学科的学习上乃至更是可以运用到生活中去。

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也让我了解了很多当代社会下会计部门的很多现状。

很多学习过的会计法规知识也运用到了现实生活中去也活生生的体现了出来。

也塑造了我的很多人生行为准则尤其是在会计职业生活中。

时间过得很快一晃眼两年的会计知识学习也到了一个简单的尽头而把会计案例分析这门学科放在最后学习科可以看出学校和老师的一片良苦用心。

会计经验:德发税案评析之堤防费

会计经验:德发税案评析之堤防费

德发税案评析之堤防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因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税稽一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7日下发了再审判决书。

相信每一个真正研习税法的人都会关注这个案件,读完案件也会产生一点小冲动,禁不住写个案例评析什么的。

鉴于再审判决是最高法作出的,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下面言论就当是一个财税疯子的胡言乱语,听听就算了,别太认真。

本案读完第一遍,脑中飕飕地窜出一堆疑惑?不知读第二遍时还会冒出多少问题?以下问题依冒出时间先后,自然排序。

一是稽查入户日期是什么?二是复议时,堤防费是依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的,还是直接依行政复议法进行的?三是堤防费是否可以适用征管法核定制度?四是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没有查补?五是买卖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前是夫妻关系,这个稽查案券中是否有证据证实?那个税法规定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前是夫妻关系,现在不是夫妻关系,也可以构成关联关系?六是德发公司在本案中少缴了税款,德发公司仅补税,未课以滞纳金,这种处理依据的是征管法那条规定?七是最高院在征期问题上,认定税务机关存在责任,是德发主管税务机关存在责任,还是稽查局存在责任,如果存在责任是,是什么具体责任,判决书是否应该详细描述一下责任情形?责任是指稽查期间过长吗?八是拍卖成交的交易价格与营业税规定的营业额是什么关系?九是参与办案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依据什么方法,采取什么估价模型,或者换个提问方式,估价结论是由谁作出的,是否是由具有胜任能力的人作出的?十是稽查任务是根据什么启动的,是举报案件吗?稽查任务规定的检查期间是什么,稽查税费范围是什么?十一是核定税款时,是否给予德发公司提出异议机会?十二是德发公司少申报、少缴税款,这个行为的税法性质是什么?对于少缴税款,从德发公司缴纳税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到稽查入户之日止,这段期间不收利息依据是什么?其他国家是否有类似先例?把这些问题都想到了,还真不是一时半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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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再审案读书笔
记及学习心得
一、案情概况
2006年9月18-2009年9月16日,广州税稽一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德发公司委托穗和拍卖行拍卖其自有的一套房产,由于约定的拍卖保证金高达6800万港元,导致只有一个竞买人盛丰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于2004年12月19日,通过拍卖,以底价1.3亿港元(折合人民币金额1.38亿元)竞买了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平均销售单价2307.82元/㎡,不及市场价的一半,价格严重偏低。

检查组通过将同期的市场交易数据与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分析,认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核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12亿元,并以此为标准核定应缴纳营业税1558.39万元,扣除已缴纳的691.28万,应补缴867.12万元;应缴纳堤围防护费28.05万元,扣除已缴纳的12.44万元,应补缴15.6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取得的2003年至2005年间的使用性质相同的房产交易档案材料;
2、同期的市场交易价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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