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注销_撤销2015年第2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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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一、机构性质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将该表与变更前、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实验室名称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2.变更前、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新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4.新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若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5.新实验室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若发生重大变更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6.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证书附表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必要时省质监局安排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地址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2.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及附表原件。

省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评审(因行政区划改变或实验室检验场所地址未发生变更的除外),对检验地址变更或者增加检验场所的,评审程序等同监督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03•【文号】国认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200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监管,确保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在政府重点关注和社会热点领域,加强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考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涉及人身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实验室,主要是检查实验室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仪器设备和环境、人员、检测报告、计量认证标志的使用、公正性地位和行为、反商业贿赂、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相关行业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县(市)级产品质检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随机抽取180家实验室。

统一指挥,统一要求,统一时限,统一处理。

二、监督检查方式国家认监委确定由韩京城等人组成28个任务小组、分别赴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认监委检查任务(具体名单见附件1,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检查组和相关省局)。

新疆、西藏、青海三省(自治区)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不派检查小组,由本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安排有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来自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评审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四个方面,我们已向有关单位征求过意见。

请这些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如有因故不能参加的,请在见文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监管部提出,认监委实验室部将调整相关人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国认实函[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决定在今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对获证实验室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2008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重点检查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摸底调查;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点检查领域和检查地区2008年的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2008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10个重点领域所涉及的实验室为基础,以及往年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领域的实验室。

重点检查涉及食品、家具、玩具、油漆涂料、洗涤用品、纺织品、汽车配件、建材、低压电器、建筑工程与室内空气检测的有关实验室。

在组织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重点领域实验室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对重点地区派出检查小组,对13个省、直辖市的相关实验室进行随机抽查。

国家认监委将专门组织检查小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核查。

重点核查《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文件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集中安排对上述重点领域的相关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并填报2008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在11月底前连同自查报告一起报送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办理变更或备案须知一、机构性质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将该表与变更前、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实验室名称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2.变更前、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新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4.新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若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5.新实验室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若发生重大变更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6.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证书附表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必要时省质监局安排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地址变更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三)需提交材料:1.《实验室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2.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及附表原件。

省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评审(因行政区划改变或实验室检验场所地址未发生变更的除外),对检验地址变更或者增加检验场所的,评审程序等同监督评审。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88号

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88号

冀质监函﹝2011﹞588号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行政许可审查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严格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工作,强化实验室的监管,规范实验室的检测行为,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现就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的对象问题1. 实验室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划或批准文件,并向省局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

2.质监系统内产品扩项实验室应向省局提交可行性报告。

可行报告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处室进行初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请产品扩项资质认定。

3.参数扩项实验室可直接提交资质认定扩项申请。

4.实验室必须在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满2年零4个月后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评审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实验室对待,并提交上次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和逾期的原因;超过有效期的,取消资质认定证书,并在省质监局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且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法律地位和受理对象问题5.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非事业法人实验室必须是独立法人,实验室申请地址必须与实验室工商注册地一致,不得存在与检测有关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咨询等内容的活动。

其业务范围以首次申请主要类别为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法人证明上所表明的业务范围,不能随意增加跨行业、领域的检测业务。

6.企业投资注册检测业务与其出资方或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或者咨询有关联的检测公司不得申请资质认定;出资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7.流动/便携/移动检测设施(检测车)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申请资质认定。

8.不受理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学协会等社团组织设立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

9.不再受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列入国家核准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申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报告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 1 项目技术检验人员
2
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 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
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3 环境场所条件
4 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3912 4258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提交材料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首次申请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1式3份(食品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非食品检验机构提交《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原件);(1)申请书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空白处加盖本单位财务章和开户银行帐号;(5)申请书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独立注册的实验室名称、单位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构名称完全一致;(6)实验室有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填写相关信息,封面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2、随《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提交的附件主要包括:(1)典型检测报告(按申请参数的大类,每类1份,复印件);(2)质量手册1份(原件)(提供现行有效版本);(3)程序文件1份(原件)(提供现行有效版本);(4)其它证明文件:1)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含盖检测领域或检测范围,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非法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交验原件)。

非独立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授权证明材料等(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含盖检测领域或检测范围,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非法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交验原件)。

(a)书面声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b)法人委托代理授权书须法人代表和最高管理者(授权人)同时签字。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复印件);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同时提交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证明和从事3年以上相关专业检验工作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属外资企业实验室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外资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必须提交);(2)外资实验室注册资本证明、投资者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三年以上业务经历的证明(交验原件);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按《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注:①所有申请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等都应当合法、有效;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行业上岗证书(交验原件);②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11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6.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24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公告如下: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发布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核准申请,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完成的,停止核发。

质检总局将制修订设备监理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保障作用,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引导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规范执业、提升能力,打造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发展环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2016年3月11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地址变更有关要求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2号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地址变更有关要求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2号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地址变更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地址变更有关要求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资质认定评审组: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现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地址变更事项要求如下: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地址发生变化,应向所在地盟市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备案。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地址变更,需提供如下材料:(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变更备案表;(二)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三)地址变更现场评审记录表及评审组意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地址变更可与复查评审一并申请。

二、地址变更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分文书审查和现场确认。

(一)文书审查文书审查是指机构非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变更或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和地址变更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盟市质监部门对其地址变更材料进行文审。

(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是指机构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经盟市质监部门组织现场评审考核,确认机构的环境条件和设备稳定状态保持资质认定基本条件的要求。

现场确认,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现场评审记录表》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13条23款进行考核,由评审组填写机构地址变更评审意见。

(三)经盟市质监部门办理地址变更备案的机构,报自治区质监局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能力附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发布2015年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检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发布2015年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检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发布2015年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33号)
关于发布2015年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5年能力验证所有项目均已顺利实施完毕,并通过专家总结验收。

现将参加2015年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规定,对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并在2016-2017年度进行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除该项目的现场实验。

国家认监委
2016年10月17日
2015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满意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一、痰涂片抗酸染色查找抗酸杆菌能力验证项目(85家)。

关于××地矿技术服务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案件的处罚决定

关于××地矿技术服务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案件的处罚决定

认证类2020-7关于XX地矿技术服务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擅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案件的处罚决定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罚字〔2019〕x号当事人:xx地矿技术服务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略住所:略经营者:田XX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略2019年8月14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 法人员依据x市监〔2019〕x号《2019年xx市市场监管 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依法对位于x x市益寿路的XX 地矿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你服务部”)进行执法检 查。

检查现场发现:丨.你服务部内检验员王X X正在进 行煤炭检验活动,在你服务部检验室门口堆放有大量 煤炭检验样品;2.现场发现由你服务部对外出具的检 验报告52份,报告名称均为xx地矿技术服务部检验 报告,并加盖有你服务部公章;3.现场发现你服务部 用于收取样品及检验数据记录的登记本2本;4.现场 还发现你服务部向委托检验单位开具的收取检验费 发票19张,收费发票除一张开具日期为2018年外,其余18张收费发票日期均为2019年开具,经核算上 述收费发票共收费55360元;5.你服务部现场未能提 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本局查明:你服务部自2014年4月成立至检查 当日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2019年9月17日,本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拟处罚意见。

2019年9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服务 部送达了 x市监告字〔20丨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 服务部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和处罚内容无异70彳罱亨处兹箐邛兗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程序部分。

证明本局对你服务部未取得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査的程序合法。

(1) 《2019年xx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案件来源登记表(100号),证明案件来源;(2) 立案审批表,证明本案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履行了立案审批程序。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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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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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暨师资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卫生、农业等行业评审组推荐的180余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161名学员颁发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确定其中62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同时作为评审员师资(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备注:编号1-62号评审员同时取得师资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0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11.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61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定,为进一步推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促进节能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单位报送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将确定的第二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和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 第二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2. 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附件1:
第二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附件2:。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4.13
•【文号】建市监函〔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建市监函〔2018〕14号薛宪文:
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隐瞒已在浙江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00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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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注销/撤销2015年第2批实验室资质认定
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函[2015]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1.30
【实施日期】2015.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注销/撤销2015年第2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内质监认函〔2015〕34号)
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质监局,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中央储备粮达拉特直属库质检中心、包头市加通水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注销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标志。

根据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撤销阿拉善盟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站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现将注销/撤销上述11家实验室名单公布(实验室名单见附件)。

被注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自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注销的实验室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监督。

附件:2015年注销/撤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名单(第2批)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30日
附件
2015年注销/撤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名单(第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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