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_经济法_1章_第2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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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讲义2

法的形式和分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讲义2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讲义2法的形式和分类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例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高顿网校2014初级经济法基础精简版内部讲义-第一章第2节(3)

高顿网校2014初级经济法基础精简版内部讲义-第一章第2节(3)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仲裁裁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2

仲裁裁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2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2仲裁裁决(六)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制定1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多选题】(2010年)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

根据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所以本题答案是AC。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2讲: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2讲: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2、政策性
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往往以政策指导先行, 当把行之有效并稳定的经济政策法律化时, 即表现为经济法; 政策变化导致经济法内容具有变易性。 由政策性还可推导出经济法的回应性,即经 济法具有较强的回应现实的能力。 回应型法。 启示: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经济法的移植要 慎重 。
私益主要由私法来保障; 传统公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宪法 和行政法); 现代公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则主要保护社会利益。
(2)社会利益的衡量标准
利益判断的标准:主观、客观?
个体利益: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 者(主观标准) 公共利益:让不特定主体受益(客观标准)
反思
教材的观点,类似“公私交叉法”或“公私融合 法”,即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内容,也有私法内容。 该观点的立足点:一是利益(既不完全体现国家利 益,也不完全体现个体利益);二是调整方法。
公 法
经 济 法
私 法
经济法是否具有私法内容? 公私法划分标准:利益;主体;权力/权利。
反思
从经济法本质来看,它是国家对市场进行调 空、规制之法,不论是调控还是规制,都是 以国家作为一方,且具有主导地位,因此, 不论以哪个标准看,经济法都属于公法。只 是,由于经济法与私法(民商法)都有共同 的作用领域——市场,才使得人们认为经济 法具有私法因素,是公私交叉法。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正是其与传统公 私法的区别之一,并非所有的私法或公法都 具有相同的调整方法或目标。
3、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产生于法律发展中的整合阶段,之 所以需要整合,就是因为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越来越复杂、专业,已有部门法的调 整内容或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经济法的综合性、系统性:对同一种行为, 可能采取多种调整手段。尤其是宏观调控 行为,综合性非常突出。

诉讼时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

诉讼时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易出判断题)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B.2010年12月31日之前C.2011年6月30日之前D.201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2014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完整版

2014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完整版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年)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疑编号56960101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本质与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家制定或认可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答疑编号5696010103]『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考试大纲详解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考试大纲详解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考试大纲详解2014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2014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01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 第一章

201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  第一章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口诀】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3、开庭 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审理、裁决 4、不公开 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5、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依据和解协议裁决,也可以撤回
【真题再现-11 单】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 作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有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中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形式。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4
2014 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精讲班)
主讲人:黄章令
(二)法的分类
标准
法的分类
1、创制方式和发布 成文法:制定、条文形式
形式
不成文法(习惯法):认可、非条文形式
2、内容、效力和制 根本法(宪法):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最高效力、严
定程序
格程序
普通法:具体规定、低于宪法
3、内容
实体法:权利义务 eg.民法、刑法
务的当事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1、权利:自主决定作或不作,要求他人
2、内容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作或不作的自由
和承担的义务
2、义务:必须作或不作的约束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
义务
4、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高顿网校2014初级经济法基础精简版内部讲义-第一章第2节(1)

高顿网校2014初级经济法基础精简版内部讲义-第一章第2节(1)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1. 平等主体(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不平等主体(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合同纠纷;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行为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2

法律行为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2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① 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②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答疑编号3945010301]『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本题中,选项A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所以这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不是“法律行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014年初级会计 经济法汇总复习资料要点

2014年初级会计 经济法汇总复习资料要点





附加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 01 讲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 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不涉及过于复杂的计算性题目。对本章
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在考前予以消化,同时不定项选择题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
超过 2
不满 3 年
80%”;“最低工资标准”
个月
3 年以上固 不得
定期限 超过 6
无固定期 个月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服务期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 年”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适用 《仲裁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范围 法》
不能仲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
委员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形式 必须书面!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部分人放 有工资无加班费
假节日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
法定休假
300%
日加班
特殊情
不支付加
况的工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
班费的罚
资支付
金额 50%~100%加付赔偿金

经济法第1-2章

经济法第1-2章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主体资格的获取:法定取得\授权取得 主体资格的范围:经济决策主题\经济管 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

经济法概述
客体 物 经济行为 非物质财富

内容: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主体 经济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 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 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 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 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 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 有营利性。

第一章 企业法

(二)企业的特点
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 素的集合 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 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 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
经济法概述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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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导读: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工作已经开始,好学教育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微博】编辑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章习知识点汇总,帮助大家巩固基础,不断进步,创造2014年属于自己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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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序号
章节内容 一
法律事实 二
仲裁 三
行政复议 四
行政诉讼 五
民事诉讼。

高顿网校2014初级经济法基础精简版内部讲义-第一章第2节(2)

高顿网校2014初级经济法基础精简版内部讲义-第一章第2节(2)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①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①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 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民事诉讼事 项仲 裁诉 讼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与仲裁的比较民事诉讼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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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2014年教材据此对“增值税”、“营业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第六章:对“关税征收管理”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此外,2014年教材根据最新政策、法规,对原教材中部分例题进行了删减,对部分例题的答案进行了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3年的机考共进行了14个批次,根据考生反馈的零散信息,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各章节的真实命题情况。

因此,本书对2013年各章节的分值统计,只能依据2013年笔试的试卷。

四、复习注意事项1.看书与做题的时间分配(1)考生至少应拿出40%的时间踏踏实实地把教材看一遍,对重点章节至少应认认真真地看两遍,对一些重要考点至少应反反复复地背三遍。

(2)考生至少应拿出30%的时间做一些习题。

高质量的习题的确可以帮助考生排除疑点、消化难点、提炼重点,的确可以帮助考生准确、深入地理解教材内容,的确可以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教材的核心考点。

2.看教材的方法(1)通读《经济法基础》的试题共计61个小题,涉及100多个考点。

考虑到2014年10个批次考试(可能有些题目会重复出现)的“狂轰滥炸”,考生只能全面复习。

(2)精读对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必须精读,加深理解。

考生应清楚的是,80%的重要考点集中在教材20%的篇幅内。

(3)死记《经济法基础》并非一门完全靠死记硬背的考试,但又离不开“死记硬背”。

考生应清楚的是,消费税不同税目的税率、营业税不同税目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速算扣除数表、车船税不同税目的税率、印花税不同税目的税率、资源税不同税目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速算扣除数表等内容不要求考生死记硬背。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等)则要求考生必须掌握(尽管2013年的试题给出了相关项目的税前扣除标准,但2014年的试题未必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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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①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②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8·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2011年)A.自然灾害B.公民死亡C.签订合同D.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

AB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CD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例9·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2005年)A.订立合伙协议B.签订合同C.签订和解协议D.签发汇票【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例10·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A.地震B.战争C.签订协议D.发行公司债券【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

选项A属于绝对事件;选项CD属于法律行为。

【例11·单项选择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A.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B.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C.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D.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今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7)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例12·单项选择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2012年)A.宪法B.行政法规C.法律D.行政规章【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例13·单项选择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2010年)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根据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本题答案是选项B。

选项A“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包括“常委会”;选项C“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选项D“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

【例14·单项选择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2011年)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例15·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A.判例B.宪法C.法律D.裁定书【答案】AD【例16·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提示】《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私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6)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例17·单项选择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2011年)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答案】A【解析】选项B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选项D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例18·单项选择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C【例19·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2007年)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般法和特别法【答案】A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大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例20·单项选择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B.合同法C.仲裁法D.民事诉讼法【答案】A【例21·多项选择题】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规章B.民法商法C.宪法及宪法相关法D.刑法【答案】BCD【例22·判断题】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答案】×【解析】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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