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第二阶段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第二阶段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第二阶段督查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47号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学院,总局机关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第二阶段督查的通知》(〔2018〕13号)要求,总局决定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15日,持续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督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打好今冬明春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攻坚战。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方式采取“总局统一组织、管理局包片负责”的工作方式,开展辖区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督查工作。
垦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垦区2018年秋冬季及2019年春季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继续组织监督巡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一)秸秆离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对秸秆离田、还田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主要包括宣传引导工作开展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秸秆不能烧”的思想意识转变情况;尚未完成离田的秸秆存量、组成结构,秸秆未离田土地面积等基础数据的调查摸底情况;秸秆离田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土地休耕、资金保障等制度和文件出台、制定等情况。
(二)秸秆露天焚烧火点巡查情况。
总局9个督查组继续对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进行督查,主要包括网格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应急机制建立及响应情况、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管控情况。
三、督查时间及分组安排除春节期间(2019年2月4日至10日)暂停外,总局督查组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15日开展不定期督查工作,每轮次督查时间为14天,时间由各组自行安排,并将督查情况报垦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经总局第二十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黑龙江省垦区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3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垦区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具有龙江特色的美丽乡村”的部署和总局党委“创建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新农村建设中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星级管理区”要求,扎实推进垦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黑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垦区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同步发展为契机,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升垦区人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星级管理区建设活动为载体,努力建设具有北大荒特色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始终把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放在首位,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满足群众需要。
(二)坚持统筹规划。
统筹谋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与管理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一体化发展。
(三)坚持生态优先。
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管理区建设在综合反映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突出强调生态特色。
(四)坚持因地制宜。
依据发展条件,尊重发展规律,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建设个性鲜明、特色突出的新农村。
三、工作目标每年建成三星级以上省级管理区50个,到2015年末,建成三星级以上管理区260个以上,全垦区50%的管理区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部分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部分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垦局文[2016]13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部分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黑垦局文〔2016〕132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学院、总局驻佳办、总局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北大荒种业集团、九三粮油集团、北大荒商贸集团、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丰缘集团,总局交通局:现将2016年部分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告知2016年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黑财指(社)〔2016〕64号)精神,拨付重大公共卫生补助资金40.9万元,其中: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34.9万元、总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万元。
二、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告知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黑财指(社)〔2016〕65号)精神,拨付2016年计划生育补助资金440.9802万元(含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8.2176万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432.7626万元),其中:宝泉岭管理局64.4726万元、红兴隆管理局117.9944万元、建三江管理局43.4671万元、牡丹江管理局67.768万元、北安管理局43.08万元、九三管理局45.4525万元、齐齐哈尔管理局33.3874万元、绥化管理局13.9652万元、哈尔滨管理局4.3276万元、驻佳木斯办事处7.0654万元。
三、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有关资金的通知》(黑财农〔2016〕0158号)精神,拨付“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现代示范奶牛场补助资金7560万元,其中:牡丹江管理局2079万元、北安管理局1512万元、九三管理局3969万元。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黑垦局文〔2018〕12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黑垦局文〔2018〕12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审批的请示》(垦土资呈〔2018〕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发布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农垦总局经济和社会“十三五”发展规划,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综合治理,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垦区高标准农田确保建成13.55万公顷(203.27万亩),力争建成23.70万公顷(355.47万亩);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13万公顷,其中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补充耕地282公顷,农用地整治补充耕地595公顷,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1.04万公顷,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规模400公顷,其中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400公顷。
全面开展绿色整治,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四、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强化重点项目监管,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确保土地整治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年2月11日——结束——。
农业部关于黑龙江农垦14个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农业部关于黑龙江农垦14个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农计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黑龙江农垦14个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发〔2016〕50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2016年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黑垦局呈〔2015〕114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报送<黑龙江垦区绥滨农场等9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黑垦局呈〔2015〕13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中学校舍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教学楼7400平方米、室外厕所156平方米。
总投资48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85万元,自有资金95万元(详见附件1)。
2.原则同意黑龙江农垦八五六农场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教学楼4985平方米,配套场地硬化2900平方米及管网建设。
总投资168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350万元,自有资金335万元(详见附件2)。
3.原则同意黑龙江农垦创业农场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教学楼2900平方米。
总投资85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80万元,自有资金170万元(详见附件3)。
4.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256层高端螺旋CT1台。
总投资212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700万元,自有资金420万元(详见附件4)。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发[2007]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07.04.07
【实施日期】2007.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发〔2007〕8号)
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现将《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7日
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大、中型项目中的零星工程。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局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域内、总局建设局负责直属单位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条垦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赋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凡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关于黑龙江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问题的思考
农场经济管理 (2017/2)Farm Economic Management 关于黑龙江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问题的思考任路生(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摘要】本文结合黑龙江垦区实际,就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回答了黑龙江垦区农用土地权益要不要分置、如何分置及分置应注意什么等现实问题,为研究和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了可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黑龙江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思考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惠农政策的重大突破、农业发展的重大机遇,必将对农业领域的黑龙江垦区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垦区有必要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理论的研究,探索平稳有序的推进路径和举措。
一、黑龙江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的理由1.自觉看齐,应当分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土地权益分置的态度。
同属农业领域,并在国家三农政策框架下运行的黑龙江垦区,无疑要讲政治、讲大局、讲规矩,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战略部署。
因此,垦区应当推进农用土地权益分置。
2.尊崇规律,必然分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进行了专门的论述。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顺应农民意愿,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黑龙江农垦总局征地补偿文件
黑龙江农垦总局征地补偿文件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总局组织了垦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情况的发展变化,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和第二十八条“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总局决定从现在起统一组织开展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计划于2019年公布实施。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开展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是建立更新制度、保证成果现势性的具体行动,是实现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
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垦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总局组织、管局参与、科学调整”的原则开展工作,力争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垦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制定。
二、加强领导
各管理局要组织国土、财务、民政、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测算调整工作,组织各部门、各农(牧)场提供全面、详实、最新的测算调整必须的基础资料,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广泛征求意见。
各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要组织好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发[2013]7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发〔2013〕7号2013年9月24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减负增收富民强场是垦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2006年以来,垦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决定,实施了以“两田一地”(即基本田、规模田、机动地)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改革,结合垦区实际很好地贯彻了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农业持续快速增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持续快速提高,推动垦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个别农场在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突出表现为税改政策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收费调整频繁且调增幅度过大、经营性服务收费不透明。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转作风、促发展、惠民生”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垦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两田一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田”分配标准,旱田劳均15亩,水田劳均8亩;劳均占有土地资源不足60亩的农场,可根据劳均享受税改补助额度,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基本田”的分配标准。
科学确定“规模田”的承包规模,“规模田”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本场耕地总面积的40%,水田“规模田”面积控制在户均150亩至300亩之间,旱田适度“规模田”面积控制在200亩至400亩之间。
严格控制“机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场耕地面积的20%;劳均占有土地资源多,外来承包土地人员多的农场,可将机动地的规模放大到3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6年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黑垦局发〔2017〕3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6年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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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2016年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黑垦局发〔2017〕3号
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6年度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通过前期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异议处理后,经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总局批准,决定授予36项推荐项目为本年度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一等奖获奖项目23项、二等奖获奖项目10项、三等奖获奖项目3项。
本决定作为2016年度项目获奖依据。
附件:2016年度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名单(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7年10月9日
——结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次总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垦区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农牧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含总局、管理局、农牧场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和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坚持分级分类简政放权的原则,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权责分级设置,各负其责。
(一)总局、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设施农用地清查及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设施农用地清查及表土剥离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7]6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设施农用地清查及表土剥离检查工作
方案》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7〕67号)
各管理局,农垦科学院:
现将《黑龙江省垦区设施农用地清查及表土剥离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黑龙江省垦区设施农用地清查及表土剥离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为摸清近年来垦区设施农用地建设和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防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垦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请示总局领导同意,决定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开展2015年度至2017年度垦区设施农用地清查及表土剥离检查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附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 2 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 个。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黑垦局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垦局发〔2017〕2号各管理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7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总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总局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及总局党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垦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三)垦区耕地、林地、草原等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四)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兼并重组、分立新建、引资合作、产权转让、破产清算、对外投资、员工持股改革和上市融资等改革改制举措的监管事项;(五)总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凡属同一项目分期或分子项实施的,额度合并计算)的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企业或资产租赁、资产置换、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重大事项;(六)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七)依法需要总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审查责任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共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共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黑农厅规〔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与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效益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遵循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考评、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准项目终止、批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省级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专家库,承担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审批、实施计划编制、调整变更、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调度和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黑农厅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五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六章费用支出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程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黑农厅函〔2019〕8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录入项目库(2019年对拟立项项目)的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立项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评审才能录入项目库(2019年对拟立项项目推荐立项)。
未录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七条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黑龙江“农垦式”腐败
黑龙江“农垦式”腐败-法律黑龙江“农垦式”腐败文/王全宝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落马,只是黑龙江农垦系统塌方式腐败中的一环。
农垦系统政企合一的体制弊端,是导致系统性腐败的根源。
“树枝、树权都快扒光了,树干自然也就显露出来,最后轰然倒掉。
”黑龙江省农垦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如此形容本系统的腐败情况。
11月27日晚上近10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上述农垦系统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隋凤富被带走调查之前没有任何征兆,“很突然,我是第二天早上才知道隋被带走调查的消息。
”此前两天,隋凤富参加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
27日当天,隋凤富还在农垦总局布置工作,指导宣讲团集中宣讲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黑龙江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
晚上下班后,隋旋即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隋凤富系中共十八大后黑龙江省首位落马的省部级官员,消息一公布,立刻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隋凤富被调查前,黑龙江农垦系统已有多名官员及下属企业“一把手”先后被调查,且有亲属涉案。
塌方式腐败10月28日,中央巡视组向黑龙江省领导班子反馈情况时称,有的地方和单位党政一把手连续发案,农垦、森工、煤炭系统及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频发。
同时,中央巡视组提出,要严肃查处农垦、森工、煤炭系统及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着力查处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
一个月后,11月27日,曾长期担任黑龙江省农垦系统一把手的隋凤富被带走调查。
在此之前,黑龙江农垦总局下属管理局已经有多名官员相继被调查。
黑龙江农垦总局下属有9个管理局,分别是农垦北安管理局、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农垦九三管理局、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农垦绥化管理局、农垦哈尔滨管理局。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绥化管理局原局长、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副巡视员于胜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2014年3月17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张桂春因严重违纪行为并涉嫌犯罪被双开;4月15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副书记李涛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8月6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原党委书记许先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耷;8月11日,黑龙江农垦总局齐齐哈尔管理局原局长杜增杰被开除党籍,并立案调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成立黑龙江垦区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成立黑龙江垦区自然保护区协
调议事工作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7]8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7.09.08
【实施日期】201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成立黑龙江垦区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组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7〕86号)
各管理局,总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黑龙江垦区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落实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等九部门《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组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黑龙江垦区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组,统筹做好垦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现将黑龙江垦区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自然保护区跨部门、跨行政
区域管理问题,统筹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协调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协调自然保护区调整、晋升工作,协调自然保护区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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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6]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方
案》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6〕38号)
各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2016年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督查、抽查复核工作,现将《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
抽查复核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督查、抽查复核工作组织领导,总局成立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从基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李永清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